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视域中的劳工标准问题及中国的应对

2018-05-24 09:55马加英马加欣
新西部下半月 2018年3期

马加英 马加欣

【摘 要】 本文认为,随着越来越多的贸易协定开始将劳工标准作为一项讨论议题,劳工标准已成为国际贸易协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目前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并没有对国际劳工标准进行深入探讨,未纳入有强制约束力的条款。中国的劳工力成本已逐渐失去优势,将面临低劳动力成本国家的激烈竞争。文章建议中国宜加大对劳工标准在国际贸易视域中作用的评估;中国应当进一步扩大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与贸易伙伴就劳工标准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谈判,更好地维护自身未来的经贸利益。

【关键词】 劳工标准;经贸规则;自由贸易;自贸协定

一、问题的提出

在国际层面,劳工标准问题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所管辖的领域,最初与国际贸易问题并无过多关联。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发达国家开始在贸易治理领域引入劳工标准问题,不仅仅在道义上占据了制高点,而且已经形成影响国际贸易的规则纪律。劳工标准问题与贸易的连接点就在于提供贸易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又将自然人所归属的国家、企业等组织牵涉其中。其实,劳工条款的出现是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区域贸易谈判中意识到自身对于劳工的高保护标准和发展中国家中的低保护标准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高的竞争优势,而这种竞争优势在发达国家看来是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以美国为例,美国历史上所缔结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1985年)、第二个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国—加拿大自贸协定(1988年)中均未纳入所谓的劳工条款,在北美自由贸易区谈判中却首次将劳工条款纳入协定之中。其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以色列、加拿大属于发达经济体,两国劳工保护标准与美国不相上下,但NAFTA其成员中包括墨西哥这个北美唯一的发展中大国,墨西哥劳工成本相比于美国和加拿大要低得多,成本上具有优势,如果劳工标准保护领域不加纪律设定,美、加两国必然在贸易利益方面面临墨西哥的冲击。因此,在NAFTA协定中,美、加力主纳入劳工规定,形成《北美劳工合作协定》作为NAFTA的附件。自此之后,美国所缔结的全部自贸协定中都纳入了劳工条款。在包括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参加的TPP协定中也以专章形式纳入了劳工条款,并且较之前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在多边场合下,早在WTO成立之后的第二年,美国等就将劳工标准议题纳入WTO平台进行讨论。2001年WTO第4次部长级会议上,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议下,成员对多哈回合谈判纳入劳工议题进行讨论,在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下,劳工标准讨论被搁置。发达国家则转而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标准的议题。如前所述,中国签署的FTA中没有真正纳入就劳工纪律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于,中国—秘鲁、中国—新西兰、中国—智利等自贸协定中已经或多或少提到了劳工问题,这些多为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进行合作的宣誓性和促进合作条款,并非将其与贸易条款紧密联系在一起。[1]尽管没有实质性的贸易纪律约定,但是体现出两种趋势:第一,发展中国家在与中国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也开始注重要求中国纳入劳工议题,因为中国的人口基数、劳工标准相比于这些国家来讲标准低,更容易获得贸易竞争优势;第二,中国在自贸协定劳工问题上立场有了微小的松动(微小是指其没有特定的贸易纪律约束)。

二、中国对劳工标准的态度立场

目前,国际劳工组织体系下对于劳工标准的规制主要包含8个核心劳工公约,其中分别是《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反(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最低年龄公约》、《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工公约》、《强迫劳动公约》、《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所缔结的自贸协定中劳工条款是以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与宣言所载的标准与宗旨为基础的。[2]同时,通过贸易纪律对违反上述公约的贸易行为进行贸易领域内的处罚,将劳工标准与贸易进行挂钩。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中明确就规定,不宜通过弱化或减少每一缔约方劳工法提供的保护来鼓励贸易或投资、[3]阻碍从其他来源进口全部或部分通过包括强迫劳工或强制童工在内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生产的产品。[4]

无论对劳工问题纳入贸易协定的目的做何解读,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贸易和劳工问题实际上已经日渐联系紧密,并且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已经在其所签署的自贸协定谈判中得到了强有力的体现。在这种潮流的引导之下,部分发展中国家在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已经接受了劳工议题在区域贸易协定中作为重要的内容进行纳入,并且这些发展中国家在与其他国家商签区域贸易协定的过程中也开始要求纳入上述条款。

从中国法律体系来讲,“劳工”一词更多的是以“劳动者”作为对等的替代词汇。对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保护等,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并非属于空白。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从法律体系的最高位阶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劳动、休息及获得物质帮助权利;在《宪法》中对劳动者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承担的责任方面都有相关的规定。在《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同时在专门法领域,在中国目前的国内法律体系下,《劳动法》、《劳工合同法》等对劳动者权利、参加工会组织、禁止雇佣16岁以下未成年人、男女平等、不得歧視等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和处罚规定。《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并且在第六章“监督检查”中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利的事项做出了明确的惩罚性规定。

从中国接受与劳工标准相关的国际法实践看,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已批准了8个核心公约中的前4个,对于涉及到强迫劳动和自由结社问题的公约尚未批准。对于强迫劳动问题,劳教性质的强迫劳动之所以与国际贸易挂钩,在强制劳动的环境下劳动者所生产的产品、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服务,一旦进入国际贸易领域(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其成本升太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这也是发达国家希望将劳工议题作为贸易领域重要议题进行推动的原因之一。技术层面来说,涉及到我国具有劳教性质的强迫劳动(包括刑法和行政法中规定的强迫劳动或类似强迫劳动的相关约定)。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标志着中国实施接近60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寿终正寝。[5]但一些立法中虽未明确劳动教养性质的劳工,但具有关联性,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4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2、6、13条)以及《禁毒法》(第43条)、《禁毒条例》(第42条)所规定的“劳动”和“生产劳动”措施。[6]对于结社自由问题,《宪法》第3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中自然有劳动者,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结社自由是有《宪法》的保证,同时《劳动法》第7条也明确表示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目前,根据中国的现状,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成为中国唯一合法的工会组织,并非完全认定公民作为劳动者无法进行结社。

在中国与贸易伙伴签署的贸易协定中,对劳工标准没有实质性涉及。中国—秘鲁、中国—新西兰、中国—智利等自贸协定中已经或多或少提到了劳工问题,这些多为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进行合作的宣誓性和促进合作条款,并没有过多实质性内容。中国目前是世界第二大货物贸易国、第二大服务贸易国,中国的贸易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自身在全球的战略地位和影响到全球经贸规则的发展。同时需要注意的一个现象就是,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优势正在消失,人力资源的红利正在减少,正在面临孟加拉国、印度、越南、印尼等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国家竞争,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相比于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和中国面临劳工标准所面临的紧迫形式,中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劳工标准的缔约实践甚至是讨论层面,都是极不相称的。

三、中国的应对策略

在劳工标准议题的谈判中,需要明确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劳工标准进入贸易领域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木已成舟,并且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道义制高点,需要面对这样一个事实而不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第二,中国劳动力价格的上升,劳动力资源的红利正在逐步退减,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国际贸易层面,未来在劳工标准上中国可能会成为进攻方而不是目前的防御方,从一个享受劳动力红利的一方转变为受劳动力成本劣势的一方。中国目前已经是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劳工标准作为一项重要的贸易议题,必然会被纳入议程。即便中国不主动纳入劳工标准议题,也会在主要贸易伙伴的要求之下被动就该议题展开讨论。

首先,中国应当审慎评估劳工标准对中国未来国际贸易的影响。中国的劳动力低成本优势已经在丧失。劳动力成本的高低对于国际贸易尤其是依赖人工的低端制造业和服务业来讲,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和从2001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有很大的关系,到2015年底中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经占总人口的16.1%,65岁以上的占10.5%。按照国际标准,中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只是因为中国人口很多,所以老龄化社会对中国经济的直接影响看起来还没那么大。[7]但是,随着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剧,中国在贸易领域尤其是产品制造業领域的优势在逐渐递减。这一点,从大量的国内外生产性企业开始向中国周边的、劳动力成本更为低廉的印度、孟加拉、越南、柬埔寨、印尼等国家进行转移就可以看到这种趋势。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与周边这些仍存在巨大劳动红利的国家相比,将面临较大的压力。未来不管在服务业还是制造业方面,这些国家的低成本劳动力(包括对劳动者的保障、工作环境等方面的低成本)未来必然会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开展构成压力,因此在劳工议题上,中国前面面对发达国家在道义制高点上的压力,后面则在国际贸易成本方面面临劳动力成本远低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追赶的压力。今天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成员在劳动力成本方面所面临来自中国的压力和劣势,和可能在未来也成为中国面临的压力,这并非空穴来风。

其次,中国应当进一步扩大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与贸易伙伴就劳工标准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谈判。不积极发声的结果很可能是在后续劳工标准已经日渐成为趋势而不得不在与贸易伙伴谈判的过程中被动纳入或通过其他贸易利益交换而不纳入,这必然会导致中国面临被动。对于劳工标准进入贸易协定之中,目前来看已经有成为趋势的势头。发达国家掌握所谓劳工保护的道义制高点,在贸易协定或基于优惠待遇的过程中通过劳工标准来压制贸易合作伙伴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并且这种压力让很多发展中国家自觉理亏,这恰恰是这种贸易规则的高明之处。例如,美国以孟加拉未满足劳工保护、改善工作环境等理由至今尚未给予孟加拉普惠制优惠待遇,已经成为限制孟加拉对美贸易出口的重要限制。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劳工标准贸易议题谈判,以保障劳工权利为立足点,在很大意义上占据了国际道义高地,且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作等有关重要国际组织基本人权公约的精神。[8]在这方面,中国业已签署多项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并且在制度层面已经取消了劳教,未来在这个方面的进一步阻力相对较小。尽管结社自由方面与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仍然有一定的差距,但并不是说在中国的劳动者无法进行结社,这方面改进还存在空间并需要政治上的决断。但不管如何,中国在劳工标准议题方面,不应该过多回避,这是中国迟早要面对并且需要认真予以解决的问题。

对于目前与贸易纪律相关的绝大部分劳工标准来看,中国并没有过多政治或法律体制上的压力。需要特别之处的是,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已就强制劳动等方面为在内贸易领域的规则谈判扫除了重大障碍,未来中国在劳工标准方面不宜继续躲在幕后。在目前WTO尚未就劳工议题进行纪律讨论的前提下,中国应在该议题方面显示相应的灵活性,积极在区域贸易协定层面就劳工标准问题开展实质性的谈判,积极表达自身的关切,参与贸易规则的制定而非一味躲避。

四、结论

发达国家甚至是在发展中国家参加的、发达国家所主导的国际贸易协定中,劳工标准已作为一项议题在进行广泛讨论。以TPP协定为例,其中制定了全面的劳工标准贸易纪律,这是一个重要信号,未来很可能相关的贸易纪律会沿着这个方向进行推进,即便在未来的贸易纪律制定过程中不会全面照搬,也会作为重要的参考,发挥其“标杆”作用。鉴于TPP协定中对劳工标准规则的发展以及“书写21世纪贸易规则”的重要性,对非TPP协定成员也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目前至今尚未就劳工标准贸易规则方面形成表征自身立场的文本。区域或多边层面没有正式立场文件,这恰恰说明当前在这方面工作的欠缺。中国真正需要做的是根据目前劳工标准纪律最新的发展方向,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国内改革,对中国未来在贸易规则谈判中的立场进行研判,同时研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利益的解决方法而不能放任劳工标准贸易规则继续在缺少中国声音和表达利益诉求的“真空环境”中放任运行,要在劳工标准贸易纪律方面发出自己的声音,如果中国不发出自己的声音,表明自己的立场,一旦这种纪律形成广泛共识或普适性的纪律,可能中国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形成现实中“二次入世”一样的局面。

【注 释】

[1] 涂永前.TPP协定劳动条款及其對我国劳动法治完善的启示[j].社会科学家,2015.125.

[2][6][8] 王演兵.美欧主导的新兴多边贸易协议劳工问题及其应对[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17.2.1.

[3] TPP协定,第19.4条.

[4] TPP协定,第19.6条.

[5] 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http://www.gov.cn/jrzg/2013-12/28/content_255641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1.9.

[7] 王洛林.关于“一带一路”的若干问题[j].国际商务研究,2016.4.

【作者简介】

马加英(1985-),山东青州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硕士.

马加欣(1996-),山东青州人,鲁东大学律师学院2014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