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的新要求

2018-06-05 03:09邓州市农业行政监察大队李伟敏
河南农业 2018年6期
关键词:管理条例行政许可申请人

邓州市农业行政监察大队 李伟敏

2017年6月1日,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老条例有许多变化。《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这是老条例中没有要求的内容。同时出台了五部配套法律法规。其中,《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应该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对农药经营者有新的要求。针对农药经营许可核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笔者谈点个人看法。

一、对人的要求

要知道什么是农药经营者。农药经营者包括农药进货、验货、运输、仓储和销售农药的人员。农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来完成。《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如果一个农药经营门店仅一人达到要求,无法完成相关操作。在农药经营过程中,只有一人进货、运输、仓库发货并建立进销货台账不切实际。所以,个人认为,每个农药经营门店,至少要有2个以上从业人员通过培训,达到前款所要求的条件才行。另外,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就针对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这一要求,如何证明。笔者认为,第一,从营业执照上看。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农药不允许个体经营,仅限于《农药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规定的几家单位:(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植物保护站;(三)土壤肥料站;(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六)农药生产企业;(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我们在核查中,可以通过申请人营业执照上判断申请人是否有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另外,通过工商系统可以通过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的时间判断是否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第二,我们在核查中可以从《农药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规定的几家允许经营农药的单位取得相关证明。

二、对物的要求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内容,规定得很具体,很容易界定,不再赘述。其中较为重要的是第二项:“有不少于30 m2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 m2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我们在现场核查中营业场所不少于30 m2,仓储场所不少于50 m2很容易界定。但是,要注意,大部分农药经营门店同时经营种子、化肥,并且都是农药、种子、化肥混放在一起。营业场所不少于30 m2,仓储场所不少于50 m2只是针对农药这一种商品。如果申请人同时经营农药、种子、化肥,必须把农药与其他商品有效隔离。

三、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必须符合《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要严格遵守谁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对谁作出行政许可。参考《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农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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