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及其互动性: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实践与研究

2018-05-24 07:36阙跃平
社会政策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社工矫正

阙跃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专业化服务力量,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的司法社会工作①关于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学界尚无统一认识,这折射出司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的滞后。参见何明升主编的《司法社会工作概论》(2014)。理解为与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问题有关的所有社会工作实践,涉及调解、仲裁、审判、矫正、禁毒、信访、监护、探视、收养等各种司法社工活动。我国司法领域社会工作相关的学术研究是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治理创新以及相关社会工作实践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其重要特征之一是以问题解决取向为本、有着强烈地现实关怀。在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在不同实践领域呈现出一种分立状态。目前实务开展相对集中于青少年刑事司法、禁毒、社区矫正三大领域,同时这也是社会工作研究较为集中的三大领域。

作为司法社会工作重要领域的社区矫正是源自于西方的舶来品。19世纪中叶,美国“缓刑之父”约翰·奥古斯塔斯(John.Augustus)向法院申请对酗酒者保释以进行感化教育,这被视为社区矫正服务的开端。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性刑罚方式相对的非监禁性社会化刑罚执行活动,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实行已有较长的时间,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狱超押罪犯和行刑成本负担,是促成中国移植社区矫正制度的客观因素之一。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于2003年开始试点,并在2009年向全国推广,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2003〕12号)中指出,社区矫正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在政府主导下,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主体进入社区矫正实践场域,并与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部门进行协同共治。这些复杂的权力及互动关系,不仅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及其相关研究的背景、问题,亦是系统梳理研究现状的依据。

一、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社区矫正实践场域中的主体关系

我国2012年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11月,多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在工作力量上,既要有专职执法队伍,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与西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小政府、大社会”的特征不同,我国社区矫正实践场域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多元主体尤其是社会工作与政府的关系实际上表现为“强政府体制下的行动逻辑 ”(仇立平、高叶, 2008:46)。社会工作元素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其活动范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认可与支持的力度,要依托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资源网络优势才能获得一种嵌入性发展。在政府指导以及专业价值观指导的双重机制下,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技巧,通过开展个案、小组、社区的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服务,以提升他们的自我机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社会工作发挥服务型治理的作用,体现一种软性社会控制功能(王瑞鸿, 2005:51)。

在社区矫正实践场域中,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对国家的依赖性常表现为一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起步最早的上海,就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获得了较好的发展。施洪深、张昱主编的《上海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十年实践与探索》(2015)一书反思了政府及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的行动逻辑,以及由此形成的制度体系。政府与非政府角色的二元分析框架成为研究的关注点之一,并针对政社关系的互动、社工机构的自主化、独立性等问题进行探讨。对于政府而言,组织和动员多元主体的参与是探索社区矫正社会化模式的方向。如在社区矫正中心、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办事处、社区建立社工系学生的实习基地,利用高校大学生在未成年社区犯罪矫正中有朋辈群体的优势,培养大学生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等。总体而言,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现状是缺乏常态化的制度保障体系,既无科学的管理,也无严格的选拔机制,既无合理的激励机制,也无有效的参与平台(谭恩惠、卫嵘, 2011:117)。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仍面临有偿服务机构的供给服务难以跟进、无偿服务机构的供给服务难以持续、社区矫正小组的执行能力较弱等治理困境(哈洪颖、马良灿,2017:102)。政府要对社会力量参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引起重视。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不能仅仅局限于刑罚执行制度的思考,而应把社会价值观念的发展、社会建设等方面的内容纳入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中,对社会进行建构(张昱、费梅苹,2005:98),对各实践主体间互动、联动等问题给予足够的考虑。

图1:社区矫正实践场域关系结构图

二、边界与互动:协同目标导向下的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公众社会治理的协同作用。社会协同主要是指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按照哈肯的观点,真正的协同是不同系统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作,这是一种自组织现象,这是以各方在相似行动上的自由为基础的,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指挥(哈肯,2001)。但我国的社会治理创新,社会工作还没有独立开展活动并同政府协同的能力,因为我国的社会组织还不发达,社会工作还缺乏实质性地改善民生、促进社会治理的能力。因此,协同目标导向下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协同并不是完全一致,而是在某些界面上的一致性。它也不是强制性的一致性,而是在各自正常发挥功能基础上的互相促进(王思斌, 2012:22)。

图2:目标导向下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边界与互动循环图

目标导向下的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互动,应该遵循这样一种路径:首先是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在具体情境中,两个系统主体既客观看待边界和差异,同时也应适当弹性地跨越边界,实现互动交流和协同,完成阶段性地互动之后,主体又重新反思和恢复相对独立的状态。这是一个循环,随着两者的交界频度和力度的加大,将会加快循环的速度,从而实现两个主体的发展和进步。这种互动循环的基础是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差异性与契合性。有学者认为在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与刑罚执行相互关系中,把社区矫正单纯地看成是刑罚执行过程或社会工作的展开过程都是片面的,应在理解社区矫正的理念、功能和过程的基础上认识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关系,不仅要看到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区别,更要看到刑罚执行与社会工作的内在统一性(张昱, 2004:11)。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在理念层面具有一致性,都遵从“人是可改变的”、“人是具有潜能的”。

社会工作作为现代社会一项重要的专业性助人事业,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社会工作进入充满权力、利益关系的司法系统,获得合法性,必须妥善处理认可、边界和能动建构问题。社会工作实践空间包含了社会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及其互动所关涉的物质设施、社会组织、制度安排、事件与互动过程、惯习传统及意义世界等。在有些情况下,社会工作并没有获得权威的承认、许可,从而不能在其主导的领域开展服务,这就是社会工作的实践权问题。社会工作的进入必须处理与该空间中先在的既有利益者的关系,实践权与合法性有直接联系。专业社会工作进入政府主导的组织体系和空间的过程,以促进对我国社会工作发展路径及逻辑的理解(王思斌,2012:84)。

在法律权威及合法身份的困顿中,司法行政与社会工作容易成为主体-客体的二元关系模式。社会工作进入社区矫正不是刻意标新立异,而是要运用专业理念和方法去协助司法行政工作,以体现协同。社会工作的进入是获得认可的过程。不仅仅是沟通,实际上还是一个以各种方式开展活动以证明自己的过程(王思斌,2012:84)。因此,社会工作要在实践中突破,通过自我学习和反省,构建双向互动的协同过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需要跨越边界的互动、合作互助,并成为常态。社会工作者要善于从差异融合及主体互动角度来整合资源,突破边界内部的工作方法的局限,获得实践空间。

三、系统论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三大视角

基于社区矫正领域实践开展的多元主体及其互动性,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可以从系统的角度划分为三大层面①本观点参考了何明升关于“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两个视角(社会工作本位和司法本位)”的论述,见何明升主编的《司法社会工作概论》(2014)。,分别为社会工作本位、司法本位、社会工作与司法协同本位。社会工作本位的研究主要关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自身发展的一些问题。司法本位的研究,是考虑到社会工作服务开展所处的司法环境,对于社会工作的认知及需求,以及社会工作基于司法行政工作创新的需要而进行的制度倡导。社会工作与司法协同本位,关注如何协同运转,达到社会治理的共同目标。通过三大研究视角的文献梳理,总结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现状,找寻研究薄弱环节,以期促进研究的全面深入发展。

(一)社会工作本位的研究及问题域

学界对于社会工作本位研究着力较多,成果丰硕,研究的问题也较为广泛。基本特征是经验性、反思性、建构性的研究。

1.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路径研究

受社区矫正实践场域的权力关系的影响,介入路径关涉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合法性和独立性问题。现实层面,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路径主要有:第一种是政府主导和推动型,以购买项目服务或者岗位的形式,如上海、广东等地的矫正社工基本是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形式得以推进。社会工作者以社会组织为载体提供专业服务。政府也会以购买社工岗位的形式推动专业力量的发展,如天津司法局公开招聘专职的司法社工岗位。第二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与高校合作型,以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或者志愿者形式开展。如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的教师和学生多年来围绕少年司法过程中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开展过大量的专业研究与社会服务,先后与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北京市海淀区工读学校、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社会工作如何在依赖中实现专业自身的发展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思考。有学者提出要完善专业机构运行机制,健全矫正社工职业制度和加快专业立法等方面,从而构建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长效机制(方舒,2013:145-146)。

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研究

社会工作是以实务为本的知识体系。实务层面的实践决定了研究层面的状态。社会工作三大经典方法在社区矫正领域中的实施及功能值得探索。从目前发表的文献看,理论运用视角基本涉及社会工作经典的理论知识,如社会互动、优势视角、社会支持、系统/生态系统视角、赋权等;方法运用主要以微观层面的个案方法(也包括个案管理、家庭治疗)运用研究为主,小组、社区方法因现实情境约束实践不多,宏观的社区倡导、政策倡导则更为少见。

另外,学界注意到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差异性,从分类研究角度涉及了老年人、青少年、女性、流动人口、大学生等不同群体。服务主题包括矫正对象的教育、再社会化、抗逆力的培育;以犯罪矫正为主,犯罪预防为辅。在实务研究及模式总结方面,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研究成果较多,代表性的研究如华东理工大学费梅苹及她的研究团队,提出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多元衍化,建构了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模式①参见费梅苹的两篇论文:《“融和型”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模式探究》(2005)及《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多元衍化及社工介入研究》(2009)。。此外,《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范燕宁等,2015)一书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与原则、专业核心方法、介入模式进行了系统的探索和建构。这些研究成果都对实践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3.区域发展模式及比较研究

区域发展模式及比较研究关注国内外、城市、农村、民族地区、区域协同等问题。虽然社区矫正在全国得到推广,但是各个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程度仍存在差距。一般来说,东部沿海地区开始得比较早,发展得也比较好。经过十多年的试点工作,逐渐形成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上海模式、北京模式以及广州模式。学界都对此进行了总结。如“北京模式”被概括为行政化模式,即主要通过行政系统工作人员执行社区矫正,强调社会管理效率和社会安全;而“上海模式”主要通过购买社会工作组织的服务,强调专业化方法和人性化服务。但也存在问题,即政府与社团组织的关系难以理顺,以致对矫正社工形成双重管理(但未丽,2011:155)。有学者对区域模式进行比较,也注意到了区域模式发展的新变化,如“北京模式”新实践特征可以归结为:中途之家+市初始教育中心(熊贵彬,2016:39-43),即通过中途之家专门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初始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治和过渡性安置。研究仍需对区域发展的均衡(农村、城市/中西部)及协同问题(如京津冀),以及对西方、港澳台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经验的推介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研究。

4.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

针对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层面的研究,发表文章数量寥寥无几。基本逻辑是从实践中反思专业教育,围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是否能够满足社区矫正工作要求这个基本问题展开。对于社会工作者而言,提升其对相关法律、福利、教育、服务等各项政策的理解,了解政府部门尤其是公检司法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权责、权力和资源运作方式,具备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能力,是对社会工作者的基本要求。“司法社工在进入社区矫正领域之前存在着对社区矫正的刑罚特质和权威环境认识不清,对相关的司法知识和程序不甚了解,对犯罪者思想和行为特征以及偏差行为矫正技术没有进行过系统学习的困境。”(刘念,2014:71)。面对社区矫正惩罚监管和处遇服务的双重属性,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需要重新定义其专业课程范围,有针对性地增添司法社工相关课程,将法学、犯罪矫正、刑事司法体系等相关专业知识纳入社会工作课程体系设置之中(刘念,2014:72)。司法社工应掌握社会工作和法学两个学科知识,成为两种职业、两个部门之间有效协作沟通的专家。此外,有的学者把司法社会工作教育与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问题联系起来,认为“如何在校园里将我们所培养的司法社会工作专业方向的人才之专业化水平提升到应有的水平,是我们目前司法社会工作教育中必须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司法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方向定位是“懂法律,专社工”。“由于服务领域的特殊性,司法社会工作教育工作在延续目前社会工作教育整体框架之下,补足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缺位,明确专业培养定位、更加侧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多方努力寻找到司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的出口,也即必须要寻求自己独特的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才能在发展道路上实现专业化与职业化的无缝对接”(梁盼、任启文,2016:146)。

5.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本土化发展研究

现有的文献大多关注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以及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途径研究,但缺乏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概念的专门界定(罗玲、范燕宁,2015:100)。社区矫正制度和社会工作理论体系、知识框架都是从国外引进的。因此,二者在中国的社会文化语境中融合的情况,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本土发展的特点,以及如何促进中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都是当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中的重要议题。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在社区矫正这一权威环境中会遭遇一系列的困境,如社会认同度低、法律基础薄弱、支持网络不健全、专业化程度偏低、执行手段较单一等现实问题(周爱萍、孔海娥,2013:97)。学者对此问题的观点是积极的,如“人类社会的大趋势是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渐进式亲和”(何明升,2012:48)。“应以动态发展的眼光和面向未来的态度去积极调适这两种价值理念所产生的张力(何明升,2015:79)”。相关研究也给出了对策,如席小华认为司法社会工作行动者面对合法性、资源性和专业性三类困境,可以采取模糊界限的变通、文化资本的运用、专业价值的回归等系列行动策略(席小华,2016:25)。新时期中国社会工作提升专业合法性、获取应有专业地位和话语权的关键在于向政府和社会充分展示专业实效和社会价值。证据为本的实践是推动社会工作在中国发展并获得社会认同的一个可能策略(彭少峰、张昱,2015:105)。社会工作者也可以运用“建设性权威”,有技巧地找到刑事司法系统规定与社区矫正对象需求之间的平衡点,积极地推进专业处遇服务的开展(刘念,2014:73)”。要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本土化发展,可以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法规建设、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化建设、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三个方面入手。社会机构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机构的专业自主性,处理好政社之间的关系外,还要进行制度倡导,倡导社会工作理念,得到政策和社会大环境的理解与支持,政府部门要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统一的聘用、监督、培训、晋升等政策法规(罗玲、范燕宁,2015:99)。总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应在困境及策略应对中实现自身的发展,发挥专业优势并实现专业价值的最大化。

6.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中的文化敏感性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对文化多样性的敏感应成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中引起注意的问题。社会工作者要在理解民族群体文化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做到对民族文化自然带入而不是强行加入,社会工作者必须了解民族群体的文化价值,理解服务对象的问题和需要(王思斌,2012:5)。“文化敏感”(Culture-Sensitive)的工作策略,要重视案主系统的主体参与,调动案主系统的文化资源优势,通过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系统的“边界跨越”和“文化敏感”,实现案主系统的接纳与支持,为受助者提供文化适切的专业服务(王旭辉、柴玲、包智明,2012:22-24)。现有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有些已经对文化敏感性展开了探讨,如对彝族的犯罪矫正,强调与族群环境相结合,利用其中的积极因素来设计矫治措施,如合理利用民间习惯法的积极引导作用(唐文娟, 2013:53)。民族地区特有的社会控制及管理的社会文化习惯法与社区矫正的有机整合,将为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的路径及方向,社会工作者对此应该有清晰的认知及价值评判,这是重要的资源链接方向。

(二)司法本位的研究及问题域

对于社会工作而言,司法行政体系是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一个特殊情境与场域,亦是资源平台,对这个环境的认知及适应是很重要的环节。司法本位的研究是指站在司法行政体系的立场和需求来看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并探讨与之相关的问题。现有的司法本位的研究较为薄弱。

1.司法系统对社会工作专业的认知、接纳、认同及合作

我国的社会工作发展与西方社会不同,西方的社会工作专业发展来源于社会实践,政府与社会机构相对独立。而我国社会工作是教育先行,实践及社会认知滞后。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专业矫正和刑罚执行不是简单的分工关系,而是时刻进行互动循环的过程。目前对社会工作者角色及职责存在认知不清的情况,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有可能承担了社区矫正的所有服务工作,这对社会工作者来说是一种职能和角色的边界不清,或者说是一种社会工作者“无专业”认知的体现(张昱、费梅苹,2008:54)。另一方面,司法系统易把社工专业跟心理学混为一体,以为社会工作只能进行心理辅导,对于社工可提供服务的范围认识不清楚,出现专业认知混乱。因此,社会工作需要在不同形式的专业实践中,发挥自身的专业价值,总结和反思司法行政环境对社会工作专业建立接纳和认同的路径。从实际经验看,社区矫正环境更倾向于具备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知识背景,拥有对话能力,并能把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并改善司法实践的专业人才。

2.司法系统对社会工作专业介入的需求及链接专业服务资源的路径

对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而言,要善于发掘和细化司法行政工作对于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这种需求来源于司法制度改革以及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从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看,普遍性观点认为,作为刚性管理的司法部门,由于专业所限,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方式更多是一种简单的通过语言上的说服教育(王靖翔,2014:89),存在心理教育、适应性帮扶短板,这正好契合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从社区矫正对象的多样性看,不同年龄的群体以及不同犯罪类型的介入都需要形成分类矫正模式或分类管理模式(魏敏,2009:93)。司法行政工作面临人手、精力、专业性的挑战,难以做到个性化、人性化的精准矫正。司法行政环境对社会工作服务有潜在的需求,但如何链接社会工作服务资源?可能的路径除了通过体制内政府主导的社会服务购买的方式,通过市场化模式,孵化相关社会工作机构提供有偿的服务外(谭恩惠,卫嵘,2011:118),研究还提出要广泛动员社工资质的志愿者,并且重视挖掘高校的理念、技术及人才优势(李晓波,2014:1),加强与司法系统的常态化交流和合作。

3.司法系统对社会工作服务的限制

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要受到法律制度和司法管理制度的约束,应在实践中形成适应司法环境的一套服务流程及操作规范。首先,面临价值伦理的冲突,案主系统次于法律权威,社工遵从的案主自决和价值中立原则受到挑战(刘念,2014:70),这是有限度的价值中立。其次,专业方法实施过程中,包括个案服务的面谈地点、方式等,受制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制度,面谈的隐私性受到挑战(张昱、费梅苹,2005:62)。第三,从实践经验看,司法社会工作者开展服务时,如何保护好自身的隐私和人身安全也会被司法工作系统作为问题提出,难以实现真正的“弱标签化”。而司法系统对社会工作服务的评估也与社工服务评估不同,司法环境更关注社区矫正人员问题的教育矫正效果,而非矫正人员的个人成长及发展。另外,也有学者提到深化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促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发展。认为社会工作元素作为一个增量性的要素,会受到原有司法制度的吸拉及挤压,因此创新司法制度就需要整合,从而推进制度的完善(张昱,2011:28)。而司法系统对社工服务进行结果评估由哪些主体参与评估,评估的标准和方式如何,都需要形成可操作的一套规范。目前学界对这些问题尚未开展充分的研究。

4.司法行政系统中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司法系统对社会工作人才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意识及制度建设将不仅是完善司法系统的路径,也是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司法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已经成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如天津市发布《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5〕51号),天津市司法部门通过政府购买岗位的形式,招聘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但是囿于客观条件,仍存在人才队伍的专业化素养、职业化程度、规范化程度以及人员流动性等问题,针对司法社工的岗前培训更多是司法部门的基本工作方法和业务知识,角色仍存在局限性。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工作所需要的队伍保障、政策支持等方面还不够完善。有研究提出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定岗定编、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工作人才培训体系、提升全社会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加快司法行政社会工作立法、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和激励机制等(高巍,2008:30-31)。

(三)互动本位的研究及问题域

互动本位的研究探讨司法系统和社会工作专业两个主体的对话、互动过程、协同机制(既包括社会工作与司法行政机构的协同,也包括社会工作与矫正对象的协同)等,注重微观的人、事件、行动以及过程分析。互动本位的研究已经受到关注,但研究数量上仍不多。

1.司法系统与社会工作服务协同机制的构建

协同是社会工作的主要活动特征之一,它指社会工作在服务时注重服务对象及服务环境的主体性。协同指的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指在共同活动中某一方为主、另一方协助的现象。两个主体之间是和谐非均衡关系(王思斌,2012:19)。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社会工作者可能需要做一些行政性的工作(张鹏,2017:17)。这有助于社工熟悉司法工作程序,有利于建立协同基础。协调司法系统与社会工作服务之间的张力(差异和整合)成为司法社会工作甚至司法工作理论本身迈进所遇到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成为在司法社会工作建设实践中所必须回答的重要问题(童潇,2014:99)。协同机制的构建既是宏观的,也是微观的,体现在各个层面。有学者认为从内容上来看,社会工作与司法体系的协同包括理念协同、目标协同、制度创新、工作方法提升等多方面的涵义(纪德尚,2015:61-63)。政府司法机关与司法社工组织,要寻求并探索出一条平衡张力的“互适性”道路,才能构建起社会工作服务与社区矫正治理协同的常态机制。

2.社工与案主的角色认知与互动

对于绝大多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而言,目前还没有促使矫正对象进入专业角色的意识,在矫正过程中,对矫正对象将要面临改变而必须进行的角色训练或角色澄清工作也几乎没有展开(张昱、费梅苹,2008:53)。在社区实践场域中,社区矫正对象作为一个接受刑罚的主体,其主动性被忽视。从互动角度看,由于矫正对象处于被动的角色,处于失声的状态,社会工作者应加强与矫正对象的互动,通过践行其价值理念,体现尊重、平等、接纳等社会工作原则,鼓励与引导矫正对象的积极参与。有研究探察服务对象对社区矫正社工及其服务的评价,调查结果发现,服务对象对社区矫正社工及社团存在一定的认知不足和认知偏差(曾守锤,2007:25)。社工如何扮演好专业角色是一个挑战。有研究采用信任问卷工具来测量社区戒毒人员对社会工作者的信任程度,得出当前社区戒毒人员对社会工作者存在信任缺失的现状(王翔,2012)。矫正对象的配合与其真正的需求和心理状态有所差距。其次,社工与案主系统之间往往缺乏工作契约的规范,这对提升专业关系认知造成消极影响。再者,案主系统的需求评估和参与度方面,应转换惯性思维方式,矫正工作的需求是一方面,案主系统的需求也应成为重要的预估方向。充分发挥案主系统的主动性和主体性,将增强服务的效度。最后,社会工作者应建立以服务为核心内涵的新管理观。把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融入刑罚执行的过程,真正实现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与社会工作的统一(张昱、费梅苹,2008:175)。

3.社会互动分析范式

矫正工作的社会协同本质就是一种社会互动。而围绕着社会互动,社会学理论的分析范式将为我们研究提供分析工具,深化我们对实践的理解。如郑杭生所言,社区矫正工作为我国社会学发展提供了素养,从社会学角度提供分析范式,将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纵深发展(郑杭生,2004:25)。参照孙立平等人的描述,“过程-事件分析”作为一种社会分析方法,从人们的社会行动所形成的事件与过程之中去把握现实的社会结构与社会过程。目前,该分析策略已被应用于国家-社会关系和法律实践等各种主题(李化斗,2011:27)。笔者认为,借助社会学互动分析范式对于互动本位研究的促进可以从以下角度分析:从社区矫正主体关系角度看,“过程-事件分析”能够帮助我们在考虑实践场域权力关系的同时,微观把握社工如何保持专业性,社工与司法环境如何协同等问题。从方法实践过程看,在个案、小组、社区三大方法服务过程中,社工与外部环境的资源链接,与服务对象的接触,甚至是事件冲突等,都成为反思服务过程,建构服务模式的经验基础。如一直存有争议的小组方法使用,从司法监管角度的交叉感染担心,社工应从互动系统思维发挥正向拉扯功能①该观点是笔者2017年7月在香港浸会大学参加善导会司法社工讲座的收获。以使重复犯罪的风险得以控制,而不是一味地避免与矫正人员的接触。围绕具体方法的开展过程,进行实务过程中的人物事件的冲突及融合分析,对于反思专业服务以及了解服务开展的优势及局限条件,提炼服务模式都有帮助。

四、建议

综上所述,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践与研究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从研究发展层面看,我国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应该重视研究体系的建构。首先,以问题为研究导向。随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践的深入,研究的问题意识也渐趋系统化。要紧紧围绕实践需求及问题给与积极关注和回应,从社会工作本位、司法系统本位及两者互动本位系统扩充研究的问题域。其次,进行理论提升。社区矫正领域社会工作的发展,要面临经验总结到理论提升从“知识运用”的视角转换到“知识创生”的视角,完成 “本土化”到“本土建构”的过程(安秋玲,2016:117)。正如王思斌(2017)所说的“试图对我国有重要意义的社会现象做出有学理性概括的中层理论”从而更好地去指导实践。社会学角度重视理论建构的学术传统将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研究的持续良性发展提供新的方向。再者,整合研究方法。进行理论提升需要方法论的支撑。比如兴起的实践研究取向是方法论、实地(田野调查)研究与实践经验的结合,突破了实务VS研究的二元思维。实践研究关注社会工作教育、社会工作管理、社会工作者自身等问题,从不同的实践主体以及实践主体间的关系层面深化研究的层次(古学斌,2015:93)。最后,建立跨界研究团队。如有些学者提出由高校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共同组成研究团队(费梅苹,2014:25)。学术界和实务工作者、政府相关部门的跨界交流和联动,共同实现学科发展及社会服务/治理的共赢。

第二,从政府制度设计层面看,应建构合理的制度体系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优势。政府主导、多元共治格局下各实践主体间要实现有效的互动、联动需要政策及相关资源的支持。首先,可创设孵化平台,积极培育服务社区矫正的专业社会组织,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司法矫正工作创新。如浙江省制定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等政策文件,将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引导就学就业等非执法类项目,以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两个八小时”的部分活动内容,通过多种方式向具有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金登尚, 2015:46)。其次,健全考评机制,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进行定期绩效考评,社区矫正工作者协会健全内部考核管理机制。再者,完善高校、企业、公众和家庭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动员机制。最后,设立专项科研资金,鼓励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第三,从专业发展层面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要在多元互动中(尤其是与政府协同)实现自身的本土化发展。以解决在司法行政工作理念创新需求下,社会工作应如何参与和发挥作用的现实问题。首先,结合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建构符合司法情境的社会工作服务模式。社会工作者必须明确一个总体指导思路,即以司法矫正工作为主,社会工作服务为辅,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安排,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协同策略。但在社会工作具体服务过程中要以专业规范操作为主,司法工作要求为辅,从而谋求专业的相对独立性。在评估阶段,兼顾司法系统以及社会工作两个层面的评估,相互补充。在后期跟进、转介阶段,积极链接司法资源。而安置帮教阶段的追踪,司法工作可以通过社工回访巩固矫正效果。其次,积极开拓司法社工的服务领域。除了面对矫正对象提供服务,在司法部门的配合下,社会工作在司法干警压力舒缓,新入职的司法社工职场适应、司法社工的专业化培训等方面都有可介入的空间。再者,从实践经验看,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的影响不应局限于专业方法的践行,也包括理念的传播及专业技巧的渗透。社会工作实践是生命影响生命的过程,社会工作者应通过自身符号发挥更大的价值,提升司法行政工作对于专业的认同度。最后,扩大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渠道也成为一个急需研究的应用性问题。要积极发挥高校专业教育的人才优势,在中观层面建立校内外(司法部门、社会组织等)的联动机制,共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务平台。并且在宏观层面进行社会制度倡导,改善大环境对社会工作的认知,促进社区矫正社工的专业化与职业化。这些问题都有待研究的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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