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亮
【摘要】本文以案说法,浅析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被诉风险,用来警示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旨在引导用人单位模范遵守《劳动合同法》。
【关键词】书面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差额
案件回顾: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2017年10月份办理一起“讨薪”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就发现申请人的姓名似曾相识。随调出2016年案件卷宗,找到了两起案件同一申请人的王某某。两起劳动争议案件性质及诉讼请求都惊人的相似,进一步深入分析,发现并不像是一般的“欠薪、讨薪”案件那么简单,而是劳动者两度劳动仲裁维权都以讨要当月工资为由,诉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部分赔偿等,其法律缘由依据皆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出发点。
第一次裁决结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决前先行进行了调解,因劳资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和解意见。根据《劳动法》第十六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第三十八、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請人王某某2016年4月份工资、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工作期间经济补偿金、6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39000元;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决告知申请人王某某,其要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单位部分问题依法应当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进行解决,并驳回了申请人王某某要求被申请人金枫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单位部分的诉讼请求;即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裁决后十五日内一方当事人未起诉或不履行裁决结果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次裁决结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决前同样先行进行了调解。此次调解被申请人虽有所让步,但申请人王某某却坚持自己的意见,仲裁委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亿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某2017年7月份工资、2017年元月至2017年7月工作期间经济补偿金、7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45000元;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同样裁决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单位部分问题依法应当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进行解决,驳回了申请人王某某要求被申请人亿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单位部分的诉讼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即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本次裁决同样为非终局裁决。
纵观两次案件仲裁的过程和结果相似点很多:一是申请人工作性质相似,都为房地产公司置业顾问或楼盘销售人员等:二是申请人工作时间长短相似,都超过一个月而未满一年;三是申请人申请的理由都是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讨要当月工资为由头:四是申请入主张法律依据相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等是申请人主张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根据;五是申请人诉求相同,申请人在两起案件主张的当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三项基本诉求都相同:六是两起案件申请人从入职到辞职到提出仲裁申请时间都不超一年;七是两起案件的申请书制作、证据提供、庭审答辩如出一辙。庭审时申请人都没有聘清律师,但申请人熟谙庭审程序,答辩、举证、陈述老道稳重。
从王某某两度申请仲裁时引用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条,可以看出其对劳动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研究,有备而来,有的放矢,双倍工资就是其终极目标。王某某往往利用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按时发放工资等法定义务,抓住用人单位之软肋和短板,虽然是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案件背后隐藏的可能假象是,申请人仍有以讨薪为名恶意索求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碰瓷”之嫌。
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诉诸劳动仲裁时,用人单位面临依法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败诉风险。同时,用人单位将无法为劳动者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伤亡时,用人单位将承担较大数额的经济赔偿。最后,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面临被举报、投诉,受到劳动监察部门行政处罚的经济风险等。
作为用人单位如何规避以上风险呢?首先,用人单位要有“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的意识,应该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时签订或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切不可贪图小利拒缴社会保险和未按时发放工资等,而损失较大的经济利益:其次,在招聘新员工时除了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外,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对其工作阅历进行相关调查,力争做到择善选优:再次,用人单位在做好员工工资福利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培养,使员工树立与企业风雨同舟、荣辱一共的思想,不能与用人单位离心离德,动不动以讨薪为名申请劳动仲裁。
结语:王某某的案件比较典型,但绝不是个案。较多用人单位往往心存侥幸,认为临时用工比较灵活,不屑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识不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在遇到王某某这样两度维权时,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在所难免,追悔莫及。
本案令人感慨之处也颇多,没有合法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能给职工及时参加保险,用人单位有错在先,一旦被诉诸法庭,往往陷于被动,也是哑巴吃黄连、有口难言。王某某申请诉求在后,其抓住了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软肋和短板,作为劳动仲裁部门只能依法裁决予以支持。
常言道“法恩天下、德润人心”。在法律的天平面前,我们既尊重客观事实,又遵循法律证据,“法理”永远大于“情理”。企业应该反思是白己做的不够好,肯定没有做到无懈可击。做人也好做事也罢,我们不一定能改变劳动者以“讨薪”为名的“碰瓷”之实,但我们一定要教育用人单位强大自己,否则,也很难博得人们的一声同情和叹息。我们不愿轻易去揣测别人的心思,更不愿简单地认定别人心存恶意,我们宁愿固守自己的减信与善良,坚信法律的阳光不是为了给世界带来阴影,而更多是为人们带来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