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升达 袁成进 严小东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禽养殖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动物产品大量进入消费市场,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该文对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的起因、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并提出防控对策。
关键词:动物产品,药物残留,防控对策
中图分类号 S8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8)09-0139-02
近年来,由兽药残留超标引起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现已成为畜牧业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国内发生的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一系列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仅给人们的肉、蛋、奶消费带来心理阴影,也给我国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带来了直接的影响。当前,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动物源性食品与人类自身健康安全之间的密切联系,因此,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高度重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深入调查引起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的源头,认清其危害,并采取切实可行监管措施,加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从源头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让消费者买到放心肉[1]。
1 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的原因
1.1 养殖场主违法用药 个别畜禽养殖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违禁药使用屡禁不止,在养殖过程中使用农业部明令禁止的药品或化学品。一些畜禽养殖场在治疗疾病时不按照兽医规定的用量给药,超量使用兽药,个别畜禽养殖场甚至长期在饲料中添加兽药作为保健品;有的甚至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畜禽出栏前不按要求执行休药期制度,休药期时间不足,造成出售的动物产品存在兽药残留。
1.2 兽药企业生产的药品含量达不到标准 兽药在预防畜禽疾病、提高饲料利用率和促进畜禽健康生长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个别兽药企业生产的药品含量达不到标准,达不到治疗畜禽疾病的效果,养殖户不得不加大剂量,造成了病原微生物产生的耐药性越来越强,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药物残留,危及动物产品的安全。
1.3 动物疾病越来越复杂 由于长期在畜禽养殖生产过程中滥用兽药,造成病原微生物毒株的不断变异,出现新的疾病,使动物疫情病变复杂,而养殖业主在新病的防治药物还没有研究生产出来前就滥用兽药进行防治,致使危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变得越来越复杂。
1.4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难度大 由于个别养殖业主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认识不足,没有引起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深层次问题的重视,对畜产品安全意识不够,加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投入不足,源头监管点多面广,各环节监管部门相互间也不够协调,监管工作难度较大,往往达不到理想的监管效果。
1.5 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不健全 各地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手段和条件难以满足畜牧业生产链条长、环节多等现实问题,动物产品安全检测设备和技术落后,目前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4级动物产品监测体系整合建设推进困难很大,各地普遍存在重视农作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动物產品监测体系很少。
2 危害
2.1 严重威胁人类的健康和生命 在畜禽饲养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兽药可有效防治畜禽疾病,并促进畜禽健康生长,而兽物使用不当,滥用药物或违法使用违禁药品,以及没有按规定执行休药制度,都会在动物产品中残留药物,消费者食用后,就会引发各种疾病,严重威胁人类的健康和生命[2]。如违法使用“瘦肉精”,致使其残留积聚在动物体内,消费者食到体内后,可引起心脏异常等症状,甚至导致死亡[1]。此外,霉烂变质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中含有的黄曲霉毒素,饲喂畜禽后,可在动物体内残留,消费者长期食用有超标药物残留的动物产品,就有诱发癌症的可能。
2.2 动物体内的细菌耐药性增加 养殖环节长期在畜禽日粮中添加药物作保健品,使动物机体长期与药物接触,耐药菌类不断增多,耐药性也会不断增强,使抗生素疗效减弱,甚至失去疗效,迫使兽医加大用药剂量,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从而使得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抗生素残留量不断增加,进而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并且降低药物的市场寿命[2]。
2.3 浪费药品资源,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养殖环节不规范用药、滥用兽药或在畜禽日粮中添加超标重金属元素,一方面浪费兽药资源,增加养殖成本;另一方面兽药过多残留在动物机体,会对人畜产生毒害,并污染水源、土壤等生态系统,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危害,从而危害公共卫生[1]。
3 防控对策
3.1 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动物产品安全意识 为全面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通过标语、横幅、专栏等多种宣传途经,向群众宣传保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积极向社会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的清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全民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意识。
3.2 加大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源头监管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风险防范工作,大力开展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并加大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宰前宰后检疫。实行日常监管与重点抽检相结合,不断强化监管监测措施,通过联合执法,认真履行执法职能,对生产、消售、运输、屠宰等各个环节实施全面监管。重点要强化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切实开展兽药残留的检测与调查,加大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确保源头监管不留死角和空白。
3.3 建立健全各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要加快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4级动物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力度,并按照需要对检验检测体系进行规划建设,合理布局,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县(市、区)、乡(镇)两级动物产品监测检验能力建设,为动物产品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各地要理清监管思路,找准主要问题,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3.4 扩大监测范围,确保真实客观地反映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目前,国内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受到经费投入的影响,农业部、自治区下达任务多,被动检测的任务和种类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少,农业部、自治区开展的监测多,市、县(市、区)、乡镇及养殖场开展的监测少,导致监测信息的滞后。因此,要探索建立健全一套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及养殖场监测各有重点、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增加经费投入,扩大产品监测范围,通过增加产品的监测数量和频次,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控,动态地反映动物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实际[3]。
3.5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科学应对处置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各地要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长效培训机制,提高畜禽养殖人员及一线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技能,不断稳定和巩固检验检测的技术力量,建立检验检测专家队伍,组织人员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学习、培训,着力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规范执法行为,通过学习交流,打造一支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经验的人才队伍[3]。
参考文献
[1]孔丽娟,张冬艳.浅谈畜产品药物残留与防控措施[J].当代畜牧,2013(32):47~48.
[2]扎依旦,阿布力孜.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问题及避免耐药性的措施[J].新疆畜牧业,2012(06):41~42.
[3]陈敏艳,王香敏,朱弘,等.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危害现状与分析[J].动物医学进展,2012,33(09):109~112. (责编:王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