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
摘 要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对国内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财务工作情况产生了影响,本文对这个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 “营改增” 勘察设计单位 税收
一、“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对我国勘察设计单位会计工作的影响
根据我国勘察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等实施情况分析表明,“营改增”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税收工作和会计工作带来了以下几点影响。
(一)增加了税率比重,间接加大了税负
我国勘察设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考察、设计、监管等业务服务,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此类业务服务的营业收入需要按比例缴纳5%的营业税,此外还要增加3%的来自建筑安装工程所得收入的相应税额。而在“营改增”政策出台以后,建筑安装工程所得的收入款项不需要缴纳税金,但是与此同时,来自勘察、设计等原始服务的应收款项所缴纳的增值税在原先5%的基础上增加1%。由此可见,“营改增”以后,虽然取消了营业税,但在很大程度上将税额转嫁到了增值税上。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仅以税率作为评判标准而言,在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按照税率公式可以看出“营改增”以后勘察设计单位需要缴纳的税率等于6%(1+0.06)>5.66%,由此可见,增值税增加了0.66%。在财务核算中,勘察单位的增值税税额由可用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决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试用税率,通过计算可得出勘察设计单位的无差别可抵扣率为11.67%。企业想要减轻税负,取决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并且还需要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的多少。
(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
在“营改增”政策出台前,国内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为了获得更高的业务报酬,也为了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会将相关业务转包给其他设计单位,而由勘察、设计、服务等所得的营业收入在缴纳税额时已经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在“营改增”政策出台后,多数新型的小企业在原先抵扣营业税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增值税的进项税的支出,主要包含服务费用、采购费用、维修费、交通运输费用。由于转接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自身规模比较小,财务核算管理不规范,为了减少缴纳税款,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能力;在费用中,当属差旅费的成本最大,但是由于出差预算有限,所以居住的酒店以及交通无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加上勘察设计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型企业,单位一线员工较多,员工劳务成本的支出占据全年费用支出的一半以上,这些运营费用的支出都不可以抵扣;大部分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都在比较偏远的地带,人烟稀少,人均消费水平不高,财务经济环境不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比较困难,更别提想要开具一定数量的专用发票,因此导致大多数可抵扣的税额得不到抵扣。
(三)对企业应纳税款产生影响
政策出台以前,大多数企业营业税的进账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方式明确当期收入,并且按照业务收入总额抵扣掉转包给其他公司获得的业务收入,最终以此数据作为纳税依据。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纳税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标准是按照企业的销项税减去扣除进项税额的计算获得,只要设计单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款项是否被收回,设计企业都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收入的增值税,由于部分款项因为客观原因收不回来,而发票已经开出又无法追回,就会导致运营单位没有收入进账并且还要缴纳增值税,给设计单位造成了双重损失。
二、“营改增”对考察设计单位财务核算和分析产生的影响
国家税务机关在征收营业税时,以营业毛利润作为征收依据,征收时涉及不到企业的进项税额是否抵扣的问题,或者使用普通发票开展纳税工作。在“营改增”以后,需要分别计算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数据,通过比较两者的数据作为纳税的参考,合理地利用专用发票虽然可以避免双重纳税的问题,但无形中增加了财务核算的难度。
依据财务的法律法规,现在增值税的财务核算不得将其当作其他费用来核算。最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在登记主营业务收入时,应该包含“含税收入”,但是“营改增”以后,主营业务收入应该缴纳的税金多于增值税税后的金额。在“营改增”政策出台以后,此项工作不是一个财务部门就能完善的,除了和财务部门产生关系外,还与税务部门、审计部门有联系,而且单位内部的核算需要计算出收入、费用、成本、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关系。举例来说,在勘察单位市场营销部门与其他合作单位达成合同上的协议时,除了要签订协议外,还需要明确应付款项、应收款项以及各自需要交纳的税金,并且在合同中要明确业务收入和税金的关系。最重要的是要明確合作单位是否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此外,在“营改增”以后,单位财务核算也受到了相应的影响,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调整企业的会计核算,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标准化流程,做到依法纳税的同时又要合理避税,保证单位的利润不受损又要定期缴纳税款。
三、结语
“营改增”政策出台以来,虽然帮助众多企业解决了双重缴纳税金的问题,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者处理不当就会严重制约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而它的完善有助于创建财务一体化机制。
(作者单位为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李漫.“营改增”对我国中小型建筑企业的影响及税收筹划建议[J].财会学习,2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