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伊伊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现代通讯技术应用于民事诉讼电子诉讼中已经成为不可扭转的趋势。现代信息社会使得时间和效率成为人们重视的因素,电子诉讼因此得到快速进步,这在带给民事诉讼改革机遇的同时也迎来了巨大的挑战。根据当前电子诉讼在司法审判环节中的适用范围,在实践过程中主要分成诉讼环节电子化和诉讼全程电子化两种模式。本文立足于现实,首先分析当前我国电子诉讼潮流现状,然后对我国电子诉讼的合法性争议问题进行解析,并且根据有关问题提出应对方案,希望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电子诉讼;民事诉讼;应对方法
电子诉讼潮流的出现是顺应时代的发展,将电子信息技术和司法审判方式相结合的产物,符合人们对于时间和效率的严格要求,这对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提出了时代发展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民事诉讼法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1]。电子诉讼成为当前时代的潮流,但是不可避免遇到了合法性问题的争议,在这种潮流形势下,为了保证电子诉讼能够顺利应用于我国民事诉讼中,需要对民事诉讼立法提出应对方法。
一、分析我国当前电子诉讼潮流现状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电子信息技术就得到了迅猛发展,这使得各个行业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提出了新要求。电子诉讼是民事诉讼应用的新型诉讼方式,应用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部分环节中。我国现阶段电子诉讼的总体形势还是处于探索时期,但是在试行阶段的工作中已经发挥出作用。
(一)诉讼环节电子化
诉讼环节電子化具体是指电子信息技术主要聚集在诉讼活动的单项诉讼环节中得以应用,表现出电子诉讼适用的局部性。这其中包括立案环节、举证质证环节、审理环节和文书送达环节等多个方面。首先电子诉讼在立案环节节省了当事双方的时间,提高了诉讼活动的效率,同时也降低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成本投入。其次在举证质证环节,改变了传统证据载体形式和提交展示的方式,打破了举证例证中的局限性,给法定证据带来巨大的挑战。再者传统庭审环节采取的是当堂对质的审理方式,但是电子诉讼的应用可以利用远程视频实现整个庭审活动的完成,不需要再耗费当事双方的时间和精力。最后文书送达环节中应用电子诉讼,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2]。
(二)诉讼全程电子化
诉讼全程电子化主要是指在整个诉讼活动开展的全过程都使用到电子诉讼,体现出电子诉讼的整体适应性。虽然我国的电子诉讼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从当前吉林省建立的电子法院和浙江省成立的互联网法院来看,取得的发展成效是令人瞩目的,充分展现出信息技术时代背景下司法机关主动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以加强司法建设的趋势,顺应了当前社会人民群众日渐增多的司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诉讼制度体系,推动了司法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我国电子诉讼面临的合法性问题
电子诉讼已经成为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可扭转的趋势,因此讨论合法性问题是司法改革的客观要求,通过分析富有争议的合法性问题,使得人们对电子诉讼产生更加深入具体的了解,主要从缺失法律依据和对现有的法律规定提出挑战两方面。
(一)电子诉讼潮流中法律依据缺失问题
面对电子诉讼潮流,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律认可来给予正式的规制限定,通过观察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可以看出确实已经存在有关的法律条文,例如第73条描述的如果是由于证人身体健康原因、路途遥远、自然灾害或者是其它正当原因不能出席庭审的,经过人民法院的允许,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等方法进行作证。这种分析现存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电子诉讼只有零星的认识,总体形势表现为不全面、不系统和不科学等特点,对于电子诉讼的适用性缺乏正式的认可和规制[3]。虽然当前已经存在法律条文,但是从中不难发现民事诉讼法对于电子诉讼引导不够重视,严重缺乏现实依据性,从而造成电子诉讼实践环节的合法性不断遭到质疑。
(二)电子诉讼潮流和现有的法律制度存在矛盾冲突
由于两者并非是和谐友好存在的关系,因此这种存在的矛盾冲突不断扩大,其中最典型的问题就是电子诉讼中的证据问题。传统庭审证据需要转化为电子形式才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成为电子诉讼的证据。一方面,电子形式是电子诉讼证据的呈现方式,那么传统的书面证据都必须要转化为电子证据才有法律效力,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第63条根据证据表现形式划分八类证据相互矛盾对立,甚至会产生电子诉讼遵守这项规定的意义何在;另一方面电子诉讼的当事人人一般会将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进行扫描转化成电子形式的扫描件来进行在线提交,在扫描后证据必然会和原件之间存在差异,直接体现在对原件的核心要求上,因此这种电子诉讼的证据和法定原件的要求是相违背的。电子诉讼过程中利用远程网络视频作证是常有的现象,但这种做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也是相互冲突的。
三、我国民事诉讼应用电子诉讼的应对方法
(一)全面系统规制电子诉讼
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来对电子诉讼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横向方面涉及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多项环节,需要在立案、审理、判决、文书送达和执行等环节中来调整不相适应的部分,纵向方面主要是针对一审、二审、申诉和再审等诉讼环节加以调整[4]。笔者从电子诉讼潮流来看,应该区别对待电子祖松和传统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虽然电子诉讼是民事诉讼表现的新形式,但是其目的还是和传统的民事诉讼站在同一高度。
(二)调整民事诉讼法律中和电子诉讼不相适应的部分
由于电子诉讼和传统民事诉讼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因此立法者从实际电子诉讼潮流发展的需要出发,必须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以调整,把握好适用度。由于证据从来都是司法活动开展的核心,因此对于电子形式证据对传统证据造成的冲击要加以调整,适当对原件证据进行扩充,丰富原件证据的多重性,既要重视全面规范证据,同时也应该借鉴相对成熟的立法,从当前时代电子诉讼发展的潮流出发,把握好整体的立法思路和立法方向。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诉讼已经是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的潮流趋势,在我国已经逐步得到推广和应用。但是由于背后存在合法性问题,因此带给民事诉讼法一定的冲击,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冲突。对此,为了顺利推进电子诉讼的深入实施,要积极采取措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 刘敏.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J].当代法学,2016,30(5):14-22.
[2] 邱丽琴.论我国电子诉讼实践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J].现代商贸工业,2017,(36):109-111.
[3] 武龙飞.浅析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的若干制度——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相比较[J].法制与社会,2013,(23):297-298.
[4] 覃豪曼.浅析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J].法制与经济,2017,(2):169-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