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安排部署,加快吉林省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补齐现代农业三大体系建设短板,实现产业兴旺的总体要求,按照2018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和《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吉发〔2015〕20号)要求,从今年起开展全省农业现代化评价监测工作,督促和推动全省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依据《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评价监测方案如下:
按照《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部署,农业部2017年起对全国各省区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进行考核,指标体系涉及农业现代化建设6大类23项指标。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等省(区)也已连续多年开展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推动工作的作用。为此,在综合国家及有关省份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结合吉林省农业发展实际,我省制定了一套包括6类24项,用于考核地方农业现代化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并细化了评价标准,设置了2020年、2025年目标值和相应指标权重。指标体系的制定有利于测算评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现代化建设程度,分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指导各地攻重点、补短板,不断加大农业现代化推进力度。
农业现代化评价对象为9个市(州)(市州城市周边监测评价另行规定)、60个县(市、区),评价内容包括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质量效益、绿色发展、支持保护等方面指标(见附件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部署要求,突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等“三大体系”,突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目标导向,发挥评价指标对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引领作用。
突出结果和过程的有机结合,既有度量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的结果性指标,又有突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重点工作的过程性指标,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提供指导借鉴,全面指导我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工作稳步推进。
原则上选择社会公认的、反映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的指标,突出权威性、透明性;指标数据符合国家统计制度特点,均能从现有统计数据中获得。
在已开展的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工作考核基础上,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确保一个方法、一个标准对外,尽量减少对各地农业现代化评价工作带来的影响。把该评价监测指标体系纳入到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工作考核以及市(州)绩效考核工作中,体现考核内容的一致性。
农业现代化评价工作由省农委、省统计局牵头,省水利厅、省畜牧业管理局、省能源局、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保监局等部门单位配合执行。
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评价监测各项具体工作,根据指标体系要求建立相关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工作规范,并根据规范要求收集、审核、认定全省及各市、县(市、区)监测基础数据。各配合部门要根据指标体系要求积极协助牵头部门做好与本单位相关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工作规范,并收集、审核、认定全省及各市(州)、县(市、区)数据。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监测基础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准确性、客观性。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监测基础数据统计调查体系,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收集并按时向各部门单位上报监测数据,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监测,上报数据需经各地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客观如实填报,并做好自评价工作。
每年7月底前,各市(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统计部门,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上一年度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核实,开展自我测算评价,起草自评报告报省农委、省统计局。
每年8月底前,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收集任务分工,将上一年度各市(州)、各县(市、区)评价指标基础数据及相关重点工作发展情况报告报送省农委、省统计局。
每年10月底前,省农委、省统计局联合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上一年度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及整理计算,如地方数据与省直部门数据不一致的,遵循省直部门数据,得出各市(州)、县(市、区)指标评价得分及排位,起草年度监测报告。
每年11月开始,省农委、省统计局将各市(州)、县(市、区)指标评价得分、排位及年度监测报告,在网站等相关媒体公开公示,公示7天,请社会各方面提出意见。公示结束后,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甄别、核实及更正,报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审核。
每年12月20日~30日,根据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审核意见,以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文件发布各市(州)、县(市、区)指标评价得分、排位及年度监测报告。
农业现代化评价监测工作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农业现代化评价监测工作,要明确工作责任,积极参与评价工作,对照农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结果,加强目标导向,突出特色优势,科学统筹规划,认真制订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专项行动计划,力争在全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省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要按照评价监测指标体系要求,合理安排部署相关工作,要突出目标导向,科学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切实将能拉动指标数据提升的重点工作落实到位,特别是针对薄弱环节,要组织开展实施专项行动,统筹推进全省农业现代化。省政府将各地农业现代化水平评价监测结果及各部门开展农业现代化水平评价监测工作推动情况,作为各地干部选拔任用、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1.吉林省农业现代化评价监测指标体系
2.吉林省农业现代化评价监测工作部门责任分工
附件1
吉林省农业现代化评价监测指标体系
考评指标主要依据《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方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中相关指标,并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质量效益、绿色发展、支持保护等6个方面选取24个指标对我省农业现代化水平进行评价监测。
一、指标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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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数据说明
(一)目标值设定依据
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测算依据:一是参照国家农业现代化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二是参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三是参照《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目标值,结合吉林省农业现代化评价指标实际水平及发展趋势,综合确定目标值。
(二)统计数据选取方式
评价指标数据属于统计部门统计范围内的,直接采用统计年鉴数据;属于行业部门统计范围内的,采用行业统计数据。确保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有效,年度间口径一致、相互衔接。
三、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一)产业体系
1.粮食生产稳定度
粮食产量指除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豆类的总产量。根据吉林省粮食生产实际,将粮食生产稳定度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设定为95%,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100%。以过去五年粮食产量平均水平为基数,将本年度产量与过去五年平均产量进行比较,粮食生产稳定度=本年度粮食产量/过去五年平均粮食产量×100%。基准分为4分,基准值为90%,每增1个百分点加0.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少0.1分。上限为5分,下限为3分。
2.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养殖业指畜牧业和水产业,二者产值合计为养殖业产值。《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将养殖业产值比重从2015年的38%提高到2020年的40%以上,《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中明确到2020年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0%,到2025年稳定达到55%;吉林省渔业产值占农业总值比重一般年份在1.5%左右。综合考虑国际国内和我省实际,将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定为45%,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确定为60%。以养殖业占农业总产值比重40%为基准值,以3分为基准分,比重每提高2个百分点,加0.1分,比重每减低2个百分点,减0.1分,上限为4分,下限为2分。
3.园艺特产业占农业总产值比重
本指标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指标,园艺特产业发展水平是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园艺特产业包括蔬菜、中药材、食用菌、特色养殖和长白山山珍食品等五个产业。园艺特产业产值指园艺和特产两大产业产值之和。《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中明确到2020年园艺特产业产值达到2500亿元,到2025年园艺特产业产值达到3500亿元,综合考虑我省园艺特产业发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发展差异的实际确定,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占比为25%,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占比为35%。以20%为基准值,以2分为基准分值,每增加1.5个百分点,加0.1分,每减少1.5个百分点,扣减0.1分,上限3分,下限1分。
4.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之比
本指标是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比值,是反映农业加工水平的国际通用指标。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医药制造业等11个大类行业,扣除部分中类和小类行业。根据《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到2020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10000亿元,到2025年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4.5∶1(原值为3.5∶1,根据国家评价各省目标调整为4.5∶1)。我省该项指标的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值为3.5∶1,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值为4.5∶1。以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之比重2为基准值,以2分为基准分,上限为3分,下限为1.5分,比值每提高0.25倍,加0.1分,比值每减低0.25倍,减0.1分。
5.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
指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值,是反映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100%。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业增加值-林业增加值-渔业增加值-牧业增加值。根据中国农科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吉林省农林牧渔服务业发展现状及总体趋势,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值为4.8%,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值为8%。以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3.5%为基准值,以2分为基准分值,每提高0.45个百分点,加0.1分,每降低0.45个百分点,减0.1分,上限为3分,下限为1.5分。
(二)生产体系
6.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
指各种农作物机耕、机播(栽、插)、机收的综合作业水平,是反映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按农作物机耕、机播(栽、插)、机收率分别占40%、30%、30%的权重加权求和计算。计算公式: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机耕率×40%+机播(栽、插)率×30%+机收率×30%。其中,机耕率指机耕面积占各种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应耕作面积的百分比,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应耕作面积等于农作物播种面积减去免耕播种面积;机播(栽、插)率指机播(栽、插)面积占各种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百分比;机收率指机收面积占各种农作物收获总面积的百分比。《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明确,到2020年基本实现广大农民家庭粮食生产机械化,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到2025年全省主要粮食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根据我省农业机械化现状,确定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值75%,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值为90%。70%为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基准值,以4分为基准分值,每提高2个百分点,加0.1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减0.1分,上限5分,下限3分。
7.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
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是农业总产值增长率中扣除新增投入量产生的总产值增长率之后的余额。根据《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到2020年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65%,到2025年全省科技进步对粮食单产增长贡献率达到70%;中国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农业科技贡献率目标值为65%,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值为75%。为此,我省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农业科技贡献率目标值确定为65%,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值为75%。根据农业部科技司1997年规定,农业科技贡献率计算公式为:农业科技进步率=农业总产值增长率-物质费用产出弹性×物质费用增长率-劳动力产出弹性×劳动力增长率-耕地产出弹性×耕地增长率。其中,物质费用、劳动力和耕地的产出弹性,在方法中,计算全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时分别取0.55、0.20和0.25。上述公式中四个计算指标为:农业总产值增长率、物质费用增长率、劳动力增长率、耕地面积增长率。农业科技贡献率指标得分计算以60%为基准值,以5分为基准分值,农业科技贡献率每提高1.5个百分点,加0.1分,每减少1.5个百分点,扣减0.1分。上限值6分,下限值4分。
8.农业信息化率
信息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制高点,大力发展农业农村信息化,加强农业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智慧农业,培育互联网农业,建立健全智能化、网络化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生产全过程信息管理服务能力;对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很强的引领和驱动作用。一般综合运用农村互联网普及率、农业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比例、农产品网上零售额占农业总产值比重、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覆盖率等四个指标衡量。《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要求,到2020年,以物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得到初步应用,农村信息服务站覆盖全省60%以上的行政村;到2025年实现全覆盖。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确定我省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农业信息化率目标值为70%,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80%。以农业信息化率60%为基准值,以2分为基准分值,每提高2个百分点,加0.1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减0.1分,上限为3分,下限为2分。
(三)经营体系
9.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
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面积与耕地总面积的比值,是反映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包括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形成的土地流转型适度规模经营面积,以及通过提供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形成的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面积。根据《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指标体系》,确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45%,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55%。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35%为基准值,以4分为基准分值,每提高2个百分点,加0.1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减0.1分,上限5分,下限2分。
10.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
指生猪、肉牛、肉羊、奶牛、肉鸡、蛋鸡规模化养殖量与其相应养殖总量比值的加权合计,是反映现代畜牧业规模化养殖水平的重要指标。生猪、肉牛、肉羊、奶牛、肉鸡、蛋鸡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存)栏500头、50头、100只、100头、10000只、2000只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年出(存)栏生猪年出栏量、肉牛年出栏量、肉羊年出栏量、奶牛年存栏量、肉鸡年出栏量和蛋鸡年存栏量。畜牧规模化养殖比重其中,A为某畜产品规模化养殖比重,X为某畜产品比重(权重),i为某畜产品代码(1=生猪,2=肉牛,3=肉羊,4=奶牛,5=肉鸡,6=蛋鸡);Ai=某畜产品规模化养殖量/某畜产品养殖总量×100%,Xi=某畜产品产值/(生猪、肉牛、肉羊、奶牛、肉鸡、蛋鸡产值之和)×100%。根据《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70%,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80%。以畜禽养殖规模化60%为基准值,以4分为基准分值,每提高2个百分点,加0.1分,减少2个百分点,扣减0.1分,上限5分,下限2分。
11.水产养殖规模化率
指主要养殖方式规模化面积与水产养殖总面积的比值,是反映现代渔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水产养殖规模化率=(养殖方式1规模化面积×系数+养殖方式2规模化面积×系数+……)/n种养殖方式总面积×100%。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指标体系》和《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化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65%,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70%。以水产养殖规模化率50%为基准值,以3分为基准分值,每提高2个百分点,加0.1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减0.1分,上限4分,下限1.5分。
12.初中及以上农业劳动力比例
初中及以上农业劳动力数量与农业劳动力总数的比值,是反映农业劳动力素质的重要指标。由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地区家庭劳动力文化程度中平均每百个劳动力初中程度、高中程度、大专及大专以上四项加总得到。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指标体系》和《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要求,确定初中及以上农业劳动力比例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80%,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95%。以初中及以上农业劳动力比例70%为基准值,以2分为基准分值,每提高2.5个百分点,加0.1分,每减少2.5个百分点,扣减0.1分,上限3分,下限1分。
(四)质量效益
13.农业劳动生产率
指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计算公式: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指标体系》和《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要求,确定农业劳动生产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5万元,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6.5万元。以农业劳动生产率4万元为基准值,以4分为基准分值,每增加0.25万元,加0.1分,减少0.25万元,扣减0.1分,上限5分,下限2分。
14.农业土地产出率
以单位面积耕地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来反映,是耕地产出能力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单位耕地面积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耕地面积。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指标体系》和《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要求,确定农业土地产出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6万元/公顷,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8万元/公顷。以农业土地产出率5万元/公顷为基准值,以4分为基准分值,每提高0.3万元,加0.1分,每减少0.3万元,扣减0.1分,上限5分,下限2分。
15.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按人口平均的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即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是衡量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核心指标。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指标体系》和《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要求,确定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2.5万元,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4万元。以1.5万元为基准值,以5分为基准分值,每增加0.2万元,加0.1分,每减少0.2万元,扣减0.1分,上限6分,下限3分。
16.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
指农业部门组织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合格农产品所占比重,是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合格农产品样本数/抽检农产品样本总数×100%。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指标体系》和《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要求,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97%,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100%。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95%为基准值,以1.5分为基准分值,每提高0.5个百分点,加0.1分,每降低0.5个百分点,扣减0.1分,上限2分,下限1分。
(五)绿色发展
17.万元农业GDP耗水
指农业用水量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值,是反映生态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万元农业GDP耗水=农业用水量/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指标体系》和《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要求,综合考虑,结合我省的特点,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500m3,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450m3。以550m3为万元农业GDP耗水基准值,以5分为基准分值,每减少10m3耗水,加0.1分,每增加10m3耗水,扣减0.1分,上限6分,下限3分。
18.万元农业GDP耗能
指能源消耗总量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值,是反映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节能降耗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万元农业GDP耗能=能源消耗总量/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其中,能源消耗总量是指农业生产全过程的能源消耗量。计算公式为:能源消耗总量=农、林、牧、渔业能源实物消费量×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指标体系》和《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要求,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0.10吨标准煤/万元,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0.08吨标准煤/万元。以0.12吨标准煤/万元为基准值,以5分为基准分值,每减少0.04吨标准煤/万元,加0.1分,每增加0.04吨标准煤/万元,扣减0.1分,上限为6分,下限为3分。
19.农药减量化
农药过量施用与农药残留严重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地环境的重要因素,农药零增长是未来一段时间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计算公式:农药减量化=(本年度农药用量-上年度农药用量)/上一年度农药用量×100%。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指标体系》和《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要求,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1%,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2%。以-0.5%为基准值,以3分为基准分值,每减少0.15百分点,加0.1分,每增加0.15百分点,扣减0.1分,上限4分,下限1分。
20.化肥减量化
化肥过量施用是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首要因素,化肥零增长在我国已经取得一定成就,化肥减量施用将在未来绿色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计算公式:化肥减量化=(本年度化肥用量-上年度化肥用量)/上一年度化肥用量×100%。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指标体系》和《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要求,确定该项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0.5%,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1%。以0%为基准值,以3分为基准分值,每减少0.1个百分点,加0.1分,每增加0.1百分点,扣减0.1分,上限为4分,下限为1分。
21.农业废弃物利用率
指种植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的加权合计。其中,种植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以秸秆利用率为代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以畜禽粪污利用率为代表。计算公式: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50%+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50%。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指标体系》和《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要求,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85%,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90%。以70%为基准值,以2分为基准分值,每提高2个百分点,加0.1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扣减0.1分,上限3分,下限1分。
(六)支持保护
22.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
指农林水事务支出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值,主要反映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计算公式: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农林水事务支出/农林牧渔业增加值×100%。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指标体系》和《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要求,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30%,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40%。以25%为基准值,以3分为基准分值,每提高1.5个百分点,加0.1分,每下降1.5个百分点,扣减0.1分,上限4分,下限2分。
23.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农业贷款投入
指涉农贷款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值,是反映现代金融对农业发展支持程度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农业贷款投入=涉农贷款余额/农林牧渔业增加值。随着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逐步成为农业发展的主力军,农业信贷需求不断增加,按照金融资本配置应与现代产业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指标体系》和《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要求,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0.6元,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1元。以0.5元为基准值,以3分为基准分值,每增加0.05元,加1分,每下降0.05元,扣减1分,上限4分,下限2分。
24.农业保险深度
指农业保费收入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值,是反映农业风险防范能力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农业保险深度=农业保费收入/农林牧渔业增加值×100%。考虑到农业保险起步晚、发展快、需求大的实际,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现代化监测指标体系》和《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2016-2025年)》要求,确定该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0.8%,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值为1.2%。以0.6为基准值,以1.5分为基准分值,每增加0.06个百分点,加0.05分,每减少0.06个百分点,扣减0.05分,上限2分,下限1分。
附件2
吉林省农业现代化评价监测部门分工
按照吉林省农业现代化评价监测方案有关要求,对指标体系中24项指标进行了部门责任分工。涉及主要部门主要有省统计局、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畜牧业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保监局等部门单位。
吉林省农业现代化评价监测工作部门责任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