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竹杰
全面营改增的实施对金融行业的影响——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
文/罗竹杰
贵州大学经济学院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营改增给金融行业带来了诸多益处,但金融业复杂的特点使得营改增在施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该文针对于内蒙古自治区金融相关行业实施营改增后的具体情况,分析得出其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基于结论提出完善建议。
营改增;金融业;税负;信息化
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已逐渐形成以营业税和增值税为主的较为成熟的税收制度。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将以往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因其征税的对象为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因而可有效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1],有助于降低企业赋税、完善税制体制、推动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有助于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
将“营改增”的范围推广至金融业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于2016年5月1日将金融业纳入营改增的试点,对金融机构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往我国对金融机构一直征收营业税的税率通常是5%)。营改增制定了简易征收法,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3%的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此外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减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的特定行为实施减免税政策,如国家助学贷款。2011年在上海试点开始实施时并未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但是在后期经过不断的调整,截止到2015年营改增的效果初现,几年里实现减税金额6412亿元,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增值税相比于营业税具有减少重复征税、促使社会更加良性循环、降低企业税负等优势,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核心已被大多发达国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世界范围内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方式与制度大都来源于欧盟的“免税法”[2],对间接收费的核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而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对直接金融服务则按标准税率征税。目前没有国家对金融行业全面征收增值税[3]。在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中,日本征收的范围最广。
加拿大有专门的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条例,企业只有被确定为金融机构,国家才会征收增值税。官方判定金融机构主要经营范围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如银行、信用社、信托、保险和证券公司等,不包括集团公司中的持股公司,以金融工具为交易对象的非金融机构不属于金融中介工作,不需缴纳金融业增值税。
新加坡与澳大利亚在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方面与大多数国家不同,实施部分抵扣进项税,对国内客户提供的主要金融服务在大范围内给予免税,对于不免税的金融服务,允许金融机构以一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这个模式又被称为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4]。澳大利亚按固定比例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税率为25%),新加坡按浮动比例来抵扣。
我国自2012年营改增在上海试点,2013年又把试点范围推广到全国,到2016年正式全面实施营改增,对金融行业确定了6%的增值税税率,对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等施行免税政策。2016年下半年营改增为中国光大银行减少了13.8%的税负,为中国农业银行减少了4%的税负,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营改增对金融行业的长足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截至2016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共有9.8万户试点纳税人实施了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111亿元[5]。在金融行业,营改增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银行业的利润主要包括存贷款利息净收入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营改增前征收5%营业税,营改增后银行不必缴纳营业税,对存贷款利息净收入等缴纳6%的增值税。税率虽有一定提升,但可抵扣的进项税可大幅度降低银行业税负。银行存款客户大多数为个人,无法开具发票,因此存贷款利息净收入、利息支出进项税额难以抵扣,但手续费、佣金、IT运营和电信服务支出可进行抵扣。营改增初期内蒙古银行业税负是增加的,经过调整与改革,到2016年的第三季度银行业的税负整体呈下降趋势。金融业实施营改增的半年里,内蒙古银行业3203户试点纳税人申报销售额3570亿元,实现增值税29.77亿元。与缴纳营业税相比,合计减税1.12亿元,税负下降3.6%[6]。
数据来源:内蒙古统计局
手续费与佣金、买卖金融商品收益、融资融券的收益是证券业最主要的收入支撑。营改增以前统一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实施后其税负增减同样取决于可抵扣税额。其中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交易所规费、过户费等可以抵扣,但这只占一小部分,券商一般都是针对个人展开业务,无法开具发票,因此不能抵扣的部分占比重很大。买卖金融商品收益部分类似普通商品,大部分税收能抵扣。以国泰君安内蒙古分公司的数据可知全面营改增对证券行业收入的影响较小,净利润影响比值在 -1%~2%之间。
表3.1 国泰君安内蒙古分公司利润变化
数据来源:国泰君安内蒙古分公司
保险业主要包括寿险业与非寿险业。营改增以前我国寿险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目前我国营改增还未涉及寿险业,世界范围内基本都对寿险产品不征收增值税,由此预测营改增对于寿险业不会产生过大负面影响。非寿险业在营改增后工作场所费用、租赁费、设备等花费是可以抵扣的,而赔付支出等费用因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全年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486.9亿元,增长23.1%,累计赔付支出137.8亿元,增长10.6%,保险业税负有所降低,利润有所增长。
表3.2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业经营数据
数据来源: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营改增”后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税负不断在下降,随之带来的是内蒙古金融业不断发展。我们从内蒙古统计局得到的数据分析来看,金融业实施“营改增”的半年来,全区金融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4.6%,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增长18.4%,贷款余额增长14.2%,保费收入增长24%。
在增值税的管理中,发票起着不可代替的基础性作用,由于增值税的发票是专用发票,不同于普通发票,所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与普通发票有所不同[7]。随着金融企业“营改增”的展开,也要求其发票的管理应有所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分别是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开具专用发票只能是针对金融企业一般纳税人。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金融企业如果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税务机关代开。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金融企业,在第一次领取发票时还需要经过固定的程序。而且根据规定,转让金融商品的金融企业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因此,在全面“营改增”后,大量的税控设备、从事开票的人员以及完善的发票管理机制对于金融企业就显得尤为重要。原因在于发票开具和抵扣工作对于增值税管理是一个重头戏,数额庞大,金融企业拥有一套评价较好的发票管理机制,才能向客户开具大量发票,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如果这个体制不成熟,不完善,那么我们相信这很可能使企业开具不符合要求的发票,这样就会造成进项税无法抵扣,甚至增值税链条断裂。综上所述,金融企业在全面“营改增”后,会大力改进、升级并完善自己的发票管理系统。
随着我国的崛起与前些年的高速发展,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也越来越迅速,目前已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随着全面“营改增”的实施,金融行业需要改革的不仅局限于发票管理,信息系统的改进升级也迫在眉睫。随着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企业会在会计核算、报表与发票管理、税务申报、业务流程、营销方案、采购方面等做出较大改变[8]。在信息化管理中,信息系统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金融企业会顺应潮流,用最少支出改进与升级的是信息管理系统,避免其他负面影响。
“营改增”推行至金融行业,是我国自1992年分税制改革后的的又一大制度的创新,也是在调整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营改增”的不断完善,将为金融企业今后的经营理念和模式带来深远的影响。金融业推行“营改增”在制度设计上比较复杂,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也不可预估。以对内蒙古自治区的分析可以得出:“营改增”的实施对金融业税前利润的短期影响较为温和并可控。从长期来看,“营改增”有利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通过改变进项抵扣范围降低税负,推动企业发展[9]。依据上文分析总结出建议如下。
金融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地方经济政策等的支持,在“营改增”背景下优化地方税体系尤为重要。一是财政体制改革应与税制改革相伴而行,在充分地考虑对地方财力影响的基础之上部署金融业的营改增,推进其他税种的改革,使地方税体系渐趋完善,以保障地方财力,支持金融业发展。二是确定合理的增值税税率。三是改革中要给予金融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制订过渡政策,对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前的部分营业税免税项目继续免税;同时给予营改增后税负增加较多的行业一定优惠。
金融机构首先需要做的是完善其内部的各种制度,比如发票管理制度、资金管理等。首先使客户能够收到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其次,要确保抵扣链条的正常运行,从企业自身做好避免重复交税的问题。在营改增后金融企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了解内部管理的重要性与改革的必要性,使内部管理更加规范、科学。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系统信息化系统设计都以适应营业税为主,营改增后金融机构需及时改造并适应现行税制,针对增值税的需要实现增值税开票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10]。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开具的发票会更多,企业可以将现有的流水单直接升级为发票,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加快财务系统升级过程、节约企业运营成本;在改革中金融企业应保证各项财务系统合法合规,在实现价税分离的基础上,清楚反映业务流程,以备财务核算和税务稽查。
在“营改增”背景下金融机构需要不断强化自身力量,加强财税人员的培训。严格把好用人关、开展定期培训,建立责任考核制度等,培养素质过硬的财税队伍。及时学习与了解营改增后的新规定与细则,对自身发生的困难和其它情况向有关部门反应。
欧盟、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的金融行业已实现征收增值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税制政策的设计都有值得我国值得借鉴的地方,我国目前改制需借鉴的地方在于这些国家均根据金融业务的不同性质区别征税。虽然国外值得学习借鉴的地方有很多,但不能盲目,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金融行业特点,走出属于我国金融行业的营改增道路。
[1]曾博煊,袁太芳.“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分析[J].科技广场,2016,(06).
[2]张万华.“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税务筹划,2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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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秀媛.“营改增”对金融业税负影响分析[J].技术探索,2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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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洪烨,张力.金融“营改增”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及应对策略[J].商业财会, 2016,(04).
[7]宋晓雨.浅议对“营改增”金融行业的影响[J].商业经济,2016,(10).
[8]蒙莉.金融业“营改增”对广西的影响及对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5,(70).
[9]张子乾.全面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财税研究.2016,(20).
[10]李义刚.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J].金融经济.2016,(16).
罗竹杰(1995-)女,汉族、湖北襄阳、贵州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硕士在读、财政学专业、研究方向为基本公共服务和税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