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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我中的奖品,怎么却要交给公司?”日前,一位来访者面对笔者,忿忿不平提出了质疑。其实,类似员工中奖之后,奖品究竟应当归谁的争议并非个别。
【案例】2017年9月1日,一家工厂为感谢客户的支持与厚爱,邀请了50个主要客户参加答谢会。朱婷婷所在公司接到邀请函后,指派其代表公司参会。会上,工厂举办了抽奖活动:所有参会客户,按报名次序编号,主劵由客户保管,副券放在抽奖箱内供主持人抽取。朱婷婷所持的奖券,获得了一等奖10000元现金。当朱婷婷喜滋滋回到公司时,却被要求上交。“去的时候,并没说过中了奖要归公司,公司怎么能与我争夺呢?”朱婷婷就是不愿意交出。不料,爱较真的公司提起了诉讼,而法院经审理,也判决奖金归公司所有。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也指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之对应,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关人员因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无疑也应归企业法人。正因为工厂邀请的是公司,朱婷婷参会是受公司指派,决定了与答谢会有关的活动都是职务行为,更何况工厂抽奖也是以客户为单位,朱婷婷自然无权独吞奖金。
【案例】2017年10月15日晚,廖依琳所在的公司举办了成立20周年庆祝晚会。会议期间,主持人代表公司宣布即将进行抽奖活动,其中一等奖一名,奖金5000元。廖依琳最终获得了该大奖,并由总经理当场在舞台上颁发给她一块写有“一等奖5000元”字样的牌子和一张领取现金的凭据,并拍照留影。可3天后,廖依琳去兑换奖金时,却被告知,因一名同事家刚刚发生火灾,不仅有人员伤亡而且失去了所有财产,为表达公司及员工的爱心,公司已经决定将奖金捐献给该员工。“难道公司可以因此对我食言吗?”廖依琳当即纳闷了。
【点评】公司不得食言。公司在成立大会上举办的抽奖活动,对于中奖者而言虽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一旦被抽中,则意味着在中奖者愿意接受的情况下,公司具有无偿给予的特征,即跟赠与合同的要件吻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对于普通的赠与合同,如果要撤销,只能是在交付之前。而在本案中,总经理当场颁发给廖依琳写有“一等奖5000元”字样的牌子和领取现金的凭据,等同于已代表公司进行奖金交付,只不过是方式与给付现金不同而已。
【案例】2017年11月18日,一家公司鉴于其一项重大项目圆满完成,举行了由全体员工参加的庆祝、表彰大会。会上,总经理宣布鉴于受表彰的名额有限,而没有受表彰的员工中仍有很多功臣和“幕后英雄”,为体现公司没有忘记他们,决定按照座位编号,通过转动转盘的方式抽奖。李笑虹当场获得了一等奖2000元奖金。次日,当公司发现与李笑虹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而李笑虹拒绝续约后,以李笑虹离职后已不再属于公司员工为由,要求其退回奖金。被李笑虹拒绝后,公司则以从当月工资中抵扣相要挟。
【点评】公司无权向李笑虹索回奖金。一方面,在李笑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李笑虹仍然属于公司员工,即其具备公司当时所设定的参与抽奖、领取奖金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李笑虹从公司领取奖金之后,意味着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对应的赠与已经完结,公司自然失去了对奖金的所有权,奖金随之成了李笑虹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也指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此时只有李笑虹才对奖金的归属享有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