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探析

2018-06-11 16:10崔倩楠
智富时代 2018年3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律

崔倩楠

【摘 要】同人作品伴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也得到了極大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及其是否会构成对原作的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问题的探讨。同人作品建立在原作的基础上,但又不是对原作的简单复制,它具有自身的独创性,也就是说,同人作品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无论是基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还是同人作品自身的价值,都应对同人作品给予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同人作品;著作权;法律

一、同人作品的概念及特征

(一)同人作品的概念

同人作品,《著作权法》没有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学界就其概念的界定进行了激烈的探讨。目前主要是分为两种观点,即狭义的概念与广义的概念。

有学者主张,同人作品包括演绎的同人作品与非演绎的同人作品,这是从广义的角度对同人作品进行的划分。演绎的同人作品与原作的联系更为紧密,它保留了原作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使用与原作相同或近似的角色进行创作形成新的作品。非演绎同人作品与演绎同人作品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并未保留原作的基本表达,仅使用与原作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等元素,通过线条、文字或颜色进行表达进而创作形成的新作品。狭义的同人作品值得是前述的非演绎同人作品,本文主要从狭义同人作品进行分析与研究。

(二)同人作品的特征

1、同人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衍生性

同人作品具备作品的独创性,但是不可否认,同人作品同时具有衍生性,因此与原作的关系不可分割。江南的《此间的少年》就是在金庸先生的小说的基础之上沿用其中经典人物角色如乔峰、郭靖等进行创作和演绎而形成的作品。原作为同人作品的创作提供了基本元素,在此基础上,同人作品能够以不同的故事背景进行演绎。

2、同人作品受众范围有限

同人作品不同于原作还在于其受众范围较小,主要存在于各网络站点,同人圈是以对某作品共同的喜爱而形成的一个群体,同人作品的传播基本上也就局限于这个群体。基本上各个国家对于同人作品的态度都是禁止出版和发行的,这也就使得同人作品并没有商业性。

3、同人作品具有非商业性

同人作品是基于同人作者对原作的喜爱而进行的创作,基于其创作平台的有限性以及受众范围较小,同人作品传播方式也并不像其他作品一样,可以进行出版发行,各国基本都禁止同人作品的出版发行,这就使得同人作品具有非商业性,保持了作品本身的特性,即仅在“同好”之间进行共享。

二、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理论依据

(一)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积极维持利益平衡。同人作品不是对原作的简单复制,只是沿用其中部分元素,不能因此否定其作为作品的价值。

(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同人作品对原作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但它不同于原作中对于各个元素的表达,有自己的独创性。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构成了同人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实质要件,使其不同于其他单纯的对原作的临摹与复制。

(三)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

作品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独创性,对同人作品而言,其中的部分元素来自于原作,但同人作品中对相关元素的表达具有独创性,是同人作者智力创造的成果,不是对原作的照搬照抄。同人作者依据自己的想法对相关元素进行再创作,赋予其独特的表现方式,这应该属于同人作者赋予其作品独创性的体现。同人作品符合作品应有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同人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路径

(一)明确同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

同人作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就值得《著作权法》给予保护,一方面保护同人作者的著作权,鼓励他们继续创作,推动文化创新;另一方面,明确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还有利于保护原作的合法权益,减少同人作品地位不明晰带来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同人作品与著作权法中的其他客体一样,应当被给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完整的法律保护。

同人作品因其自始就有的依托性,导致学界很多人并不认可其独立的法律地位,认为同人作品就是以假冒的方式构成对原作的不正当竞争或是侵权。《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要鼓励创新,同人作品是对原作的创新,凝结了同人作者的智力劳动,不可否认,它已经具备作品的实质要件。明确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建构起《著作权法》更完整的框架体系。

(二)规范同人作品的创作方式

同人作品的基础创作是以原作为基础,表现为在同人作品中加入原作中的相关元素,如人物名称、角色、情节等,但这并不同于直接的复制,这些元素并不具有专属性,同人作者基于对原作的喜爱,引用相关元素进行其自己的作品创作应该是被允许的。

同人作品自身的衍生性使得形式上它与原作联系紧密,但其在实质上具有独创性,其中来源于原作中的部分要素通过同人作者不同的构思与填充,获得了新的“生命力”。《著作权法》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即“合理使用”制度。对于同人作品创作模式的规范,也可适用该制度。

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同人作品对原作人物、情节、背景等要素的概括式引用比例,能够在发生纠纷时找到对应的法律依据,及时定纷止争。同人作品的存在,本身就极易使得原作著作权人权利遭受侵害,对同人作品创作方式进行合理规范同时可以保护原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同人作品和原作的司法保护机制

实践中,许多同人作品的创作初衷不是基于对于原作的喜爱而是为了恶搞原作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原作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原作著作权人的声誉。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同人作品的案例大部分都涉及对原作构成的不正当竞争。同人作品与原作,都需要建立适当的司法保护机制,如合理审查同人作品对原作部分元素的引用,确定公平适当的引用比例,或者通过专业的鉴定平台或机构对同人作品进行审查,确保维护同人作品合法地位的同时又保护原作著作权人的权利。建立起相关的司法制度,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同人作品的纠纷。

四、结语

同人作品的出现体现了文化繁荣发展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合理确定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就显得至关重要。知识产权虽然属于一种绝对权,但同时也要防止其成为阻碍公众创作的障碍。

同人作品虽源自原作,但其围绕该作品自身对元素的独特表达使得它也具有作品的实质构成要件。保护同人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平衡原作著作权人与同人作者之间利益的方式。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同人作品具有独创性,因此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促进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郭浩.伦铜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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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莺.同人作品的合法性问题探究[J].中国版权,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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