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彩英 韩斌全
摘 要:明清晋商巨贾并不是独立发展起来的社会存在实体,而是依附明清帝国国家机器生存的商政或政商勾连一体的政治性经济怪物。晋商好儒,但“好儒”的功利目的是显而易见的;由于“义”与“利”之间存在必然冲突,明清商人所宣扬的“以义制利”并不具有普适价值,事实上他们也没有普遍践行和遵行始终。晋商“商政勾连”违法、“亦商亦官”违制(礼制),是毋庸置疑的;而晋商“助清灭明”恶劣行径更是在根本上冲决了儒家伦理之底线。“儒商”看似高尚的标签,其实“儒”正是明清商业大亨得以与“政”勾连的“共同文化”基础。“儒商”实为愿与官场勾连之明清商人的总概括。此外,“好儒”之晋商常常僭越礼制,崇拜和迷恋儒“士”之奢靡的心态暴露无遗。明清晋商的可敬之处是所谓“诚信”,然而他们对于相关方的“诚信”因“人”而异,呈现出的是因“时”便宜、善恶不分、亦善亦恶的多重“选择性”面相。
关键词:商政勾连;儒商;儒家伦理;以义制利;诚信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8)01-0076-09
学术界讨论晋商衰落原因的文献很多,切入点各不相同。其中,有不少学者认为,晋商衰落的原因是由于“政商不分”或者“商政一体”造成的。例如,刘宝宏和卢昌崇认为:“明清晋商始终靠结托封建政府并为之服务而兴盛,当封建政府走向衰亡时,晋商也必然祸及自身。”[1]无疑,“政商不分”或者“商政一体”是造成晋商衰落的原因之一,甚至是最为基本、最为直接的原因。但问题在于,习孔孟之道“以义制利”的“儒商”,为什么会干出“官商勾结”相互利益输送的卑劣勾当?毕竟,利益输送、贿赂官员或商政一体利益均沾,在今天看来是违法的,在明清也是不合法的。那么导致晋商谙习且热衷“商政勾连”这种致使自身“兴也勃焉,亡也忽焉”经商之“道”的文化秉性或文化基因是什么?这是我们不得不究问的根本性问题。
一、晋商崛起和消亡的原因
正如赵荣达和郭玉兰指出的:历史上,“晋商是以诚信、勤劳、节俭而著称的,应当说这也是晋商前期顺利发展的根本原因,但是,晋商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却渐渐地发现了一条谋取暴利、快速发展的捷径——拥有特权。晋商对于特权事实上经历了一个由偶然、无意地享受到自觉、刻意追求的过程”[2]。完珉指出,“执五百年商界牛耳的晋商,与明清的政权难分难解。”“翻检晋商各大家族历史,越到王朝后期,朝纲混乱纲纪废弛,就越可见政商互结、官企不分”。[3]总体而言,历史上的三晋普通商人“诚信、勤劳、节俭”是其本质特征和生存法宝;而三晋商人中的所谓“晋商”巨贾却是以商政勾连方式获得特许经营从而攫取巨额利润崛起的。张华强指出:“明朝时他们通过为政府运输军粮获取‘盐引,曾经垄断了巨大的商业资源;由于在明清交战期间建立的良好关系,晋商又受到了清统治者的礼遇,被奉为‘御用皇商,最终修炼成为主宰大清经济命脉的‘天下第一商帮。”[4]
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重农抑商”基本国策,直至“晚清之际,对商业的性质与商人角色的认识仍未有根本性的变化。轻商之风气实际上仍存在于中国社会之中”[5]。处于“重农抑商”的封建时代,面对严格管控,私商要想获得生存和发展空间,不但在经营货物范围上,而且在经营区域——包括地方辖区和边境国际贸易——上都须获得官府许可或默许,阿谀贿买官家无疑是便宜之径;而明清帝国或因战争或因天灾财政匮乏及物资转运难以为继时,倚重商帮雄厚财力和无处不达的转运能力,也是不可为而为之的现实选择,更何况官僚可从中获取巨额不法利益。因此,明清时期的“商政勾连”在主动性意义上是双向的。“晋商从开中法起登上商界舞台,由此形成不同寻常的官商关系。而他们结交官吏、谋取利益的过程就是寻租的过程。”而商政“双方互动合作从而形成的長期合作关系就是政府与盐商的设租-寻租关系”[6]。显而易见,这种“寻租”是双向的。谋取不当利益的封建商人总是在单向利用官方与官商双向利用中交替前行。
张正明指出:“封建社会的商人大多与封建政府有着特殊关系,而山西商人尤为突出。”[7]在大清帝国如日中天之际,晋商可谓如鱼得水,资本和经营规模迅速扩张。进而商政通吃,使得晋系商帮盖过了其他所有商帮——包括徽商。“以山西票号来说,他们不但从经济上帮助穷儒寒士入都应试和走马上任,而且还施尽手段结交在任的王公大臣。最著名者,如蔚盛长交好庆亲王,百川通交好张之洞,协同庆交好董福祥,志成信交好粤海关监督某氏等等,可谓是‘一个成功的票号背后总有一位大官员。”[2]到太平天国后期,“晋商票号的掌柜们越来越热衷于结交清廷的王公大臣、各地的封疆大吏,与其称兄道弟,关系非同寻常。晋商后期喜欢通过捐输买官,他们买官不是为了做官,而是为了以官商身份更好地获取经营上的特权地位”[3]。依附官府、依附官员乃至亦商亦官双重身份是晋商生存与发展的实用主义选择。也如冯筱才指出的:“与历朝政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采取一些保护商人的政策相似,晚清政府推行其重商政策之目的在于使国家强大。商人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而已。”[5]在清王朝不思改革进取以及因外患内忧等原因走向衰落之际,倚重商人巨贾似乎成为他们的必然选择。“晚清政府对商业的重视首先是源于财政上的需要”,“经鸦片战争及太平天国之役,政府愈来愈面临严重的财政困难。从中央到地方,商税成为解决难题的重要途径。国家经济基础,开始由农业转向工商,政府亦增加了对商人的仰赖”[5]。
然而,清朝末期,“晋商票号和清王朝之间的联系越来越打成了解不开的死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辛丑条约》赔偿白银四亿五千万两,仍然由晋商票号汇解,这是一笔难得的大生意,晋商票号从此进入了发展的极盛时期(1902~1906)。几年后,辛亥革命爆发,晋商票号就和气数已尽的清王朝在相互搀扶下同归于尽了”[3]。刘可为指出:“与封建政府联系过紧,脱离了商品经济的土壤,使山西票号成了满清王朝的殉葬品。”[8]其实,明清晋商的崛起和山西票号的创立和发展,本来就是以“商政勾连”为其根基的。“商政勾连”基础一旦崩塌,其商业大厦倾覆就成为历史必然。张华强明确指出:“作为一个称雄数百年的商帮,晋商在清王朝灭亡后不久而衰落,与他们把自己的商业经营和政治思维完全捆绑在一起不无关系。”[4]赵荣达和郭玉兰说,晋商票号商人“经济上精明、政治上糊涂”[3]。其实,清末晋商并非“政治上糊涂”,而是骨子里的依附心理、商政勾连经营之道在作祟,他们心理明白,清王朝倒塌之时就是他们商业帝国坍塌之时。在八国联军攻陷北京之际,慈禧南下逃亡之途,晋商不惜巨资资助“老佛爷”这位大债主的逃亡之旅。对此,有些文学影视作品非常推崇晋商这一获得巨大商机的“智慧”或曰“机谋”。然而,在笔者看来,这只不过是晋商为挽回损失、挽救命运的一场豪赌。
晋商巨贾在经营思想中充斥着政治考量,充斥着利用官方权力最大限度牟利的商业计谋。直至大清王朝覆灭,整个中国社会的“士农工商”这一封建等级观念和基本制度依旧。晋商巨贾虽然“风光”,但并未真正改变其末等的社会等级地位。官方有违封建等级制度的政商勾连行径,无论是腐败官僚为谋不当利益而与商人勾肩搭背,还是封建官僚甚至朝廷为维护政治统治而屈尊与商人勾连结盟,都只是(官员)获取非法利益和(官府)获取经济支撑的权宜之计。因此,明清晋商巨贾并不是独立发展起来的社会存在实体,而是依附明清帝国国家机器生存的商政或政商勾连一体的政治性经济怪物。“皮之不存,毛将安傅。”(《左传·僖公十四年》)似乎,民国开启,封建商人跟不上社会制度的巨大变迁,跟不上经济制度转型的步伐。其实不然,民国已降,依靠自身商品、服务和信誉生存发展的小商小贩依然生意兴隆,甚至获得巨大发展——民国民族资本家的崛起大多如此。当然,革命不彻底的不伦不类的民国,还滋生出了“四大家族”这一新型的商政勾连怪胎!
从现象上看,或者从直接原因看,明清晋商(甚至徽商)都是因封建帝国坍塌而衰亡的。在大清帝国坍塌、民国开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重大变革的时候,晋商的“气数”就到头了。当然,“徽商”之类的封建商帮与晋商一样依靠“商政勾连”的明清富商巨贾的“气数”都到头了。然而,明清帝国灭亡只是中华大地上的政权更替,并非遭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消亡——就像犹太人的历史遭遇那样——灭顶之灾。如此看来,我们在赞美晋商、徽商等明清商人“诚信文化”、“以义制利”等儒商文化的时候,不得不剖析其“生于斯”、“死于斯”的根本原因,进而剖析其“诚信文化”的种种“面相”——特别是诚信上的“腐败文化面相”,剖析其文化基因,剖析其商业文化给中华文化、三晋文化遗留下的“负资产”及其危害。
二、晋商“儒商”标签的文化基因
段江波和张厉冰指出:“商人对儒家伦理的态度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儒贾,是用儒家伦理精神自觉规范其商业行为,其价值指向是‘儒。另一种是‘贾儒,‘以儒饰贾,把儒家伦理作为工具理性运用商业经营活动之中,目的是‘利。前后两者的境界有天壤之别。”[9]如同徽商,晋商“贾而好儒”是不争的事实,其表现在:第一,多延师课子,令子弟“业儒”;第二,“雅好诗书”,好学不倦;第三,老而归儒;第四,重视和资助文教。①“贾而好儒”“是明清时期许多地区的商人共同具有的,它反映的是明清时期许多地区的商人的普遍特征。”[10]
对于明清时期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地区的商人“贾而好儒”,张明富认为:“任何行为选择都是主客观相互作用的产物。明清商人较为普遍的‘贾而好儒这一行为的产生也不例外,它不仅取决于他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也与他们的需要直接相关。可见,明清商人较为普遍的‘贾而好儒,其原因是复杂的,需要从多角度予以分析。”在张明富看来,其原因有三:首先是文化环境方面,“由于儒学是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文化,特别是与科举制的结合,使其传布甚广,为人们广泛崇信”;其次是社会生存策略选择方面,对农业经济的“本根”依附心理,魏晋以来的世族-地主非官方强势士族阶层社会环境认知,以及唐宋以来“科举制度”“型塑”的士人耕读传统、士绅成为官方乡村管理代理人,“规定了明清商人‘好儒的方向”;最后是商业经营本身“需要的驱动”。[10]“好儒”的功利目的是显而易见的。段江波和张厉冰就认为,明清商人之所以体认儒家伦理并以“儒商”自居,是因为,“从明清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分析,商业伦理秩序的建立既具有客观现实性的功能,为其商业活动寻找社会认同提供社会伦理辩护。而商人主动赋予其商业行为以道德价值更是谋求自我尊严、自我认同从而达到自我辩护的目的”[9]。
明清商人如同明代蒲州商人王文显训诫其子所说,“夫商与士异术而同心”[11],但“许多人在经商致富后,有的用金钱威力打通驰往仕宦的道路,有的以其经商所得支持子弟奋进科场。”“在他们的文化观念上,表现出了迷恋权力的倾向。”[12]张明富此语可谓一语中的。敬畏权力、谋取官位本来就是儒者的宿命。在儒家文化中,“商政勾连”并不是耻辱,而是其文化本质使然。
并且,儒者必仁,但为什么有时或有些“仁者”还贪婪?对此,冯兵在讨论朱熹提出的“仁缘何贪”这一问题时指出,“仁者爱人”“在于其中似乎蕴含了一个道德悖论:‘仁是儒家伦理思想中最为核心和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德性标准,但恰恰是具备了这一德性的仁善慈爱之人,却又往往难以在财富等各种欲望面前保持警醒与理性”[13]。在朱熹看来,“仁(爱人)”而致“贪”,如果能够清心寡欲、以“义”制“仁”,人的贪念贪欲就不会无限膨胀。然而,清心寡欲、以“义”制“仁”或仁(爱)义(善)兼修这一策略只能在纯粹的儒士或儒者身上起作用——“仁爱”且“义善”之知识分子在中西方知识分子史上不胜枚举。商人以追逐利益为其本性,“爱财”是其本性,让他们清心寡欲何以可能?何况,如果说“义”之所以可以制“仁”,是因为“仁”与“义”都属人心之内在修养及其衍生出的外在修为,二者之间并没有根本性冲突,且在一个人身上完全可以是互补和相互制衡(关于这一问题可参阅学术界关于王阳明心性学说的论述)。而“义”与“利”之间存在必然的冲突;“义”是否可以制约那些沟壑难平商人的谋“利”之心,实在值得怀疑。①最起码,对于“遵循‘王霸道杂而用之、‘儒法相渐的伦理文化”[11]的晋商而言,以“义”来制约商人牟利之心、制约一些贪得无厌商人的贪婪欲望,并不具有普适价值。况且包括晋商在内的封建商人并没有普遍践行和始终遵行 “以义制利”这一的商业伦理准则。
亦商亦儒的所谓“儒商”毕竟不是“儒(士)”而是“商”;商人牟利天性使然。只是,所谓“盗亦有道”,何况具有合法身份的商人。自诩为“以义制利”的“儒商”就理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或许,视自己为“儒”的商人做出些许不伤大雅的商政勾连之事,且如果大体上也没有突破儒家传统文化的基本道德底线,也许可以理解。然而,问题在于,商政勾连、相互利益输送,这种“取财之道”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合法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对这种行为的“逾矩”违法定性是毋庸置疑的。这是其一。其二,在读书以取士之道难以行得通的情形下,以经商获得社会声望,甚至获得“士途”(亦商亦官)、获得政治地位、获得社会等级的提升,这种“曲线救国”的伎俩,也许有些人认为是正当的,但毕竟不合当时的体制规制——中国封建社会“商”不得为“士”是通制(唐朝开启的科举举士制度明确禁止商人及其子弟参加科举考试),仅是大清封建王朝弥补财政亏空的一种“变通之术”而已。对这种行为的“逾矩”违制定性是毋庸置疑的。特别是,一些晋商竟然将获取官方特许军用物资垄断经营的这一套“商政勾连”之术用于助清灭明,甚至不惜充当间谍②。刘庭玉指出:晋商在与满人的交往中,“充當着满人的物资供应商和事实上的情报提供者,从物资供应的角度看,晋商在清兵入关的行动中所起的作用是吴三桂也不能起到的”[14]。显然,“助清灭明”这种恶劣行径有违民族情怀大义、有违“家-国”情怀大义、有违尊君爱国儒家基本伦理。这就在根本上冲决了儒家伦理之底线。这就是清代晋商的崛起和繁荣之“道”!热衷商政勾连的晋商,践踏法度之“矩”,僭越“士农工商”等级礼制之“矩”,种种“逾矩”行径说明,在他们身上,儒之“道”、士之情怀实已荡然无存,“儒”在他们身上只能说是不折不扣的“面具”而已。
尽管晋商,特别是“三晋”中小商人并非都是商政勾连之辈、贪得无厌之徒,“三晋”也的确出现过不少以儒之道(儒家伦理)规范其商业行为的儒商;“三晋”商人看重口碑,也乐于济饥民、济乡民。但晋商“普遍”尚“义”的现象,并不能掩盖晋商巨贾唯利是图的本性。明清巨贾“儒商”的所谓“利以义制”(或“以义制利”)是“口实而惠不实”。不少所谓“儒商”见利忘义,甚至发国难财,如前述资敌(明商资满清入侵)牟利,又如清代山西商人将“大量商业利润转为高利贷资本牟利”。“据《清高宗实录》卷1255载,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河南连年欠收,‘西晋省富户恃其素积多资,遂乘中州荒欠,前往举利放债。近人卫聚贤说:‘明末清初,凡是中国的典当业,大半系山西人经理。”[7]可以说,之所以崛起为巨贾的晋商大多具有乐于善行也乐于恶行的两面性。甚至可以说,晋商巨贾之所以“善行”,是为了掩盖或“稀释”其“恶行”以求得“善果”,是深深扎根于民间的佛教因果报应思想在起作用。
中国明清富商巨贾的道德标签是“儒商”。“儒商”看似高尚的标签,其实“儒”正是明清“晋商”和“徽商”等商业大亨,得以与“政”“商政勾连”的“共同文化”基础,甚或商政、政商公开交往,公开“勾连”的“遮羞布”。由此,“贪腐成性政府无德,寻租谋利晋商失魂”[3]。
至此,不得不给出这样一个结论:“儒商”实为愿与官场勾连之明清商人的总概括。
另外,在儒家文化中,“奢靡”并非“无良”,也是其文化本质使然。“礼制”是周代的根本制度,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一切国家-社会-家庭领域,是规范整个国家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更是中国各个封建朝代“儒”(儒士、儒家门徒)维系其社会身份、社会地位,巩固其既得利益或获取封建社会地位及各种利益的制度保障。其中,“儒”所享有的特权、享有的奢华、享有的風光,是各个朝代儒士/儒生梦寐以求的人生境界。孔子以学生和追随者众多而风光;孟子则更上一层楼,不但因学生和追随者众多而风光,而且各国国君的“超豪华”礼遇、“超豪华”宴飨以及无上特权,更让各朝各代儒士/儒生眼馋。由此也就衍生出“书中自有千锺粟”、“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车马多如簇”、“书中自有颜如玉”的说法。儒商的奢靡并不能算到“商”的头上,因为“商”本来是周王朝严厉约束之下的亡国族群的谋生职业,在其基因中难有享有特权、享有奢华、享有风光之梦想。而“儒”就大不一样了。“儒”的思想和生活态度中始终有享有特权、享有奢华、享有风光梦想之基因在涌动。
“好儒”之晋商常常僭越礼制,崇拜和迷恋儒“士”之奢靡的心态暴露无遗。在中国传统社会,“商人位居四民之末,备受轻贱,统治者给商人规定的生活标准连农民都不如。明清商人经商致富后,有了雄厚财力的支持,往往视礼制为无物,摹仿仕宦官僚的豪侈生活,尽情挥霍、享受,妻妾成群,美食美衣,高堂大厦。李梦阳《空同集》卷五十九《贾论》中说,经营盐业利润丰厚,故盐商较其他商人尤富,‘泰者则辄楔妓女,弹鸣瑟,即肥甘绮丽,车马珍玩诸属与诸大贵人等矣。夫贾编户之民也,而一旦音乐妓女奉肥甘绮丽,车马珍玩诸属与诸大贵人等则淫侈而易为邪。”[12]即使像祁县乔家严禁娶妾,但豪宅大院、锦衣玉食却是必须享用的。
以“儒商”面目出现,是晋商等明清商人“好脸面”的需要,更是接近官员、巴结官僚,甚或“商官两栖”,进而增进商业利益的需要。“贱商”不这样“自我型塑”是难以发展壮大,甚至难以生存的。在市场经济法治环境尚不健全、尚不完备,官员寻租弥漫的时候,“商政勾连”也是当代晋商为生存发展、也为图谋不当利益的策略选择。可悲的是,当代“商政勾连”之商人混迹于文化圈中,混迹于官场“圈子文化”中,时常自冠“儒商”之“冕”,其心理与明清晋商别无二致。与南方许多商人(如义乌浙商等)相比,现如今的山西商人依然秉承了明清晋商“商政勾连”之糟粕“传统”,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而那些“老虎”、“苍蝇”也常常以拙劣书法招摇过市,未曾一睹“经、史、子、集”(实际上他们读也读不懂),却开口儒学、闭口国学,似乎张扬儒学国学“修为”可以遮掩他们贪婪成性之卑鄙人格,可以遮盖他们贪赃枉法之丑恶行径,实在是道貌岸然毫无廉耻之心。①
三、晋商“诚信”伦理的基本面相
明清晋商可敬之处是所谓“诚信”。其市场诚信值得推崇,无论是相对于合作商家(包括商业贸易商家和产品制造商家)的诚信,还是相对于产品和服务最终消费者的诚信。然而,明清晋商的诚信还有一个得以立命生存的根本性“面相”,这就是对官员的“诚信”。这种“诚信”,一方面是以贿赂方式取得经营特许后在经营上的“守信”,这是一种看似“守法”,实质上是恪守与官员达成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的“君子协定”——后文将述及;另一方面是在“履约”特许经营过程中给相关官员按约定数量或获利比例的“红利”返还上的“守信”,这种“利益输送”更是一种“君子协定”。当然,这种“诚信”面相并非晋商独有,其它成功商帮也是如此。
在“诚信”的一般意义上,晋商的诚信可以划分为对外的诚信与对内的诚信。
对外的诚信涵盖晋商对其商业字号或钱庄组织体系之外部的各种政治经济组织、利益集团和相关独立个体(及其家庭)的诚信。关于晋商的对外诚信,对官员的诚信是其一,还包括对朝廷官府的诚信、对合作商家的诚信和对消费者的诚信。
对于朝廷官府的诚信是“晋商”不得不为的“信用”,是否出自“本心”、“真心”,非常值得怀疑。之所以如此说,一是因为,明清晋商对朝廷官府的诚信是官商勾连欺瞒朝廷、钻空投机利益输送的虚假诚信。例如,“在明朝,晋商赚得利润的一个主要手段就是贿赂边将,虚出实收;买通主管官吏,在粮价便宜时上交粮食,到粮价上涨时,再向政府领取粮款,不仅可以获得可观利润,连贮藏的费用也不必支付;另外还有先领粮款后买粮、净赚差价等手段”[14]。事实上,清代晋商在襄助朝廷战事时也使用了此类伎俩。二是因为,明清改朝换代之际,晋商并没有对大明王朝忠诚守信到底,而是在看到“满族大清”气势如虹时毅然决然倒向异族,在赚取大清方面的战事收益的同时不择手段地“助清灭明”。明清晋商对于朝廷官府的诚信可见一斑,最起码没有做到有始有终、善始善终。对于合作商家的诚信,其间夹杂着奸诈和投机。商家合作上的相互倾扎、乘人之危低价兼并,在晋商发展史上屡见不鲜。不仅如此,晋商还有“重大发明”:大商家以所谓“期货”与“现货”双重运作来挤压中等规模商家利润空间,中等规模商家挤压小商家利润空间,致使本小利薄的小商家的经营异常艰难。这在大粮商←→酿酒作坊←→酒品零售小商家之利益关系链条中尤为突出。在明清时,晋商几乎垄断了整个酒业生产经营链,在此情形下,晋商巨贾的这种发明不能不说是借“诚信”之名实行的巧取豪夺。
另外,晋商面向农产品生产供应者“买树梢”生意当中的诚信也值得重新评价。例如,祁县乔家等“晋商”面向贫穷农民(粮食生产者)的“买树梢”生意。①这是一种没有“对冲”双向操作机制的不可逆合约②,只以数额非常有限的定金给付就垄断了合约农民当年所生产的粮食。以之与囤积居奇合并使用,谋取暴利就是高概率事件;而贫困农民所生产粮食之收益低微也必然是高概率事件。总之,晋商巨贾极尽盘剥中小商业业主和贫穷农牧民之能事。明清晋商——特别是一些粮商和盐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是他们商业经营的“常态”手段。没有投机机会时,他们是恪守诚信的“谦谦君子”;投机机会一旦来临,他们就充分暴露出追逐暴利的本性。尽管,在遭遇灾荒之年,晋商巨贾会“开棚施粥”做出乐善好施的姿态,但“开棚施粥”的开销只是乘天灾人祸之投机生意所赚取的巨额利润之九牛一毛耳。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等商业行为的确是诚实守信的具体表现,也可以说晋商巨贾在直面消费者时是恪守诚信的①。但无法否认的是,向灾民发放高利贷以及“囤积居奇”粮食、哄抬粮价等行径会最终从根本上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在“食尸”甚至“易子相食”的灾荒年份。这些看似两厢情愿的商业诚信,其实都冲决了孟子所提倡的“良知”之底线。虽然在对普通消费者方面的商业伦理、商业诚信未发现问题,且口碑良好,但这也只能被看作是为了商业生计的权宜之计,加之乘人之危的商业投机和择人之困的商业欺诈行为,根本无法认定晋商巨贾在面对普通消费者时是恪守诚信的。
总之,在对外商业交往中,如刘建生所说:“晋商之所以遵循‘以义制利,诚信经商,是权衡得与失的结果。”[6]所权衡的“得与失”的核心就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对内的诚信涵盖晋商对其商业字号或钱庄组织体系之内部的雇员(包括掌柜及店员/伙计)、对家族成员和本籍乡亲的诚信。
“三晋”商人心胸狭窄,在对于雇员的诚信上设置了若干前置“惯例”,透露出了晋商对他人高度不信任的心理定势。一方面,在雇员的选用上排斥外乡人,只选用族人和本籍乡亲②。无论本地还是驻外商业字号和钱庄的雇员选用尤其如此,只有在工场作坊和商帮马队苦力工的选用上可以例外。雇员只选用族人和本籍乡亲充任这一“惯例”,既有防止雇员“跑路”而造成商家自身财产损失的考量,更是中国式家族社会关系思维和封建家长式管理模式的“创新”,其实质是一种为管理上实施人身控制的“巧妙设计”。另一方面,晋商对即使是族亲乡亲的雇员也采取了若干防范措施。要求掌柜和店员“以店为家”,不得在商号住所外居住,且就连掌柜也只能一年甚至三年回一次家,对普通店员和学徒的限制更加严格。这固然可以防范商号资产被“内盗”,但也透露出晋商对雇员的极度不信任。要求掌柜及店员的“诚(信)”,商家却缺乏对他们的必要信任,自然无“诚(信)”可言。加上严禁嫖娼和养小妾——有防止窃取商号钱财的考量,这种“连环”的人身控制实际上是变相盘剥——以管理和诚信的名义最大限度地榨取雇员血汗,这已不仅仅是个对雇员是否诚信的问题。另外,封建商人对于學徒店员实行的是三年无薪“惯例”,未能如期出徒之学徒店员的无薪年限会更长,加上“东家”对“出徒”条件的苛刻要求往往导致“出徒”时限的变相迟滞,“学徒时限”成为封建商人变相盘剥店员的工具。
晋商对家族成员特别是至亲关爱有加,其至诚至信是另一番景象。“进入明清,科举之艰难为士人所深为体味,所谓‘士而成功也十之一,贾而成功者十之九。”[15]儒生不得以“被迫”弃儒从商,但骨子里难以放弃由“儒生”到“儒士”再到高官而飞黄腾达的梦想。另外,儒生不得以“被迫”弃儒从商“虽则于己有显赫于世或裕身肥家的好处,但骨子里却更有光宗耀祖、显亲扬名的伦理动机。”在“孝道”这一根本性伦理的“合理性辩护”下,所谓儒商“可在奉养、孝养父母,尽家庭义务上得到伦理赞许”。“像此类‘弃儒从贾出于对父母、家庭和家族的一种强烈的责任感而为之的事迹,我们多见于明清商人资料中。可见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9]对于同姓宗亲,不少成功的“三晋”商人出资办学、襄助贫寒子弟读书举士,进而镶资擢升。尽管有些晋商出资助学存在为商政勾连储备举子、为经商储备人才的考量,动机未必纯净,但助学之举是必须给予肯定赞许的。另外,在士族乡绅实际掌控乡村社会的大背景下,助学济困使得一些商人成为本宗本族的实际控制者,成为与士绅相抗衡的社会资本。有能力干预乡村治理,却又不承担士绅义务,这就是商人的精明之处。他们乐于为同宗同族“出点血”、“破点费”,对于同乡不同姓或同姓不同宗的乡亲就难以顾怜了。晋商(以至于整个中国近代商人)尽管自视为“士绅”,但除了家族、宗族利益,地方乡村公用设施等公益事业办得很少。③
东汉魏晋以来,在持续社会动荡的背景下,儒者风范、“士”之传统衍化出“士族门阀”(“士族豪强”/“士族乡绅”)一脉。在国家政权软弱时,他们作为地方豪强是地方社会政治的实际控制者/治理者——甚至上升为国家政治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在国家政权强大时,他们作为乡村绅士(“士绅”)是乡村社会的实际治理者。士族门阀,豢养门徒、养兵掠奴、征田霸产,士人的士族情怀演变成了世族豪强传统。中国农业社会的宗主户——依附户格局就此造就。这个传统贻害无穷、贻害至今。可悲的是,晋商是为商而非为士,却极力效法“士族门阀”。既然做不成“士族豪强”/“士族乡绅”,也要有点“士族门阀”的气势。在大肆购置田产方面,他们效法魏晋以来大地主阶级的做派,大量掠夺土地。掠夺土地不分宗亲还是外姓①,大量购买田产致使大量小农户破产沦落为“依附户”。不少晋商爆发户,又将购置的田产用来大量种植罂粟(俗称“种大烟”),以谋求比普通农作物种植大得多的暴利。“豪强”威风、奢靡,晋商依然效仿之,因此晋商奢靡之风、攀比之风日盛。有些明清晋商往往以“俭”起家,而以“奢靡”败家,还没等到朝代更替它们就自行消亡了。
自诩为“儒商”的明清晋商,无疑是“商”与“士”的“骑墙者”。虽然晋商宣称“商与士同心”,但商人就是商人,他们绝然不可能具有“(儒)士”之纯粹的儒家精神。更何况,继承传统需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就像王阳明及其门徒那样。由此不得不提的是,晋商他们作为明清之人似乎对宋明理学知之甚少,可见他们所“习”儒家精神是有选择性的。只可惜,晋商巨贾“好”“儒”之贪恋权位、奢靡无度,却“恶”“儒”之“修、齐、治、平”。由此,他们对于相关方的“诚信”因“人”而异,呈现为因“时”便宜、善恶不分、亦善亦恶多重“选择性”面相就不足为怪了。
四、结语
固然,“明清商人所处社会环境的复杂,新旧矛盾的重重掺杂,决定處于此状态中商人伦理性格的两重性,一是必须与社会普遍的伦理秩序保持一致,从而为社会所认可”,“二是必须为正从传统中解放并不断走向独立的商人的营利欲提供伦理辩护,维护商人的利益。”[9]但自己所标榜的商业精神、商业伦理,是自欺欺人,还是为了欺骗他人?也许,对于明清晋商等商帮巨贾而言,二者兼有之。
既为“儒商”就应当恪守儒家“家-国情怀”、“仁义礼智信”根本之“道”,就不应该依仗“商政勾连”伎俩不断冲决礼制、法制之网罗,逾规逾矩、无法无天。由此可见,“儒”仅仅是那些追求暴利、追求巨富之晋商巨贾的假面具而已。既然宣称“以义制利”,既然体认“诚信”,就应当矢志不渝,就不应该以“商政勾连”、“囤积居奇”、竭力投机来牟取巨额不当得利,就不应该以为己牟利为根本尺度肆意玩弄“诚信”伦理规则,甚至不惜发国难财。由此可见,“义”仅仅是那些追求暴利、追求巨富之晋商巨贾的“噱头”而已,“诚信”仅仅是那些追求暴利、追求巨富之晋商巨贾的伦理工具而已。
冯筱才指出,“在政商结构支配下,无论是商人,还是政客,他们追求的就不是常利,而是通过政策操纵或权力寻租、虚置法律等程序追求暴利”,“历史人物都会随着其生命的逝去而烟消云散,但结构却常常会保存下来,甚至不断发展”[16]。
可以说,明清晋商“商政勾连”的腐败文化贻害无穷,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的发生与此不无关系。因此,我们关于晋商的研究、对于晋商精神的宣扬和传承,不可偏于一隅,片面地解读、片面地宣扬,甚至糟粕与精华相混一味地歌功颂德,这样只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助长“商政勾连”腐败文化的传播,既腐蚀商人和官员的灵魂,也侵蚀党和国家的机体,其后果是不敢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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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王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