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本人是村里的党支部委员兼治保主任。因为我与村委会主任在工作中存在分歧,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我被村委会主任撤销了治保主任职务。请问,村委会主任有权这么做吗?读者 小柯
答:
农村中的治安保卫委员会设在村民委员会中,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治安保衛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事前应作充分准备,由群众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过介绍、审查、评议、酝酿成熟后再行选举。该条例没有对治保委员会成员的任免等规定做具体要求。但是可以明确的是,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不是村委会主任的下属委员会。不管是专职人员担任还是“两委”成员兼任,村委会主任都不能擅自任免和撤换。
从各地实践看,村治保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村民提出候选人,选择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能联系群众,热心治安保卫工作,有一定业务能力的村民,经过民主协商,村党支部和公安保卫部门审查后进行选举产生;或者由村委会根据工作岗位要求提出人选意见,经“两委”协商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照选举条件和罢免条件对等的一般要求,罢免治保主任时,村委会主任应该提前与村党支部及时沟通协商,征求村党支部的意见,按规定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不能仅仅因为现任治保主任在工作中与自己持有不同意见就随意撤免其职务。
江西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