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吴东风
吉林大学汽车运输工程研究所 张立斌
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5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要求,为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将道路运输车辆年检和年审依法合并,以减轻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费用的负担。为此,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明确减负措施,一是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验项目应逐步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不得重复检验检测、不得重复收费;二是统一检验检测标准。鉴于全国范围内各地机动车检验检测存在的差异,文件要求各地依据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出台文件,尽管各地采取的措施有所差异,但总体把握的方向是一致的。最近,国务院又为此组织了专项督查,约谈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也专门发了情况通报,对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做了点名批评。通报指出,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必须不折不扣,下级服从上级是我党的一贯原则,令行禁止、步调一致是确保政令畅通的前提。在此,笔者针对如何正确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进行了诠释,以期引起读者的共鸣。
国务院指示精神所指的年检是对在用机动车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是《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管辖的范畴,其监管部门是各级公安交通警察机关,检测合格的车辆予以核发年检合格标志。而车辆年审是指道路运输车辆的营运资质定期审核,其中包括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审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相关标准,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1次。审验内容包括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及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或IC卡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办理变更手续。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1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1)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2)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3)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因此,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仅是道路运输车辆年审的一部分,并非全部。要想彻底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实现依法合并道路运输车辆年检和年审,就需要在“放、管、服”方面做更深的功课。
机动车检验检测已经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管理体系,遵循计量认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是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上述规定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的法律地位、责任和义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内现有的合法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均要通过计量认证评审,取得CMA认证证书,且在其能力附表中已明确注明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而且其检验检测活动所运用的技术标准也在其能力附表中有明确的标注。即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是在取得CMA认证证书后,依照相关技术标准实施检验检测的第三方机构。
在“三检合一”新政策出台之前,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包括了环保尾气检测项目,后来将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分离出来,分别隶属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管辖,各自出具检验报告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随着“放、管、服”落实的推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尾气检测不再分别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但检验报告仍然是分开的。在检验检测实际运作中,并没有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环保尾气检测业务分设而称之为二次上线检测,一律视为一次上线检测。这种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三检合一”的推广实施,是对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和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三家各自为政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合,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次整合。整合后的机动车检测机构经相关部门资质认定,可同时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和环保尾气检测的业务。众所周知,原来各自为政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执行的并非是同一个技术标准,所服务的对象也有所差异。“三检合一”的实施,虽然给营运车辆的检验检测带来了方便,但对检测机构却是一种考验,因为“三检合一”不仅仅是检测机构检测系统的合并,检测机构现有的设施、设备也需要升级换代,检验检测场地也需要重新规划和改造。
“三检合一”首先要解决的是执行非同一技术标准问题。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是《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16)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GB 18565—2016是评价车辆的动力性、经济性、舒适性、安全性、可靠性的检验方法;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标准是《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它是评价车辆安全性、可靠性的检验方法。GB 21861—2014不包括动力性、经济性和舒适性的考核指标。关于上述这些问题的改进方案,笔者在最近公布的GB 21861—XXXX修订稿征求意见的编制说明中已经做了明确的阐述。
“三检合一”的实施,是否包括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审验,这是基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们非常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执法部门应严格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规定,危险品运输车辆使用年限达到60个月时,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的有效期为6个月(即每年需要进行2次技术等级评定)。按照三部委文件规定,道路运输车辆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时,每年进行2次检验。如果危险品运输车辆按照这个规范性文件执行,一台使用了67个月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因没有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假如出现特大事故,造成了超过30人的死亡,国务院来调查处理事故,将如何确定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因此,关于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检验周期问题,应予以明确,确有需要应启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的修订程序。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相关条款没有修订前,只能按照现行有效规章执行。
国务院为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减负,提出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检测结果应当互认。但在实际运作中,已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审验合格的车,再上综合性能检测线检测时,综合性能检验单方面采信该车GB 21861—2014安检相关检测项目,用其替代GB 18565—2016的检测结果,这种做法违反了计量认证准则,是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悖的,也曲解了国务院减轻道路运输车辆负担、依法合并检验检测的规定。GB 21861—2014和GB 18565—2016都是国家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也都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实施中是不可以违背现行的技术标准的,任意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都是违规的。
“三检合一”实施后还需面临一个问题,整合后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大部分仍然保留着原有的检测线,有的甚至增加了一条检测线,车辆检测时要通过二条检测线才能完成全部检测项目,这样就会出现项目重复检验的问题。再就是,检测机构的环保尾气检测线必须是独立工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综合性能检验后再上环保尾气线检测,不应认定就是“二次上线”。因此,笔者认为,涉及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技术等级评定相同的检验项目不再重复检验,只要不重复检验和重复收费即为“一次上线”。
关于“一次上线、一次检验”问题,对同时具备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和环保尾气检测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一般只需通过修改计算机检测控制软件就能解决。在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报告时,在备注栏里注明凡是涉及到与GB 21861相同的项目执行的是GB 21861—2014,其检验结果数据与安全技术检验数据相同,环保尾气检测执行的标准同时也在备注中加以说明。这样备注的目的是重复的项目不再重复检验和重复收费。在出具综合性能检验检测报告时,除GB 21861—2014和环保尾气检测执行的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检验项目,GB 18565—2016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应遗漏。否则就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问题,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悖的,在计量认证评审、监督检查及国家飞行检查时也是无法回避的违规项。这些问题在具体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时应该通盘考虑,不可顾此失彼,更不可偏废,既要做到合规合法,又要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管理规定。
不同用途的车辆在设计之初就存在技术、结构方面的差异,车辆在实际使用中的运行工况随着时间的增长也会存在差异。因此,应科学设定不同使用性质车辆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和检验评价指标,因为车辆的技术状况变化与车辆的载重、行驶里程、路况及大负荷运行等是直接相关的。所以非营运车辆和营运车辆应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类型车辆的分类管理、分类检验检测。
笔者认为,机动车检验检测的侧重点应是危险品运输车辆、大型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和总质量大于12 000 kg的重型载货汽车,因为这类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很大。因此,这类车辆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应与其他普通车辆有所差异,在检验检测指标上应更加严格。城市出租车辆、公共客运车辆因使用性质关系,按危险品运输车辆、大型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等车辆的检验检测周期和检测项目检测无可厚非。但国内为数众多的家用轿车,其使用频率远不及上述营运车辆。笔者做过调研,非营运的家用轿车实际使用率普遍偏低,每年平均行驶累计里程不到1万km的占了相当比例;而营运车每个月的行驶累计里程超过1万km的比比皆是。因此,非营运车辆的检验检测与营运车辆的检验检测混为一谈也是不科学的。
机动车检验检测的法规和标准未按车辆类别划分,这在制订之初符合于当时的社会现状,但随着汽车制造技术的发展和汽车使用领域的越来越广泛,且重型载货汽车与轿车的吨位差距也越来越大,早期制订的检验检测法规和标准,已不再适应现有各类车辆运行的技术状况和车辆使用性质分类的蜕变。就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而言,营运车辆正常的行驶里程总数是非营运车辆的数倍甚至10倍以上,营运车辆的技术状态变化也是非营运车辆无法相比的,而机动车定期检验检测是为确保车辆的安全技术状态,不是单纯为了检验和年审。因此,机动车检验检测的法规和标准改进应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发展。
在对GB 18565—2016及GB 21861—2014检测方法分析的基础上,车辆上线检测时要同时完成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的所有检测项目,并分别出具两份检测报告,需要对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的项目进行检测流程调整。
5.1 灯光检验
GB 18565—2016中规范性引用了GB 7258(未注日期)的相关条款,因此,综合性能检测的灯光检测项目及相应检测方法可参照最新版GB 7258—2017相关条款。
5.2 制动检验
制动性能检验的评价包括车轮阻滞力、单轴制动力和左右轮制动力平衡、整车制动力、驻车制动力等项目。目前综合性能检测执行的标准是GB 18565—2016,安全技术检验执行的标准是GB 21861—2014,检测方法及评价方法也有一定的区别。
(1)GB 18565—2016要求对车轮阻滞力进行评价,GB 21861—2014没有对车轮阻滞力做出评价。
(2)对于三轴及以上载货车辆,GB 21861—2014要求中间轴需要做加载制动检测,GB 18565—2016则没有采用这个检测方法。
(3)GB 18565—2016和GB 21861在单轴制动力和左右轮制动力平衡、整车制动力、驻车制动力检测参数方面,针对两轴、三轴及以上车辆的检测方法没有区别,评价标准也是一致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使用现行有效标准,而GB 18565—2016和GB 21861—2014都是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检测机构可通过技术手段,在检测软件内实现机动车综合性能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测数据共享,并能分别打印出机动车综合性能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报告(笔者建议整合的项目)。如已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审验合格的车,再上综合性能检测线检测时,只需按(图1)对安全技术检验未检测的项目进行检测或追加检测(货车)即可。
图1 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综合性能检验流程
5.3 侧滑检验
对于双转向桥汽车,按GB 18565标准,检测参数为第1转向桥和第2转向桥的轮胎侧滑量,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GB 21861的检测参数仅为第1转向桥的侧滑参数,并没有对第2转向桥的侧滑进行检验。
5.4 底盘检查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参照GB 21861—2014检查方法执行。
5.5 喇叭声级
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
5.6 车速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相同。
5.7 底盘输出功率及油耗
属于车辆动力学、燃料经济性检验项目,考核的是车辆运输效率,属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项目。
5.8 悬架效率
属于舒适性检验,是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项目。
汽车检验检测分类管理,这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实施,而我国现执行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法规和标准,大部分还是上个世纪制订的,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现执行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法规和标准进行修改,已经成了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工作任务。
道路运输是国家经济建设的基础,更是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而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及相关辅助工作,是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和道路运输效率的保障。随着机动车检验检测“三检合一”的实施,由公安、运管、环保三家组成一个联合监控审核平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整合,不仅节约了网络资源,还解决了一次上线,重复检验,多收费或重复收费等问题。
落实国务院减轻道路运输物流业载货汽车的负担,应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工作推进做到严谨有序。对汽车检验检测的分类管理,既可以有效控制重点车辆的技术状态,又可确保车辆检验工作有的放矢,同时也能起到节能减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