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 蕾 唐圣钧
据统计,深圳市2016年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已达到1200万吨,将近生活垃圾产生量的2倍,成为全市除工程弃土以外产生量最高的固体废物。此外,建筑废弃物中约70%的量来源于城市更新项目,因此,其产生量的空间分布与城市更新项目的空间位置紧密相关。
综合文献调研和实地考察经验,按照处理地点固定与否,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处理模式可分为固定场站式处理和移动式现场利用。本文通过对建筑废弃物移动式现场利用模式的基本特点及典型成功案例分析,并与固定场站式模式进行对比,基于低碳环保及土地集约利用的视角探讨其在深圳市的适用性,以期为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提出新的思路,从而能够为正处于或即将进入城市更新大时代的城市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提供借鉴。
根据深圳市环保部门和城管部门的统计,深圳市2016年产生建筑废弃物的总量约达1200万吨,占该年度全市固体废弃物产生总量的16%以上,是除工程弃土以外全市产生量最高的城市垃圾。值得说明的是,由于建筑废弃物未像生活垃圾一样建立严格的管理和计量系统,因此关于建筑废弃物历年的统计数据均为大致估算结果而非精准计量。根据对深圳市的实际调研,建筑废弃物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城市更新改造、道路改造、建筑物新建及房屋装修工程。其中,城市更新改造工程是建筑废弃物产生的主要来源,2016年其产生建筑废弃物的量已占比总量的75%以上。因此,深圳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的空间分布与城市更新项目的规模和空间位置息息相关。
目前,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的排放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运往综合利用设施加工成再生建材;二是运往余泥渣土受纳场与工程弃土一同填埋;三是运往珠海、东莞、惠州等地填海或填埋处理。其中,对于第一种方式目前深圳市已建成投产了5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即南山区塘朗山综合利用厂、龙岗区坪地综合利用厂与平湖综合利用厂、宝安区福永综合利用厂及华全环保移动式处理厂,合计处理能力520万吨/年。深圳市在建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共有两座,分别为龙华区的部九窝综合利用厂和南山区的新屋围综合利用厂,合计处理能力为200万吨/年(部九窝项目因特殊原因已被暂停)。其具体分布如图所示。
深圳市已建和在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
经供需平衡分析,深圳市目前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负荷能力难以承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的需求量。据估算,2016年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仅为36.3%,对于作为全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城市”来说,资源化利用率明显偏低,此外,建筑废弃物严重依赖于市内填埋或外运填埋,浪费土地资源,无益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从深圳市发展定位的角度来看,急需显著提高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
目前深圳市土地十分紧缺,从提高土地利用价值的角度,建设经济效益低下、邻避效应影响严重的建筑废弃物处理设施基本上无地可用。此外,深圳市已进入城市更新大时代,处于高度开发时期,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因此,为解决设施建设用地与土地供应不足的矛盾和再生建材供需不平衡的问题,有必要探索出一种既能实现由城市更新项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以再生建材的方式有效回归于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活动,又能缓解设施建设用地与土地供应不足矛盾的建筑废弃物高效综合利用的模式。
移动式现场利用模式是指配备可移动的筛分、破碎及再生建材产品等设备,在拆除现场将建筑废弃物有效转化为可用于再生建材生产的初级材料,如再生骨料、机制砂、石粉等,即在现场实现“房屋拆除+资源化处理”一体化。这种模式是随着城市更新、旧村改造项目兴起的,已在北京、吉林、昆明、杭州、郑州、深圳等城市有了成功应用。
传统的固定场站综合利用模式是将拆除现场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至配备有完整生产线的固定式厂房内,根据需求和不同的技术路线生产多样化再生建材产品,由于起源较早,目前已发展相对成熟。相对于这种模式,移动式现场利用在用地条件、工艺技术、产品类型、环境影响及交通需求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通过对比总结分析如表中所示。
移动式综合利用技术将生产基地由城区外变更至城区内,同时也减少了工程项目建筑材料的运输活动,能实现社会、经济和环保的三重收益。移动式现场利用模式虽然具有无需固定处理场所、不需要大规模运输、对道路交通影响小等优点,但也存在生产周期受限、生产场地面积受限、易遭致居民投诉等特点,且仅适用于面积较大的城市更新项目。应用范围受限,因此不可大程度依赖。但传统的固定式场站处理具有产品类型丰富、原料与产品暂存空间大、生产周期灵活、市场适应性好、二次污染控制更具有保障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道路运输污染风险、增加额外运输成本和产品运输成本、需要单独且永久的建设用地等特点。需要将移动式现场利用模式作为补充。鉴于此,确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理模式以固定式场站为主,移动式现场综合利用为辅,建议固定式场站的企业同步配备移动式现场处理设备,在服务范围内具有较大规模(大于1.5公顷)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时必须采用移动式现场处理设备进行现场处理。
建筑废弃物处理模式对比分析表
建筑废弃物就地综合利用模式的用地需求根据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和总的拆除建筑规模的不同会有一定变化,但基本可保持在1000~5000平方米的范围之内。
当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较小(小于5000平方米)且总的拆除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时,就地综合利用模式的用地需求可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且可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灵活变动场址。
当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适中(5000~20000平方米)且总的拆除建筑面积在10000~30000平方米时,就地综合利用模式的用地需求可控制在1000~2000平方米。
当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较大(大于20000平方米)或总的拆除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时,就地综合利用模式的用地需求可控制在2000~5000平方米。
(1)建筑废弃物就地综合利用工作会产生一定的扬尘,因此应确保选址适当远离周边居民点,并在生产过程中持续保持喷水,避免造成周边地区尘土飞扬。
(2)建筑废弃物就地综合利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噪音,主要来源于破碎设备,因此应采用低噪音设备、加强消音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影响周边市民的工作生活。正常情况下,建筑废弃物就地综合利用施工活动的噪声不会超过建筑物拆除活动产生的噪声。
(3)设立方便的大型车辆交通出入口,同时设立清晰、醒目的再生骨料销售指引标识,方便周边工程到建筑废弃物就地综合利用场地内购买再生骨料或其他再生建材。
(4)建筑物拆除活动中还应提高对建筑废弃物的分类管理认识,提前将门窗、马桶、家具、电器等成分单独拆除、移除或搬走,避免混入建筑废弃物后难以分离影响再生建材的品质。
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平面及临时设施进行合理布局,实施封闭式管理。移动式现场处理平面布局的主要原则包括:
(1)集约型用地,尽量减少设施设备用地,使平面布置紧凑合理,尽量不干扰正常的建筑拆除过程。
(2)科学规划运输方案,既减少运输费用,又保证运输方便通畅,产品能够及时快速外运。
(3)拆除区域的划分和设备场地的确定,应符合施工流程要求,尽量减少专业工种和各工程之间的干扰。
(4)充分利用各种现场施工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设施为现场综合利用服务,降低临时设施的费用。
(5)各种生产生活设施应便于工人的生产生活;满足安全防火、劳动保护的要求。许多规模较大的建筑拆除项目,其拆除工期往往很长。随着工程的进展,施工现场的面貌将不断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应按不同阶段分别设置不同的施工总平面布局,或者根据工地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施工总平面图进行调整和修正,以便符合不同时期的需要,充分发挥移动式处理设备灵活机动的优势。
此外,移动式现场处理往往周边居民点较多,对噪声、扬尘等环境影响因素十分敏感。因此,移动式现场处理在实际应用中,不仅要按照布局原则合理规划,保障卫生防护距离的最低要求,更需要建立全面科学的现场管理制度,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六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1)为了保持工地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每天安排专人清理打扫现场的基于拆除重建项目的道路,保持整洁有序的场地,在现场处理期间所产生的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清离现场。
(2)产品不宜长时间堆积场内,应积极寻求销路,及时外运。
(3)在车辆进出现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车轮胎池,以保证泥浆不随车辆污染周边环境和市政道路。
(4)对雨季现场排水系统采取日常维修措施;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5)成立现场排水系统日常维修班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清除排水沟以及沉淀池中积存物,确保排水沟畅通。
(6)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处理过程中的扬尘,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机械,应采取减振降噪等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同时严格控制作业时间。
建筑废弃物移动式现场利用模式目前虽然在深圳市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行业规范条件及相关管理办法,行业门槛较低,导致很多综合利用企业仅需配置一台移动式设备就可申请建筑废弃物就地综合利用工作,但实际并未实现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因此,建议政府应该建立市场经济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运行的秩序和规范,推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准入机制,提高整个行业标准,避免社会资本逐利性地涌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使市场出现无序竞争、价格混乱、处理水平低、环境污染大等现象,最终导致整个行业不能健康发展。
此外,建议政府在鼓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创新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应建立一套对综合利用企业严格管理的体制,一旦出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收运过程中泄露甚至故意倾倒等问题,要对其进行严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