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清时期的乐舞生是元代礼乐户的延续。不过,明、清乐舞生之间,在群体构成方面却有不同。从羽士到儒者,明清乐舞生群体构成的变迁,反映了封建国家礼乐观念的微调,以及不同文化理念之间的隔阂。
す丶词:乐舞;礼乐;乐舞生
ぶ型挤掷嗪牛篔6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44X(2018)01-0067-06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ysb.2018.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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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舞生”是明清两代对一个出身于“非贱民”阶层,主要承应封建国家大、中祀吉礼之雅乐,与乐户在社会身份、管理机构、行使职能等方面有明显区别的群体的称呼。[1]
明清两代的乐舞生是元代礼乐户的延续。不过,同样选用“非贱民”出身者为国家重大吉礼承应雅乐,明、清乐舞生之间,在群体构成方面却有不同。其中隐含的,是明清两代国家礼乐观念的微调,以及不同文化理念之间的隔阂。
一、明代选用道士为乐舞生的动因
封建国家举行重大吉礼仪式的场合本身具有庄严、肃穆的气氛,符合此类仪式的要求方能求得神灵“眷顾”。与这类仪式的特质相应,衍生出区分吉礼仪式雅乐行为“洁”与“不洁”[2]的观念,进而发展为区分执事者身份“良”“贱”的观念,并以此礼乐观念为依据,促成礼乐户的定型。①
明代因襲元制,自立国之初就选用“非贱民”出身者为国家重大吉礼承应雅乐。与元代仅用儒学出身者为礼乐户的做法不同,明代开始选取修习道教的羽士充任乐舞生,并以之作为两京、王府乐舞生群体的基本力量,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
以道教羽士充任乐舞生自有其道理,然而该政策招致部分儒者的攻讦。出现矛盾之处主要在于对选拔标准的不同理解,即:国家制度认可道教羽士为乐舞生,但很多官僚士绅认为应当以儒生、民间俊秀子弟担任乐舞生职责,甚至轻贱、贬斥羽流乐舞生。
鉴于明立国之初开羽士为乐舞生之先河,形成此后为明王朝诸帝遵循的“祖制”。故考察明太祖朱元璋的态度及做法,有利于理清明代选用道士为乐舞生的动因。
首先,选用道士为乐舞生,以之承应国家重大吉礼仪式的雅乐,不能等同于道教信仰。太常神乐观设立之初,在《敕谕神乐观》一文中,朱元璋明确表示认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理念,“法古之道依时以奉上下神祗……备乐以享上下神祗”。这么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开基守业”,而非单单追求道教崇拜——“朕设神乐观……所以拨钱粮若干以供乐舞生,非效前代帝王求长生之法而施之然”[3]2-3。
其次,区分重大吉礼仪式场合太常雅乐行为的“洁”与“不洁”,进而注重区分执事者社会身份的“良”与“贱”。朱元璋认为,以“非贱民”身份的羽士执事于国家重大吉礼,有助于神灵赐福:“其于祀神之道,若或不洁则非为生民以祈福而保己命也。”[3]2
再者,作为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确表现出一定的崇道倾向。统治者对道教的尊崇,推动着明代乐舞生与道教羽士的联合。朱元璋南征北战之际,曾用道士张中为军国大事参谋占卜,“占验奇中”[4]7640。立国之后,又以道士冷谦为协律郎,审定礼乐:“元末有冷谦者,知音,善鼓瑟,以黄冠隐吴山。召为协律郎,令协乐章声谱,俾乐生习之。”[4]1500洪武二十六年,因道士刘渊然“颇能呼召风雷”,遂召其进京,“赐号高道,馆朝天宫”[4]7656。
最后,作为利用和控制宗教的措施之一,这也是选用道士充任乐舞生的重要现实原因。朱元璋从元朝覆亡的教训中,认识到宗教人口过多给国家经济造成的压力,于是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宗教管理政策。洪武年间,清整宗教,严格限制度牒的发放。以羽士作乐舞生既可加强对道教控制,又能充分发挥这部分宗教人口禳灾祈福的“专长”。[4]1818
明初,一度曾选儒学学生为乐舞生,但是以学生为乐舞生需要额外增加经费编制,且一年之内多次祭祀、排练活动确实影响学业。返观道士,该群体本身已得到国家法定待遇,不必为保障其科举入仕再大伤脑筋,正好利用之。这在王府和地方官府也有明显体现。
按洪武十七年(1384年)规定,王府乐舞生选自当地儒学生员:“洪武十七年九月,命各王府乐舞生俱于所在儒学生员内选用,仍命神乐观选乐舞生五人往教习之。”[5]明太祖实录:2544
自明宣宗宣德年间起,由于各地王府“每祭祀取郡邑诸生备乐舞演习,经旬有妨学业”,王府乐舞生原则上不再征用当地儒学生员。新建县学教谕王来提出“宜以附近羽流充之”,“羽流”就是道士,这里的“设乐舞生自此始用”指的是用道士代替儒生充当乐舞生:“王来,……上疏言,宁府每祭祀取郡邑诸生备乐舞演习,经旬有妨学业。宜以附近羽流充之,不足则用护卫军余子弟。礼部覆奏,如议。颁各王府著为例,设乐舞生自此始用。”[6]
至于地方官府,明孝宗弘治十二年(1499年),刑科给事中吴世忠曾提出“选乐舞生寄籍道观”的建议。让地方官府组织乐舞生“寄籍”于当地道观,其待遇出自该道观拥有的公田,充分利用既有资源,从而减少地方开支,这与直接征调当地道士可谓异曲同工。[5]明孝宗实录:2772、2774
若组织儒学学生为乐舞生,考虑到定期排练、表演钦颁雅乐对学生学业的影响,进而为学生的仕途计,就要颁行相应政策。那些以儒学学生为乐舞生的地方,许多都有配套的保障措施。不过,在中央太常和各地王府乐舞生多用道教羽士的历史背景下,地方官府征用当地道士户为乐舞生,还是最简单易行的办法。在缺乏国家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地方官员士绅的支持提倡,那些充任乐舞生的各地儒学学生,难免会为道教羽士所代替。
嘉靖年间以来,扬州府在乐舞生选拔标准方面出现的反复足以说明这个问题。“世庙末年”,“楚黄耿公”就任于扬州府。在他倡导下,选“童子端谨者”为乐舞生,并且在这些“童子”的入学问题上提供便利。[7]
然而,据崇祯二年版《文庙乐书》所记,扬州乐舞生后又改用道士充任。缘此,当时的扬州府地方官行文到府学,计划再次选生员或儒童以代替道士。时任府学训导的武位中明确提出,地方官府应提供优免差徭和直送府试的待遇,以吸引、鼓励诸生参与:
时本府行文到学云:备查乐舞之繇及舞佾应八、应六,并今舞工何悉用下劣羽流以亵神明?欲以青衿或儒童易之。
仍免其本身差徭,及凡遇科岁之年,不必县考,竟赴府试,以示优异。[7]
二、由选用道士乐舞生引发的矛盾
圜丘、太庙、社稷、文庙等坛庙毕竟不是道教宫观,科举出身的官僚群体内亦不能容忍有大批僧侣或羽士加入,故明帝选用道士乐舞生、甚至擢升道士乐舞生为朝廷高官[4]1818的做法,招致一轮又一轮的攻讦。这一矛盾,本质上是由乐舞生的职能引起的儒、道文化理念隔阂。明中叶以来,明王朝对道教“既崇且抑的双重政策渐遭破坏,尊崇过滥的现象日趋严重”[8],由选用道士乐舞生引起的矛盾也愈发显著。关于中央朝廷层面的矛盾冲突选列如下:
明宪宗成化年间,任命道士乐舞生出身的李希安为礼部尚书,此举遭到非议。“后又令希安经筵侍班”,由于经筵讲学向为儒者事,故道士乐舞生出身的李尚书被认为不宜参与侍从。在廷臣的反对下,“经筵侍班”事件以皇帝改变旨意而告终。[9]
明孝宗弘治九年(1496年),礼科右给事中胡瑞上疏言事,他的观点非常有代表性。但是,皇帝以遵循祖制为由,驳回其建议:
礼科右给事中胡瑞疏言:……岳镇海渎等祭,祭之至重者也,而三年一次遣祭,乃委之神乐观乐舞生。太常寺掌郊庙之大祀,而为卿者,乃邪说诐行之崔志端;鸿胪寺掌朝廷之大礼,而职其事者乃不学无术之贾斌。伏望皇上特廷臣计议,……岳镇海渎之祭,改遣各衙门见任官或办事进士以行。崔志端、贾斌二人放归田里,别选贤能以充其任。庶朝廷尊重,祭祀严明,礼乐明备,以成当代之典也。
上曰:奏乐遣祭皆旧制,给事中何得为此言?所奏不允。[5]明孝宗实录:2123-2124
胡瑞的上疏严词斥责了时任太常卿的崔志端,究其原委,根源仍在于崔的道教羽士身份。崔志端以道士乐舞生积官升任太常卿,[5]明武宗实录:2304弘治十七年(1504年),升为礼部尚书。针对崔志端任礼部尚书,朝野颇有微辞,皇帝仍引用旧例予以驳回:“弘治十七年正月,以道士崔志端为礼部尚书。志端,……历官太常卿,至是骤擢尚书。言官以志端羽流,不宜清秩,抗疏力争。上曰:‘先朝有之。既擢用矣。不听。”[10]
明世宗嘉靖年间,文学家王世贞总结了至当时为止,以太常道士乐舞生任高官的情况:“礼部尚书蒋守约、李希安、崔志端,工部尚书陈道瀛、徐可成,礼部左侍郎丁永中、金赟仁、师宗记以太常神乐观道士,然皆不繇太常寺。”[11]
对于道士乐舞生出任礼部尚书,时有调侃语曰:“礼部六尚书一员黄老,翰林十学士五个白丁。”[12]
儒臣的异议,不仅止于道士乐舞生出任高官一事。以道士乐舞生执事于圜丘、太庙、社稷、文庙等坛庙,同样引起部分儒臣的强烈不满。出于儒、道信仰的隔阂,他们把出身“非贱民”的道士乐舞生视为异端、“邪人”,提出道士乐舞生“不宜事郊庙,不当用,不知礼,不晓攻”,建议不用道士,另选“非贱民”出身者充任乐舞生。嘉靖十五年(1536年),因应儒臣对于选用道士为乐舞生的诘责,明世宗朱厚熜搬出开国皇帝朱元璋的旧制,以进士“未能事人,焉能事鬼神”为由回绝了儒臣的建议。在朱厚熜看来,乐舞生的道士出身符合国家重大吉礼仪式“取其洁”的要求,能够令神灵赐福,完全有资格为祭祀典礼供事。
上降敕问翰林科道官曰:朕惟为国以礼,盖大典也。恭惟皇祖用事郊庙,供役之人曰乐舞生,置神乐观取其洁也,庶乎可以奉神之役也。然直謂之观,即今宫观耳,况尝于是观出醴泉焉?其生本道士也。夫何近来文臣以为邪人,不宜事郊庙,不当用,不知礼,不晓攻,当专任以进士,别取以供乐舞,此辈悉宜除之?然进士委孔圣之徒,孔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神?曰事人者,有卑幼事尊长、子弟事父兄,唯臣事君礼为重焉。故孔子过君,虚位色勃足躩,何其教人深切也![5]明世宗实录:3944
也有对此持较和缓立场者,如供职于礼部祠祭清吏司的大臣张敔,在其著作《雅乐发微》中对道士乐舞生持接纳态度。但是,通过张敔对道士乐舞生“名隶道籍,不齿士类”,以及“儒冠青袍美其名号”等表述,仍可感到隐现于其中的儒、道文化理念隔阂。
屠沽之流用以接神,则求降福,难矣!我国家深惩其弊,郊庙舞员以道士为之,其去市井之蕞陋者有间。然名隶道籍,不齿士类。臣愚以为,宜选道士资质俊秀、年十五以上至三十者隶太常,教以礼乐,儒冠青袍美其名号,优其廪饩。服役十年之后,课其优劣,於太常乐职内量授一官。则人皆以为荣,而其事重矣。[13]
关于修习道教之乐舞生参加科举考试的问题,由出身道士乐舞生的“侍读学士拜祭酒陈鉴”个案可知,“虽幼从羽衣,长即儒服,变墨崇正亦可尚也”[14],这种表述已经明确体现出对道士乐舞生的轻视态度。实际上,允许道士乐舞生参加科举考试的政策在儒、道文化理念隔阂的背景下,不受广大儒臣士绅的欢迎。嘉靖年间,对廷臣涉及太常道士乐舞生奏疏的议处,礼部尚书夏言说得明白——“前件看得:乐舞生系道士选充,祖宗成法因其出家清净,故用之专习乐舞以事郊庙神灵。今神乐观道士不为不多,即使庙成,足备供用,不必广收。至于读书科举,自有民间俊秀,何用求之于此?所据前议亦为浮泛。”[15]
类似的矛盾在地方一级体现得更为明显。如陕西西安府,以当地道士充任乐舞生竟被视为“礼乐不备”的标志,遂致“诸生耻与伍”。当选拔“童子”并给与其入学便利后,才出现“民秀乐从”的局面。[16]再如南直隶扬州府,前文所述扬州府在乐舞生选拔标准问题上出现的反复,从另一方面反映出不同文化理念之间的隔阂。《文庙乐书》作者武位中的观点虽不免偏激,却集中体现了地方一级在选拔乐舞生标准上的矛盾。他认为道士乐舞生“下劣”,以之为祭祀执事将会“亵神明”,在表演质量方面,“羽流登奏则律吕无凭,舞蹈则手足莫措”。武位中主张改用儒学生童充任乐舞生,为支持自己的观点,他甚至把朱元璋的政策曲解为“一时权宜”:“太祖高皇帝命道童俊秀者充乐舞生,亦一时权宜焉耳。”[7]
与道士乐舞生相比,选用地方生童显然不会招致官绅士人诟病。如山东青州府等地,都是直接以儒学生童为乐舞生,仅请道士乐舞生来教习。[17]明孝宗弘治年间,作为边关重镇的山西大同府请求皇帝钦颁太常雅乐。至于乐舞生,大同巡抚李敏明确要求选用大同府当地的儒学学生。随后,皇帝下诏,准其所请。[18]
再来看各地王府的选拔乐舞生标准,似有“折中”之意味。从明英宗正统年间以来部分王府的乐舞生选拔情况,可知当时王府乐舞生的人员构成。这里有一个共同点,王府乐舞生群体由两部分人员构成,其一为道士身份者,其二是“考退”之儒学生员。
明英宗正统七年(1442年)九月,地处宁夏卫之庆府:
庆王秩煃奏:本府春、秋二祭以军余武夫充乐舞生,琴瑟埙篪之不辨,干羽舞蹈之莫知,如此而望其谐八音以和神人,难矣!乞于附近宫观道士道童内选充,每遇祭期,预送奉祠所演习。事下礼部议谓:庆府去各州县辽远,往还人难。今在城宁夏等卫见设儒学训诲军生,其令于诸军生内选用,祭毕复学肆业。从之。[5]明英宗实录:1929
明英宗天顺元年(1457年)八月,地处湖广宝庆府武冈州之岷府:“岷王徽煣奏:本府额设乐舞生一百二十人,今止有六十人,每遇祭祀或有事故,缺人供事。乞将附近府州县宫观道士、道童及各学考退生员选补,以足其数。从之。”[5]明英宗实录:6033-6034
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五月,地处山西潞安府长治县之沈府:“沈世子幼学奏:凡遇春秋祭祀,缺乐舞生供用。上命礼部转行山西布政司,于所属州县宫观有度牒道士道童及考退增广生员内选与之。”[5]明英宗实录:6410
明武宗正德四年(1509年)八月,地处山东兖州府之鲁府,强调王府乐舞生的选拔标准是优先选用道士,其不足者方可用“黜退生员”补充。这里涉及部分王府滥纳平民、中饱私囊,致使乐舞生超编的舞弊现象,矛头所指首先是鲁王府:
礼部议覆济宁州致仕训导张绍奏,各王府乐舞生、礼生滥将民丁佥补,且僣用儒巾,宜通行天下王府务遵原额。乐舞生先于有牒无犯道士、礼生于附近相应人户选补,不足则各以黜退生员补之,不许踰额。祭祀时许用礼服,余日仍初服,不许辄用儒巾。如富民额外营充,依律问拟。长史等官纵容不举,听各巡按御史参究。从之。[5]明武宗实录:1207-1208
金、元以来,按照社会身份的“良”“贱”区分原则形成的礼乐户群体,是祭坛之上,太常雅乐的基本承载者。明代乐舞生内部主要有羽士和儒者之分,当部分官绅士人对道士乐舞生大加诟病之时,还应认识到这些道教羽士或亲身表演,或承载教习,对明王朝自中央到各地方太常雅乐的有序施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礼乐户的基本职能,不可避免地使道士乐舞生陷入备受责难的窘境。明洪武四年(1371年),礼部奏定释奠先师吉礼用庶民子弟为乐舞生。其时,朱元璋的表述,体现出对祭祀先师孔子之吉礼仪式所用乐舞生身份的顾忌:“乐生六十人,舞生四十八人,引舞二人,凡一百一十人。礼部请选京民之秀者充乐舞生,太祖曰:‘乐舞乃学者事,况释奠所以崇师,宜择国子生及公卿子弟在学者,豫教肄之。”[4]1296
既然选用道士乐舞生可以降低官府维护费用,中央朝廷的太常神乐观又率先垂范,为什么还会招致部分官绅士人的异议,为什么各地还在自发筹资、招募学生充任乐舞生呢?矛盾的存在,本质上是由乐舞生的职能引起的儒、道文化理念隔阂。以地方官府而论,这一层面乐舞生的主要职能是服务于文庙释奠吉礼。在各地祭祀儒教宗师的庄严场合,以修习道教的不同信仰者执事其间,怎能不引发异议呢?终明一世,在曲阜的孔府乐舞生不用道士充任,恰恰是由于作为阙里祖庭、儒家“圣地”,如使用道士將突破“底线”,激起士人不满,这与统治者推行礼乐教化、维护社会稳定的初衷显然是相悖的。
自北宋后期选生员习大乐以来,历金、元两代,以儒学学生为太常雅乐执事的观念沿用已久。明代选用道士乐舞生离不开皇帝的支持,改用道士可以降低官府维护费用。当统治者观念改变后,虽然同为“非贱民”,道士出身的乐舞生却仍免不了被儒学学生、庶民“俊秀”所取代。针对道教羽士充任乐舞生问题的争讼延续至清代,直到雍正帝下令地方官府乐舞生用道士者“悉行裁革”[19],乾隆帝申斥“二氏异学……成何体制”[]卷524:1043-1044,才终告尘埃落定。
三、“改羽为民”与清代的乐舞生
清代乐舞生包括京师的太常乐舞生和地方一级的乐舞生,乐舞生的社会身份皆属于“非贱民”。与明代相比,“改羽为民”是清代乐舞生身份特征的最明显变化。自“改羽为民”之后,清代太常乐舞生呈现出民、道兼有的人员组成结构,各地乐舞生则基本来自平民子弟。
(一)太常乐舞生选补标准的转变
清初沿袭明制,主要以太常神乐观所辖乐舞生执事于中央朝廷的重大吉礼仪式,太常乐舞生仍由道教羽士组成。乾隆年间之前,太常乐舞生如有出缺,以神乐观官员家中道童及乐舞生家中道童递补。
顺治元年定……凡乐舞生缺出,即於观内官员家道童内选补。[20]卷528:1087
原定,太常寺神乐观设乐生一百八十名,文舞生、武舞生各一百五十名,执事乐舞生九十名。其缺由本观提点、知观,及协律郎、赞礼郎、司乐、奉祀、祀丞等官家内道童,及承充乐舞生家之道童内挑选充补。[20]卷1059:587
太常乐舞生的选补标准至乾隆年间发生转变。乾隆七年(1742年)谕,禁止太常寺乐员习道教。[20]卷524:1043-1044乾隆八年奏准,如太常乐舞生出缺,以民籍人员补充。[20]卷1179:751
之所以说发生转变的是选补标准,原因在于自乾隆年间以后,太常乐舞生之中仍有修习道教者,民籍人员遇“乐舞生出缺”,方可充补。嘉庆十三年(1808年),太常官员向皇帝奏称,当时的太常“乐舞生一半居于其内,一半寓于城内外之各庙宇”[21]仁宗实录:602。这足以证明乾隆年间的敕令对太常乐舞生身份转变的影响是局部的,而非全部。自“改羽为民”之后,清代太常乐舞生呈现出民、道兼有的人员组成结构。
从20世纪50年代末的采访实录中可知,直到清末,太常乐舞生之内仍有修习道教者:“有一位自称神乐观乐舞生后裔的道长名叫刘之维,自言其父师即正阳门关帝庙的监院,是清末神乐观的世袭乐舞生,清亡后乐舞生废除,刘之维皈依道教正一清微派。”[22]
(二)地方官府乐舞生的身份特征
康、雍、乾时期,清王朝对前明地方官府乐舞生用道士的做法“悉行裁革”。如康熙年间的浙江杭州府和雍正年间的江苏江宁府:
我浙释奠乐沿明制,舞用羽流,声容不协。康熙二十九年,大中丞张核考典制,改用乐舞生,移咨曲阜聘师教习,声容至是乃备。[23]
雍正六年……南省江宁府旧以神乐观道士充当乐舞者悉行裁革,另选身家清白儒童为佾礼生,给与衣顶,免其府县考试,送院考,入泮隆其仪文,以兴礼乐雅化。[19]
清代地方一级乐舞生选自平民俊秀子弟的原则得到确立。选拔平民俊秀子弟充任乐舞生,其未染其他信仰的“纯正”身份是确定无疑的,不会引起官绅士人的异议。
雍正十二年奏准,通行各省,将现在乐舞生详加考验,择其实系本籍俊秀子弟、通晓音律、娴习礼仪者,仍准在留。[20]卷528:1087
十三年题准,春秋祭祀例用乐舞,应慎重拣选充补。令各该州县会同教官,将现在乐舞生详加考验,择其实系本籍俊秀子弟、通晓音律、娴熟礼仪者,仍行存留,饬令勤加演习,务使熟习礼仪……乾隆五年奏准,各省府州县学乐舞生……令各州县会同教官,考选本籍俊秀子弟、通晓音律、娴习礼仪者,方准充补。[20]卷392:378
(乾隆八年)奏称:嗣后乐舞生,州县官于应考童生内略知文义者选取。学臣按临时,饬提调官考验充补。若目不识丁滥选者斥革,该州县教官参处。从之。[21]高宗实录:556
由明代多取道教羽士为乐舞生,到清代中央、地方两级乐舞生来源的转变,有赖于清王朝统一政令、制定保障政策,这一点在地方官府层面表现得尤为明显。清王朝下发敕令,明确规定地方一级乐舞生的来源、考试、选补标准。考虑到承应当地吉礼雅乐可能对学业有所影响,国家政策对地方一级乐舞生的入学、考试问题特别给与倾斜,从而减轻了各地雅乐执事者的顾虑。
从羽士到儒者,明清乐舞生群体构成的变迁,反映了国家礼乐观念的微调,以及不同文化理念之间的隔阂。清代“改羽为民”的根本原因在于明清易代之后,清王朝统治者观念的改变。乾隆帝已认识到由礼乐户的职能范围引起的儒、道文化理念隔阂,在乾隆七年的谕旨中,指出儒、道“二氏异学”,太常乐舞生的职责本应是专为国家重大吉礼执事,然而太常的道士乐舞生们闲暇时却外出为民间斋醮作法,这显然是不可容忍的行为:“又闻向来太常寺乐员,系道士承充。夫二氏异学,不宜用之朝廷。今乃令道士掌宫悬、司燎瘗,为郊庙大祀骏奔之选,暇日则向民间祈禳诵经以糊其口,成何体制!”[20]卷524: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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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