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社会化服务交易契约和治理结构

2018-06-21 09:20严中成漆雁斌谭玉莲
农业与技术 2018年7期
关键词:治理结构契约交易

严中成 漆雁斌 谭玉莲

摘 要:本文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以四川农机社会化服务和农机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采用归纳法和统计描述,分析了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交易形式、契约关系和治理结构,建立了三者的匹配关系和服务决策准则,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征,预判未来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契约结构和治理趋势。研究结果表明:在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偶然性交易中,通常会选择非正式契约和市场治理结构,但在规模较大的情况下会选择正式契约;在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重复性交易中,通常会选择正式契约和双方治理结构或统一治理结构,在规模较小或是可信任情况下也可能会选择非正式契约。政策启示在于:积极构建多层次契约管理机制,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搭建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跨区作业服务平台,提高机械配置效率和作业效率;培育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多主体供给体系,保障服务供给能力。

关键词:农机社会化服务;交易;契约;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80431071

引言

农机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分工的产物,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含义为农机服务主体向农机需求主体提供有偿机械服务的过程。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对农业生产效率、农机使用效率、农机经营机制、农业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和乡村振兴有显著的正向影响。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规模正逐渐扩大,以农机专业合作社(简称农机合作社)的农机社会化服务来看,2015年我国农机合作社农机服务收入达567亿元,较上一年增长62亿。排除农业机械的生产,以1.2亿hm2耕地红线为基准,如果农机社会化服务投入为400元/667m2,那么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将会达到7200亿的市场规模。由于土地产权关系的特殊性、农民非农就业状态的不稳定性、经营规模有限性和农村劳动力流动带来“老龄化”问题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农机社会化服务将在我国长久存在[1]。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上的“契约架构”关乎中国农业经营方式、农机经营机制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实现农机社会化服务产业长久发展,建立交易、契约和治理结构三者之间的匹配关系,特别是构建以“契约”为架构的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变得尤为重要。

1 文献回顾

国内研究人员利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有研究人员就农机作业委托(即本文所讲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起源、发展、作用、影响因素、组织形式、经营机制、决策支持系统和中介组织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2-4];也有研究人员就农机作业委托对我国机械化发展的影响、中介人的问题和制度创新模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5-7];还有研究人员以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和博弈论就契约机制下农机作业委托不同利益主体行为的策略均衡进行了分析[8];一部分研究人员就农机社会化服务影响因素、农户需求特征和决策影响因素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9-14];还有一些研究人员从跨区作业的视角就农机化对我国农业生产影响问题进行了分析[15]。从上述的研究内容看来,尽管在“农机社会化服务”问题的研究上,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不断扩展和延伸,对农机社会化服务契约问题的研究也较为丰富,但始终没有解决交易、契约和治理结构之间的匹配问题,更没有看到现实中“局限条件”对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带来的影响。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利用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契约理论”的内容,结合在四川的观察和课题组针对48家农机合作社的调查数据,就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交易、契约和治理结构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2 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进程

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同农机经营体制是相辅相成的,农机经营形式决定了农机的社会化服务形式。整体看来,我国农机经营机制经历了3个阶段:建立在集体经营制度下的国有或集体阶段;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户有户营”阶段;当前以合作为主,多种形式经营融合的阶段[16]。因此,本文将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确定为3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前以国有或集体服务形式,而这种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农机社会化服务;20世纪80—90年代内卷化的户营和少量小麦跨区作业的形式;20世纪末以后兴起的各种专业化、合作化和社会化的农机社会化服务形式,从而催生了市场主导下以提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农机专业化户、服务队或服务站、农机合作社和农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体系,尽管当前也有少量的以集体或国有形式存在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但只占极少部分。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产生和发展,不仅解决了由于农业人口流失带来“谁来种地”的问题,而且也解决了农业兼业人员的后顾之忧,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更提高了农机利用效率、新技术的普及率和农业生产效率。

3 交易、契约和治理结构

3.1 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交易

通常所讲的交易(Transactions)是指双方以货币为媒介的价值的交换。因此,农机社會化服务的交易意指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中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借助货币为媒介的交换行为。目前,四川省内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有:普通农机持有农户、农机专业化户、农机专业服务队(包括省外)或站、农机合作社和农业服务公司以及较少国有或集体形式的服务主体;而需求主体主要包括有:普通农户、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和地方政府(购买农机服务)。在交易的环节上,主要以耕整地和收割两个关键环节为主,但区域差异明显,在成都平原及周边地区以全程机械化为主,但在丘陵和山地区域则主要以收割等关键环节为主。根据对四川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考察发现,省外收割队在收割环节的竞争力明显强于省内主体,这主要得益于省外主体机械作业效率和专业化程度较高。在交易的分类上,本文根据交易的频率分为偶然性交易和重复性交易。偶然性交易是指交易的次数仅限于某一次或其中偶然性主要体现在跨区作业的收割环节和地方政府购买服务上,且以普通小农户为主;而重复性(或经常性)服务则主要体现在就近耕整地或全程机械化托管服务上,且主要以种养殖大户、合作社、整村托管的行政村和农业公司为主。

3.2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契约

契约又称合同、合約,是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常使用的一个基本概念。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中,契约与交易是一个共生的概念。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制度安排显得非常的重要,而契约成为制度设计的主要形式。关于契约的定义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契约进行了不同的阐述,平乔维奇将契约定义为:是人们用以寻求、辨别和商讨交易机会的工具;克莱因将契约定义为:是“通过允许合作双方从事可信赖的联合生产的努力,以减少在一个长期的商业关系中出现的行为风险或敲竹杠风险的设计装置”;菲吕博顿等将契约定义为:一个合法的双边交易中双方就某些相互义务达成的协议[17];张五常将契约定义为:是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的某些承诺,它是交易过程中的产权流转的形式[18-19];《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将契约或是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2007年农业部发布了《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范本),以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的发展,这为农机社会化服务契约产生,提供了规范化的标准参考。根据契约的不同定义和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的实际,本文将农机社会化服务契约定义为: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为实现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交易而形成的口头承诺或书面协议。威廉姆森(1975)利用美国法学家伊恩·麦克内尔(I.R.MacNeil,1974)的研究,将契约关系分为: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和关系性契约[20]。本文为了分析的合理性以及实际契约形式,将四川农机社会化服务形式分为: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两种,其中正式契约主要是指双方签订较为规范的书面协议或合同;非正式契约则指双方并未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或合同,而是采取口头协议或承诺的方式。前者主要体现在全程托管、周边长期性服务、规模较大和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的交易中(主要有一年期或一季),而后者则主要体现在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跨区作业,即偶然性交易上。在四川48家农机合作社的统计结果显示,2016年具有正式契约关系的合作社有22家(拥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6家),其中最低契约额为30000元,最高位450000元,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据绝大多数,而非正式契约关系的有26家,主要以自主服务和跨区对外服务为主。

3.3 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治理结构

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认为“不同的交易,需要不同的组织管理安排来管理这些交易和执行相关契约”,即威廉姆森称的“治理结构”,其基本分为四类:市场治理、三方治理、双方治理和统一治理。市场治理(market governance)是指依据市场上已形成的组织安排和交易规范,对标准化的交易行为进行直接治理,主要作用体现在管理经常进行交易且已经标准化的商品和服务;三方治理(trilateral governance)是指交易双方已经签订的契约,借助第三方(常指法院和仲裁机构)潜在的管理作用来维护交易的进行,保证契约的执行的一种治理结构;双方治理(bilateral governance)是指由交易双方共同组织来管理交易行为,但交易双方保持各自的独立地位,自主行事,例如相互持股、专用性投资等;统一治理(unified governance)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兼并或重组为同一个决策主体,内部决策一体化的方法,例如企业主和股份合作[17]。调查发现,四川农机社会化服务契约治理结构主要有3种:市场治理结构、双方治理结构和统一治理,其中市场治理结构主要体现在偶然性跨区作业和某个环节的作业上;双方治理结构主要体现在就近大规模、经常性、全程机械化和政府购买服务上;统一治理结构则主要体现在某些土地股份合作社或是农机合作社内部,社员通过土地入股的形式,实现生产和作业服务的一体化形式。

3.4 交易、契约和治理结构的匹配

根据前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重复性交易主要倾向于签订正式合约且主要采取双方和统一治理结构,而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偶然性交易则倾向于采取非正式契约和市场治理结构,但是前文的分析忽视了服务规模因素的影响。在调研中发现,即使是偶然性交易,在达到一定规模的情况下,也会签订正式契约。因为农业生产有极强的季节性,例如播种、植保和收获等环节,极易受到季节性的影响,具有一定规模(一般在6.67m2以上的主体)的主体,即使在偶然性的交易条件下,出于对风险的考虑,也会选择正式契约,毕竟在一段时期和一定区域内,农机装备量总量有限,往往在作业高峰期或是天气较差的情况下,许多大型经营主体相互竞争农机服务的获得权。提前确定作业时间,也有利于经营活动的安排,降低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失。签订的正式合约,极少找第三方仲裁,更多倾向于双方协议,确定农机服务的时间、规模、价格、操作标准和约束条件等信息。因此,本文在加入规模约束条件下,建立了农机社会化服务交易、契约和治理结构的匹配关系,见表1。

如表1所示:服务规模在6.67hm2以上或是服务规模较大的情况下,重复性交易中,服务双方将倾向于选择正式契约和双方治理或统一治理结构的匹配关系;服务规模在6.67hm2以下或是较小情况下,重复性交易中,倾向于选择双方治理和正式契约的匹配关系;服务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偶然性交易中,倾向于选择市场治理和正式契约的匹配关系;服务规模较小,偶然性交易中,倾向于选择市场治理和非正式契约的匹配关系。

4 “委托—代理”理论模型的决策原则分析

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契约关系,本质上就是“委托-代理”关系。农机服务的需求方就是其服务的委托方,服务的供给方就是其代理方,委托方将农业生产的部分或全部环节受理给代理方完成。在现实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往往会面临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对代理人激励-约束的问题”,具体表现为道德风险(机会主义)和逆向选择,所谓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一般指代理人利用事后信息的非对称、不确定性和契约不完全性而采取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所谓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一般指代理人利用事前信息的不对称等所进行不利于委托人的决策选择[21]。关于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在制度分析领域的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模型体系已相对完善。但是,基本模型的分析只分析了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决策原则,没有考虑到“中介人”的作用。因此,本文在基础模型的分析上,引入“中介人”的决策分析。

4.1 模型的效用函数分析

假定农机社會化服务的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为V(?),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为U(?),代理人在受理过程中付出的努力为α,工作的效果为χ,形成的货币收益为π,χ、π都与呈正相关关系,即代理人越努力,得到的效果越好,获得的货币收益也就越高,但是在现实实践中,存在大量代理人无法控制的其它偶然因素,例如天气和气温等因素,也会影响效服务果,这些偶然因素记为θ,即χ和π都是α和θ的函数:

,根据工作的效果π,委托人支付代理人的报酬ω,这个报酬与代理人工作的货币收益呈正相关关系:——这也是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的首要原则。而,所以,。因此,可以得出表示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益的效用函数:委托人获得的收益为,相应的委托人的效用函数表示为;代理人获得收益为ω,而代理人要付出的努力为α,所以代理人的效用为。

上述效用函数分析的过程中,只探讨了代理人和委托方的收益分析,但现实实践中会发现,在二者中间往往存在许多“中介人”情况,这些中介人可能是组织,例如村集体,也可能是一些个人,例如介绍大量作业信息的个人,这种中介人普遍存在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跨区作业中,以及面临大量小农户的托管服务中,在信息存在不对称的情况下,中介人的存在,为代理人和委托人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基本职能表现为:信息搜寻、组织协调、技术服务、化解矛盾、安全保障等[22]。因此,在上面函数的分析之上,加入中介人的分析,记中介人的效用为M(?),努力程度极为H,中介人的效用或收益与其努力程度呈正相关,其货币收益极为,这也是激励中介人的努力原则。中介人的费用该由谁承担呢?在业务信息搜寻成本较高的情况下,中介人的费用往往由代理人支付,但在谈判费用较高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费用可能由代理人支付情况,也有委托人支付。不过,支付的最终来源肯定是农地产出的某一部分。中介人的本质也是一个代理人,只是委托方此时会在农机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变换。因此,中介人存在的原则就在于中介人存在情况下总成本小于没有中介人存在的总成本的情况。

4.2 最大化与约束条件

委托-代理理论一般认为,委托人具有制定相关契约的权利,而代理人则可是否选择接受这个契约,即假定委托人具有“完全谈判能力”,而代理人只有选择接受的权利。因此,委托人要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就必须最大限度激励代理人的积极性。对此,模型的分析概括为最大化目标和约束条件,尽管在前文引入了中介人的作用,但需要看到中介人的费用将由委托人的产出来支付,因此本文将中介人的费用统一算入代理人的成本,即委托人要实现自己最大化的效用目标:

在上式中A表示农机社会化服务代理人所有的努力程度α所组成的集合,而这一公式所表示的则是:α的取值要确定在所有的α中能够让代理人的效用最大程度的那个努力程度上,也就是说,代理人会选择一个令自己的最大化效用的α作为最终努力程度,即符合取得最大值。

尽管在现实中,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在谈判能力上有所差异,但双方都在坚持追求效用或是货币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因此上述的分析为农机社会化服务交易双方提供了决策标准。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中,受到2个极强的外部约束:信息的不对称,包括作业标准信息和服务能力信息;服务规模有限性,鉴于上述两个约束条件,农机社会化服务代理人在偶然性交易过程中集中选择以单位面积计算价格和沿作业线服务的方式,在重复性交易过程中选择以面积进行季度承办和沿四周作业服务的方式。尽管许多的交易具有重复性,但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还处于调整、不稳定期,因此在签订合约的时候,往往以1a或是某一季度为周期,这样可以降低双方因为市场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收益损失。

5 未来农机社会化服务交易的演变趋势

总体上看,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将长期存在,且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在服务环节和内容上将在不同种养殖品种上不断深入,由耕种收向植保、加工等领域扩展;在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上不断多元,呈现专业户、合作社和服务公司为主的主体结构;在作业的效率上也不断提高,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在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将得到广泛运用。在调查的农机合作社中,业务内容基本可分为两大类:提供物质产品;提供生产服务。业务具体内容包括:种养殖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农产品初级加工、仓储保鲜、农资销售、技术信息咨询和农业机械服务。根据调查的结果显示,在经营收入中,纯农业机械服务的有10家,占总数的20.8%;农业机械服务占50%以上的有21家,占总数的43.7%;种养殖生产经营占50%以上的有27家,占总数的56.3%,其余像农资销售、加工和技术咨询等业务内容,只占合作社经营收入的较低比例,同时县域以内农机服务收入50%以上的合作社有38家,占总数的79%。在土地经营流转上,无流转土地经营的有10家,占总数的20.8%;其余或多或少都拥有一定的土地,其中,最大规模667hm2,而最低规模2hm2,平均经营面积63.5hm2。从以上的统计可以发现,未来农机合作社呈现多元化经营、就近服务原则的发展趋势。根据交易、契约和治理结构之间的匹配关系可以发现,在农机社会化服务环节上,收割市场更加具有竞争空间,从而呈现偶然性-非正式契约-市场治理结构的匹配格局,而像耕整、播种、施肥、打药和加工等环节,则将呈现区域化服务为主,形成经常性-正式契约-双方或一体化治理结构匹配格局。

6 结论及启示

农机社会化服务在我国将长久存在,服务环节和服务内容将得到不断的扩展,形成以农机合作社为主的多主体供给体系,在收割环节将会呈现偶然性-非正式契约-市场治理结构的匹配格局,而像耕整、播种、施肥、打药和加工等环节,则将呈现区域化服务为主,形成重复性-正式契约-双方或一体化治理结构匹配格局。政策启示在于:积极构建多层次契约管理机制,建立统一合同制定规范和灵活变动机制,引入第3方仲裁主体,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的发展;搭建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跨区作业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发布和契约协商管理平台,提高机械配置效率和作业效率;培育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多主体供给体系,促进地区性机械联合或合作,保障服务供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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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严中成(1992-),男,四川广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与生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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