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一誠賦》中所見明代日用類書的構成方法①

2018-06-07 02:22玉置奈保子
历史文献 2018年0期
关键词:金科日用正宗

□ 玉置 奈保子

一、序 文

明代,特别萬曆年間,在建陽出版了很多日用類書。一般地説,日用類書製作粗糙,不注明内容出處,舛誤頗多。這不是衹在日用類書中看出來的特徵,而是明代建陽版書籍的特性。

一方面,這些日用類書保存了現在已經散逸的許多通俗書籍的内容,小川陽一氏就曾利用日用類書嘗試對小説進行研究,期待將來這一類研究更興盛。②另一方面,日用類書記載的出處不明確,有很多誤字、漏字和難以解讀的部分,更有很多内容上的錯誤。這不僅造成對於小説研究上重要的通俗内容的驗證很困難,而且利用日用類書以外的書籍修正其錯誤也很困難。

關於存世日用類書的研究,目前已有酒井忠夫氏的《中國日用類書史的研究》、③吴蕙芳氏的《萬寶全書: 明清時期的民間生活實録》、④劉天振氏的《明代通俗類書研究》等。⑤據酒井氏的研究,日用類書和《藝文類聚》等士大夫敬重的傳統類書不一樣。日用類書的對象讀者是更廣泛的,這類書籍“有庶民民間的形式和内容”。⑥這從一個側面體現了日用類書上下兩層的本文構成,用比較容易理解的、簡要的形式登載日常生活中需要的官制及法律的知識、笑話及琴棋書畫等基礎知識等的特點。

就日用類書收録的材料來看,其出處很有可能是當時民衆容易理解的書籍,换句話説,即刊載廣泛流通内容的通俗書籍。通過探究在製造日用類書上書籍利用的方法,筆者期待一方面可能獲得當時社會的重要資料,一方面可能更準確地把握日用類書研究上的價值。

依據上述背景,本研究的目的是,通過清理日用類書的素材選擇法和利用法的具體例證,對在日用類書中保持的材料性質加以考察。

本論文的研究對象是在日用類書“律法·律例門”中收録的一個記憶法律内容的歌訣,稱爲《金科一誠賦》。筆者選律例律法門的理由是,日用類書律例律法門是現有研究中已經有指摘關聯書籍的不多的門類之一,⑦而且這些與日用類書有關係的書籍目前還有不少存在。明代有關法律的書籍有官刻、坊刻兩種,它們的對象讀者分别是官吏和四民,還有最初面向官吏的書籍後來被書坊翻刻的,在本論文中,都稱作“明代法律文獻”。

筆者選《金科一誠賦》的理由有兩個: 第一是,在這歌訣的注中記載了類似引文出處的書籍名,而且除了兩個例外,幾乎所有現存日用類書的律例律法門都收録了這首歌訣;第二是,這首歌訣也登載在公案小説《古今律條公案》上,這爲考察日用類書、通俗類書及其他通俗書籍之間的關係提供了有價值的例證,所以值得研究。

日用類書本文上記載的引文出處是不是可靠,在出處的實際内容與日用類書上記載的内容不合的情況下如何發現差異,諸如此類的問題或許可以通過與在内容上有關聯的書籍的細緻比較,通過考察日用類書的編輯者所利用的書籍性質和具體的利用法加以探究。當然這裏還有另一個目的,就是考察編輯者對日用類書内容的干預程度。

就本稿的構成簡説: 第二節簡介《金科一誠賦》的性質、成立年代及文本所在;第三節針對《金科一誠賦》正文具有的問題加以考察;第四節對於《金科一誠賦》各種注文之間的異同注目,嘗試分爲不同的系統而考察各系統的性質,在此基礎上就日用類書所屬的系統加以考察;第五節爲結論。

二、《金科一誠賦》簡介

在有些明代法律文獻中,《金科一誠賦》被稱爲《金科玉律》。⑧這是一種便於記憶的韻文歌訣,内容是案件審判時候的注意事項,詳下。清王明德《讀律佩觽》認爲此歌訣作者不詳,但是明代文人的作品。⑨

管見所及,現存的本文都是明代以後的,最早見於何廣的《律解辯疑》。《宋史藝文志·刑法類》記録有“劉高夫金科玉律總括詩三卷”及“金科玉律一卷”,後者與“刑統賦四卷”均注明“不知作者”。由於前兩書現在已經散逸了,具體内容不詳,但因其稱爲《金科玉律》,或許與《金科一誠賦》存在源流關係。如果《金科一誠賦》創作於宋代,名稱類似的《金科玉律總括詩》的作者劉高夫有可能是其作者,但劉高夫的其他信息都不詳。而筆者認爲這歌訣的創作時代不是宋代而是明代初期,理由後述。

在考察《金科一誠賦》的具體用法上,宋代創作的《刑統賦》可爲參考。關於《刑統賦》,滝川政次郎認爲它是“延續了宋元明三代,在法學教育上廣泛使用”的韻文,現在得見的本文都帶注文。大概《金科一誠賦》的用法也一樣,是用於法學教育的一種文字。

就筆者親眼所見,此賦刊載於《新鍥天下備覧文林類記萬書萃寶》《新鍥全補天下四民利用便觀五車拔錦》《新鍥燕臺校正天下通行文林聚寶萬卷星羅》《新鋟萬軸樓選删補天下捷用諸書博覧》《新刻翰苑廣記補訂四民捷用學海群玉》《鼎鋟崇文閣彙纂士民捷用分類學府全編》及挪用其書版的《鼎鋟崇文閣彙纂士民萬用正宗不求人全編》《新刻全補士民備覧便用文林彙錦萬書淵海》《新板全補天下便用文林妙錦萬寶全書》《新刊採輯四民便用照世明鏡萬諸書博覧全書》第十八卷及挪用其書版的《鼎鍥龍頭一覧學海不求人》《新刻艾先生天禄閣彙編採精便覧萬寶全書》,總共十二種日用類書。上述十二種日用類書中,除了在《便覽萬寶》中作爲“律法一覧”以外,其餘諸書中這一歌訣都稱爲《金科一誠賦》。筆者所見其他有“律例·律法門”的日用類書中,與《正宗不求人全編》同由三台館刊行的《新刻天下四民便覧三台萬用正宗》律例門中没有收録。

關於在明代出版的收録《金科一誠賦》的書籍,尤陳俊氏已經指摘了洪武年間何廣的《律解辯疑》、嘉靖年間的《大明律直引》及《大明律例附解》,萬曆年間的訟師秘本《新刻摘選增補注釋法家要覧折獄明珠》及《鼎鐫六科奏准御製新頒分類註釋刑台法律》五種法律書籍,其中《刑台法律》由出版《學海群玉》的熊氏種德堂刊行。還有天啓年間的類書《士商類要》(筆者未見)及公案小説《新刻海若湯先生匯集古今律條公案》,這本公案小説的特徵是具有圖版和音注,關於圖版,其他書籍中没有收録,而且音注也很罕見。另外,由收録項目來看,陳麗君氏也指摘了《律條公案》與《折獄明珠》之間關係密切。

此外,收録《金科一誠賦》的書籍還有三台館(也出版了日用類書《三台萬用正宗》及《萬用正宗不求人全編》)刊行的《新刻御頒新例三台明律招判正宗》,這一本書也有音注,不過其注内容與《律條公案》完全不同。其他如崇禎年間的《臨民寶鏡》所載的文本也與《明律正宗》的文本相似。

尤氏指出,日用類書中收録的《金科一誠賦》,不是出於《律解辯疑》及内容相近的《大明律直引》《折獄明珠》中收録的系統,而是來源於《律例附解》及清代《讀律佩觽》中收録的系統,而且文字上有不少差異。管見所及,收録《金科一誠賦》的書籍中,萬曆年間最早刊行的是萬曆十三年(1585)刊本《鍥御製新頒大明律例註釋招擬折獄指南》,現存日用類書中最早的是萬曆二十四年(1596)的《萬書萃寶》,所以,前者比後者早十一年。就内容來看,《折獄指南》所刊載的《金科一誠賦》文本與《大明律直引》《明律正宗》的文本相似。另有一個研究者指摘刊載《金科一誠賦》的書籍尚有訟師秘本《蕭曹遺筆》系統,不過筆者没見收録《金科一誠賦》的明刊本,所以本稿中存而不論。

就大部分日用類書收録的《律例附解》系統這一點來考察。據《讀律佩觽》,這首歌訣及其注附於明嘉靖二十九年(1550)頒發的《重修問刑條例》。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藏《律例附解》殘二卷中有《金科一誠賦》全文和第一、二句注。因爲該書是嘉靖二十三年(1544)邗江書院根據洪武三十年(1397)官撰本重版的本子,估計在明代屢次頒發明律之際,多會附上《金科一誠賦》及注。

因此,首先可以認爲屬於《律例附解》系統的《金科一誠賦》被收録在日用類書律例律法門的理由,是因爲這類書可能比較容易入手,而且也很有權威。

三、接受的實像一: 本文

先就明代通俗書籍,特别是日用類書中《金科一誠賦》具體的利用法加以考察。

下面引録明代最早登載《金科一誠賦》的《律解辯疑》中的本文:

玉律貴原情,金科慎一誠。夫姦妻有罪,子殺父無刑。不殺得殺罪,流罪入徒縈。出杖從徒斷,入徒復杖徵。紙甲殊皮甲,銀瓶類瓦瓶。傷賤從良斷,屠牛以豕名。達兹究奥理,決獄入詳明。

除了《便覽萬寶》,各書所載歌訣的形式都是五言十四句。這裏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歌訣的押韻。清代的《讀律佩觽》言其“止取偕聲,不拘韻腳”,且認爲系遠承漢魏之時五言詩“初不拘乎韻,惟以達乎其情而止”的形態。核以平水韻,歌訣中的“誠”“情”“名”“明”四字屬下平八庚,“刑”“瓶”屬下平九青,“徵”屬下平十蒸,確是“不拘韻腳”。但是在元周德清《中原音韻》上,除第六句“縈”字不刊發音和第八句“徵”字别有特徵(詳下)外,“誠”“刑”“瓶”“名”“明”都屬於庚青部·平聲·陽。

就“徵”字而言,在《中原音韻》中屬於庚青部·平聲·陰。除《金科一誠賦》之外,“杖徵”一詞不見於明代的其他文獻。就該部分而言,《臨民寶鏡》正文和《學海群玉》注文作“杖懲”,而《中原音韻》上“懲”字屬於庚青部·平聲·陽。雖然在其他明代法律文獻上也找不到“杖懲”,但就文意而言比較容易理解。

另外,第六句“流罪入徒縈”中的“縈”字,在日用類書上都誤作“荣”,致使文意不明。但公案小説《律條公案》上,“縈”字下有“音荣”的音注。在《律條公案》和日用類書之間,没有發生其他類似的現象,因此無法確證日用類書的這一誤字與音注是否有關,抑或形近音近而誤,估計當時有“縈”和“荣”發同一音的認識。《中原音韻》中有寫作“榮”字的發音,恰屬於庚青部·平聲·陽,没有問題。

如果以上兩點解釋正確,可以認爲《金科一誠賦》的押韻方式是依照《中原音韻》一韻到底的。這説明《金科一誠賦》並非如《讀律佩觽》所説的那樣“不拘韻腳”,衹是其押韻方式不是依據背離現實的平水韻,而是依據北方口頭語而已。换句話説,《金科一誠賦》當時實際上採用了口耳相傳的形式,而這是恰符合歌訣特點的。

需要補充説明的是,在日用類書和其他明代法律文獻之間,《金科一誠賦》文本的重大差異之一,是第一句“玉律貴原情”和第二句“金科慎一誠”的位置不同。管見所及,所有日用類書和《折獄明珠》《律條公案》第一、二句作“金科慎一誠,玉律貴原情”;而《律解辯疑》《大明律直引》《律例附解》《折獄指南》《明律正宗》《刑台法律》《臨民寶鏡》都作“玉律貴原情,金科慎一誠”。這涉及韻腳的問題,如以“情”爲韻字,《中原音韻》上和“誠”字同樣屬於庚青部·平聲·陽,因此押韻上也没有問題,仍是一韻到底的。不過,從平仄粘對上,假如第二句是“金科”,屬平聲,與第三句“夫姦”平聲合平仄粘對;而第二句“玉律”的語系仄聲,與第三句“夫姦”平聲不合。所以,第一、二句作“玉律貴原情、金科慎一誠”爲正確,日用類書、《律條公案》和《折獄明珠》失粘,當是原文錯簡。

儘管没有確鑿的證據,但可以推測,最初把第一句誤作“金科慎一誠”的書籍很可能因爲這首歌訣的題名是《金科一誠賦》,隨後刊刻的日用類書沿用了這一形式。實際上,這錯誤在明代日用類書中一直没被訂正。管見所及,這錯簡當在萬曆年間發生。

同時管見所及,《便覽萬寶》是唯一看見獨立異文的日用類書。該書不僅缺第五句至第八句的正文注文和第十一句的注文,第十一句“傷賤從良斷”作“盗牲徒杖百”,末句“決獄入詳明”作“律法自精明”,而且變更部分也並不追加新的注。因此可以認爲,日用類書《便覽萬寶》所引《金科一誠賦》的淵源是與其他書籍有别的。

四、接受的實像二: 注文

接着就《金科一誠賦》注作考察。萬曆年間《金科一誠賦》注有幾種形式,考察之前,首先需要確認作爲原本基礎的《律例辯疑》上收録的《金科一誠賦》注的問題。

《律解辯疑》中收録的《金科一誠賦》注,既有符合《大明律例》的部分,也有不相符合的部分,二者混在一起。基於明律而不見於唐律的文字出現於第四句至第十一句的注文,由於第一句和第二句是導入部分,而第十三句和第十四句是總結部分,可以認爲此歌訣的注文大部分基於明律。清代《讀律佩觽》上看見的《律解辯疑》引用部分都首列“明律舊注”四字,因此估計在《律解辯疑》等《金科一誠賦》注的引用部分大致基於没有唐律而衹有明律的條文。而後來所載《金科一誠賦》的書籍都受到這一注文的影響。

(一) 編輯者的選擇: 《金科一誠賦》注的系統

在這一部分,就編輯日用類書之際的文本選擇方式加以考察。

先以第四句“子殺父無刑”注爲例。首先引用《律解辯疑》的注。

謂子孫殺父母者,凌遲處死,出於五刑之外,故曰“無刑”。又曰“殺”者,奉兵以討曰殺。是言凡爲人子,各事一國,而兩(交兵)以傷。其父爲叛國之軍卒,從捕寇賊,而兵聚其父,得以無罪。如弟弑兄者,亦坐不義,罪入十惡,爲罪(非輕)。子曰,管叔,兄也。周公,弟也。管叔以殷叛,周公殺之,此無罪也。又曰,翁姦男婦,及塗抹面目異形,遇晩行盗於子家,子不見聞而殺之,故無罪。如叔侄别處生長,素不相識,侄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是(叔,止依凡人)論,故云“無刑”。未知孰是?依子孫殺父母凌遲處死,出於五刑之外,無刑載當。

其中“謂子孫……故曰無刑”的内容基於《大明律》卷一九《刑律二·人命》“謀殺祖父母父母”條。現節引該條文如下: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

這裏的“凌遲處死”是宋代以後所採用的刑罰。《宋刑統》並没有“已殺者皆凌遲處死”的規定。而元代五刑中已含有“凌遲處死”的條款,因此這注文不可能創作於宋元代。明代“凌遲處死”在五刑之外,恰與《金科一誠賦》的注文相合。本文由此假定《金科一誠賦》注都形成於明代初期。

見於其他文獻的這部分注没有大的異文。就日用類書而言,除《便覽萬寶》存在一些異文外,其他文本基本一致,所以以刊行最早的《萬書萃寶》和具有獨特文本的《便覽萬寶》爲代表。就法律文獻來説,引例四種書籍: 尤氏所指摘的官刻本《律例附解》及訟師秘本《折獄明珠》、余象斗版《明律正宗》、種德堂版《刑台法律》。另外,爲了便於參考,引用公案小説《律條公案》。

以《律解辯疑》爲基準,下引各段異文大致可以分爲三類: 1. 《律解辯疑》無而他本有多出文字者三例,以波浪線標示;2. 《律解辯疑》有而他本有删略者三例,以下划單線標示;3. 《律解辯疑》與各本文字相異者四例,以下划雙線標示;4. 《律解辯疑》與他本字體相異者三例,以旁點(●)標示。另外,就衹有一個或兩個本子所持的異文十四例,用BOLD體標示。現觀大致時間先後引例如下:

(律解辯疑)謂 子孫殺父母

者凌遲處死,出於五刑之外,故曰無刑。

(律例附解)辯疑以子孫殺父母

祖父母者凌遅處死,出於五刑之外,故曰無刑。

(萬書萃寶)办疑云以子殺父母

孫殺祖父母凌遅処死,出五刑之外,故曰无刑。

(折獄明珠)以子孫殺父母

(明律正宗)謂 子孫殺父母

者凌遅處死,出於五刑之外,故曰無刑。

(刑台法律)謂 子孫殺父母

者凌遅處死,出於五刑之外,故曰無刑。

(律条公案)以子孫殺父母

(便覽萬寶)〔辨疑云〕以子孫殺父母

由上列及標示可見,《明律正宗》和《刑台法律》與《律解辯疑》完全一樣。《折獄明珠》則同於《律條公案》,唯於句末加了“之可加”三字而已。

而由《律例附解》《萬書萃寶》和《便覽萬寶》都插入“辯疑(云)”(其中《萬書萃寶》“辯”作“办”)一類的文字來看,這三種書籍的關係顯然比較密切。

就《律例附解》的文本而言,在第一句至第六句注的開頭,把《律例辯疑》上的“謂”字改作“辯疑以”;而在第七句至第十一句注的開頭,則把“辯疑”兩字插在“謂”字之前。就日用類書的文本而言,從第一句到第十一句都在開頭插入“辯疑云”三字。估計這是承襲《律例附解》所加的“辯疑”之後又加上了“云”字。其結果,在日用類書中第一句至第六句的注文開頭都作“辯疑云以”四字,而且第七句至第十一句的注文都以“辯疑云謂”四字開始。

下面檢討“又曰殺……此無罪也”的部分。這部分在《律例附解》《折獄明珠》《律條公案》《便覽萬寶》中都没有,因此以《萬書萃寶》《明律正宗》及《刑台法律》引例。

(律解辯疑)又曰殺者,奉兵以討曰殺。是言凡爲人子各事一國,而兩交兵以傷。其父爲叛國之軍卒,從捕寇賊,而兵聚其父,得以無罪。如弟弑兄者,亦坐不義,罪入十惡,爲罪非輕。 子曰,管叔,兄也。周公,弟也。管叔以殷叛,周公殺之,此無罪也。

(萬書萃寶)又云

父子各事一國,

子杀其父,乃尽忠之侖。

(刑台法律)又曰殺者,奉兵以討曰殺。是言凡爲人子各事一國,而兩交兵以傷,其父爲叛國之軍卒,從捕寇賊,而兵殺其父,得以無罪。如弟殺兄者,亦坐不義,罪入十惡,爲罪不輕。孟子曰,管叔,兄也。週公,弟也。管叔以殷叛,週公殺之,此無罪也。

《律解辯疑》《明律正宗》及《刑台法律》所載的“奉兵以討曰殺”,又四書都引的“父(人)子各事一國”以下的文字,都是出典不明的。又就《孟子》而言,其原文是“周公弟也。管叔兄也。周公之過不亦宜乎”,但在這裏“周公”和“管叔”的位置互易了。

上引這段文字,《萬書萃寶》置於下文“又曰翁……并和无罪”之後,其他日用類書同。且由引文可知,《萬書萃寶》省略了大部分文字,日用類書所載的文本是把《律例附解》中被删除的部分加以概括後再添加上去的。而《明律正宗》的文字次行同《律解辯疑》,其相異之處均較《律解辯疑》準確。這意味着日用類書刊行時,就這部分至少存在三種《金科一誠賦》文本: 雖有些省略過,比較保存着《律解辯疑》原文的文本,例如《明律正宗》及《刑台法律》;有些大幅度删除《律解辯疑》的文本,例如《律例附解》;有些删除《律解辯疑》的文本後,再加有必要的部分,例如《萬書萃寶》等日用類書所引用的文本。

最後對“又曰翁……故無罪”的部分加以檢討。第四句注中,這一部分的異文最多。

(律解辯疑)又曰, 翁 姦 男婦, 及塗抹面目異形,遇晩行盗於子家,子不見聞, 而 殺之,故 無罪。

(律例附解)又曰, 翁若夤夜欺姦 男婦,子莫得知及塗抹面目,遇晩行盗於子家,子不見聞,凡由此而 殺之,並合無罪。

(折獄明珠)〔辨疑云〕翁若黑夜姦子婦,子莫得知及抹塗面目,遇晩行姦,子不見聞,及其至而 殺之,並合無罪。

(明律正宗)又曰, 翁 姦 男婦, 及塗抹面目異形,

(刑台法律)又曰, 翁 姦 男婦, 及塗抹面目異形,遇晩行盗於子家,不見聞, 而 殺之,故 無罪。

(律条公案)辨疑云。 翁若黑夜姦子婦,子莫得知及抹塗面目,遇晩行盗,子不見聞, 而誤殺之,並合無罪是也。

這部分没有查到其出典。這部分的情況比較複雜,分述如下:

1. 就《律解辯疑》無而他本有多出文字的三例而言。第一例,見於《律例附解》中的“若夤夜”,《萬書萃寶》和《便覽萬寶》兩種日用類書同;訟師秘本《折獄明珠》和公案小説《律條公案》中均作“若黑夜”,雖然文字相異,但意思差不多。第二例,見於《律例附解》中的“子莫得知”,除了《便覽萬寶》,日用類書都作“而子男得知”。第三例,見於《律例附解》中的“凡由此”,《萬書萃寶》同,《折獄明珠》作“及其至”,《便覽萬寶》作“及因此”,《律條公案》没有這些文字。總體來看,上述改動的目的,估計是對《律解辯疑》的内容作補充説明。加上《明律正宗》及《刑台法律》中也都没有這些文字,所以進一步可以説明《明律正宗》及《刑台法律》的文本比較接近於《律解辯疑》。

2. 就《律解辯疑》有而他本有删略者三例而言。第一例是《律解辯疑》中的“塗抹面目異形”的“異形”兩字,第二例是“子不見聞”的“子”字,這兩例都衹在《明律正宗》及《刑台法律》中保存,不見於其他文獻。第三例,就“遇晩行盗於子家”的“於子家”三字,《折獄明珠》和《律條公案》兩種都缺,而《萬書萃寶》和《便覽萬寶》兩種日用類書作“于子家”。這三例都是没有重大意義的文字,所以有可能後來被删除了。

3. 就《律解辯疑》與各本相異者四例而言。第一例是開頭的“又曰”,《律例附解》《萬書萃寶》《明律正宗》《刑台法律》《便覽萬寶》同,《折獄明珠》及《律條公案》作“辨疑云”。如上述所言,這部分注文都出於《律解辯疑》,而且《律例附解》及《萬書萃寶》《便覽萬寶》兩種日用類書都在注文的開頭記載過。第二例“男婦”,《折獄明珠》及《律條公案》作“子婦”。第三例“塗抹面目”的“塗抹”,這兩種書作“抹塗”。所以這意味着《折獄明珠》及《律條公案》兩種書文本的出處比其他書籍相近。第四例“故無罪”,衹有《明律正宗》與《律解辯疑》同,其他文獻都作“并合無罪”。這部分的改動也對解釋文本的影響不大。

總體來看,《明律正宗》及《刑台法律》所載注文文本最接近《律解辯疑》。《明律正宗》刊行於萬曆三十四年(1606),《刑台法律》是萬曆三十七年(1609),這比萬曆二十四年(1596)所出版的《萬書萃寶》遲十年。《明律正宗》的出版者是三台館余象斗。如上所述,他出版《明律正宗》之前和之後,還出版過兩種日用類書: 萬曆二十七年(1599)所出版的《三台萬用正宗》及萬曆三十七年(1609)所出版的《正宗不求人全編》。不過雖然他持有較接近於《律解辯疑》的文本,他所出版的日用類書刊載的是更簡化的文本,而不是《明律正宗》所刊載的文本。

如上所述,《三台萬用正宗》律法門的内容與其他日用類書完全不同,法律文書的文例等占了大部分。在其他日用類書中,這類内容被收録在“狀式門”或“體式門”等門類中,因而小川陽一氏指摘了《三台萬用正宗》和《萬書淵海》内容上的類似性時,律例門屬於例外,而《三台萬用正宗》不載《金科一誠賦》。但之後出版的《正宗不求人全編》中卻挪用了《鼎鋟崇文閣彙纂士民捷用分類學府全編》律法門中的内容,收録内容與《萬書萃寶》等日用類書同,所以《正宗不求人全編》所載的《金科一誠賦》的文本比較接近《律例附解》的文本。

此外,種德堂熊氏在法律書籍中没有採用《律例附解》系統的比較簡化的文本。種德堂所出版的《刑台法律》中刊載的《金科玉律》不是接近於日用類書《學海群玉》的文本,而是比較接近於《律解辯疑》的文本。而且,其内容與《明律正宗》大致一致。

這意味着,製作書籍之際,依據該書籍的性質,編輯者選擇對應要製作的書籍的底本。

就日用類書,其原因之一估計是,在日用類書律例律法門製作之際,編輯者們基本上承襲已經出版的日用類書的内容。早於《萬書萃寶》,“律例·律法門”的收録項目開始固定化。除了《學海不求人》及《便覽萬寶》兩個例外,所有日用類書所收録的項目大概一致,參見表1及表2。

表1 日用類書“律例·律法門”上層收録的項目

正宗不求人全編萬書淵海妙錦萬寶全書學海不求人便覽萬寶例分八字西江月○○○(下層)×律卷總條款名歌○○○(下層)×問擬總類歌○○○(下層)×監守自盗贜○○○“監將句盗贜”(下層)×平常人盗贜枉法贜○○○(下層)×竊盗贜不枉法贜○○○(下層)×坐贜○○○(下層)×收贖歌○○“牧贖歌”(下層)×婦人納鈔歌○○○(下層)×納米歌○○○(下層)×遷徙歌○○○(下層)×誣告折仗歌○○○(下層)×五刑條例○○○(下層)×在外納贖則例“枉外納贖則例”○○(下層)×刺字不刺字○○○(下層)×納紙不納紙○○○(下層)×比附律條“北附律條”○○××警勸律例歌○○○×○附犯姦律歌○×○ד犯姦總歌”

續表正宗不求人全編萬書淵海妙錦萬寶全書學海不求人便覽萬寶儆勸西江月(三首)“西江月”(四首)○“西江月”(四首)××

表2 日用類書“律例·律法門”下層收録的項目

正宗不求人全編萬書淵海妙錦萬寶全書學海不求人便覽萬寶金科一誠賦○○○○(上層)“爲政須知”爲政規模節要論○○○○×附律例拾遺×○○“附律例十遺”×

表1、2是日用類書與《萬書萃寶》所收相同項目表。首先標示範例: 最左欄揭示的是項目的名字,最上欄揭示的是日用類書的書名。項目的名字以《萬書萃寶》爲基準;又用“下層”或“上層”,指該項目收録在與其他日用類書不同的階層;又用“”表示該項目的名字有些改動,例如在《學海群玉》中,《律卷總條款名歌》作爲《條款名歌》。

需要説明的是,如上所述,《學海不求人》的“律法門便覽”置於下層,所以所有内容應該屬於下層項目;而且衹有《學海不求人》及《便覽萬寶》兩書刊載表中不揭示的其他項目。换句話説,除了這兩種日用類書以外,雖然存在有些項目的增減或文本的異同,所有日用類書的收録項目大致相同。

爲什麼會發生這種情況?原因之一,估計是在成爲《萬書萃寶》系日用類書“律例·律法門”基礎的書籍。需要説明的是,《萬書萃寶》衹是傳世最早刊行的萬曆年間刊日用類書,而且該書也很有可能基於其他日用類書。製作日用類書之際,編輯者所據的很有可能是當時有很大影響力的書籍。加之萬曆年間所出版的日用類書中,《三台萬用正宗》的出版時期比較早。出版這日用類書的時候,估計“律例·律法門”的收録項目未完全固定。後來《萬書萃寶》系統的影響力更大更强,所以出版《正宗不求人全編》的時候,余象斗放棄了以前出版的内容而採取了《萬書萃寶》系統。再後來,日用類書的内容進一步簡化,因此收録的内容被改變了。這變化估計發生在《便覽萬寶》仍用的崇禎元年以前。

不過,如第四句,日用類書中所刊載的《金科一誠賦》注並非與《律例附解》完全一致。第四句中有些内容的確與《大明律》不相符,而且萬曆年間,第四句中所説的“父子各事一國”的情況與製作《金科一誠賦》的洪武年間不一樣。那麼爲什麼在日用類書里會復活這個内容?爲什麼不選擇與《律例附解》同樣的方式删除那一句話?而且,《萬書萃寶》所收録的《金科一誠賦》與《便覽萬寶》所收録的内容不同,《折獄明珠》與《便覽萬寶》也不同,這裏有什麼原因?

從日用類書的構成來看,這現象也有可能由於在編輯日用類書的時候所引用的書籍。日用類書《萬書萃寶》的出處依據不是《律例附解》而是引用《律例附解》的書籍,而且那書籍有部分改寫《律例附解》的文本;《便覽萬寶》的出處也不是《折獄明珠》,而是屬於相近系統的書籍。日用類書的出典是否爲别的日用類書,或是否爲當時流行的法律書籍,現在没有確證。現在衹能推測的是,在明代後期,《金科一誠賦》的文本至少有三個系統: 比較接近於最早《律解辯疑》文本的系統,例如《明律正宗》;收録比較簡化文本的《律例附解》系統,例如《萬書萃寶》等很多在萬曆年間中所出版的日用類書;收録比《律例附解》系統更簡化的《折獄明珠》系統,例如公案小説《律條公案》、日用類書《便覽萬寶》。這三個系統成立的時期也不同,最早的是《律解辯疑》系統,估計是在洪武年間;最晚的是《折獄明珠》系統,估計是在萬曆年間。

(二) 改寫的方向

日用類書中所收録的《金科一誠賦》文本的特徵是被簡化。换句話説,編輯日用類書之際,編輯者往往選擇已經簡化過的文本。如上所述,這“簡化”有兩個方向: 一、删除不要的部分;二、補充難以理解的部分。加上就《律解辯疑》中所存在的與《大明律》不相符的部分,至少嘉靖年間已經改過了,日用類書承襲了此變化。

以第八句注爲例。此處《刑台法律》與《明律正宗》文字完全一樣而省略,又《便覽萬寶》没有這部分。

這部分基於《大明律》卷二二《刑律五》“訴訟”誣告條。總體來看,與《律解辯疑》及《明律正宗》相比,《律例附解》《萬書萃寶》《折獄明珠》及《律條公案》的注文明顯增加了,例如《律例附解》在九個部分補充《律解辯疑》的原文。

《律例附解》删除了“訴訟律有人”,而代之以“辯疑”兩字。而且在《萬書萃寶》及其他日用類書中也有這改變。其原因估計是,日用類書的編輯者没參見《律解辯疑》而不知其出於訴訟律,所以衹承襲《律例附解》所插入的“辯疑”一類的文字。但在余象斗出版的《明律正宗》上仍保留着“訴訟律”三字,這表明其出處與日用類書等不同。不過,從《明律正宗》中的其他有些部分與《律解辯疑》並不相符來看,其直接的出處有可能不是《律解辯疑》。

與《律解辯疑》相比,《律例附解》所收的《金科一誠賦》注文具有爲容易理解而補上字眼的傾向。除了前面所舉的第四句以外,對《律解辯疑》加以補充的部分還見於第一句、第五句、第七句、第九句至第十四句,總體來看,大部分的注文都經過修改。

這種改變符合日用類書出版書肆的需要: 四民通用。這估計也是在較多日用類書中採用了屬於《律例附解》系《金科一誠賦》文本的原因之一。

從上引第八句注文起首部分的異文來看,日用類書的編輯者没參見過《律解辯疑》。這種情況在其他部分也存在,其中改變程度最大的是第十二句“屠牛以豕名”的注文。在《律解辯疑》所收的《金科一誠賦》注文中,第十二句注文是不合明律但符合唐律的唯一的例外。

先舉出《唐律疏議》卷一五的“大祀犠牲不如法”條,及《大明律》第十一《禮律一·祭祀》“祭享”條相關文字如下:

(唐律)諸供大祀犠牲,養飼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杖六十,一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以故致死者加一等。疏義曰: 供大祀、犠牲用犢,人帝配之,即加羊豕。(中略)其羊豕雖供人帝,爲配大祀,故得罪與牛同。(後略)

(明律)(前略)若奉大祀犠牲,主司喂養不如法,故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加一等。

上引《大明律》的“笞四十”到“杖八十”的部分,在唐律上相當於從“杖六十”到“杖一百”。此外,明律没有《唐律疏議》中“其羊……牛同”的部分。

(律解辯疑)律云。供大祀犠牲,養飼不如法,故有瘦損者,一口杖六十,每一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供大祠犠牲用犢。人帝配之,即加羊豕。雖供人帝故得罪與牛同。

若 盗殺 者,罪得同科, 竝無減(等例也)。

(律例附解)謂如盗大祀未進神御之犠牲合杖一百徒三年。此牲字兼牛羊豕説。

蓋祀神祇用犢。仁祖配之,即加羊豕。雖供仁祖

若有盗杀豕者,罪與盗殺牛同科,皆坐滿徒並無減 等也。

(萬書萃寶)謂如盗大祀未進神御之犠牲合杖一百徒三年。此牲字兼牛羊豕説。

蓋祀神祇用犢。仁祖配之,即加羊豕。雖供仁祖

若有盗杀豕者,罪與盗殺牛同科,皆坐滿徒並无減 等也。

(明律正宗)予以爲如盗大祀未進神御之犠牲合杖一百徒三年。此牲字兼牛羊豕説。

蓋祀神祇用犢。仁祖配之,即加羊豕。

若有盗殺 者,罪與殺牛同,皆坐首從並無減 等例也。

此説援引不明。乃推己見以解之如此。

(折獄明珠)謂如盗大祀未進神御之犠牲合杖一百徒三年。

又曰有盗豕者,罪與盗殺牛者同,皆坐滿徒無加等也。

(律条公案)謂如盗大祀未進神御之犠牲合杖一百徒三年。

又曰有盗祀豕者,罪與盗殺牛者同罪,皆坐滿徒而無減 等也。

(便覽萬寶)謂如盗大祀未進神御之犠牲合杖一百徒三年。此牲字兼牛羊豕説。

蓋祀神祇用犢。仁祖

若有盗賊豕者,罪如盗殺牛同科,皆坐滿徒無減 等也。

上引《律例附解》以下六種書籍的文字中,其不合《律解辯疑》的部分,均爲引入了《大明律》卷第十八賊盗“盗大祀神御物”條中的有關文字。其原因估計是因爲《律解辯疑》的記載不適合當時的情況。不過因爲採用與《律例附解》同一系統的《讀律佩觽》中也没有説明,所以不明其詳。

總體來看,就這部分而言,改寫《律解辯疑》的文本而成《律例附解》之後,《律例附解》所載的文本成爲後來所有文本的基礎。在其他部分,《明律正宗》的文本都與《律解辯疑》相似,但在這第十二句注文中,卻更接近《律例附解》的文本。而且在《明律正宗》注文的最後,加上了“此説援引不明,乃推己見以解之如此”這段話。需要注意的是,《明律正宗》這條注文的開頭,將“謂如”改作“予以爲如”,並在後面加了“此説援引不明,乃推己見以解之如此”一段話,這改變在《折獄指南》已存在,所以《明律正宗》實際上也是轉載其他書籍的内容而成。另外,這改變不見於《大明律直引》等其他嘉靖年間以前所出版的書籍中,因此《律例附解》文本改變的時期估計是萬曆初期。

而且,與《律例附解》相比,除了《萬書萃寶》及刊載與《萬書萃寶》同一系統文本的日用類書以外,其他文獻顯然省略了文字。那過程估計是兩個: 1. 單純地省略《律例附解》的文本而成,但省略的程度有差别,如《折獄明珠》《律條公案》及《便覽萬寶》的文本;2. 省略《律例附解》的部分文字,同時也補充一些部分而成,如《明律正宗》。

大致可以認爲後來的文獻源於《律例附解》,主要理由是: 《律例附解》原書是官刻本,其所載的内容一定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因此,《萬書萃寶》等很多日用類書中所刊載的《金科一誠賦》文本屬於《律例附解》系統。

(三) 例外

日用類書與《金科一誠賦》之間,還有兩個問題: 一是《便覽萬寶》所收的《金科一誠賦》及注的出處,二是日用類書里没有附圖、音注等其他解釋材料。

就《便覽萬寶》文本的出處而言,管見所及,尚未找到與《便覽萬寶》完全一致的書籍。但就注文來説,有部分和《律條公案》《折獄明珠》等系統相似。以第二句“玉律貴原情”的注文爲例(其中《明律正宗》《刑台法律》文本與《律解辯疑》完全一致而省略):

(律解辯疑) 玉者國之信寶,律者國之定法。與(民視法),蓋人君以信爲寶,故云玉律。參之歷代得中之五刑斟酌輕重。

以爲罪名頒示天下各守律,已期于無刑。刑其所以犯情或(故訟)。

人心隱顯豹变萬端,惟在執法之官究察其原,庶幾無冤獄也。

以爲罪名頒示天下各守律,已期于無刑。

但人心隱顯萬端,貴在執法之官究察其原,庶幾無冤獄也。

但人心不古險詐百端,當官貴在原情定罪, 庶囹圄冤抑也。

但人心不古險詐百端,當官者貴在原情, 庶可無冤也。

但人心險变,貴在原情, 庶可無冤也。

如前所述,在日用類書中,《萬書萃寶》系統和《便覽萬寶》都採用了《律例附解》一系的注文,而且《便覽萬寶》所收的《金科一誠賦》文本與其他日用類書明顯不同。

就上引注文來説,《律例附解》的文本較多地保存了《律解辯疑》的原文。改動的部分有六處: 1. 加上“辯疑以”三字;2. “玉”作“王”;3. 删除“刑其所以犯情或故訟”一句;4. 加“但”字;5. 删除“豹變”兩字;6. “惟在”作“貴在”。以上有些屬於形近或異體字,有些文字的增改並不影響整體文意,而且删除的部分衹有兩處,所以可以認爲《律例附解》比較接近《律解辯疑》。《萬書萃寶》的文本繼承了《律例附解》改變的六處文字,不過另有十處異文: 1. “辯”作“办”;2. “辯疑以”後加“云”字;3. “王”复爲“玉”;4. “與”作“與”;5. “爲”作“爲”;6. “寶”作“宝”;7. 删除“律”字;8. “無”作“无”;9. “萬”作“万”;10. “幾無冤獄”作“几无獄”。總體來看,這些改變大都屬於字體的簡化。就文字而言,除了《便覽萬寶》,其他各種日用類書雖有異文,不過就删除或增加的部分而言,所有文本都與《萬書萃寶》相同。所以,萬曆年間所刊行的日用類書收録的文本可以認爲屬於《律例附解》系統。

從文本來看,《折獄明珠》和《律條公案》兩書比《律例附解》系統改寫的程度更大,但是它們繼承了《律例附解》中改寫《律解辯疑》的三個比較重要的部分: 1. 删除“刑其所以犯情或故訟”一句;2. 加上“但”字;3. “惟在”作“貴在”。所以,這兩種文本有可能是基於《律例附解》改寫的。

首先,相校於《律例附解》,就《折獄明珠》所改寫的十三處: 1. 删除“辯疑以”三字;2. “王”复爲“玉”;3. “法”作“憲”;4. 删除“與民視法”一句;5. 删除“蓋”字;6. “信”作“律”;7. “寶”作“宝”;8. “爲”作“為”;9. “歷代得中之五刑斟酌輕重”作“歷代得其中道”;10. “罪名頒示天下各守律,已期于無刑”兩句作“刑名本欲刑期無刑也”一句;11. “隱顯萬端”作“不古險詐百端”;12. “貴在執法之官究察其原”作“當官貴在原情定罪”;13. “庶幾無冤獄也”作“庶囹圄冤抑也”。總體來看,改變的方向是簡化而省略字眼。

《律條公案》的文本與《折獄明珠》相似,基本上繼承了《折獄明珠》的改變。異文衹有三處: 1. “當官”後加“者”字;2. 删除“定罪”兩字;3. “庶囹圄冤抑也”作“庶可無冤也”。所以,這兩種書可以認爲屬於同一系統: 簡化了的《律例附解》的文本。

與《律例附解》相比,《便覽萬寶》比較接近《折獄明珠》一系的本子,準確地説,更接近於《律條公案》。除了《折獄明珠》所繼承的部分以外,與《律例附解》系統相同的部分衹有一處: 有“辯疑云”三字。而基本上繼承《折獄明珠》所改寫的有七處: 1. “法”作“憲”;2. 删除“與民視法”一句;3. “信”作“律”;4. “寶”作“宝”;5. “爲”作“為”;6. “歷代得中之五刑斟酌輕重”作“歷代得中道”(《折獄明珠》“中”前有“其”字);7. “罪名頒示天下各守律,已期於無刑”兩句作“刑名本枉刑期無刑”一句(《折獄明珠》中的“欲”作“枉”。又,《折獄明珠》句末有“也”字)。承襲《律條公案》改動有兩處: 1. 删除“定罪”兩字;2. “庶囹圄冤抑也”一句作“庶可無冤也”。《便覽萬寶》另有改變的兩處: 1. “人君”之前加“惟”字;2. “不古險詐百端”一句作“險变”。總之,就這部分來看,《便覽萬寶》的文本是進一步簡化《律條公案》的文本而來。

就音注和圖版而言。與日用類書相比,《律條公案》所收録的《金科一誠賦》增加了音注及圖版。就增加音注而言,與之相同的衹有《明律正宗》而已,但兩書的音注不同。至於圖版,《律條公案》所刊載的《金科一誠賦》配有與注文相對應的圖,置於書頁的上欄。這在日用類書或其他明代法律文獻上均不可獲見;但這種上圖下文的形式在當時的通俗白話小説中相當普遍,作爲公案小説的《律條公案》衹是承襲了這種方式而已。

《律條公案》刊録《金科一誠賦》的書頁上,所配的圖與該書頁上的注文未必完全相符。例如十五葉b面刊登了第一、二句“金科慎一誠,玉律貴原情”,但附圖對應的卻是第三句“夫姦妻有罪”,圖上有“居父母喪,與妻交姤”的題詞。這裏估計是因爲以第一、二句難作圖,因而選擇了更惹讀者關心的内容入圖。又十七葉a面上刊載了第八句“入徒復杖徵”的注文及第九、十句“紙甲殊皮甲、銀瓶類瓦瓶”的正文和注文,附圖則題作“擬問賊盗、紙甲瓦瓶”。這裏的題詞或許意在突出第八、九句的對比關係,但圖上的人物衹抱瓦瓶,没有紙甲。

增加音注和圖版估計是因爲考慮到《律條公案》讀者的知識程度,採取了令不熟悉法律知識的讀者容易理解的形式。

在日用類書“律例·律法門”中,除了各門卷首的圖畫以外,没有其他的圖版,也没有音注。推測其原因可能有兩個: 一是日用類書的讀者比公案小説的讀者知識水準高一些,所以没有必要;二是日用類書的文本衹是從其他書籍單純地轉録,所以原文没有刊載的文本或圖版無法録取。從文本來看,日用類書的編輯者基本上都不做校正,由此推想後者的可能性比較大。

(四) 小結

綜上所述,現在收録在日用類書中的《金科一誠賦》注從見於《律解辯疑》的形式已經過了不止一次内容上的改變,這種改變基本上是簡略化和通俗化的過程。而且,雖然在本文上標記“辯疑云”,實際上不符合《律解辯疑》的部分也存在。其原因在於,日用類書中所見的内容衹是照抄了《律例附解》系統書籍的内容。换句話説,可以認爲日用類書編輯者對内容的改寫不多。

日用類書本文所依據的具體書籍目前尚不明確,但如前所述,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所藏的《律例附解》是洪武三十年官撰、嘉靖二十三年重刊本,因此對《律解辯疑》的簡略化可能早在洪武年間就開始了。

從日用類書中所收録的《金科一誠賦》文本的角度來看,萬曆至崇禎年間,文本的出處可能有了改變: 《萬書萃寶》及許多萬曆年間刊行的日用類書收録的是省略比較少的《律例附解》系統,但與《律例附解》相比,已能見到有些改變;《便覽萬寶》中所收録的是比《律例附解》系統更簡化的《折獄明珠》系統。而且後者所依據的書籍估計在當時流傳比較廣,有可能産生於萬曆年間,以致在《律條公案》中也被登載了。

結 論

通過對明代日用類書、明代法律文獻及公案小説中《金科一誠賦》接受情況的考察,可以得出以下的結論。

首先整理書籍之間的關係。從文本來看,簡化《律解辯疑》的書籍中,對於萬曆年間的書籍影響力最大的是嘉靖年間官刻的《律例附解》。至萬曆年間,承襲《律例附解》改變的至少有三個系統: 一是《三台萬用正宗》《刑台法律》等比較準於《律解辯疑》的文本,不過有些地方已受到《律例附解》的影響;二是日用類書《萬書萃寶》等比較準於《律例附解》的文本,但有些地方也已經過改變;三是訟師秘本《折獄明珠》、公案小説《律條公案》等大幅度簡化《律例附解》的系統。日用類書《便覽萬寶》所收録的是修改這系統的文本,而有些地方還受到其他系統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屬於第一系統的書籍的出版者和第二系統的出版者有可能重複,例如三台館余象斗、種德堂熊氏。不過,他們出版書籍之際,往往根據書籍的性質而選擇收録不同的文本。

那選擇文本的種類以外,對於《金科一誠賦》,日用類書的編輯者是否修改文本?答案很有可能是否定的。理由是,日用類書基本上保存了原書文本的錯誤。例如,在日用類書所收的《金科一誠賦》中,以“辯疑云”之類標示出處的内容未必符合《律解辯疑》實際所刊登的内容。因爲《律解辯疑》所收録的《金科一誠賦》注和《大明律》並不完全對應,例如有的地方引用《唐律疏議》,有的地方引文出處不詳。這些内容在《律例附解》等後來出版的明代法律文獻上,爲符合時代需要而進行了改寫,但對於改寫的部分仍附加了標示出處的“辯疑(云)”。因此在後來出版的明代法律文獻上,雖然有“辯疑(云)”一類的標示,但實際上與《律解辯疑》不符的情形也存在。可見日用類書所依據的是那些後來改寫的書籍,而且在刊行時並没有對不符合《律解辯疑》的内容作相應的訂正。總之,日用類書所收的《金科一誠賦》注文標示“辯疑(云)”之類文字的地方很容易引起其内容出於《律解辯疑》的誤解,但這類文字並不是日用類書的編輯者附加的,而衹是日用類書的編輯者所依據的書籍上原已刊登的内容而已。因此日用類書上有類似出處的標示不可盡信。如上所述,日用類書的出版者很有可能得到比較正確的文本,不過從日用類書的文本看來,他們對於日用類書並没有進行校對。根據以上事由,可以認爲日用類書的本文内容衹是彙集其他書籍的内容而已,編輯者對於文本内容的干預程度相當有限。

(作者單位: 京都府立大學)

① 本稿基于日文論文《「金科一誠賦」注に見る明代日用類書の構成方法について》(《和漢語文研究》第十二号,京都府立大學國中文學會,2014年11月)而加以改善。

② 小川陽一: 《日用類書による明清小説の研究》,東京: 研文出版,1995年。

③ 酒井忠夫: 《中國日用類書史の研究》,國書刊行會,2011。

④ 吴蕙芳: 《萬寶全書: 明清時期的民間生活實録》,花木蘭文化工作坊2005年版。

⑤ 劉天振: 《明代通俗類書研究》,齊鲁書社2006年版。

⑥ 参見酒井忠夫《中國日用類書史の研究》,第261—265頁。

⑦ 目見律例·律法門的研究有尤陳俊氏《法律知識的文字傳播: 明清日用類書與社會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酒井氏在《中國日用類書史の研究》第八章《明代の日用類書》《五車拔錦》項(第103—108頁)指出,元代及明初的日用類書與《五車拔錦》(萬暦二十五年刊)以後的日用類書的不同之處是“關於律例詞訟門的門類的内容变化”。又参見酒井忠夫《增補中國善書の研究》(上)(《酒井忠夫著作集一》,國書刊行會,1995年)第二章《明末の社會と善書三 郷紳と明末の社會》(第123—236頁)。

⑧ 例如《大明律直引》《折獄指南》《明律正宗》《刑台法律》《臨民寶鏡》。又《臨民寶鏡》目録不載《金科玉律》(該書首卷刊載該題目)而詞賦各一句代爲項目名称,詳見該書。

⑨ 該書卷四上:“但賦與辯疑,並未著以姓氏,莫知所白(自?)。備爲細味,似非明代之文人之筆。觀於注、引辯疑爲解,則必非故明定律者所作可知。”(據《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第三十七册影印清康熙十五年王氏冷然重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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