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
如今,离婚率居高不下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多数离婚纠纷而言,夫妻财产分割中双方最关注的莫过于房屋如何分割。
情形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
张栋和李婉婚后因为三观不合,经常吵架,李婉数次提出离婚,但张栋始终不同意,在一次激烈争吵之后,张栋提出“李婉如果答应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全归他,并不给经济补偿”的条件,他就同意离婚。李婉一气之下同意了张栋的条件,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在亲友的规劝下,才意识到“条件不合理”,遂向张栋要求重新签订离婚协议,要求房屋平均分割,但张栋却以“原离婚协议签订生效”为由拒绝变更,李婉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房屋。
离婚协议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生效吗?
离婚协议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民事合同。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由此看来,张栋和李婉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因此该离婚协议不生效,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决。
情形二:离婚纠纷中的房改房分割。
赵孟磊和刘笑萍结婚40多年了,两个人吵吵闹闹了几十年,以前因为忙于工作、照顾孩子无暇谈及离婚的事,如今,退休在家的两个人在一次又一次的争吵中决定离婚,但对于两个人共同居住的一套房屋权属争执不下。
原来二人婚后住在婚前赵孟磊以个人名义承租的单位分配的一套两居室公房里。20世纪90年代国家实行房改房政策,赵孟磊以成本价购买该公房,转为自己名下产权的私房。赵孟磊认为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刘笑萍无关。但刘笑萍不同意,认为该房屋购买时是两人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该房屋不仅折算了赵孟磊18年的工龄,也折算了自己16年的工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刘笑萍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屋。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按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虽然赵孟磊购买的单位公房婚前由其个人承租,但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改后产权登记在赵孟磊名下,也应当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应依法予以分割。
情形三:离婚纠纷中的继承房产分割。
董莹莹和付晓军婚姻存续期间,董莹莹的父亲身患癌症。考虑到付晓军平时不务正业,而且小夫妻俩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临终前,董莹莹的父亲只想把自己名下产权的房屋留给女儿一个人。防止女婿和女儿争夺遗产,他特立遗嘱:本人单独所有某某小区某某门牌号房屋,归女儿董莹莹所有。
董父去世后,付晓军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董莹莹拿出父亲的遗嘱进行抗辩,可是法院还是支持了付晓军的诉讼请求。
董莹莹不明白,到底为什么?
原来,问题竟然出在了董父的遗嘱中少了几个字。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个“除外”的规定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因此,只要董父在遗嘱后添加“该房产系我女儿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付晓军就无法趁火打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