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案的尾巴为什么就是割不了?

2018-06-19 07:02李蒙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2期
关键词:昔阳县证言张军

本社记者 李蒙

各方合力为张军鸣冤,山西高院“留尾巴”判决

张军律师蒙冤入狱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山西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年发出提案和建议,要求监督此案。全国政协在1995年7月致函山西省政协法制委员会,要求山西政协报送有关材料。全国人大代表亢龙田、梁豫秦、韩雅琴等多年关注张军案,长年监督。全国政协委员华而实等人联合呼吁为张军平反。仅山西省人大就有十名常委连续十年提议案,山西省政协委员马壮行等数十人连续多年提案,呼吁为张军平反。山西省政协副主席李龙城、聂向庭等人多年推动此案依法公正处理。

其中,仅仅在1997年4月的山西“两会”,就有62名省政协委员联名给时任山西省委书记胡富国写信反映张军案,胡富国当即作出了批示,要求山西高院彻查此案。2002年,山西省人大代表张宗标等17人为解决张军案提出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多次批示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有两位副院长批示过此案,山西省省委书记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批示此案……仅山西省委书记胡富国一人就批示过九次,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国英曾将山西高院院长与张军夫妇同时叫到办公室来,面对面地要求山西高院依法公正解决张军问题。

全国律师协会和山西省律师协会非常关心张军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1999年8月1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山西省律师张军涉嫌受贿、诈骗、教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案的情况报告》,表示希望能让张军律师尽快获得一个经得起事实和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2001年,山西省律师协会通过“关于张军律师维权案的决议”,决定成立张军律师维权案特别委员会,并邀请法律专家对张军案进行了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甚至专门成立过张军律师案维权办公室。山西省律协所属《山西律师》杂志全文刊载张军案的判决书、辩护词、申诉状和专家论证意见。

全国各地律师也都很关心张军律师。时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部主任宁弘非常关心张军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多次关注张军案,时任高宗泽会长曾亲自给最高法院写信反映张军案的问题。时任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律师王工曾为张军案写出十万字的意见反映。1995年9月17日,全国各地律师几十人为张军案联名呼吁平反。全国各地许多律师给张军寄钱寄物表示支持和救助,但张军从未接受。

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工人日报》《中国新闻周刊》《民主与法制》《中国律师》《律师与法制》《南方周末》《法律服务时报》《公安月刊》等报刊为张军案公开报道或发内参,新闻媒体大力监督。《山西晚报》记者郭风情公开报道时称此案为“中国律师蒙冤第一案”。中国律师网、腾讯网等网站也多次报道张军律师冤案。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多方努力下,1995年,山西省高级法院宣布对此案再审,但2001年6月才发给张军判决书,否定了昔阳法院、晋中中院的“受贿罪”和“诈骗罪”判决,但维持了“教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不断发回不断重审,四级法院十年循环

清白未还,张军继续申诉。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示最高人民法院复查此案,并汇报结果。2003年2月25日,最高法院作出〔1992〕刑监字第946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法官到山西昔阳调查,掌握了有关张军案的大量一手证据,查清了事实真相。

2005年11月7日,最高法院作出〔2003〕刑提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确认昔阳县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晋中地区中院二审刑事裁定和山西省高院再审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军犯教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裁定撤销以上三个判决裁定中对原审被告人张军犯教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判决,发回昔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张军多次催昔阳县法院重审,该院都以种种理由推拖,直到最高法院的裁定下发十八个月后的2007年5月15日,才通知开庭。开庭前,张军的辩护人刘秉章律师数次依法索要起诉书、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昔阳县法院不给。开庭时,昔阳县检察院没补充任何新证据,也没证人出庭。公诉人宣读的证据依然是1991年原审时宣读的证据,即被最高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证据。辩方有10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指控张军犯罪的证据是伪证,和法院对证人采用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的事实。

>>王殿学、刘欣律师向山西高院继续申诉

庭审时还发生了非常有戏剧性的一幕。当公诉人宣读证人毛喜妮证明张军教唆时,旁听席上站起一位农妇高声说:“我就是毛喜妮,你们宣读的证据不是我写的,我过去没有见过张军……”法庭一片哗然。审判长只好让法警将毛喜妮带出法庭。

昔阳县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1991〕昔法刑判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原审原证,维持原判。判决认定:张军从1989年11月6日开始,便出谋划策,煽动庞家峪村抗拒执行法院判决。其间,张军利用其特殊身份在《山西政协报》上发表题为《证据不力的判决》的文章,为抗拒执行法院判决制造舆论支持,并随时向庞家峪村干部通报其这一活动进展情况,上述事实认定的主要依据包括:已经被山西省高院和最高法院撤销的张军案一审和二审判决和庞家峪村刘存祥、刘玉祥等人的案发时的初始证言。且判决书中没有体现辩方律师针对上述证据的质证过程。

但判决书同时显示,本案主要证人刘玉祥当庭翻供称:“昔阳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张军案时我作过证,但不是真实的,原因是因为害怕。”真实的情况是:“1990年3月6日11人上访,他(指刘玉祥)和梁贵元等五人去张军办公室,张军说‘上访来这么多人干什么,又不是打架’,我就出去了。”辩护人提供了庞家峪村多名村民的证言,证明张军没有教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言行,还提供了前山西省政协主席李修仁关于成立庞家峪案件研讨会的批示,证明张军召集研讨会是职务行为,法院均未采信。

昔阳法院维持原判的理由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是案发之初获得的原始证据和有关证人的初始证言。虽然辩方辩解并当庭提供证人及书面证言辩称,原来相关证人作证都是在逼供、诱供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证据,但辩方及其证人并未提供具体逼供、诱供人员和事实及相应证据可资本院查证落实,故其所谓逼供诱供的事实不能成立,无法否定原始作证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客观事实的环环相扣。”

张军提起上诉。2008年7日2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晋中中法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该裁定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军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决定撤销昔阳县法院〔1991〕昔法刑判字第1-1号刑事判决;发回昔阳县法院重审。

2008年12月16日,昔阳县法院又开庭重审。2009年6月4日,昔阳县法院再次开庭重审。公诉方仍没补充任何新证据,仍没证人出庭。辩方有4位证人出庭。质证中发现讯问梁贵元的《讯问笔录》好几份不是梁贵元亲笔签字,也没有按指印。有的虽有签字,但签字和书记员的笔迹完全一致。在证人刘柱国的《讯问笔录》中也发现类似问题。

2009年10月28日,昔阳县法院根据原审原证作出〔1991〕昔法刑判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张军再次依法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晋中中法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仍然根据1991年原审原证,维持原判。

拿伪证说事儿,永远叫不醒装睡的人

此时,此案已拖21年,先后审理了八次。从2005年最高法院裁定确认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撤销省、地、县三级法院的判决,发回昔阳县法院重审后,六年间重审两次,又回到起点。张军只得又从头开始新一轮申诉。他向晋中中院申诉后,2014年11月12日,晋中中院驳回其申诉。张军遂申诉至山西高院。山西高院再未作出任何决定,既未驳回申诉,也未立案再审。直到2018年5月,因张军案的原代理律师刘秉章也年过八旬,且重病在身,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王殿学、刘欣律师接受张军委托,成为他的新一任代理律师,继续向山西高院申诉。

>>张军、郭章梅在家中与代理律师交流

在张军律师本人和他的历任代理律师看来,所谓“教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证据,都是昔阳县法院通过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得来的伪证,而八次庭审中已经查明的大量证据,都将这些伪证完全驳倒,还搜集到了张军律师告诫村民依法办事、不要暴力抗法、不要违法闹事的大量相反证据,真相昭然若揭。而山西三级法院一直故意装糊涂,对大量极为清楚的事实均视而不见,只拿伪证说事儿,一次又一次地作出错误的判决,直接对抗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

通过历次庭审已经查明,当年昔阳法院在没有逮捕、拘留等正当手续的情况下,将庞家峪村村民非法拘禁在大寨旅行社20多天,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了对张军律师不利的大量伪证。

昔阳法院、晋中中院认定张军犯教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主要包括“小孩儿穿衣”“永济样板”“团结起来顶住”等,认定这些事实的证据,主要就是庞家峪村刘存祥、刘玉祥、梁万喜、刘柱国、刘明奇、梁爱如和刘存喜等人的“证言”。这些人的证言是如何炮制的呢?多次法庭调查中,相关证人均否认上述证言的真实性,并陈述:昔阳法院相关人员预审时,几乎对所有的“证人”都采取非法拘禁、教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强迫他们必须按办案人员说的给张军作伪证,否则便威胁要判3至5年刑!“以此获取他们事先编造好的张军教唆的证据”。更有甚者,公然伪造梁贵元、刘柱国等人的《讯问笔录》等。这些人如果不听话,就会被揪起脑袋往墙上撞。

“小孩儿穿衣”,指的是张军曾对庞家峪村村民打比方说:“土地是我们的,他们给垫了点土就成了他们的了?这就像孩子是你的,别人给他穿了件衣服,就是他的啦?”而庞家峪村多位村民、新华社记者李果均证实,在庞家峪村村民见到张军之前,这个比喻就已经广为流传,并不是张军说的。

“永济样板”,指的是张军曾特意向庞家峪村村民介绍了山西永济县一个几百人拿木棒、火枪等暴力争地的事例,以此鼓励村民暴力抗法。而实际情况是,在法院认定的张军介绍永济样板的日子,张军根本没有见过庞家峪村村民,永济的事例也还没有发生,张军如何能未卜先知、提前传话?

张军也从来没有说过,让村民团结起来顶住,暴力抗法。反而有大量证人证言表明,张军多次制止村民的过激行为,告诫村民要依法办事,执行法院判决,不要胡闹,要遵守秩序,不要妨碍公务,还多次批评村民的集体上访行为。

昔阳法院、晋中中院、山西高院对张军作出的历次有罪判决,都对庭审中经过质证查明的张军的上述大量无罪证据视而不见,而是始终认定昔阳法院通过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得来的伪证,理由是:这些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虽然与当初的笔录不一致,“但没有任何证据和线索以供查实,故无理由否定初始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也就是说,证人的当庭证言还不足以对抗之前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作的证言,法院庭审不必以当庭调查清楚的事实为准,而应该以庭前初始证言为准——对此,王殿学律师评价认为:证人并非被告人,更非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证言效力,庭审时的当庭证言当然高于庭审外所作的证言,人民法院不能以证人当庭否认的所谓“证言”作为判案依据。

山西三级法院均认为证人的当庭证言效力不如在失去人身自由情况下作出的初始证言,太不符合常理,实在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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