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监管的理由与策略

2018-06-04 11:11桑婉盈
商情 2018年13期
关键词:网络金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

桑婉盈

【摘要】从1992年开始,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模式确立之后,一段时间内保证了金融行业高速稳定的发展态势,也极大程度的降低了金融业的风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现其对于风险的化解作用是一把双刃剑,在分散风险的同时,也导致了新理由的出现,随着金融创新与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理由更加突出。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 网络金融

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理由

1.我国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对于逐渐向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监管难以发挥作用。自允许券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相应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以来,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随着各金融机构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和品种创新,进行业务相互融合和渗透,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

2.我国人世后逐渐降低金融机构的门槛,外资机构在进入我国的同时,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随之提高,即使我国利用限制性保护条款,这些机构也会绕过管制,采取混业经营措施,因此不仅对我国的金融机构带来冲击和挑战,对金融监管机构也会带来监管难题。

3.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及灵活多变的经营手段对监管政策具有更大的规避性,因此也使得我们的监管成本不断提高。

对于混业经营而言,目前我们实行的分业监管优势比较突出——有利于分散风险。但随之而来的却是金融创新和网络金融给现有监管体系提出了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理由,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理由更加突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发展趋势

1.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向于混业监管模式。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标志着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公布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指出三家监管机构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

2.法律制度上逐渐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由于各国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上的差异,不同地区的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具有自己地区风格的监管模式,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英国的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法律、规章为依据,采取行业自律形式,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这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3.内部制约与行业自律成为加强金融监管的两柄利刃。发达国家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在常规机构外会设立一个独立于普通部门、具有独立监管职能的内部审计机构。金融风暴之后,以美国花旗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引发了世界性的金融海啸,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制约理由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

4.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由此带来的风险也就不仅仅是一个国家要面对的挑战,所以金融机构的国际化合作势必带来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三、针对目前监管存在理由的策略

1.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上,成立一家衔接三家监管机构的部门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理由,定期磋商,及时交流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职责,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理由。

2.尽快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目前的法律对于弥补金融监管上的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还略显不足。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理由,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理由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改粗放式监管为精细化监管。在目前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4.调动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发挥其自律作用。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行业协会对于金融监管的重要作用。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目前的金融行业协会组织机构不算健全,应发挥的作用也微乎其微,应该调动行业工会在行业监管自律中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5.重視金融监管中的国际合作。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积极参与包括区域合作在内的各层面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完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并对照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则。总之,应当逐步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唐·M·钱斯(Don.M.Chanc).衍生金融工具与风险管理.中信出版社,2006.

[2]乔治·H·汉普尔.银行管理——教程与案例(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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