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与自由
——西方道德哲学主题的嬗变

2018-06-11 09:11张月梅
学术交流 2018年4期
关键词:道德哲学意志上帝

张月梅

(黑龙江大学 哲学学院, 哈尔滨 150080)

幸福和自由是人类有史以来的永恒追求。每个时代都有哲学家以不同的视角和方式论述着幸福与自由,并把它们看作人的存在方式。自古希腊始,哲学家们就开始讨论幸福或自由的概念,至今天,我们更加关注这一问题。不同时代对这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都深深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希腊古典哲学偏重于对幸福的追求,幸福就是对“善”的追求。近代则出现了偏重于自由的转向,自由成了资产阶级哲学宣扬的最高追求。马克思哲学超越了以往一切哲学,他关注的视角“从天国转向尘世”,关注现实人的现实的生活,提出“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1]81-82,实现了理论上幸福与自由的统一。

一、古希腊时期追求“至善”,幸福主导的道德哲学

黑格尔认为古希腊是西方人的精神家园。“我们所以对希腊人有家园之感,乃因为我们感到希腊人把他们的世界化作家园;这种化外在世界为家园的共同精神把希腊人和我们结合在一起。”[2]以后的无论哪一时期的哲学思想,都或多或少地从他们的思想中找到希腊时期的影子。要探讨幸福与自由,必须回到希腊去,找到他们发展的家园,才能理清他们发展的脉络。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时期积极倡导幸福的人。他的幸福观的主线为知识就是德性,有德性的人才是幸福的。苏格拉底认为,自然万物真正的主宰和原因并不是物质性的本原,而是它的内在目的,即“善”。“善”是最高的德性,而“德性即知识”。他认为,趋善避恶是人的本性,没有人主动向恶。在苏格拉底这里,这种趋善就是幸福。趋善就是使人成为一名有美德的人,而有美德的人的具体表现就是智慧、谦逊、节俭、有节制、公正、勇敢、坚韧、坚持正义、不贪财、不追逐权力。但这里所说的不是具体的和特殊的美德,而是一种普遍的本质,是事物自身的本质规定。苏格拉底学说也体现了自由的追求。他和以前的自然哲学家不同,他不再关注外面的感性世界,而是转向人自身,关注人自身的思想。思想成为自在自为的本体,已成为一种内在的目的,并且被规定为真理,即“善”了。因此,黑格尔认为:“这个‘善’既然被规定为实质的目的,就必须为我所认识,无限的主观性,自我意识的自由,在苏格拉底的学说中生长出来了。”[3]苏格拉底一生在追求智慧,认为依靠智慧才能掌握知识,有知识才能有德性,才能认识到一般的共同的善,才能行为合乎道德,从而达到幸福的生活。苏格拉底认为知识就是德性,他从追求知识,真正的知识就是德性,就是理性意识的觉醒,理性使主体能够自由自觉的行动。但是,苏格拉底认为掌握这种知识的人寥寥无几,普通人永远也达不到这个层面,所以说,苏格拉底的幸福和自由都成了空中楼阁。

柏拉图关于幸福和自由的问题的学说,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苏格拉底,在很大程度上直接继承了苏格拉底的幸福观。他也是将“善”作为追求的内在根据和最终目的,“善”作为一种理念,追求“善”就是追求智慧和幸福。他对苏格拉底的学说有继承也有超越。柏拉图最著名的论断是将人的灵魂分为理性、激情和欲望三个部分,理性居首位,正义的人应该由理性统治激情、激情统治欲望。国家的统治者的职能是依靠理性统治国家,武士靠激情保卫国家,而生产者的职能是节制自己的欲望安分守己,人们都应该按照自己的职能行事,尤其是生产者绝不能超出自己的层次有更多的欲望,否则就是奢侈欲望。只有用理性控制奢侈欲望,人才能达到对善的认识,人才是自由的。柏拉图的幸福和自由是辩证的关系。

柏拉图用生动的比喻从本体论和知识论的角度来论证可知世界与可感世界两个世界的存在。以洞喻为例,一群囚徒生生世世生活在洞穴里,由于被锁住而不能动,只能直视洞壁。他们身后有一堆火,火光将人影映在洞壁上,形成了变动的影像,他们因为长期看到这样的影像,便以为是真的。当有一天他们挣脱了锁链,回头看到了火光,并第一次走出洞穴,看到太阳下真实的事物,知道了什么是真实的,什么是影像。表面上我们看到柏拉图通过这个例子论证可知世界与可感世界,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理解柏拉图的意图,走出洞穴,知道事物的真相,并没有达到真正的目的,并不能真正幸福。目的是再回到洞穴,将洞穴中的囚徒一起解放,让他们一起分享真实的世界,只有这样,才是幸福的最终实现,自由才能完整。因此,柏拉图思想中已经隐含了实践的重要意义。

如果说柏拉图是激情的理想主义者,追求尽善尽美,那么亚里士多德则是理智的现实主义者。他也追求尽善尽美,但他知道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最好不等于最可行。由此,他引入潜能与实现这一对范畴。潜能是质料的,形式是现实的,只有潜能的质料获得现实的形式,它才能实现出来。那么,实现的过程就要借助于实践,实践是亚里士多德哲学中一个重要的范畴。虽然实践哲学之于思辨哲学,亚里士多德还是认为思辨哲学更重要。

亚里士多德将生命的等级分为三类,植物、动物和人。植物是最低等的,它的欲望(如果算作欲望的话)仅仅限于摄取营养和繁殖。比植物高一等级的是动物,他们除了摄取营养外,还有感觉,所以也叫感觉灵魂。最高形式的生命是理智的生命,这种生命除了营养和感觉以外,还能够推理和思维,只有人具有这个能力。人有思辨的能力,所以人的灵魂是最高级的。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学界也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幸福就是思辨活动,“如果幸福在于合德性的活动!我们就可以说它合于最好的德性,即我们的最好部分的德性……而这种实现活动,如已经说过的,也就是沉思”[4]。另一种观点认为,幸福不仅是思辨的幸福,还包括实践的幸福。实践的幸福是关涉人的幸福,是人的欲望获得满足以及对欲望的克制。他认为:“人类的欲望原是无止境的,而许多人正是终身营营,力求填充自己的欲壑。”[5]亚里士多德分析了人类的欲望,要获得普遍的幸福就要控制欲望,追寻灵魂中的“善”。“灵魂的善是主要的,最高的善”,它又可被分解为三部分:明智(理智)、伦理德性和快乐。“幸福乃是善的灵魂的活动。”[6]灵魂即理性,理性能够使主体自由自觉的活动,这就是自由意志。亚里士多德的自由观和柏拉图是一致的,只是在追求最高的“善”的时候体现出理性的觉醒,对自由并没有系统的论述。

希腊晚期哲学的代表有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亚学派。伊壁鸠鲁学派继承并发展了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认为原子存在偶然性的偏斜运动,这种偶然性的偏斜运动体现了原子的自我存在性、个体性和对自由的一种追求。宇宙万物的运动变化都是有自然律的,但是,毕竟还有偶然的因素不受自然律的控制,还是有自由的,追求自由是一种快乐,是幸福的。所以,伊壁鸠鲁学派将“原则置于感性的层面”,认为幸福就是道德。斯多亚学派认为万事万物都是由理性决定的,自由就是遵从自然律,在绝对的理性中寻找自由。斯多亚学派认为道德就是幸福,幸福是为了道德的幸福,幸福是道德里面的幸福,幸福是从道德里面推出来的,所以这是不包含任何感性的东西,只属于逻辑层面的东西。

希腊哲学中幸福和自由就是他们追寻的一个重要主题,为后来哲学主题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毕竟希腊时期是人类文明的早期形式,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还不是很深刻。

二、中世纪时期人的自我异化:在现实世界的悲苦中祈求上帝的恩赐

中世纪的宗教诞生于现实的苦难。公元1世纪初,在历史上备受磨难、当时尚处于罗马人统治之下的犹太民族中,出现了一个主要由社会下层人士构成的犹太教小宗派。他们声称牺牲在十字架上的领袖耶稣就是犹太人期盼已久的救世主基督,因而自称为基督徒,他们相信,耶稣死后已复活升天,不久将再次降临人间,举行末日审判。他们放弃了对现实压迫的反抗,转向对上帝的信仰中寻求精神的寄托。他们从自己的内心世界出发,寻找内心的安宁与自由。“在现实世界的悲苦中,人退回到了他自身,并在那里寻求现实世界中已经再也找不到的和谐”[7]。中世纪的哲学就是沿着这条路向前走下去的。宗教神学的代表人物是奥古斯丁,他的哲学是从自我意识出发的,人可以怀疑一切,唯独不能怀疑自己的思维。奥古斯丁关注的目光从外部的世界回到人自身,逐级寻找上帝和灵魂。他认为,灵魂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的,是至善,在上帝那里,是没有恶的。但是,世上的万事万物是上帝创造的,上帝凭借自己的兴趣,在创造的过程中不会完美无缺,会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就是恶。灵魂具有三种基本力量:记忆、理智和意志,意志是自由的,但是人如果滥用自由意志就犯了罪,比如亚当,他的子孙就遗传了原罪,只剩下犯罪的自由而没有行善的自由了。那么就只能等待上帝的恩典,获得恩典的自由,这才是真正的自由。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人天然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在社会生活中,人为了自己的生存,都顾及自己的利益,这样,私人利益就和公众利益发生冲突,就形成了能够控制各种力量的公众力量。由此,社会也就有了统治和被统治之分。人的身份和地位都是上帝的旨意,上帝安排了君王,授予君王无上的权力。但是,这权力不是让他们谋取私利的,而是为了公众的幸福。既然一切都是上帝创造的,按照上帝的旨意行动,那么,人在世间的一切活动都受法则的限制。但是人和其他动物不同,人拥有上帝赋予的理性,得到了部分智慧,所以,人有推演自己的法律的自由,这种自由是有限的,当这种推演出的“人法”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时候,它就不再合法。人按照上帝的规定生活着,人同时也有自己的追求,是有目的性的动物。托马斯认为,人的理想和目的,是追求幸福或善。至善和最高的幸福不取决于物质,虽然物质也能给人一定程度的满足,但只能是部分的满足,所带来的幸福也是有限的。至善和最高的幸福只能是精神上的满足,只能存在于对无限的真善美的追求中,这种无限的真善美只存在于上帝之中。

马丁·路德发展了奥古斯丁的观点,他认为:“人有一个双重的本性,一个心灵的本性和一个肉体的本性。”[8]就心灵的本性而言,是思想层面的、自由的,而肉体的本性则是受束缚的、不自由的。人没有选择善恶的能力,无法遵从自己内心的本性去向善,只有觉察上帝的恩典,通过信仰,才有资格接受上帝的恩典。否则,如果不能觉察上帝的恩典,上帝就使用“罪恶”,使人受到惩罚。因此,信仰是认识上帝的唯一方式,只有内心虔诚的信仰,才能让人们在信仰中接受上帝的恩典向善并且将其实现,这时才体现了自由。

由上所述,中世纪的基督教产生于人们对现实生活的不满,寻求一种超越自我、脱离现实的苦难、超越短暂生命的一种心灵寄托方式,是人的全面的“自我异化”。人们把现实无法实现的美好生活异化给上帝的启示,将所有对需要的满足、诗意的美好和无限的自由都寄托给上帝这个“至真、至善、至美”的神圣形象,在这种“幻想的反映”中,在彼岸世界的“神圣形象”中寻求灵魂的安顿和精神的抚慰。

三、近代道德哲学主题:自由

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地理大发现让人们的目光由狭隘的地域性扩展到世界性的范围。另外,科学的发现使人们不再对神学无限的崇拜,而是以理性的态度对待自然和自身。科学的发展树立了理性的权威,也凸显了人自身的主体性。人们关注的目光从天国转回到尘世。启蒙运动将自由的理念深入人心,人们以自由意志来选择社会规则和生活方式,从而近代道德哲学的主题转向自由。

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昭示了近代主体性的觉醒。要打破中世纪宗教哲学的统治地位,就要从根本上怀疑一切,通过“我”的怀疑,来打破宗教神学的一切规则和它的基础。但是,笛卡尔的目的不是通过怀疑来破坏原有的一切,而是要重新建立科学的基础。“我就非在我有生之日把我历来信以为真的一切见解统统清除出去,再从根本上重新开始不可。”[9]通过“我思”来确证“我在”,主体的重要地位确立起来了。那么一切科学知识的基础都是建立在“我思”这个基础之上的,而“我思”又是人的意志自由的前提。但是笛卡尔并没有因此证明人的自由,因为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我思”,这些“我思”并不能以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但如果人的选择能够从意志能力出发,他的思想是自由的,故意志能力指向人的自由。笛卡尔并没有将意志自由理解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将其置于理性的控制之下,在理性的引导下弄清楚什么是真或善,用理性控制情感,才达到真正的意志自由。

斯宾诺莎是近代机械决定论的代表,他的哲学的根本目的是追求人的自由和幸福,以达到至善的境界。斯宾诺莎认为,人有情感和理性,情感表现为快乐、痛苦和欲望。情感是感性的,人们根据自己是否快乐和痛苦,或是否满足欲望来评判善恶。但是人如果单凭情感来评判善恶,那么也就谈不上什么道德或不道德了,人也就成了欲望的奴隶。人和动物不同,人不但有情感,还有理性。理性与情感不同,理性能够使人摆脱情感的奴役,达到事物的本真。受情感左右的人,完全不知道自己要做什么,目的是什么,完全受到控制,而理性使人不受支配,行事完全凭借自己的意志,他们追求的事情是完全清楚的。所以摆脱情感束缚的理性的人才是自由人。那么,按照斯宾诺莎的观点,理性追求的最高目的就是至善,它是人生的最高境界。至善是绝对的善,是永恒不变的,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至善是普遍的,不以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利益为标准,这是一个所有人都向往获得的普遍的标准,人一旦获得了至善,就意味着达到了自由。斯宾诺莎的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但这个必然性是内在的必然性,是认识的过程从外在的他物回到人的自身,对自身的一种必然认识。

休谟是近代第一个发现并系统论述道德哲学的人。他在《人性论》中批判理性主义伦理学,认为理性追求的是知识、是事实,使用系动词“是”作为连接词。但是,理性在价值判断中不起作用,价值判断词是“应该”,由“是”无论如何也推导不出“应该”。因此,在道德哲学中理性不能起主导作用,起主导作用的是情感,理性只能起辅助作用。道德主要是由快乐不快乐、幸福不幸福的情感决定的,道德蕴含在具体的情感当中,“由德发生的印象是令人愉快的,而由恶发生的印象是令人不快的”[10]。如果看见一件事情的心情是愉快的,那么就是善的,看见它不愉快,就是恶的,这种情感就成为道德的评判标准、行为的原初动机。情感的传递靠同情。休谟认为,人的情感中天生就有一种传递情感的功能叫作同情,同情是休谟道德哲学体系的立足点。通过同情,在人们之间传递慈善、博爱、柔顺、仁厚、慷慨、温和、公道等情感,使人们能够体验到个体的愉悦,这就是休谟理解的原初道德,也叫自然道德。自然道德主要体现在个人的道德,是一种情感的体验,那么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事情的体验结果显然是不一样的,道德评判的统一标准在哪里呢?休谟认为,这时就需要理性,理性虽然只是起辅助作用,但理性能够引导道德的正确方向,理性能够让人们沉思和反省,社会道德的构建和维护依靠正义,正义需要理性的引导。正义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一旦这种公众的利益感得以形成,便可借助同情来进行传递。但休谟最终也没有能够将情感与理性统一起来,在他之后形成了独断论和怀疑论的两个派别,形成了直至康德之前的无人解决的“休谟问题”。

康德受卢梭的影响极大,卢梭的自由和平等是他政治哲学的最高目的。康德对幸福与自由的认识超越了以往一切哲学家,他的道德哲学的主题是“至善”,至善包括幸福和自由。他认为,幸福与自由不是认识层面的,只具有实践层面的意义。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分析了知识的先天形式范畴,范畴只适用于经验层面,如果超越了经验层面进行超验的使用,就会产生“二律背反”,比如第三组“二律背反”,正题:世界上有出资自由的原因,反题:没有自由,一切都是必然的,无论从哪一方入手论证,都能够自圆其说。所以说,在知识层面,解决不了超越经验的问题。自由问题只有在实践层面才能解决,因此,自由和必然的关系成了沟通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两大桥梁。理论理性处理的是知识问题,目的是经验背后的本质,实践理性处理的是人的处理欲求与欲望的能力,是意志问题。“什么是意志呢?意志就是自己实现自己的对象的能力。”[11]76意志不受任何束缚而自己实现自己的对象,就是意志自由。康德认为,自由意志不应该是功利的,即不应该把要实现的对象作为意志的动机,不能把获得多少利益作为行为的标准,哪怕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也不能作为一个普遍的实践法则。自由意志也不能以个人的幸福作为动机,个人的幸福主义基本都是功利的。幸福感其实就是欲望的满足感,所以也不能作为普遍的法则。那么按照康德的观点,什么才能作为普遍实践的法则呢?邓晓芒先生说,“就像孔夫子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意思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就可以理解为,你自己的准则要使他成为大家都能够愿意的一条普遍的法则。你的准则成为他人的准则,那它不就是一条普遍的法则了吗?”[11]80当个人的行动被看成普遍接受的准则的时候,你的意志准则就成为一条普遍立法的原则。同时,康德认为,这样的准则不是外在的力量强加给人们的,而是出自内心的自律。这条出自自律原则的,能够使你的意志准则任何时候都能成为人们实践的普遍原则的立法原则,就是道德律。意志遵守道德律,才真正实现了意志自由。

康德的意志自由观点到此并没有完结,意志达到自律只是认识了自由,那么如何将道德律实现出来,还要回到感性生活的实践中来。人和动物相比,是一种理性的存在,但人只是有限的理性存在,同时还是感性的。人的行为首先出自感性的动机,出自对幸福追求的动机。而道德律是理性的,它约束人的感性行动,使人的行动带有一种对道德律的敬重感,使对幸福的追求符合道德的要求,这样就实现了道德和幸福的统一。那么幸福如何才能实现?康德认为,只有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死两个条件才能实现。

康德将幸福与自由统一在一起,但他的统一体“至善”只存在于“天国”,存在于彼岸世界。黑格尔在康德哲学基础上充分发展了绝对精神的力量,将康德的二元论统一于绝对精神,他的自由观体现在精神的自由上。

四、马克思:完成自我实现的幸福与自由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超越了以往一切旧哲学,因为马克思关注的是现实生产生活中的现实的人,是人们的实践劳动。“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1]81马克思道德哲学关注的不是对个体的道德要求,而是这个社会的道德标准,即建立在个体幸福与自由基础上的整个社会的“善”。对社会制度提出道德要求,就要深入实际生活,深入人们生产实践的社会关系中。因此,马克思研究的幸福与自由也是现实的、活生生的人的幸福与自由。

1.实现真正幸福的人是自由的。马克思哲学和以往一切哲学的根本区别就是,他关注的是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帮助人们把追寻幸福的目光从天国转向尘世。人们从事生产实践,利用现有的物质条件,不断创造新的物质生活,这个物质条件就是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前提。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不断进行创造性的生产,他们在现实的生产劳动中不断获得幸福感。但是,人的幸福感并不限于物质的满足,更在于理想的实现。人不是单个的抽象的人,在物的生产实践中人们结成各种关系,形成社会。人们的实践在创造物质世界的同时,也在努力按照自己的目的改变社会关系,努力实现世界对他们而言理想的样子。那么人们始终在从事一种批判旧世界、创造新世界的实践活动,在新的世界里才能实现真正的幸福。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共产主义才是人们幸福得以真正实现的理想世界。在阶级世界里,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无法真正实现幸福。马克思对其生活的资本主义世界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揭示了剩余价值的产生及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的实质,私有财产是剥削的源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物化的关系。“这种物质的、直接感性的私有财产,是异化了的人的生命的物质的、感性的表现。”在这种人全面异化的社会里,是没有幸福可言的。只有共产主义才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12],与其他欲望的满足所获得的幸福感不同,人真正的幸福是对自己本质的真正占有。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元设,是人对美好生活的全部向往,它是人向真正克服异化,能够自由自觉活动的人的本质的一个复归。因此,实现真正幸福的人是自由自觉活动的人,即自由的人。

2.获得真正自由的人是幸福的。马克思在伦敦手稿(《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论述了以人的发展为依据的社会发展的演变过程,将人的发展分为人的依赖阶段、物的依赖阶段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三种社会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一形态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情况下,只有靠社会共同体而生活,人没有独立性。第二形态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物的依赖关系,这一时期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摆脱了对社会共同体的依赖,但是整个社会物化,又形成了对物的依赖。在这一时期中,人无法摆脱物的控制,物(商品)成为人异己的力量反过来控制人自身。第二时期是为第三时期准备的时期,第三时期是以时间经济为基础的自由人联合体。时间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以人的能力全面发展和对自由时间的占有作为劳动的目的”。[13]在这样的社会里,人的需要能够最大限度的得到满足和实现,物质需要不再成为最主要的问题,自由精神才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才能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性的充分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物质和精神都能够得到自由的满足,这才是人的最根本的幸福。

幸福和自由自古以来就是理论家们热衷探讨的主题,但是每一个时期的人们都有每个时期的不同的追求目标,因此道德哲学探讨的主题也在不断地变化。从古希腊追求“善”为最高的道德,中世纪追求彼岸的虚幻的幸福,到近代哲学家们重新竖起理性的大旗,道德哲学的主题也转向自由,人们的目光从对彼岸世界的向往转向对此岸世界的真理的追求,哲学也从信仰到理性再到反思理性得以繁荣发展。但是,幸福与自由这两个道德哲学的主题,始终没有在人的身上统一实现,只有在马克思的哲学中,才实现了幸福与自由的统一。因为马克思哲学中的人是现实的人,实践的人,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消除自我异化,完成幸福与自由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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