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提高高职涉法类专业法律课课程教学质量的探究

2018-06-11 11:17周宏毅
现代职业教育·中职中专 2018年11期
关键词:课程体系岗位法律

周宏毅

[摘 要] 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填鸭式、说教式、封闭式”课堂教学模式,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培养,最大限度地提高法律课的课堂教学效能。

[关 键 词] 高职院校;法律课堂教学;教学质量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32-0107-01

高职院校的涉法专业主要是为司法机关、法律服务单位辅助岗位、基层行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务部门培养应用法律辅助型人才。这种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高职法律课堂教学从过去那种单纯的理论教学模式转变为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的教学模式。法律课教学不仅要给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和原理,还要使学生把握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运用这些法律原理和知识的各种技巧、能力、方法,使学生能够在各种复杂的环境中学会运用这些法律知识与原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笔者以高职涉法专业法律课课堂教学为视角,就目前如何更好地完成法律课课堂教学任务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课堂教学内容要符合就业岗位群所需

高职法律课课堂教学内容的设置要考虑本专业学生将来工作的职位,要适应社会用人单位的需要。我们每一位法律课教师在法律课授课过程中传授的法律技能和知识要与社会需求的岗位要求相符合。

首先,課堂课程内容只求够用。在每一节课堂内容的设计上,掌握“够用”原则。所谓“够用”,即课程内容设计上要尽力符合社会就业岗位所需,理论上不必过于“高、深、全”。

其次,课堂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只求“会用”。在学生能力培养方面,掌握“会用”的原则。所谓“会用”,即强调能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

二、课堂教学中要建立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

课堂教学中要改变过去“填鸭式”的以教师为主体、学生被动接受学习内容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在课堂教学中要重点突出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要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的能力培养,注重教师与学生互动教学,教师要根据学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采用不同教学法进行教学,使学生积极主动、快乐地参与课堂法律知识的学习,这样就能使教学质量得到极大提高。改革教学模式的关键看是否在课堂中以学生为主体。只有在课堂教学中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教学主体,才能使学生德、智、体及心理素质等方面得到全面提升,实现学生的整体发展。

三、课堂教学要求教师不断提高法律理论教学水平和职业实践能力

高职涉法专业教育的最终目的,决定了这类法律课的教学内容是丰富和易变的,只有本专业授课教师在教学中不断充实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向学生传授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这就要求法律课教师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职业实践能力不断提升,也就是说教师要有极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才能讲好每一堂课。但遗憾的是,目前从高职法律课教师来源来看,授课教师一般都是从高校毕业后就直接来到各个高职院校任教,他们大多数只熟练掌握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司法实务经历欠缺,这就需要专业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实践能力同时不断提升,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高职院校涉法类专业法律知识的传播者和将来就业岗位人才的塑造者。总之,教师的专业知识越丰富,教学实践能力越强,课堂教学效果就会越好。教师要把经常到实践部门的调查研究和锻炼作为一种常态保持下来,以便在每一次法律课教学课堂上教授和帮助学生将法律规范与相应的社会实践相结合,教会他们如何用这些法律规定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各种具体案件。要是能与司法实践单位的司法工作者经常互换角色,那将能更加促进法律课的教学质量。

四、课堂教学中要注重课程体系的设置

本专业在教学中要注意课程体系的设置,高职院校涉法专业的法律课不能仅仅以教育部法律专业教学委员会推荐的14门核心课程为设置依据,专业课设置必须以专业培养对象和目标来建立课程体系,否则不符合高职院校教育的本质要求。高职院校的毕业生走入工作岗位后一般不从事法学研究或直接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而是在法律事务岗位中为法律职业者提供辅助性的业务工作,这种岗位群要求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应有别于高等院校本科法学学科教育,应根据就业岗位对学生知识、能力及素质的要求来设置课程体系及课程内容。真正使就业岗位与设置的课程体系相对应,体现课程体系针对就业岗位和社会需要,从而满足社会就业岗位对高职院校法律辅助型人才需求的客观性。

总之,注重高职院校涉法类专业影响课堂教学质量提高的问题及对策的研究,将会极大地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以上只是我对高职院校涉法类专业法律课课堂教学所做的粗浅探究,今后还会把这个主题继续深入研究下去。阐述的观点中一定会有不当之处,还求各位同仁给予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刘春生,徐长发.职业教育学[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2]陈洪,曾祥利.新课程改革中教师的角色[J].学园,2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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