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办公场地等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判断房屋是否安全,是一项涉及重大生命财产安全的技术服务活动。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房屋安全鉴定一直由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一个机构承担,但随着国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屋安全鉴定正逐步朝着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发展,特别是北京、广州、杭州等大多数城市,均已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的市场化运作机制。随着整个社会公共信用信息体系的不断完善[1],本文希望能够探索建立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信用评价监管机制,制定规范化的信用监管制度和指标体系,不断推动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正快速走向市场化,但是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与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放开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在目前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下,国内主要城市的管理模式都是采取告知性备案的管理方式,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鉴定单位事后监管力度较差,且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对于鉴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措施极为有限。对于目前鉴定市场存在的问题,鉴于公权力“法无规定即禁止”的法律原则,只能在职权范围内采取一些辅助性措施,缺少法律上的强制力。
在行业信用管理层面,国家住房建设部已经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了明确[2],但对于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尚未建立明确的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作为一项技术性较强的服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认为是一个专家评估体系,不但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实验场地,还需要鉴定人员具备较高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具备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应用相应的鉴定技术标准,准确判断不同结构类型、不同年代、不同使用历史的各类房屋的安全状况,做到知识面广、专业性强。但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具备相应能力要求的鉴定技术人员队伍还远远不足,导致鉴定行业的总体水平偏低。
由于目前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市场化程度较低,监管机制和处罚机制尚未建立健全,而且市场化本身就会带来竞争,造成目前鉴定市场存在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的现象。部分鉴定单位为了获得业务,大打价格战,不惜牺牲短期利益,以较低成本与对手竞争,导致鉴定质量无法得到保障。部分鉴定单位还存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不客观、不公正地出具鉴定报告,造成了鉴定单位挣钱,而政府兜底买单的不良后果[3]。
综上,鉴定行业监管尚未实现资质化管理,而且行政处罚等强制手段有限,因此针对目前整个鉴定行业存在的问题,实行鉴定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规范鉴定从业行为,是一项较为可行的监管手段。
为分析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监管问题,我们在这里建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管理的博弈模型,并通过对模型的分析[4],探讨鉴定单位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关键。
假设鉴定单位在守信时,能够获得的利益为S1;在失信时,能够获得的利益为S2。一般情况下,只有S2大于S1时,鉴定单位才会在利益的驱使下选择失信来获得最大利益。当鉴定单位失信时,还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一定的损失,假设这个损失为K,可以看到损失K必然大于鉴定单位取得的利益S2,即K>S2。
由于鉴定单位失信时也会对其自身造成损失为T,而信用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管理成本A,假设监管发生的概率为P1,鉴定单位守信的概率为P2,则可以得到信用管理的博弈模型矩阵,见表1。
表1 信用管理的博弈模型矩阵
信用监管博弈模型见图1。
图1 信用监管博弈模型
根据上述双方的博弈过程,可以得到管理部门的期望效用函数F:
F=P1[(S1-A)P2+(T-A-K)(1-P2)]+
(1-P1)[S1P2+(-K)(1-P2)]
得到纳什均衡解有
针对信用管理模型的博弈论分析,为了使信用监管切实发挥作用,减少鉴定单位的失信概率,一方面是要降低信用管理的成本,提高信用监管效率,另一方面是要提高监管和惩罚的力度,提高失信成本。根据这样的理念,结合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特色,初步建立起一套鉴定单位的信用管理体系,见图2。
图2 房屋安全鉴定信用管理体系
对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征信数据来源一般有四方评价主体:第一方是“市场”,负责收集鉴定单位是否有过优质的鉴定项目成果,获得过鉴定相关的奖励;第二方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鉴定单位的从业行为、鉴定工作质量进行评价量化;第三方是鉴定的委托人和相关利害人,负责对鉴定单位是否履行合同进行评价;第四方是社会,社会评价是对一个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情况的量化。
这四方面的评价内容覆盖了一个鉴定业务可能涉及的相关主体,既独立评价,又相互关联,能够较好地保证信用信息来源的广泛性。这样既降低了信用信息取得的成本,又有效提高了信用监管的效率。
根据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特点,鉴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需包含基本能力信息、市场行为规范、鉴定质量情况和受奖惩情况四个方面。
4.2.1 鉴定单位基本能力信息
主要包含鉴定单位在资质能力、技术人员状况、硬件设施和业绩四个方面的评价指标。1)资质能力,通过单位在设计或检测相关方面取得的资质项目对鉴定单位的基本状况进行评价。2)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主要是对专职鉴定在岗人员的数量以及能力水平进行评价。3)办公试验场地和仪器设备配备情况,主要是对鉴定单位的规模和硬件设施情况进行评价。4)单位业绩,主要是对鉴定单位的从业经历和鉴定业务情况进行评价。通过对基本状况进行细化评价,可以较为合理地评价鉴定单位的技术能力状况,有利于向社会推荐技术好和能力强的鉴定单位。
4.2.2 市场行为规范
主要包含了鉴定单位在备案管理和市场行为两个方面的评价指标。1)备案管理,主要是指鉴定单位在向管理部门备案,以及鉴定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投诉处置等方面的评价指标。2)市场行为,是指鉴定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以及在业务受理、合同履行等市场活动方面的信息。
4.2.3 鉴定质量
主要包括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查勘检测计算复核和鉴定报告两个方面的评价指标。1)查勘检测计算复核,主要是指鉴定单位及人员在鉴定检测过程中,是否能够依据相应的技术标准开展鉴定活动。2)鉴定报告,主要是鉴定单位在出具鉴定报告以及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好鉴定报告的签审、论证、备案等各项工作。鉴定质量信息应当作为鉴定单位信用信息评价的重点指标,通过对业务受理、现场鉴定检测、计算复核、鉴定评级等房屋安全鉴定的全过程,建立细化的评价指标,以规范鉴定单位的鉴定从业行为。
4.2.4 奖惩信息
指鉴定单位在房屋安全鉴定从业方面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奖励,以及承担相关社会责任方面的情况。
上述四个方面的信用信息,既考虑了鉴定单位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向市场推出水平高、能力强的鉴定单位,也细化了鉴定单位从业行为的规范性的评价。通过细化的评价标准,对鉴定从业的各项失信行为进行明确,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提高鉴定单位的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概率。
在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中,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起房屋安全鉴定领域的信用信息应用体系,对鉴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公开和管理,通过设置信用曝光、信用动态计分、信用评级等栏目,及时对鉴定单位的信息进行公示。同时,结合每年的年度考核,综合评估鉴定单位信用状况,开展鉴定单位信用评级,进行行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对于多次评级不良的且无法整改到位的,应当暂停甚至取消其承接鉴定业务的资格。
强化与资质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目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主要为具备建设工程检测相关资质或具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现在房屋安全鉴定信用监管中存在违背相应资质管理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进行抄告反馈,同时也要及时收集好各鉴定单位在相关行业的从业信用信息,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提高失信处罚的概率和力度。
强化法制建设,加快鉴定行业管理立法。在目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房屋安全鉴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必须立法先行。完备的制度体系不但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更是整个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要尽快出台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信用法规,同时要针对目前的整个市场环境,及时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引入鉴定行业资质化管理。另一方面,强化信用执法,严惩失信者,建立起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
强化政府引导,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统一的信用发布平台,不断提高信用信息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实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通过平台向社会发布鉴定单位的信用信息,打破行业壁垒,同步接受来自工商、税务、劳动及其他资质监管部门的监督,便于委托人择优选择鉴定单位,同时通过限制准入、分类监管、信用公示、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不断加大鉴定单位失信成本。
参 考 文 献
[1] 杭州市发改委课题组.推进杭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J].浙江经济,2014(8):48-49.
[2] 秦臻.我国建筑业诚信体系构建研究[D].天津: 天津大学,2011.
[3] 何文中.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的实践与思考[J].住宅科技,2011, 31(增刊1):31-33.
[4] 李建峰,杨海欧.基于博弈理论对建筑市场信用机理分析及体系构建[J].建筑经济,2006(1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