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灵充
[摘要]建国初期,河南省按照中央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建立了多个民族自治区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其中多数构成现在民族区、乡(镇)的前身,是完整地分析和理解党在散杂居地区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样本。1953年5月成立于河南省省会的开封市回族自治区,正是其典型代表之一,但其相关的文献记录却讹误颇多。特别是在该民族自治区的名称及成立时间、行政区划和辖区人口、撤销变更的时间和依据等关键问题上多有出入。综合对比史志、论著、档案等不同文献来源可以有效厘清真相,还历史以精准的鲜活和应有的尊重。
[关键词]河南开封;回族自治区;历史考证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8)01-0096-03
建国初期,为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规定》(1952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8月8日)、《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1952年8月30日)等一系列法令,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建立了大量的民族自治区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取得全国性政权后,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创造性地运用于中国社会历史语境的最初尝试。河南作为典型的民族散杂居大省,按照中央要求也先后在郑州、开封、民权等地建立了多个民族自治区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到1953年,全省民族自治区达到17个。这些层次、面积、分布特征各异的民族自治区,大多演化为后来民族区、乡(镇)。厘清这段历史,对于完整地分析和理解党在散杂居地区的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的逻辑脉络,显然具有重要价值。而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是目前全国仅有的五个城市民族区之一,其前身——1953年5月成立于河南省省会的开封市回族自治区,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城市民族自治的研究中无疑具有特殊的样本意义。遗憾的是,这段并不久远的历史,却因缺乏专门考证而逐渐丧失了清晰的轮廓。关于其名称、区划、辖区人口和撤销变更等问题的各种文献记载相互间多有出人,讹误颇多。为还原历史的真实,特逐项考证如下:
一、关于自治区的名称及成立时间在有关开封市回族自治区的记载中,最混乱的当属区名问题。现有文献的有关表述主存在多种版本。
(一)顺河回族自治区
此说相当流行,相关文献也多为地方史志等权威来源,文献责任者甚至包括开封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开封市统计局等官方机构。如:开封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纂的《开封简志》中载明:“1953年,在回族聚居集中的东城建立了顺河回族自治区。”《开封民族宗教志》记载为:“1952年10月,经开封市
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议:筹建顺河回族自治区。……5月21日召开庆祝大会,宣告顺河回族自治区成立。”开封市统计局编写的《古都开封五十年(1949-1999)》则称“顺河回族区始建于1953年5月,其前身……经由开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成立,时称顺河回族自治区。”在邵文杰编写的《河南大辞典》中相关表述为“……以后又相继建立了开封市顺河回族自治区。”虽然用了“建立”“时称”“宣告”等不同表述,但无一例外都称为“顺河回族自治区”。
(二)开封市回族区
“开封市回族区”这一简洁、通俗的说法,在部分权威文献来源中也经常出现。例如:民政部民政司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第二卷)》就记载为:“……设立开封市回族区。”
(三)开封市回族自治区
该说主要来自相关研究者的著述。代表性文献包括:马迎洲等编写的《河南少数民族史稿》记载:“同年的3月1日、3月20日、5月21日,又分别建立了封丘县荆乡回族自治区、民权县胡集回族自治区和开封市回族自治区。”[6]98张勇等在论文中引述的说法是:“顺河回族区的前身开封市回族自治区于1953年5月18日成立。”李尊杰主编的《河南回族区乡镇》一书则明确记载:“1953年5月18日至21日,召开了开封市回族自治区首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宣告开封市回族自治区正式成立。”
此外,还存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开封市回民自治区”等说法。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当代的上述各种文献说法不一,但50年代国务院、省、市各级的文件档案却出奇地一致,都是“开封市回族自治区”。如:《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回族自治区的总结报告》(1953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更改郑州、开封两个市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批复》(1956年8月4日,(56)國一内齐字第143号)、《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撤销回族自治区改设街道办事处的批复》(1956年3月1日,(56)会政民壬字第77号)等等。另外,在专门研究开封行政区划变更的《开封建置志》附表-中,1953年5月以后均为“开封市回族自治区”。由此可见,“顺河回族自治区”“开封市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其实都是受当前区划名称影响导致的机械套用,而“开封市回民自治区”则是以通俗称谓取代“回族”这一法定正式名称的误用,真正准确的表述应为“开封市回族自治区”。
关于开封市回族自治区的成立时间,也有不同说法:
张勇等在论文中引述为“顺河回族区的前身开封市回族自治区于1953年5月18日成立。”而《河南少数民族史稿》记载为“同年的3月1日、3月20日、5月21日,又分别建立了封丘县荆乡回族自治区、民权县胡集回族自治区和开封市回族自治区。”《开封民族宗教志》则专门详述了这一过程:“1952年10月,经开封市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议:筹建顺河回族自治区。……5月21日召开庆祝大会,倉告顺河回族自治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第二卷)》记载:“设立开封市回族区(河南省人民政府1953年5月18日批准)”综合分析不难发现,以上不同文献所述时间上的分歧,应为分别依据省政府批复日期和成立大会正式宣告时间所导致。两种说法都有依据、都是正确的。规范的表述应为“5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封市回族自治区”或“5月21日,开封市回族自治区宣告成立”。
二、关于行政区划和辖区人口
频繁的区划调整使得权威文献关于开封市回族自治区区划的记载亦多有出人,而辖区人口,更是由于缺乏1953年当地的人口普查资料而出现了多种说法。
《开封民族宗教志》记载:“该区范围:炒米胡同以北,南书店街以东,财政厅街以南,东至城墙。辖清平镇、南土镇、乐观镇,共24条街,5490户,21579人。其中回族9668人,占全区总人口的44.8%”。.《古都开封五十年》记载:1953年时“总户数5215户,总人口24445人。”“其中回族9668人”张勇等学者的论文则引述为:“开封市回族自治区成立时,全区总人口21757人,回族为9668人,占全区总人口的45%”。
在这一问题上,政府相关档案也出现了分歧: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回族自治区的总结报告》(1953年6月12日)指出:“本市回民聚居于炒米胡同以北,南书店街以东,财政厅街以南,东至城边,这一带地区,在行政区划上,计有清平镇、南土镇、鼓楼镇、乐(观)镇等四个镇,共辖44条街。共有5490户,21579人,其中回族9668人,占全区总人口的44.8%,……由以上地区和人口,构成了自治区。”《开封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更改本市回族自治区的意见》(1956年3月1日)中记载:“一九五三年五月经报请政务院批准建立了开封市回族自治区,该区总人口为20848人。”而《开封建置志》在附表一则列出了开封市回族自治区1953年5月时所辖全部44条街道的名称。
因为有官方文件作为依据,且已得知全部街道名称,可以断定《开封民族宗教志》“共24条街”的说法有误,应为“44条街”。而辖区人口除《开封民族宗教志》与《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回族自治区的总结报告》相吻合外,其余的几种代表性文献相互均有出人。其中,《开封民族宗教志》数据疑似出自政府的建区报告,但因“人志有据,不注出处”,无从考证。如果这一推测属实,则二者实为同一文献来源。如此,依照“孤证不立”原则,则《开封民族宗教志》数据的可靠性与其他代表性文献之间实无本质区别。但是,若按9668人占45%的比重,根本无法得出总人口21757人的结论,因此,张勇等学者论文所引数据明显有误,此说可以排除。而有关文献所涉及的回族人口均为9668人,人口比重为44.8%左右,由此可推知全区人口应为21579人,而不可能是20848人,更不可能是24445人。相比之下,《开封民族宗教志》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回族自治区的总结报告》的数据显然更具说服力,在无更可靠的文献数据出现之前,应予采信。
三、关于自治区撤销变更的时间和依据
各类民族自治区的撤销变更是建国初期民族工作由初步探索迈向完备成熟的重大转折,但对于开封市回族自治区的撤销变更情况,权威的专门史志文献都缺乏明确的记载。《开封民族宗教志》仅一句带过:“1956年根据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民族乡、民族镇、民族区的名称问题的通知》,顺河回族自治区改为回族自治区。”《河南省志·民族志》中甚至根本没有相关记载。
现有关于开封市回族自治区撤销变更的记载,出人最大的是撤销和变更的时间与法律依据。
《开封简志》中注明1955年12月就根据省民政厅(55)6596号文件“拟订撤销”,1956年3月21日开封市人民委员会(56)会政392号文件“回族自治区改为顺河回族区”,1956年8月建立“区人民委员会”。《河南少数民族史稿》的记载为:1956年“9月1日,还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更改郑州、开封两个市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批复》。……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又发出了《关于建立民族区、民族镇、民族乡的补充指示》,……郑州、开封两市的区级回族自治区……可一律改建成民族区”《中国的民族乡》一书中提到1956年10月6日的《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规定:“三、过去在城市内建立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可以改为民族区。”《开封建置志》中则提供了河南省民政厅(55)6596号文批复的内容,即:开封市建立16个街道办事处,120个居民委员会,其中回族自治区不设办事处,辖10个居委会;开封市人民委员会(56)会政392号文件内容,即:“回族自治区改为顺河区”;还有1956年8月4日国务院(56)国一内齐字第143号批复:结束开封市回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建立区人民委员会。而1956年3月5日开封市人民委员会(56)会政字293号文件《关于更改本市回族自治区的意见》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5)国秘字二五○号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第七条对于在城市内建立的民族自治区,在设区的市将自治机关结束后,成立区人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将自治机关结束后设立街道办事处及宪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精神和本市民族情况”提出更改意见。
综上可以确定,开封市回族自治区的撤销和变更是一个过程:1956年3月5日开封市人民委员会(56)会政字293号文件提出更改申请,3月21日发布(56)会政392号“回族自治区改为顺河区”,6月7日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向国务院提交(56)会政民壬字第115号《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报告》,8月4日国务院(56)国一内齐字第143号批复予以确认。至此,撤销变更工作全部完成。
在此澄清和考证上述史实,既是为了正本清源保证学术研究应有的严谨,避免以讹传讹,也是出于對于历史的尊重,纪念党和政府以及亲历者曾经的功勋以及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推动和创造历史的百姓的热情。失去细节将使历史面目全非,流于空洞将使历史失去生命。遗忘本身也是一种背叛。谨望上述琐碎的罗列和梳理,能够还历史片段以应有的鲜活和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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