朱万红
1931年11月,在瑞金叶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简称“一苏大会”)上起草、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简称《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劳苦大众制定的第一部红色宪法。它的诞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土地革命开始后,中国革命形势得到恢复和发展,各根据地纷纷建立起苏维埃政权。根据新的革命形势,共产国际多次指示中共中央要筹备“一苏大会”,建立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统一各红色区域的领导。按照共产国际的指示,从1930年3月起,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就开始了包括政策、法令等各项文件的准备工作。1930年5月20日,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讨论并通过了由筹委会起草的《暂行土地法》《苏维埃组织法》和《劳动法》。1930年9月12日,在上海又召开了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简称“中准会”),在“中准会”上讨论通过了一份由中共中央提出的重要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这份文件共九条,主要阐述了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的若干重要原则问题。对于起草“一苏大会”宪法文件这一重要工作,共产国际远东局也非常重视,曾代为起草了一份由100多个条文组成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
在“一苏大会”召开前夕,上述文件大多通过秘密渠道,陆续从上海传送到赣南的苏区中央局。然而,令人着急的是苏区中央局一直都未曾收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及远东局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1931年10月11日,苏区中央局电告中央:“全苏大会在十一月七日开……苏维埃组织法及宪法大纲,请电告或寄来。”10月中旬末期,苏区中央局再次电告中央:“中央全苏大会十一月七日开,闽西赣东南代表可按期到会……苏维埃组织法及宪法大纲,请中央起草电拍。”
1931年11月5日,中共临时中央给苏区中央局发出第七号电报,郑重电告了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起草的《宪法大纲》原则要点,一共17条。电报中特别强调:“望提此原则要点在苏大会通过。全文即补送上。”
苏区中央局接到临时中央电拍来的《宪法大纲》原则要点后,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成立《宪法大纲》起草委员会,加紧起草定稿工作。11月18日,在“一苏大会”上,由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宪法大纲》获得全国苏维埃代表的讨论通过。
《宪法大纲》的诞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宪的最初尝试,是伟大的创举。它对新中国人民民主宪政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突出体现在制宪过程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一方面,《宪法大纲》按照中共临时中央所确立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和权力来自人民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任务等“原则要点”,进行起草制定,它具体化了党的民主革命纲领,体现了党的政治主张。1931年11月15日,苏区中央局电告临时中央汇报“一苏大会”进展情况时说:“宪法此间根据中央来电原则……正讨论中。”另一方面,《宪法大纲》起草、定稿的具体工作,是在以毛泽东为代理书记的苏区中央局(党在中央苏区的最高领导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始终坚持了党的领导。
《宪法大纲》对新中国人民民主宪政的启示意义还体现在制定过程严格履行了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
“一苏大会”主席团在见到临时中央的“原则要点”后,即于11月13日召开会议讨论。主席团会议认为,按“望提此原则要点在苏大会通过。全文即补送上”的要求行事,不符合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因而不予采纳。后经大会主席团决定,由毛泽东、任弼时、王稼祥等17人组成《宪法大纲》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当即指定几位委员,要求尽快写出《宪法大纲》的初稿。在苏联接受过系统的马列主义教育,对红色法律有深入研究,又有司法工作实践经验的梁柏台担任了初稿的执笔人。初稿完成后,在11月16、17日两天上午举行了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修改了初稿,从而形成了提交“一苏大会”审议的“宪法大纲草案”。11月18日,在“一苏大会”全体代表大会上,听取并讨论了关于宪法问题的报告,《宪法大纲》最终获得全体代表的一致通过。
《宪法大纲》的起草紧密地联系了苏区的革命实践经验,代表了最广大工农群众的根本利益。
中共临时中央的“原则要点”才600余字,而成文《宪法大纲》大概2600多字(字数以刊登在《红色中华》上的《宪法大纲》作为参照—作者注),多出的2000多字就是各根据地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工农群众的意愿。比如,《宪法大纲》依据中央“原则要点”第六点“消灭封建剥削及彻底改善农民生活,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结合苏区群众的意愿和民主斗争经验,具体化为:“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制度及彻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又如,把中央“原则要点”第11点“保证彻底实行妇女解放”,结合苏区妇女饱受压迫、又渴望翻身解放的现状,写成具有实质性內容的条文:“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总而言之,《宪法大纲》17个条文都是在临时中央确立的“原则要点”基础上,结合根据地工农群众的意志,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和保障工农劳苦大众应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基本权力与义务,代表了最广大工农群众的利益。
1934年1月底,在瑞金沙洲坝召开的“二苏大会”上,对《宪法大纲》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除了对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修改之外,主要针对在查田运动中发现有侵犯中农利益的问题,在《宪法大纲》第一条内增补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的条文,这是在总结苏维埃建设和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左”倾错误的一个重要纠正。
由于认识的不足、经验的缺乏、形势的复杂,这部首开先河的《宪法大纲》难免有不完善的地方,从而表现出历史的局限性。正因如此,作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大法理应根据实际形势而作相应修改,做到与时俱进。这既是《宪法大纲》自身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维持宪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宪法权威性的必由之路。
《宪法大纲》的诞生是党依宪治国理政的起点,是新中国人民民主宪政的重要历史渊源,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它的诞生对于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仍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编辑 黄艳)
作者:中共瑞金市委党史办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