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

2018-05-30 04:48
北京支部生活 2018年7期
关键词:请示报告叶某厂务

【典型案例】

叶某,某村党支部书记;王某,该村委会主任,中共党员。该村村民多次到村办公室要求查阅村委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抵押金”、村路硬化“一事一议”款收支节余财务,均被拒绝。2018年2月18日,村民再次来到村委会办公室,强烈要求村委会公开上述村级财务,叶某、王某告知“要镇政府同意才能看”。得知村民“赖”在村委会办公室要求公开村财务,正在该村下乡的副镇长杨某(中共党员)出来解围,告诉村民:“村级财务由镇政府代管,所有账务全部在镇政府,村委会无法查阅相关账务。”后经核实,该镇虽然代管村级财务,但是并没有规定村民不能查阅村里财务支出情况。杨某这么讲,只是为了帮村委会解围。

一、叶某、王某构成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保障群众知情权,既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又是我们党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案中,叶某、王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等规定,拒不公开村级财务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111条规定的“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行为,应当追究叶某、王某等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

二、杨某构成不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行为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本案中,杨某在处理该村发生的突发事件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报告,擅作主张,通过说谎方式为村委会“解围”。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行为。

三、准确认定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111条规定的侵犯群众知情权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性是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这里的规定包括《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關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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