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晓琳
【摘 要】学理上对速裁程序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而在实践中,根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做了规定。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概念解读
學理上对速裁程序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而在实践中,根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速裁程序是指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诉讼流程的诉讼程序。从案件适用范围上不难看出这次速裁程序试点,就是要在简易程序之外创设新的速裁程序的独立层级,在刑事诉讼中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三个层次的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结构上过分单调的问题。
二、域外简易程序之比较借鉴
通过考察域外立法与司法可以发现,大多数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简易程序制度,也有与之配套的诉讼程序,最为典型的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德国的处罚令程序,其中就目前而言,虽然形式上,速裁程序更接近德国的处罚令程序,比如保留了庭审,但是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在技术设计上更为相近,特别强调被告人的认罪和程序选择权,以及尊重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本质上可以说是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学习与借鉴,因此,就审理方式和技术层面借鉴的角度,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特别是其有关审理的方式、法庭程式设计等方面,通过与辩诉交易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更具有理论意义。
1、案件适用范围不同
根据《决定》和《办法》的规定,我国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颇多,不仅包括罪名条件,还有量刑上的要求,受到罪与刑的双重规制,适用范围过窄,而在美国,提请辩诉交易是检察官的一项权利,在任何案件中,检察官认为有必要都可以确定提出辩诉交易,如果被告同意则正式开始审判,如果不同意,检察官还可以作一些说服工作,虽然都要求一定的事实为基础,但是辩诉交易并不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相反正是证据标准方面的瑕疵可能是检察官提请辩诉交易的原因。
2、程序的启动和推进不同
根据《办法》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经审查认为适当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并不能自行决定适用速裁程序,而且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法官依然控制着整个程序的进程,而在美国,辩诉交易主要是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进行,“由辩护律师还是检察官开启辩护交易程序,因地而异,有时,主动开启辩诉交易程序意味着自己处于劣势,很多辩护律师认为,最好是等检察官来开启辩诉交易程序”i其次,美国的检察官与被告人可以就指控罪名的降级和量刑减让达成书面协议,只要该协议本身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基本上是照单全收。我国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检察官具有量刑建议权,被指控人没有权和检察官就量刑建议的内容进行讨价还价。
3、法律效果不同
按照《办法》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退赔退赃、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这一关于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规定过于模糊,而在2015年12月22日出台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二)》中,虽然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但是依然没有将其细化和层级化,缺乏可操作性,而且针对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优惠也仅仅限于量刑上,在美国,检察官可以选择通过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也可以通过降格指控或者减少指控的方式进行,往往被告人通过辩诉交易能够获得较大程度上实体上的优惠,这也是为了回馈被告人认罪对事实认定提供助益以及选择简略程序而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对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建议
2014年6月人大常委授权两高试点速裁程序之后,全国一些法院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优化庭前准备、细化量刑意见、简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判文书,集中送达、集中调查、集中调解、集中审理、集中宣判,对速裁案件推行专人专办,成立“一审一助一书”的速裁工作小组等方式在提升诉讼效率上取得了显著效果ii然而我们还处于探索阶段,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我们必须结合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域外一些良好经验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
(一)加强对被告的权利保护
速裁程序对程序的简化必然使被告人的一些诉讼权利无法行使或无法充分行使,为了保证刑事速裁案件在运行过程中正义总量的持衡,就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切实的知悉权、辩护权及对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选择权,其中,知悉权是行使辩护权与选择权的前提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自身的诉讼境遇,才能保障其做出程序选择时的真实意愿,知悉权是指被告人有权知道和了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的内容和有罪证据的权利,很多国家都对简易程序的知悉权作了特别规定,另外为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中对当事人知悉权的保障,在知悉证据方面各国也都规定了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为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律师的帮助,在试点中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以值班律师制度为依托的法律帮助制度是现行速裁程序辩护权保障机制的核心环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帮助其进行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等”明确限定了值班律师的功能,即不承担出庭辩护的职责,由于不能出庭辩护值班律师没有查阅案卷的权利,无法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实行刑事速裁程序的内在条件,它牺牲了当事人部分诉讼权利,使被告人无法受到同普通程序一样完整的审判,所以只有当事人自愿选择速裁程序,才能证明其正当性。我国应当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整意义上的程序选择权,将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权作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予以保护,由被追诉人选择积极行使或者消极放弃行使。
(二)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细化量刑从宽界限
首先根据《决定》的规定,刑事速裁程序主要适用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附加刑的案件,这些案件都是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处理最为频繁的案件,由于其情节也比较轻微,将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快速处理,然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许多罪名也是很常见的,例如妨碍公务罪等,而且每一个地方由于地理位置,人土风情不同等原因,主要的犯罪类型也不同,例如云南之类的边境地区走私毒品犯罪非常的盛行,办案机关每天要处理非常多的此类案件。如果每一件这种案件都要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走一遍,那对办案人员来说压力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可以根据不同地方的具体情况适当扩大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如前所述,每年我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事案件占三分之二了有效分流案件,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可以将情节设置适当扩大到3年。
注释:
i 杨正万:《辩诉交易问题研究》,贵阳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版,109页
ii 青岛新闻网:《市中院“刑事速裁”在全国推广》,载 2015 年 3 月3日青岛日报http://www.qingdaonews.com/content/2015-03/03/content_109434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