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形成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已经是当今社会甚为普遍的两种表现两性关系的现象,同时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也是两个非常类似的法律概念,两者同属于非法律婚姻形式,称谓上的混淆以及地位上的相似性使两者常常称谓彼此的替代词。本文主要从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相同之处以及两者的基本法律概念、关系的解除和子女、财产的分割以及我国法律对二者的态度四个方面对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二者作出简单的辨析。
【关键词】事实婚姻;非婚同居;重婚同居
一、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相同点
首先,两者都属于未婚同居的情形。这里所说的“未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因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加以确认,从而没有得到国家法律上的认可的一种两性同居状态。其次,当事人双方都有共同居住的合意以及行为。再次,要指出的是,在孩子的权利和抚养问题上,两者是没什么区别的,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任何人不得歧视。就算男女双方关系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则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子女之间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法律基本概念的区别
在定义上来看,两者的基本概念不同。事实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非法同居亦为非婚同居。另一种是重婚同居。我们的法律对同居关系的界定是“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自愿、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社会关系”。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就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在特征上,事实婚姻有主观目的性、客观事实性、实质符合性、形式欠缺性、关系公示性、时间限定性的特征。未婚同居的特征有:第一,当事人双方为异性,也就是说同居只产生在男女之间。第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第三,这里的居住为“有性居住”。第四,这种关系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公开性、自愿性。另外,在构成要件上,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无此要求。
三、两种关系的解除以及子女、财产的分割
(一)事实婚姻的解除
目前,事实婚姻的解除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如果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不够重视,不够尊重,就导致有条件登记,也不愿意去登记。所以,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不应该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要登记程序还有什么用?有鉴于此,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也就应当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记的人,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事实婚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有争议的,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
我国人民法院不受理非法同居关系中的人身关系争议,仅受理财产关系争议。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三)子女、财产的分割
在身份关系存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子女及所得财产的认定,当事人双方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问题等方面,也会使两者面对不同的处理结果。
在子女身份方面,事实婚姻中的双方子女以婚生子女看待,而非法同居中双方的子女却是非婚生子女。对于遗产继承和扶养请求权,事实婚姻享有不法律婚姻同等的权利和效力。相反非法同居关系这方面的权利在法律中并没有确切的规定。因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法律对此类非法同居身份关系不予承认,一般情况下也就不享有它带来的遗产继承权和扶养请求权。但也有除外情况,如当事人有约定。另外,以下情况亦可取得继承权:第一,遗嘱继承;第二,对死者生前尽扶养义务;第三,无其他继承人。
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目前采取相对承认主义的方式进行确认,而对于非法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双方身份关系一直以为法律都是采取不承认的态度对待。在财产关系方面,法律仅贵的定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财产的处理。但该规定仅是对事实婚姻的同居者财产关系的处理,未涉及事实婚姻以外的非法同居者的财产关系。按照一般的司法实践,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有同居前约定协议的按照合法的约定条件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包括双方各自继承和反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四、我国关于二者的法律规定的探讨
(一)事实婚姻的效力类型
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无论广义或狭义上的事实婚姻都是存在的。各国法律依据本国的文化传统和具体国情,对此采取的处理原则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承认主义,即法律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予以承认。法律要求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是,当事人的结婚能力、结婚目的、同居事实以及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英美的普通法婚姻即是如此,其与具备了形式要件的法律婚有同等的效力。第二类是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任何形式的事实婚姻。法律对结婚形式要件的规定十分严格,不具备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现行的日本法律即是如此,结婚如不申报登记,男女双方当事人不产生妻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类是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了有效条件,对条件具备的事实婚姻法律予以承认。条件包括法定的同居年限、法院的确认以及补办法定手续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大多如此规定,例如德国同居婚,具备了条件的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有同等的效力。
(二)我国有关同居关系的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与非婚同居关系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于意见》,除此还有一些对具体案件审判的司法解释和计划生育相关的规定,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法律不保护也不禁止,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非婚同居势必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在对法院案例进行检索总结后发现,非婚同居相关的案由主要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子女抚养问题、同居财产权属协议的效力、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财产分割、解除同居关系能否要求精神赔偿、分手赔偿协议的效力以及因同居中流产、堕胎等对女方造成的损害求偿等。
事实婚姻随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已经成为过去,然而同居关系却因为人们观念的改发而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充分掌握并理解何为同居关系及同居关系的界定等问题,才能较好地把握此类案件的审理,促进司法公正、公平。
参考文献:
[1]栗敬云.事实婚姻法律制度重构[D].广州:广东财经大学,2017
[2]刘天爽.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5
[3]张宇环.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3
作者简介:
谭明凤(1998.7.15-),女,汉族,籍贯山东省青岛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