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 陆玉梅 陈星宇
【摘 要】目前,我国多个地区开始将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吸引农民入股对促进“三权分置”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对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的实现路径展开探讨。龙头企业从资金来源、利益分配机制、法律监督和风险防范等路径实现该模式。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户股东;实现路径
一、引言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了明确指向,即“逐步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合作社是《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有关“三权分置”的重要法律内容之一,对“三权分置”的相关法律的促进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现有的研究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已有了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从研究的内容来看,多数学者肯定了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优势,认为实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模式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了农业效益低下的问题(黄祖辉,2001),促进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杜志勇,2015),是农户参与分享土地市场化收益的有效途径(焦必方,2010)。但是鲜少通过实证来分析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现路径。基于此,本文将通过比较自主经营型专业合作社和“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合作稳定性,基于江苏常州武进地区的调研结果,进行实证分析,提供具有理论价值的可靠数据分析,探讨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实现路径。
二、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现路径
为卓有成效地缓解农民股东和债权人在债务承担上的冲突和矛盾,需要公司吸引多方注资,增加公司资本的不同来源,扩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村级劳务合作社的来往交流。以常州武进区跃进村为例,原先的合作社参与主体单一,资金缺乏保障成为动摇稳定性的主要原因。2012年通过常州无锡太湖花木合作社、村、企、民和科研单位注资成为结构多元的新股东,瞄准发展机遇,吸引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参股合作,合作社利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合作经济体。目前,村农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折价入股,占股比例26%,常州一家农事科技研究院注资占股52%,以村内花木经纪人为代表共注资22%。下面具体从三个方面探讨其实现的路径和运行肌理。
(一)创新设立入股分配机制
农民股东入股后的股利分配模式,深关农民福祉,同时也维系着公司的稳定和发展。笔者以常州市武进区西太湖花木合作社为例,分析探讨该合作社在分配机制上的成功所在。探索“保底收益+经营性收益”、“保底收益+经营性收益+服务收益”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方式,以此确保农民既能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一是保底土地收益。通过农民土地集中流转,引导农户加入农地股份合作社,农民每年可获得土地保底收益,实行土地保底收益分配制度,是实现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保障入股农户获得稳定的土地基本收益的重要保证。二是增加服务收益。跃进村西太湖花木合作充分利用自身的平台服务功能,积极参与产业经营管理,同时也为花木交易提供相关运输调度、财务、税务、票务等有偿的代理服务,使所有参股农户每年可获得每亩300多元的收益。三是分配盈利收益。跃进村农地股份合作社将1037亩土地租赁给农博园发展高档花卉苗木产业,每年获得土地租赁收益,同时将剩余土地146亩按每亩折价1.68万元入股西太湖花木专业合作社,预计可增加经营收益25万元。2015为例,汤墅镇农地股份合作社已经盈利98万元,其中52.92万元分给农户,每户获得分红820万元。
笔者认为,武进区西太湖花木合作社的创新入股分配机制,和其他地区已有模式最大的不同是,服务管理项目的收益,增加了合作社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来源,从多个角度挖掘利益的来源,在保底收益的保障基础上,又可增加农民股东的收益,多方面进行保障股东利益,从入股农民的收入利益上增加了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稳定性能。
(二)创新设立价值评估机制
土地经营权作价依据的困难,制约着入股制度的有效推广。笔者以常州武进区汤墅镇农副产品合作社建立的一套完整的价值评估体系为切入点,探讨建立合理的土地经营權入股价值评估的依据和有效措施。首先要明确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不清晰,科学的评估流程和结果难以稳定。其次是设定评估方法。(1)收益法,将待估农村土地未来各期正常年纯收益,以适当的土地还原率还远,从而估算出待估农村土地作物生产价值;(2)比较法,根据替代原理,将待估农村土地近五年内市场上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农村土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农村土地价值;(3)成本法,以新开垦农村土地或者土地整理过程中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加上一定的利息、利润、应缴纳的税金和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并进行各种修正来确定土地价值。
笔者认为,在上述3中主要做法的基础上,同时要加强结果运用。对工商资本到农村流转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超过一定面积土地流转的,都应当给予严格要求实行价值评估,需要一套稳定长久的价值评估体系,这对于农民股东的切身入股价值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法律监督和风险的防范机制
任何制度的实行,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遵循着有理有据的基本法则。因而,笔者将在最后一点从法律监督和保障的层面谈起,最终落实到深关农民福祉的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首先,要强化土经营权流转用途的法律监督。镇政府、村委根据法律的基本规则,加强属地管理,加大对规模流转土地使用情况的动态检测工作力度,结合法律法规,积极宣传、鼓励、指导农业投资自然人、工商企业依法经营流转的土地,防范经营风险和流转土地的“非农化”。其次,急需将强风险防范。一是实行现付租金、后用土地制度。自然人、工商企业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日内,预付全年土地流转租金,自第二年起,每年年初预付全年土地流转租金。二是实行风险保障金制度。土地流转面积超过50亩以上的,按不低于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向所在村委会缴纳风险保障金,此举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同时,流转合同到期后自然人、工商企业无违约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退还。三是实行担保、抵押制度。自然人、工商企业资金筹集苦难,无法缴纳风险保障基金的,可向所在村委会申请,由相关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或以房屋、农业设施用房等资产进行抵押。
基于以上结论,对确因经营困难而无力继续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充分尊重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户意愿的前提下,由镇政府承包管理部门协调土地流转双方通过行政或者司法途径解除经营权入股合同,并按照约定及时将土地退回农民耕种。稳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模式,需要双方共同拟定一套合理的流程和退出机制,以此来保障入股双方关系的稳定性。基于以上路径,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稳定性将会得到提高,这对于我国其他地区进一步开展农业创新改革和推动农业经济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杜志勇.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困境与出路[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3(05):108-112.
[2]杜志勇.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类型化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4):7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