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电商刷单行为的规制

2018-05-26 09:52杨帆张彦欣陈静刘淑琴黄艳蓉
卷宗 2018年12期
关键词:刷单不正当竞争互联网经济

杨帆 张彦欣 陈静 刘淑琴 黄艳蓉

摘 要:“互联网+”背景下,电商以刷单方式,提高自己的声誉,获得消费者的青睐。消费者在网购中,不能像在实体店一样与商家“面对面”交易,只能通过商家单方对商品信息的宣传来获知商品情况。信息的不对称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很容易受到侵害。刷单行为危害极大,应在立法、行政、司法诉讼等方面加强规制。

关键词:刷单;互联网经济;不正当竞争;规制方法

一、刷单的概念界定

刷单是入驻电商平台的商家为使自己的小店有较好的排名,提高自身声誉,利用刷单者参与到此活动中,伪装成消费者的身份,以互联网信息交互为依托,利用网络人机之间的交互性和前所未有的开放性,虚假购买商家货物并对交易进行评价,导致消费者对商家销量好评等数据真伪难以识别,诱惑消费者对其他消费用户体验信任的心理来达到交易目的,其方法具有独特的虚拟性、隐蔽性、欺骗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刷单行为进行专门的法律认定,有时不能很好地切合网购中的实际问题对其治理和处置,如管辖权、处罚力度、监督行为等,本文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出发,探究切实可行的规制方法。

二、刷单的模式界定

经调研,发现电商刷单主要为声誉型刷单,是在网购背景下,商家通过刷单组织雇佣刷手虚构交易来提高商品销量、好评及店铺信用,刷单组织、刷手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商家、刷单组织、刷手、快递企业是一个完整的刷单流程组成,商家通过刷单组织发布“单子”和“任务”,并设定对刷手账号、购买步骤的要求;刷单组织将商家要求做成任务书,发布在QQ群、YY语音平台等即时网络聊天平台;刷手由平台接单后假扮顾客到放单的商家店铺,按照商家要求的操作步骤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商家收到订单后不真实发货,由快递、物流企业通过录入虚假发货信息、发空包等方式模拟真实发货;刷手按要求确认收货并给予商品一定字数的好评;商家再将订单金额连同佣金一并支付给刷手。至此,整个流程就完成了。通过商家、刷手、快递之间的虚拟往来反复操作,累积大量的虚假好评。商家可以迅速提高单个商品的销量和店铺整体的信誉等级排名。

电商的这种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得消费者在偌大的网购市场中迷惑,不能客观地根据质量、销量、好评等来选择自己所需的商品。

三、刷单造成的不良后果

刷单行为对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模式的破坏,并加大了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可能性,旗下店商不是以商品的质量、价格等因素提高竞争力,而是刷单蒙蔽实情,会对其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对于需要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政府而言,虚假数据的产生会造成决策误判,从而对制定政策以及调控方向造成导向上的错误;而大量消费纠纷的产生,以及政府机关的管理相对空白,会让人们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期待降低,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质疑,还会造成社会资本不正常流动,投资方向发生转变,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弊端。

四、刷单行为的解决机制

(一)立法方面

1.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做了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八条主要规定了两种虚假宣传的行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规定与电子商务领域密切相关,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将受到查处,比如“刷单组织”“网络水军”这种不法经营者也会受到规制,此类针对性的规定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有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2.扩大电商的披露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此法条只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告诉消费者哪些信息是应该在购物过程中明知的,但对于电商应该披露的商品信息,没有明确强制执行力。应将此条款以经营者的义务规定出来,经营者“应当”披露商品信息而不是“可以”,并规定经营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对于影响商品实际使用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电商同样应该展示并说明该瑕疵,以防止潜在的危险发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二)行政方面

1.强化网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刷单行为

制定行之有效的加强市场监管职责的体系,如:建立刷单黑名单定期公开制度,对于黑名单刷单人员加大惩罚力度,如限制新设立账户,查封账号等;加大对快递物流行业的监管力度,将重点倾向于发货和收货环节。检验发货时,查验是否有过多空包裹,货物是否与消费者购买相符。对于不遵守行业规范的快递公司,应当进行处罚。针对发空包的现象,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建立打击刷单相关投诉举报和异议申诉机制,发动广大市场主体对刷单行为进行举报,形成社会公众监督体系。

2.建立更严格的相关主体资格认定标准

提高资金基础认定标准。提高资金门槛,高标准的资金基础可以保证网络平台的良好运行,促使经营者遵纪守法,提供更好的网络交易环境。制定网络交易平台從业人员的资质认定制度。站内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直接联络的主体,其素质的高低对消费者的消费有着重大影响,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减少炒信行为的发生,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可通过统一考试的方式来判定。对不符合标准的人员进行培训后再准入,或者不允许准入。电商平台应该责令旗下经营者签署诚信公约,进行实名制掌控,若有实体店,须有实体店的名称、详细地址、客服人员的相关信息、售后服务相关人员及快递物流相关人员的信息。

(三)诉讼方面

社会实践当中,消费者受到侵害时举证难度较大,并且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诉讼费、律师费等成本支出可能会远远大于其所受到的侵害,不具有经济性。让消费者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支持自己的正当诉求,就应当调整诉讼主体机制,赋予消费者协会在受害当事人授权之下的独立的诉讼地位。对于此类行为规制,还可以进行相关经济制度建立,比如提高违法侵权所处的罚金和受害者受偿额度。

同时,对消费者举报商家刷单的行为进行奖励,从而遏制商家的不法行为。在电子商务系统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使消费者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向工商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不良网络经营者。消费者的举报内容经核实真实后,对其进行金钱奖励。

参考文献

[1]韩志红,朱沛智.经济法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孙晔,张楚.美国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

[3]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阴建峰.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J].知与行,2016.(8): 53-61.

[5]祁云波.刷单行为成因、危害及法律规制分析[M].中国工商报,2016.7.5(003).

[6]刘俊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4.

[7]马淑.网购评论操纵对消费行为的影响 [D].安徽: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6.

作者简介

杨帆,(1998-),女,籍贯:河北省石家庄市,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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