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飞
摘 要 通俗来讲,正义通常是指人们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做应该做的事。不同的社会制度背景下,人们对于的正义的理解各有不同;伦理学三位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德、亚当·斯密、约翰·穆勒在论述正义时都不约而同的與社会的稳定发展相联系,总体来说,他们都认为正义是维持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一种道德品质。
关键词 正义 亚里士多德 亚当·斯密 约翰·穆勒 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D095 文献标识码:A
1亚里士多德论正义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和正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并且他用整整一卷的篇幅讲了关于正义。他在第一章就对正义的概念作了定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品质,可以让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另外,“公正集一切德性之大成”,在个人的种种德性之中,公正是最特殊的,因为它不是利己而是利他的,是与他人相关的,因此,正义可以说是所有功德的集合。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基于法律的层面,另一方面,公正是一种伦理德性。他认为伦理德性是可以通过行为来培养的。所以公正是作为一种伦理德性的公正是通过长期的践行公正行为来养成的结果。
2亚当·斯密论正义
亚当斯密的正义思想可以从个人品德和社会伦理两个视角之下来分析。在个人品德层次,亚当斯密通过将正义与另外一种品德,也就是通过将正义与仁慈的比较,来说明正义这种品德。在斯密看来,就个人道德来说,是具有层级划分的,可以分为基本美德,一般美德,崇高美德。基本美德作为公民必须具备的底线道德,要求每一个公民遵守基本美德是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在斯密看来,从个人品德视角来看, 正义是一种不伤害他人、不干涉他人利益的美德,因此,它属于基本美德。正义这种基本美德其本质是不能让我们为所欲为,做任何事都要有所限制,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但是,我们的道德水准不能仅仅停留在最基础的层次,还需要追求更高的境界。除了正义美德之外,我们还需要追求仁慈、奉献、牺牲等更高层次的美德。
亚当斯密认为,仁慈是以同情心为情感基础的人们与身俱来的一种高级美德,正义是人们基于保护自我利益而形成的一种共识,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生活秩序的保障。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正义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秩序,仁慈则优化了社会的内部结构,有效缓解了内部矛盾;正义是基石,而仁慈是正义的补充。正义和仁慈在社会法治层面一个是义务,一个是责任,从社会的政治制度层面来看,就是道德与法的关系,两者共同作用来维系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3功利主义与正义
约翰穆勒作为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他对功利主义的定义是:合乎道德的行为或者制度应当能够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的基础是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和利己主义理论。而功利主义的批判者却认为功利主义原则和正义原则是相互不容的,正义原则体现在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互冲突时,功利主义倾向于保护集体利益,因此,批判者据此认为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是相对的。约翰穆勒在吸收了边沁的部分思想之后,更进一步地发展了功利主义思想,在他的著作《功利主义》中,对于功利主义和正义之间的关系作了些许补充,并证明了二者的一致性,并且在功利主义理论的基础上,通过修正补充功利主义的理论缺陷,使功利主义更加重视个人的权益。
4结语
亚里士多德、亚当斯密、约翰穆勒三人作为伦理学史上的代表性人物,他们的思想不仅仅体现着他们的超乎常人的智慧,更代表着他们生活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状态。他们对于正义的看法有许多异同点。首先,在对正义的定义来看,亚里士多德仅仅认为正义就是做正确的事,并且赞美正义是所有德性的集合;亚当斯密更进一步,认为正义是不去侵害他人的利益,并且肯定正义是社会存在的根基;约翰穆勒对于正义的定义基本和亚当斯密一致,但是他认为正义还具有权利和平等的属性,这就在理论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正义的内容。其次,他们三人在谈论正义的时候,都是建立在考虑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上,因此不能从局部单独来看他们对正义的分析,而是要从整体去认识他们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基于他自己的城邦思想,具体的分析正义对于城邦的实现和发展的重要性,其正义理论实现的载体是城邦公民,而实现的目的和追求就是城邦的实现;在宏观角度来看,亚当斯密的正义理论也是为了探究正义对于社会存在的作用和价值,为了更具体体现正义的价值,他将正义与仁慈相对比,证明了正义是社会存在的根基,而仁慈只是锦上添花的修饰品;约翰穆勒为了调和功利主义和正义原则的矛盾,更加细致的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身上,提出了社会的发展与个人的权益实现之间的种种联系。所以说,不论是亚里士多德还是亚当斯密和约翰穆勒都肯定了正义对于社会发展的必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 (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谢宗林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3] (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