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区域性突出问题无锡市出台首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2018-06-17 12:35
江苏安全生产 2018年2期
关键词:无锡市职责条例

近年来,无锡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向好。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市首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条例》根据上位法要求,在注重与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无锡安全生产实际,总结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对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和创新,着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来解决区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关键。无锡是乡镇企业的发源地之一,中小企业众多,很多企业经营者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不足,安全基础薄弱。因此《条例》在总则中就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地位,并在分则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健全完善制度,特别是明确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抓住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安全知识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与分级管控、标准化建设等关键环节。二是用多种手段激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采取相应的奖励激励措施,构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统一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对其采购招标、信贷支持等方面产生影响。三是勇于执法亮剑,在罚则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执法年”等来激励其有效落实主体责任。

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无锡市有关部门通过广泛调研,发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完善与落实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职责又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关键。因此,《条例》在《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细化:一是创新性明确了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督促安全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等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了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部门负责人在部门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是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安全知识储备,作出了具体的细化规定。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

完善的监管体系是落实政府、部门职责的重要保障。《条例》厘清了政府与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一是明确了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特别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及的四类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些单位作了明确。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根据地方安全生产实践,从宜兴市开始,目前各市(县、区)逐渐都开始设置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条例》基于基层经验,创新规定了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地位与职责。三是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明确了镇(街道)、开发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并对其具体职责作了规定,进一步增强镇(街道)、开发区安全监管力量。

着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08年起无锡市就开始在全市高危行业中创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两选一”,此举得到国家安监总局的肯定,还被写进了新《安全生产法》在全国施行,中央《意见》中明确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要求重点行业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鼓励其他有关行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创新性地要求通过保险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商业保险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之间的良性互动与相互促进。

着力引入第三方服务安全生产

针对无锡市小企业占比大,企业主体类型多元化,安全管理需求专业化的现状,《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或者开展安全巡讲等方式,为非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以解决上位法对非高危行业有关人员不需要考核的问题。对于不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企业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对于企业长期聘用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获得安全生产服务的,可视同其配备了相应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着力规范企业相关人员管理

分析无锡市近年来事故教训,企业非本单位员工在本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情况很常见,如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和其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从事作业的,或者企业将危险作业或者其他承揽、加工作业委托给自然人,在本单位进行作业的,由于未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导致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这些相关人员都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着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针对市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不足,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整体不高,安全技能缺失等问题,《条例》从四个方面规范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一是明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二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要将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三是要求新闻、出版、广播、网络等媒体单位对安全生产进行公益宣传,适时免费刊播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四是从业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义务。

着力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近年来的安全生产实践证明,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条例》从四个方面对此作了规范:一是要求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必须与所在地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三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演练。四是规定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对演练效果应当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问题,提出修订意见,从而提升应急防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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