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投毒杀人案件侦查取证研究

2018-05-30 03:11张明达于洋
关键词:困境

张明达 于洋

摘要:笔者通过详细杭理“李锦莲案”等冤错案件,得出这些案件侦查取证中的缺陷,并以此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132个农村投毒杀人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分析出近五年农村投毒杀人案件的实务样态及侦查取证中的困境。笔者同时提出侦查取证之关键与进路,其中关健点包括真实合法的嫌疑人供述、与案件相关的物证、毒物的来源与去向、证人证言与科学的检验鉴定报告等。

关键词:农村投毒杀人;侦查取证;冤错案件;困境

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李锦莲在被关押19年后终于得到无罪判决,让这件二十年前的案件再次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近年来,大量冤错案件的平反引发整个社会对我国司法体制尤其是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的思考。在“李锦莲案”之前,就已经出现几起社会影响巨大,被告人因投毒杀人而被错误追诉的冤错案件,如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错误追诉的廖秀成于2013年11月18日由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无罪;2014年8月22日,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念斌终于收到福建高院作出无罪的终审判决;2016年7月,被错误羁押15年的柯长桂在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无罪。在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疑罪从无”应是整个司法体制应当遵守的原则,因此,这些案件最终被宣判无罪一定程度上亦是我国的刑事司法水平不断提升的彰显,但若从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的角度来看,这些冤错案件之所以会发生,客观的说,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虽然这些案件案发当年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水平与当下不可同日而语,但通过回顾公安机关对这些案件开展的侦查取证工作,分析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农村投毒杀人案件侦查取证的要点与进路,以期避免再次出现因投毒杀人而被错误追诉的案件,并对当前的农村投毒杀人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李锦莲案”等冤错案件侦查取证的缺陷

农村投毒杀人案件相较于农村的其他刑事案件来说,存在犯罪嫌疑人难以确定、侦查取证较难的问题,且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在投毒杀人案件的侦查取证上不规范,导致在近些年发生的再审改判无罪、社会影响巨大的杀人案件中,农村投毒杀人案件占了不可小觑的比重。笔者通过详细梳理近几年社会影响较大的冤错案件如“李锦莲案”、“廖秀成故意杀人案”、“念斌案”、“柯长桂故意杀人案”等案件相关的裁判文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材料,以及部分在网上公开案卷信息等,将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侦查讯问内容与过程的纸漏

主要是审讯的内容不深入、过程不规范。在“李锦莲投毒案”一案的卷宗中可以发现,存在疲劳审讯的情况,如在1998年12月14日,仅这一天就有上午、下午、晚上三份笔录,甚至出现了讯问到凌晨3点及从凌晨4点讯问到8点的情况,经过二十多天连续审讯才获得李锦莲的有罪供述[1]。在“念斌案”中,念斌供述其投放鼠药的目的只是想让被害人丁某某肚子痛,但未问清念斌之前是否知晓鼠药的毒性,之前有没有购买或使用过鼠药等,投放鼠药让别人肚子痛是不是想要推脱罪责等。在投放方式上,为何选择投放在丁某某家的水壶内,是否考虑过可能会伤害到无关的人等。大量关键问题没有问清,导致一些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大大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在“廖秀成”一案中,廖秀成于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公安机关共作8次有罪供述,但仅有3次讯问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2]。法庭庭审过程中,廖秀称其受到了刑讯,由于案件的全程讯问录音录像不足,一些证据与他的有罪供述不能印证,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没有受到过刑讯,因此其口供合法性与真实性存在疑问,案件的整个证据体系无法认定廖秀成是否实施过投毒行为。

(二)现场勘查与后续调查的夕材昔

这主要导致案件无法严格排除开放现场中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在“念斌案”中,念斌的住处与被害人丁某某住处以及其他邻居的住处相邻,且住处间都有门连通,有多处通道可以通往案发现场,但当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工作不够细致,没有对所有可以通往案发现场的通道进行勘查,无法严格排除外来人员投毒的可能性;在“李锦莲案”中,两名被害人是鼠药“毒鼠强”中毒致死,当地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查,从现场提取了三张“桂花奶糖”包装纸,后通过检验,糖纸上测到鼠药“毒鼠强”的成分。在之后审查起诉及审判中,这三张“桂花奶糖”包装纸都作为定案的关键物证。但李锦莲供述其购买“桂花奶糖”的商店老板明确说明李锦莲没有在他的店里购买过“桂花奶糖”,只在他的店里购买过米和白糖。李锦莲是否购买“桂花奶糖”,如果购买过是从何处购买的,公安机关对于这些关键问题没有查明,而且根据李锦莲的供述,是其用火柴杆将“毒鼠强”挑放到“桂花奶糖”上,但公安机关也没有查清火柴杆的来源与去向。“桂花奶糖”与制作毒糖的火柴杆是李锦莲有罪供述中所涉及的关键的物证,然而在“桂花奶糖”的来源无法认定、火柴杆未能找到的情况下,未能深入调查,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这亦是造成李锦莲被错误羁押19年,再审无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证据保存与鉴定的科学性缺失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担负着除了查清事实,抓获嫌疑人的任务外,还应当合法地获取证据,妥善的保存证据,科学地对各项证据进行检验鉴定,证据的保存与检验鉴定行为须严格依据行业内的规范开展。如在“念斌”一案中,念斌是否在铝壶中投放了鼠药,是本案须认定的关键事实,而案发现场的铝壶、高压锅也就成了本案的关键证据。但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提取送检时间为“7月28日”,而检验鉴定委托书记载的时间又是“8月9日”,同一个事件,但发生时间的却记载不同,尽管之后本案的侦查人员在出庭时将其解释为实际上是“8月8日傍晚”进行的提取送检,这又和指认现场的录像的内容产生矛盾,指认现场的录像显示“8月9日晚”廚房仍然有一个造型颜色一样的高压锅。而且鉴定受理登记表记载着铝壶及壶中的3500ml的水都已送检,但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仅仅登记了铝壶,没有提及铝壶里还有 3500ml的水,侦查人员出庭时将其解释为对铝壶的提取当然包括其中3500ml的水,无法使他人信服,且这3500ml的水是分装到几个矿泉水瓶中送检的,无法解释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受到了矿泉水瓶及外界其他物质的污染,且与庭前所述的侦查人员记不清送检过程相矛盾,后来公安机关组织的侦查实验亦不能证明壶中的实际水量,导致这3500ml的水与水壶之间的关联性无法证明。

二、农村投毒杀人案件的实务样态分析

(一)发案趋势

2013-2017年的案发数量虽有波动,但总体相对稳定。农村投毒杀人案件指案件发生在农村,作案人直接投放毒物或者设法使被害人接触毒物,以达到致死他人的目的的刑事案件。投毒杀人作为一种杀人手段,自古就存在,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经济快速发展,其发案数量在21世纪初期达到顶峰,近些年尽管国家对剧毒鼠药和农药等的生产出售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管控,固定店面非法销售剧毒鼠药、农药等的现象现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仍然存在在农村中流动兜售剧毒鼠药和农药、在流动性较强的集市上摆摊贩卖剧毒鼠药和农药的现象。为了更准确的把握现阶段农村投毒杀人案件的实务样态,笔者分别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知网查找与农村投毒杀人案件有关的资料。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笔者以投毒为事实,以故意杀人为案由进行检索,检索到一审判决书194篇(截止至2018年6月2日),经过整理,将其中不是以投毒方式杀人以及案件未发生在农村的裁判文书去除,共得到一审判决书132篇;在中国知网上以“投毒杀人案件”为主题进行检索,找到相关论文27篇,2014年以后发表的论文仅3篇,论文中基本没有涉及关于近几年的农村投毒杀人案件的形势的内容。

将这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132篇判决书进行梳理后,得出现阶段农村投毒杀人案件发案趋势的结论,即2013-2017年这五年间农村投毒杀人案件的案发数量虽有波动,但总体相对稳定,具体情况参见图1。其中2013年案发19起,2014年案发28起,2015年案发19起,2016年案发36起,2017年案发13起。笔者认为2017年案件数量突然减少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投毒杀人案件较普通刑事案件更为复杂,从立案到判决需要一个更长的过程,一定数量的案件尚未判决或判决书尚未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此外在此不需考虑犯罪黑数的问题,一般而言,犯罪黑数在一定区域内短期不会发生过于剧烈的变化,且由于杀人案件的特点,其犯罪黑数本身就较其它普通刑事案件低很多,虽然存在少量被害人被投毒杀害后,因家人误认为是患病死亡而未报案的例子,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对医疗知识了解不断丰富,农村中的投毒杀人案件的犯罪黑数也是不断降低的且趋于平稳的。

(二)农村投毒杀人案件特点分析

1.作案人多为女性或老年人。女性与老年人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特征与心理特点,在农村投毒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占较大比重。就女性犯罪分子而言,因女性较男性在心理上具有更丰富、强烈的情感,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更容易积郁进而发展为犯罪,且在身体上女性受其生理特征的限制,较少从事严重暴力型犯罪,此外农村中由于一些落后观念的存在,许多成年女性文化水平较低,甚至处在文盲、半文盲状态,缺乏法律常识,导致女性在农村投毒杀人案件中占较高比重。通过梳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132篇农村投毒杀人案件判决书,将被检察院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性别进行整理,发现2013-2017年发案的投毒案件中男性共51人,占总人数的42%,女性70人,占总人数的58%,具体情况参见图2。而在全国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的数量是低于远男性犯罪分子的数量的,甚至在一些地区,女性犯罪分子在犯罪分子总数量的占比还不到10%。如在宁波,2010-2012年年均抓获女性犯罪嫌疑人数1648人,年均占总数的8.57%P]。就老年犯罪嫌疑人而言,其突出心理特征是敏感多疑以及偏执,其一般不能进行高智能型犯罪及作案过程剧烈的犯罪,由于投毒案件的实施过程隐蔽,作案成本低,操作简单,因此成为老年人犯罪的高频领域。

2.作案成本较低。作案所需毒物易获得,且毒物多为鼠药或农药。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132个判决书,可知其中利用农药投毒的有72例,鼠药47例,鼠药与农药混合物6例,其他物质共7例,其他物质包括安眠药、草药、马钱子、水银、氰化物、硼砂等,详情见图3。由于农村生产生活的需要,农药、鼠药等毒物较为常见,一般都可在市集上以低廉价格购买到,且农村中住所多为独立建筑,平房较多,封闭性差,作案人员无需在案发前进行精致的准备,就比较容易进入到住所中投放毒物。此外,投毒杀人不需要高智商、具备特定知识才能实施,农民只要具备基本的常识就应知晓鼠药、农药被人食用后会导致中毒甚至死亡的后果。

3.作案过程较为隐蔽。在检索到的132个农村投毒杀人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127起案件中有1名嫌疑人,仅5起案件有2名以上的嫌疑人。由于农村投毒杀人案件一般只有一名作案人,且毒物大多易携带,作案人一般都是趁投毒现场无人,将毒物投放在被被害人的饮水、食物中,投毒行为持续时间短、容易完成,不同于强奸案件、持凶杀人案件的实施过程,存在激烈的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反抗行为等,不易引起他人的注意,作案过程较为隐蔽。

4.作案动机多由家庭成员矛盾或感情纠纷引起。如在“罗某某故意杀人案”中,罗某某发现与其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杨某又和其他人发生了不正當男女关系,因此产生了报复心理。2017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罗某某来到咸丰县清坪镇泗大坝村八组杨某家中,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倒人其冰箱内一碗胡萝卜剩菜中,后又觉得倒得农药太多,又试图将剩菜中的农药倒出一部分。该案中作案人罗某某与杨某因感情纠纷进而引发罗某某的投毒杀人行为,是典型的以情杀为作案动机的案件。

5.社会危害性大。在农村中,一般为多个家庭成员甚至一个家族居住在一起,且由于部分农民的生育观念相对落后,儿童数量较多。因此在农村中,一旦发生投毒杀人案件,往往导致多人死伤的惨剧。如仅在“念斌案”一案中,就导致2死4伤,其中死亡的2名被害者还是儿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010年至今的农村投毒杀人案件判决书中,有24起既遂案件,造成30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并且存在一定数量因各种原因未网上公开的判决书,实际死伤人数应当不止于此。

三、农村投毒杀人案件侦查取证的困境解析

(一)运用毒物刻画作案人难度高

由于在农村投毒杀人案件中,毒物具有成本低且易获取的特点,侦查人员基本不可能通过毒物来寻找作案人的信息。尽管从本世纪初开始,中央和地方不断出台文件禁止剧毒鼠药及农药的生产及销售,但是由于农村生产生活的需要,一些被明令禁止的鼠药及农药,在农村中仍存在市场,禁而不止,且鼠药、农药等毒物价格低廉,较易购得,许多家庭也会持有一些鼠药、农药,这就导致在案件发生后,从食物、器具、尸体、呕吐物、排泄物中提取的毒物往往很难找到其毒源。而使用特殊的化学物质作为毒物,由于和鼠药相比其成本更高,并且仅有限的人群能接触到,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特殊化学物质的特征追溯毒源甚至是作案人。因此,不管是考虑作案隐蔽性还是作案难度,作案人投毒时基本选择的是日常的农药、鼠药等毒物,既降低了作案难度,也有效的防止了暴露自身信息。这导致公安机关虽然通过检验鉴定等措施可以明确毒物的类别,但却由于该类毒物较为常见,成本低且易获取,通过毒物寻找作案人难度非常高。

(二)作案时间较难确定

作案人投毒行为的时间与被害人接触毒物的时间之间一般都具有一个时间差,导致投毒杀人案件的作案时间较难确定。且在农村中人们繼续食用剩余饭菜的现象比较常见,盛放食物、饮用水的容器亦相对粗放,这些都加大了判断作案时间的难度。例如在某地的一个案件中,作案人将毒物放在被害人家中米缸的内部,等被害人吃到有毒物质时已经距离投毒行为有一段时间了,这无疑对投毒时间的确认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三)痕迹物证的获取较难

一是被害人在被投毒后往往出现较为剧烈的生理反应,其家人或其他群众在发现被害人被投毒后通常因送往医院或就地抢救行为导致现场与案件有联系或没有联系的物品、痕迹混杂在一起,与案件有关痕迹物证信息容易被破坏;二是由于投毒行为本身所遗留的痕迹物证就较少,作案人在投毒行为完成后往往伴随着破坏、隐匿、丢弃等行为。且农村民居的厨房的设施大多较为简单,有的甚至无门无窗,水米油盐放置呈开放式,容易被于案件无关的人接触,使现场掺杂无关的痕迹物证信息。

(四)人证相对缺乏

绝大部分农村投毒杀人案件的案发现场在案发时只有作案人一人,基本上没有直接目睹整个投毒过程的证人,因此很难通过目击证人来判断作案人作案时的情况。导致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外,缺少能直接还原案发情况的言词证据,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现场勘查获取痕迹物证信息以及大量询问相关知情人员,判断各项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还原案发现场的作案过程。

(五)作案人与被害人间的矛盾通常具有隐蔽性

侦破投毒杀人案件最常用的方法是排查矛盾点,而农村投毒案件作案者妇女、老人多,性格内向者多,生活中的弱者多,近亲属多,这些人往往给人的印象较好,不易纳入侦查视线。如在2012年2月在连云港发生一起投毒杀人案件,作案人将含有剧毒农药的糖果投放到“仇人”家门口,结果导致一个18个月大的小孩被毒死。后经连云港东海市警方侦查,发现作案人是一位65岁的男性,作案动机竟是因为30年前的一段感情纠纷。

四、侦查取证之关键与进路

(一)侦查取证之关键

1.真实合法的嫌疑人供述。随着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不断进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地位在证据体系中被不断弱化,但真实合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仍具有独特的作用,如能够全面地反映犯罪事实,发现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判断其他证据的相关性及真实性等。判断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真实要从供述的实际出发,既要在审讯中使用相应的方法判断,也要比对分析已有证据的关系,还需使用一些专门的调查核实真伪。就何为合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个问题上,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2017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排除非法获取的嫌疑人供述的情形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此外,由于农村投毒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翻供具有普遍性,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等及时固定供述十分必要。

2.相关物证的完整性搜集。物证是指通过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及其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4]。物证在各种证据类型中最为稳定和客观,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被称为现代证据之王。农村投毒杀人案件由于其缺乏人证、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的特点,物证在案件的侦破上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案件侦破过程中需要提取的物证主要有犯罪嫌疑人在投毒现场遗留的痕迹信息、被害人的胃内容物和排泄物、被害人身体组织取样、毒物及其包装物或投毒工具、案发现场被投毒的食物及锅、碗等盛装物等。

3.证人证言的支持性证明价值。尽管在农村投毒杀人案件中,基本上不存在直接目击投毒过程的证人,但由于农村中群众之间熟悉度高,平时在生产生活中联系较多,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矛盾一般都有一定的了解。且投毒案件多为情杀或仇杀,作案人与被害人的矛盾在实施投毒行为前可能存在一定程度暴露的情况,在作案人实施投毒行为前,其行为轨迹也有可能被一些群众发现,从而证明作案人到过案发现场,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广泛地询问案发现场周边的群众,发现与案情相关的线索。此外,找到并询问向犯罪嫌疑人贩卖毒物及作案工具的人员也十分重要。以上证人证言虽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投毒杀人行为,但在公安机关充分、准确收集的情况下,证人证言作为间接证据,结合物证、嫌疑人的口供,亦可以形成封闭的证据链条。

4.科学的检验鉴定报告。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要经历三个基本过程:一是通过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发现物证并对物证进行提取,并填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二是公安机关对物证进行封存,填写检验鉴定委托书并运输到检验鉴定部门;三是检验鉴定部门对物证开展检验鉴定工作并出具相应的检验鉴定报告。具体情况见图4。在大部分案件中,由于检验鉴定报告被出具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即使检验鉴定报告存在一定的问题,仍可以通过重新鉴定进行补救。但是在公安机关的物证提取及保存运输阶段,一旦出现问题,基本上无法补救,严重影响物证的证明力,甚至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因此公安机关在物证的提取与保存运输工作要严格遵循行业相关规定,使用恰当的工具及方法提取物证,在保存与运输过程中避免污染,并准确、及时的填写相关文书。

5.毒物的来源与去向。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通过询问贩卖毒物人员、周边群众并收集分析周边的监控视频来筛查是否有犯罪嫌疑人购买、处理毒物的可疑线索,并确定毒物的来源与去向。毒物本是物证的一种,在这里将毒物的来源与去向单独列出,主要是由于两点:一是通过分析查证毒物的来源,具有缩小侦查范围、减少排查犯罪嫌疑人难度的作用,并且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确实持有过该毒物的情况下,固定相关证据,结合犯罪动机能大大降低公安机关错误侦查的概率;二是通过分析查证毒物的去向,判断能否与其他证据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印证,在相印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从毒物出发,收集从毒物的准备到投放毒物再到毒物的去向的相关证据,形成一个完整、封闭的证据链,详情见图5。如果不能相互印证,这就需要从其他角度出发,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虚假供述或者其他问题,并需要考虑公安机关是否存在错误侦查的情况。

(二)制度设计进路

1.公安机关应积极接受检察院实施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2017年6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非法证据排除的角度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进行了规定。经过两年的时间,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正在逐步建立起来,并在非法证据的排除上发挥着越来越大作用。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接受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检察院调查公安机关在农村投毒杀人案件侦办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如发现案件侦办中非法取证的行为,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并追究相关侦查员的责任。通过这种讯问合法性核查形式的“倒逼机制”来监督公安机关,以提升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水平。

2.强化公安侦查人员证据与程序意识。首先要加强培训,尤其是法律法规的学习,公安侦查人员要认真领会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法律与办案规定,反思冤错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中出现的问题,严格要求自身,积极适应当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对公安机关的要求,提升自身案件侦办水平;其次是改革公安机关以案件侦破数量为导向的考核制度,注重对案件侦破质量的考核,引导公安侦查人员的办案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使公安侦查人员将案件辦精办细,依法、及时、周密地收集案件证据,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3.将当下的科技成果运用于农村投毒杀人案件的侦查取证中。一是充分利用视频侦查技术,提升案发现场的封闭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许多农村的基层自治组织在村中的重要道路安装了监控摄像头,部分群众在住所或门店外也安装了摄像头,这就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机会以完全排除开放现场中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二是利用手机基站信息开展侦查,判断嫌疑人是否到达过案发现场。在农村部分投毒杀人案件中,作案人如果随身携带手机从案发村外潜人到村中,可能已经从一个手机基站跨越到另外一个手机基站,并因此在基站中留下痕迹,若作案人无法就基站中所留下的痕迹进行解释,该基站中的痕迹经过提取固定后,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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