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公安教育训练事业蓬勃发展,其教育培训的范畴从最初单一的政治业务教育培训,逐步纳入了岗位教育培训和学历教育培训。直至今天,全国上下呈现了大教育、大培训的局面。随着公安教育训练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其课程导向、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等教育训练模式不断丰富,特别是“教学练战一体化”模式的研究和应用,将公安教育训练模式推向更贴近公安实战,更符合我国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方向发展。
然而在知识大爆炸和技能综合化的新形势下,共性化的、普适性的公安教育训练模式还无法完全满足民警的教育训练需求,甚至对"贴近实战"等重大思想错误解读,将公安教育训练模式的设计思路围困在一味地满足社会、工作需求中,忽视了"人"这一教育工作的核心。一方面,民警个体在成长的各个阶段中所需要的知识技能不同;另一方面不同的民警个体原有的知识结构各不相同。如何在公安教育训练模式中融入“个性化”,就成为公安教育训练模式创新发展,满足民警个体的个性知识学习需求,在人和社会发展两方面实现双赢的关键。阿吉里斯的“不成熟-成熟”理论,呈现了对于人的个性的极大关注,该理论从人的“不成熟”到“成熟”的成长过程的角度着眼,鞭辟入里地阐释了人的个性化发展阶段,用该理论来构建个性化的公安教育训练模式具有极大的理论可行性。
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是推进公安改革的重要方面,是培养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核心工程,是全面提升公安队伍战斗力的根本保证。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确实是有着对受教育训练个体进行专业化培训的客观要求,因为公安教育培训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就是源源不断地为公安队伍输入合格的公安专业人才,但目前公安教育训练模式的定位是存在问题的。
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不仅仅是要培养出熟稔公安业务,具备专业能力的公安一线战士,还要注重受教育训练者综合素养的培育,要因材施教,注重其个性发扬。当下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普遍过分注重社会需求,夸大公安实战对于公安人才的迫切需要而忽视公安专门人才的质量。
公安教育训练工作首先是一种教育养成工作,目的是完成受教育训练者从普通人才向公安专门人才的过渡,但每个受教育训练者的成长背景和知识结构都是不尽相同的,所以不加区分地对受教育训练者进行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灌输,从教育训练模式的设计上来说既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尊重受教育训练者切身发展需求的表现。
教育训练工作不仅要依据公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低阶和高阶的性质进行教授,更重要的是这些不同阶别的知识和技能要与受教育训练者的成长阶段相适应,两者是相互选择的,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忽视其中任何一方,以一个单一要素为标准对公安教育训练体系进行设计,对受教育训练者进行“共性化”培育,都将违背公安教育训练的客观规律。
当前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以课堂授业为主,包括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授都局限于传统的课堂形式,课堂教授尽管有方便答疑、集中高效的优点,但其机动性是不强的,不利于受教育训练者的自主学习和警务教育训练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即使有些公安院校或者公安教育训练部门教育训练理念有了更新,教育训练形式的单一却成为了一些理念进一步推进的绊脚石。
目前部分普通高校或者一些高新科技行业都在积极利用一些先进的教育资源集合技术,实现全球、全国或较大范围内的教育资源的共享,进而促进教育资源的利用率提升,便于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公安教育训练领域在这方面的工作是相当欠缺的,作为职业教育领域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安教育训练也应充分纳入“MOOC”、“微课”等一系列先进的教育训练方法,在新形势下利用新条件,进一步提升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质量,更好地配合公安教育训练模式的改进和创新。
牢牢坚守“以人为本”这一理念阵地。
美国耶鲁大学管理系的教授克里斯·阿吉里斯(Chris Argyris)博士提出来的“不成熟-成熟”理论,是以社会心理学中人格塑造的原理为基础,认为人类从幼年到成年经历着从被动到主动,从依赖到独立,从无自知之明到自我认识、自我控制的过程[1]。阿吉里斯以马斯洛的人本主义的心理学为依托,在“不成熟-成熟”理论的论述中充分体现了对“以人为本”理念的认可和重视,这与教育学中重视人的认知需求的满足是相呼应的,所以“不成熟-成熟”理论与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逻辑联结点就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中,鉴于每个受教育训练者的不同个性特点,公安教育训练部门不仅要对其所要教授的理论知识和实战技能按照难易程度进行合理安排,而且要重视受教育训练者的个人发展情况。
因此,对受教育训练者进行成熟度的划分,并在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中时刻把握好“人”这一关键要素,自然就成为了“不成熟-成熟”理论指导下,搞好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必然要求。
公安教育训练模式是指公安院校或公安机关为了达到警察职业化要求所要具备的专业素养和满足个人的发展需求,根据一定的教育理念,在某种环境中实施教育训练计划及其活动并形成的稳定结构形式。[2]目前我国公安教育训练采用的模式主要有:课程导向、问题导向、实践导向,以及教学练战一体化等。个性化公安教育训练模式突出强调满足警察成长的不同阶段,及其不同成长阶段不同警察个体的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的需求,从满足公安个性化发展需求的角度来看,我们不妨将个性化公安教育训练模式的类型分为:公安成长不同阶段的教育训练模式,亦即“公安教育训练的阶段模式”;针对身处不同阶段个体的受教育训练方法的模式,亦即“公安教育训练的学习模式”两个层面,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的进一步“个性化”。
1.公安教育训练的阶段模式
公安教育训练的阶段模式以受教育训练者的成长阶段状况为教育训练工作展开的依据和基础。以阿吉里斯的“不成熟——成熟”理论为核心,并以萨伯的“职业生涯阶段”理论,即成长阶段、探索阶段、确立阶段、维持阶段和衰退阶段为参考,我们将公安民警的职业化过程划分为:岗前预备教育培训阶段、上岗初期职业适应培育培训阶段、从业能力稳固强化培育训练阶段以及职业化自由发展培育培训阶段。公安教育训练的阶段模式设计的核心思想就是依据教育培训对象的成熟度,权变地采用不同的教育训练模式。如图一所示:
图一
不论是职场中从业者的业务能力变化、心理变化,还是警校中接受教育训练的警校学生的成长变化,其成长阶段的划分是有本质的联系的,即“人成长成熟的规律”,这也是阿吉里斯以及众多学者理论研究的逻辑连接点。《心理发展学》一书认为,人成熟的一项很重要的判别标准即为心理变化的标准,尽管个体所处成长环境和对外界的应激性不同,但其心理变化却有着相似之处。而造成这种微妙的心理质变又是由关键性的外界刺激所促成的,主要表现为公安实战技能和公安知识素养两方面。
(1)岗前预备准入阶段模式
该阶段主要是指公安院校对于警校生的教育训练而言。从该阶段受教育训练者的成熟度划分来说,其是不成熟的。初次接受公安教育训练,接触人民警察这一特殊职业,受教育训练者的排斥心理尤为严重,逆反情绪和对命令的不理解阻碍了教育训练工作的正常进行。从整个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布置以及受教育训练者作为人民警察的成长过程来看,处于此阶段受教育训练者不论从知识储备、技能水平亦或是心理上,都是不成熟的。鉴于此,该阶段教育训练任务应主要以命令式强制性教育训练为主。
在公安院校的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中,特别是在学生刚入学阶段,受教育训练者对于公安职业文化不了解,公安职业基础知识薄弱,缺乏纪律意识,所以一般会在这个阶段设置军训教育训练课程,对其进行服从教育和忠诚教育,铸就警魂的雏形,为学生进一步接受体能和职业技能的训练打下基础。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阿尔伯特·班图拉在其“交互决定论”中指出:“行为、人的内部因素、环境影响三者彼此相互联结、相互决定。”对于个人价值观、理想信念、行为意识等人的“内部因素”,在岗前预备准入阶段,通过被赋予公安职业文化特性的强制性教育过程这一“环境影响”,受教育训练客体的“内部因素”是会发生定向转化的,而这种转化是促进后续阶段受教育训练者自我教育“行为”的内在动力。
(2)职业意识觉醒阶段模式
经过初步教育训练工作的“洗礼”,受教育训练者原有的强烈的排斥心理已经有了微妙变化,受教育训练者已经开始尝试接受更高阶段的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作为公安身份的职业意识已经开始觉醒,完成了从不成熟到有点成熟的过渡。受教育训练者虽然有了对公安事业的热情和对公安文化符号的认可,但他们基本的知识素养和技能水平均处于起步阶段,刚刚生发的投身公安事业的热情缺乏难以有效转换为工作能力的具现化媒介,其内心会充满困惑。所以在此阶段,以说服为主的课程导向的教育训练模式可发挥重要作用,完成促进公安教育训练客体向具备综合素养的警察的进一步转变。
对于在职的民警和警察院校的学生而言,可以针对其不同的需要,结合不同地区或机构的现实状况,进行个性化的课程设置。例如对于容易出现警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部门或者这一现象较集中的区域,对在职的民警加强执法规范化的教育,法律课程、执法程序课程等相关课程的课时可相对提高。而对于警校生来说,必备理论知识和技能培养课程的设置是必不可少的。在各类课程中可由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教授或讲师对其授业解惑,也可以由具备丰富实战经验的公安民警对某项警务技能进行专项解读,都以解释说明为主,将在前一阶段中受教育训练者内心的困惑予以解答,并依据受教育训练者的不同需要,对课程进行合理的调整。
这一阶段是对岗前预备准入阶段的巩固和强化,按桑代克的话来说就是对“早期效果”的“正强化”。如果说不将基本知识、技能的储备当作单独的一个教育训练环节来进行,而直接进入下一个或下几个环节,必定会造成受教育训练者服从与不服从心理、继续训练与中止训练心理的反复,使受教育训练者在职业意识觉醒阶段本该解决的“惑”继续留存,成为将来公安实战的隐患。
(3)从业能力强化阶段模式
该阶段的受教育训练者已经比较成熟,其警察职业心理趋近健全,已有较完备的职业知识体系和丰富的实践技能,但缺少实践的锤炼和检验,自己的知识体系中有诸多死角难以发现,所以在此阶段,对受教育训练者主要以实践导向的培养模式为主。
黄炎培先生提出的“手脑并用”、“做学合一”、“理论与实习并行”、“知识与技能并重”等职业教育思想就与实践导向的公安教育训练模式想契合。实践导向的公安教育训练模式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注重对已有理论知识的检验,与此同时,该模式能让人暴露出理论到实践转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该模式在公安教育训练中的具体应用表现为学历教育阶段中的社会实践和在职教育训练中的岗位调度或者单位交流体验。比较成熟阶段的受教育训练者,所接受的实践导向的公安教育训练,可以使其结合自身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对自己的所学有一个客观的反馈,并能够对发现的错误进行及时矫正,使其既能够在已有的知识体系范围内解决理论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又能在实践过程中对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产生更加深刻的认识,从而完成由理论到实践的切换,平稳过渡到成熟阶段。
(4)职业化自由发展阶段模式
经过强制性的教育训练、课程导向为主、实践导向为主的公安教育训练模式的锻造,在人本导向为核心的个性化教育训练模式下培养出的受教育训练客体已经变得成熟,并迈入了阿吉里斯的“不成熟-成熟”理论中所论述的最后阶段。
此阶段,公安教育训练主体应充分考虑个体的成熟度所发生的质的变化,给予其最大的自我教育训练的自由,丰富不同个体的理论认知体系,使其将自身的专业性和综合性最大化地糅合。以个体的成熟度为依据所进行的个性化培育,与公安院校中的去个性化教育并不矛盾。去个性化教育会使得受教育训练个体在有限的空间内实现个性的极度伸展,将自己的个性规则化,像利剑,有锋芒,但择时而露,能够使受教育训练客体在公安的职业化教育中,充分培育综合素养。
根据此阶段受教育训练者的特点,本文认为问题导向的公安教育训练模式能充分满足此阶段受教育训练者的需求。在职业化自由发展,受公安教育训练者的价值体系和知识、实践体系均已趋于完善,其会对自己的发展状况有正确的评判,经历了前三个阶段的教育训练也已经学会了用合适的方法对自己的弱项进行改变和调整。问题导向的公安教育训练模式,在此阶段就表现为让受教育训练者自主决定教育训练的内容,是授权式的公安教育训练模式。
2.公安教育训练的学习模式
公安教育训练的任何模式都是以警察的培养为目标的,警察个体之间的心理差异及其行为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个性化的公安教育训练模式就突出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考虑到警察个体之间的差异以及发展状况的不同,采取“互联网+”的教育训练模式,也就是网络“菜单式”“微课”、“MOOC”、“SPOC”及其“APP课”、“手机微信”课等形式充实公安教育训练的形式,并使公安教育训练阶段模式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如图二所示:
图二
该学习模式建立的理论基础是班图拉的“自我效能原理”,并且是对斯金纳的行为原理的推广和应用。阶段模式是“不成熟-成熟”理论的最直接的应用,而学习模式是在人本理念的核心指导下,综合“自我效能原理”和斯金纳的行为原理对“不成熟-成熟”理论的补强。
班图拉对自我效能的定义是不同的个体在特定情境因素影响下对是否有能力操作行为的预期。而该学习模式正是基于不同的受教育训练个体,在不同的阶段模式影响下,对学习方式的一种自主选择。班拉图指出:“效能预期不只影响活动和场合的选择,也对努力程度产生影响。被知觉到的效能预期是人们遇到应激情境时选择什么活动、花费多大力气、支持多长时间的努力的主要决定者。”如果说阶段模式是对受教育训练者个性化的相对固化,那么该学习模式就是对受教育训练者被固化了的个性的一定释放和补足。在学习模式中,受教育训练者完全可以根据“自我效能”,对学习模式进行与个人有益的选择性适用和排列组合,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调整和变换。
而整个学习模式的设计实则是对斯金纳行为原理的推广。斯金纳对于其操作性行为原理的推广与应用十分重视,“教学机器也许是斯金纳最重要和最成功的发明,也是他操作行为原理应用于教学领域的证明。”[3]斯金纳的“教学机器”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对其学习行为的有序控制。该学习模式也是基于对不同阶段的受教育训练者发展特点的考量,而设计的控制学习行为的一种“机器”。稍有不同的是该学习模式是置于整个个性化教育训练模式之下的,控制之意可能并不如“教学机器”,更多的功能应该是辅助个性化的发展,疏通个性化的通道。在此,将斯金纳用于教学领域的“教学机器”替换成“学习模式”,同样可以取到促进受教育训练者学习,强化学习过程的目的。
(1)微课的个性化应用
微课就其概念内涵来讲,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视角切入,总是能得出不同的看法。微课的概念像大多数概念一样,从不同的学科立场,不同的实践方法,不同的知识背景去认识,结论往往是发展的和多维的。故而国内有的学者认为微课是“10分钟以内的小课程”,有的将微课定义为“以阐释某一教学点为目标的在线教学视频”,有的学者又得出“微课是数字化学习资源包”的见解。本文立足于公安教育训练的目标,从有效利用教育教学资源的角度出发,将微课定义为在不同的教育训练阶段模式中,为解决受教者由于自身的知识缺陷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有效“知识补给”,而将大型课程以不同的知识点为中心“碎片化”的微小课程。
微课的主要载体为视频,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络小站”等形式传播。其具有教学时间短,教学内容少,重点突出等一系列特点。由于“微课”从实质上来说都是教授过的课程,所以对于受教者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定位,十分便利有效。根据受教育训练阶段模式的划分,受教育训练者,利用微课的形式,充分发挥自主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填补个人的知识、技能漏洞,克服认知盲点,对教育训练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遗漏的知识点进行反复地强化,从而在最直接、普遍的课程统一教授、学习方面,保证广大受教育训练者的一致性。
课程被碎片化后形成的微课,其优势就在于被选择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被选择的确定性是指,受教育训练者根据自己遗漏或者没有充分理解的知识点,根据微课所属的大课直接进行定位,从大课的选择上来讲是确定的,由于其被选择、定位的有效性和便捷性,因而具有相当大的优势。被选择的不确定性是相对于微课选择的丰富度来讲的,围绕每一个详细的知识点,对大课进行“分割”,在有限的教育资源框架中,为受教者提供最大数量的选择。
考虑到微课从属于大课的基础性特点,处于职业化自由发展阶段模式中的受教育训练者一般不会选择此类个性化的课程模式。相反,在受教育训练的前三个阶段模式中的受教育训练者一般会反复地用到微课进行自我教育。
(2)MOOC的个性化应用
“MOOC”是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的缩写,即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的简称,国内又称为“慕课”。对于“MOOC”课程模式本身来说,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开放性,还有一系列适合于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特点,如课程选择的多样性、学术问题的国别交流、随堂检测的功能设置等。
不论是处于哪个教育训练阶段模式中的受教育训练者,由于其发展需求的多样化,普通的教育训练课程设置不可能完全做到因地制宜,对症下药。又由于特定区域内教育资源总量的客观限制,必然不能从师资力量、课程类别、讲授内容等方面满足各类教育训练者的实际需要,但“MOOC”是在全球范围内开放的,我国的多所知名院校已加盟“MOOC”平台,这对于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有效进行实属一大福音,可以极大地缩小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充分满足受教者的学习发展需要。由于“MOOC”课程是不同于警校等实体教授课程的类型,所以受教者完全可以依据自身需要,自主地进行学习。相对于微课来讲,在课程可选范围方面,“MOOC”的优势无疑是巨大的,可以满足学习者的多样化发展需求。因此,对于前文所述四个不同的受教育训练阶段模式中的受教者来说,职业化自由发展阶段的个体更加适合选择此类课程。
同时,基于“MOOC”课程的随堂检测功能,“MOOC”个性化学习模式的选择,大大降低了后续公安教育训练成果评估工作的压力,对教育训练任务的完成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3)SPOC的个性化应用
“SPOC”是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的缩写,中文简称为小规模限制性在线课程,该课程最大的学生规模仅为几百人,并且对学生设置限制性准入条件,只有满足要求的人才能选择并进行学习。
在各个公安教育训练阶段模式中,每一阶段模式的后期,都需要对受教者进行相关教育训练知识和技能学习的检测,这不仅是对其所处阶段模式教育训练要求是否满足的检测,而且其评估结果同样是衡量可否开启下一阶段模式的标尺。“SPOC”课程注重对受教者进行课程学习之前的评估,以作为其准入条件,这与各阶段模式中对受教育训练者的评估目的是不谋而合的,所以在众多个性化模式中,“SPOC”的课程设置和选择,相对来说是最具普遍性的,可以毫无疑义的贯穿前三个教育训练阶段模式之中。并且在这三个教育训练阶段模式中,职业意识觉醒阶段模式中的“SPOC”个性化模式的选择是最有必要的,其原因就在于岗前预备准入阶段模式中教育训练内容的基础性和重要性。而对于最后一个阶段模式即职业化自由发展阶段模式中的受教育训练者来说,“SPOC”课程的选择往往会构成对自身自由发展的一种限制。所以,虽然“SPOC”课程因满足公安教育训练的严格性要求而具有课程设置的普遍性,但对于该个性化模式的选择还是要根据个人需要进行的。
(4) APP课及手机微信等的个性化应用
所谓“APP”即英文“application”的缩写,指智能手机中的第三方应用程序。腾讯科技首席分析师吕俊宽曾根据对2014年终端移动设备市场分析,指出中国智能手机市场已接近饱和。而智能手机其智能性突出的一方面表现就是多类不同功能“APP”的应用,所以从教育学习娱乐等方面来说,“APP”的受众已达到相当大的数量。像相互作用力的原理一样,“APP”对智能手机使用者产生多大的引力,广大的“APP”受众就对“APP”的创新和发展产生多大程度上的推动力,所以“APP”课无疑对于公安教育训练阶段模式中的受教者产生极大的吸引力。
相比于“MOOC”和“SPOC”等在线网络课程,“APP”课的优势更在于方便性,虽然网络发展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但是无法使用网络或使用网络耗费资源太严重的情况下,“APP”课可以脱离网络使用的功能,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
手机微信实属“APP”中通讯类工具的一种,其在当下不失为手机“APP”中使用范围广、频率高、传递信息及时的一类“APP”的典型代表。在手机微信中时兴的“公众号”、“朋友圈”、“小视频”等功能,确实为我们获取各类信息提供了便利,虽然不像“APP”课能以多样化的形式提供专门的教育训练课程,但基于其通讯讨论的功能,以及为人们所应用的频繁性,也是进行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一个重要途径,对于哪个阶段模式中的受教育训练者来说,都可以作为一个生活与学习训练相结合的理想选择。
1. 人才培养价值
个性化公安教育训练模式集众模式之长,加之以丰富的公安教育训练形式,以人本理念作为核心指导,“不成熟-成熟”理论作为重要的理论支撑,使得该模式对于具备职业特性和政治特性的公安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极高的理论和应用价值。
职业性是指某一职业内部所形成的独特的性质和特点,具备标志性的社会文化和职业符号。它“意味着以专门从事某类工作为业的人们形成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生活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4]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职业化就是人民警察的培养教育专业化的过程,包括职业知识、技能、道德和意识四个要素。其目的就是通过对一般个体带有职业特色的培训,完成向合格人民警察的转变。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是公安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在公安机关的领导、指挥下进行,所以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就继承了一般公安工作的政治性特征。其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变革与调整。公安教育训练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的方向,必须与党的行进方向是一致的,即能够更好地做到为人民服务。
某单一教育训练模式并不能保证受教育训练者的均衡发展,并且会造成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的严重后果,过于注重课程设置或者过于注重实践,与当前形势下对公安队伍建设的要求是不符的。而该个性化模式针对受教育训练个体不同成熟度均衡用力,将一系列公安教育训练模式进行阶段划分,明确个人发展的哪个阶段适用于何种公安教育训练模式,对于具备职业特性和政治特性的公安人才的培养是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和指向性的。因此通过该个性化教育训练模式培养出来的学员,必将是符合当代公安队伍建设要求和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并能够将公安的职业性和政治性特色更好地融合进公安人才培养方案中。
2. 个人发展价值
该个性化模式的设计采用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考虑到公安实战需求和公安职业化需要的基础上,充分关注个人发展。该教育训练模式所秉持的理念,从通识与专识教育制度来说,是通识与专识并重的,只是在个人发展的前期更强调专业性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强化,但在个人的中后期发展阶段,主张个人个性的发扬与升华,全面性地发展。
所以,该模式对于个人价值的实现,个体发展渴求的满足来说,是十分有意义的。
3. 模式借鉴价值
该个性化公安教育训练模式根据公安教育训练中的个人发展阶段,对当下的公安教育训练模式进行了分类应用,与中华文化兼容并包的特点相一致,取众家之长,避众家之短,具有极强的系统性特点。
而系统性原则是现代教学论所认同的教学原则之一,因为系统性原则要求把决策对象视为一个系统,以系统整体目标的优化为准绳,协调系统中各分系统的相互关系,使系统完整、平衡,[5]这与公安教育训练的模式设计要求是一致的,也是一个合格的公安教育训练模式的必然要求。公安教育训练模式的系统性就体现在,前一个阶段模式的完成度都是后一个阶段模式的准入指标,从公安教育训练的起始阶段直到教育训练的结束,都呈现出一个系统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平衡性的特点。
就个性化公安教育训练模式选择性吸收的内容来说,由于各具体类别公安教育训练模式的发展是永不停歇的,所以该模式也将有无限的发展和调整空间。
就该模式中的公安教育训练目标来说,公安工作任务和职责的时代要求不同,从而导致公安部门对于公安人才的需求和要求不同,公安教育训练目标就会相应改变,最终使整个个性化公安教育训练模式的设计出现巨大的不同。
就该模式的设计理念来说,在阿吉里斯的“不成熟-成熟”理论视域下设计的个性化公安教育训练模式,是公安教育训练模式调整的一个新视角,由于其本身就看重个体差异,以人本理念为核心,而不是机械化培养“一式一样的人”。所以,只要把握好个性化公安教育训练模式的定位,该教育训练模式的发展,一定会为公安队伍的建设、公安事业的进步和国家的安定和谐,贡献出巨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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