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刘某,某县委书记;阳某,该县纪委书记;陈某,该县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兼局长。2014年至2017年6月期间,该县20多名党员干部在某茶楼参与打牌赌博,数额巨大;县广播电视台台长朱某,县中医院院长张某等人投资入股该茶楼,持续时间长、涉赌金额大、涉案党员领导干部人数多,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影响社会风气。
县委书记刘某对本县多名领导干部长期参与赌博问题失察,虽然上级有关部门多次向该县交办了有关干部打牌问题线索,但刘某认为这是当地“习俗”,“老百姓聚餐打牌在当地很正常”,对这个问题采取宽容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举措。县纪委虽然认识到当地干部聚众打牌赌博的严重性,但是采取和稀泥的办法,对上述问题未及时查处。该县公安局查禁赌博不力,且该局有2名中层干部涉案。
一、刘某、阳某、陈某构成不履行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行为
本案中,刘某作为县委书记对本县多名领导干部长期参与赌博问题失察,没有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阳某作为县纪委书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没有切实履行好纪委的监督责任。陈某作为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兼局长,对管辖范围内的管党治党工作履职不力。该县委、县纪委、县公安局均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114条规定的“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行为,应当追究刘某、阳某、陈某作为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
二、准确认定不履行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114条规定的不履行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针对的是“党组织”,追究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其中,党委(党组)書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各自的主体责任。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党内监督乏力,不负责、不担当,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等行为。
(作者:王希鹏,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袁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