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铭
摘 要:现代很多企业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很容易面临破产问题。我国的商业银行也同样面临这种问题,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它的破产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因此,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具有现实意义。本文详细的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重整制度构建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折衷立法模式
一、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现实意义
1.1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
在很多人的眼中,银行是不会倒闭的,是最安定的企业。可事实并不是这样,银行也是企业,也会受到复杂的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处境并不是很好。表面上,商业银行仍然是日益繁荣的样子,但实际上很多商业银行面临着即将倒闭的危险。这是因为目前的经济环境日益复杂,银行的金融业务也不再像传统银行那么简单,增加了很多金融业务,例如各种借贷等。而这些金融业务的开展,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当借贷的企业不按时偿还贷款,商业银行就会面临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
1.2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以及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商业银行的破会对其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来挽救商业银行。它主要具有以下几点现实意义:首先,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具有高效性,银行监管机构一旦了解到银行的实际情况,便会迅速的派遣专业人士来参与到银行的管理中,探讨银行目前存在的问题,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案;其次,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是在司法机构的监管下进行的,有着绝对的公平、公正,保证了银行客户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同时,这种制度结合了救助及退出两种方法,尽全力保证银行最大的收益。救助方面,监管机构为银行提供绝对的支持,在重整的过程中,银行仍然可以继续运营下去,其他的问题交给监管机构;退出方面,如果没有办法挽救,破产重整制度会进行最严格的资本清算,保證银行的利益。无论是救助还是退出,对商业银行来说都是最好的途径。
二、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模式
对于商业银行的立法模式,很多学者都是保有争议的。从商业银行本身来说,它也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是可以划分到和其他企业一样的普通破产法中的。可商业银行又有它的独特性,影响到社会大众的利益问题,在很多时候需要一些特殊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因此,为了解决其中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应该采用折衷立法,意思就是,一般情况一般处理,在普通破产法的基础上附上针对商业银行的特殊法。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以及银行业的发展,我国也采用了这种折衷立法,这也是目前最公平、公正的方法。目前,我国在已经出台的破产法中也增加了针对银行的特殊法律法规,为构建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提供立法依据。
三、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原则
3.1稳定优先原则
商业银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一家商业银行倒闭了,直接损害的是银行客户社会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最大程度的保证商业银行这一类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当商业银行出现问题时,要采取优先救助的原则,除了救助,别无他法。同时,在对破产商业银行进行重整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存款人的利益,并谨慎动用银行资金,考虑重整将对社会各方面带来的影响。
3.2公开透明原则
银行破产重整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因为这一过程牵涉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问题。因此,商业银行破产重整要采取公开透明原则,并将这一原则贯彻落实到重整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那么如何做到公开透明化呢?首先,司法机构的介入是很重要的,在司法机构的监督下,可以有效保证在重整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保证了重整过程的真实、公平。其次,重整过程中,牵涉到债权方和债务人的意见时,要保证双方就债务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否则就继续进行交涉,直到双方意见统一,这也是一种公平、公正的体现,保证双方的利益。
3.3成本最低
在对破产商业银行进行重整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资本的投入,这也就是救助的成本,如果放弃救助,进行资本清算,那就会产生一个机会成本的概念。那么,在对商业银行进行重整之前,我们首先要分析这整个过程需要的成本,救助这个商业银行将来获取的收益会不会大于这个成本?如果说,重整商业银行后,它能够带来的收益小于救助成本,那么这个重整过程将变得没有意义,并且,我们还要结合银行退出市场后所带来的影响大小,如果影响不是很大,且成本过大,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资本清算,退出市场。这就是成本最低原则,将救助成本控制到最低,避免资金的浪费。
3.4效率高
银行及其他金融系统的长远发展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信用。如果失去了社会大众的信任,那必定会面临破产的结局。因此,一旦银行出现问题,银行以及政府方面必须以最快的速度结合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构的力量进行破产重整,在最短时间内进行调整。如果银行方面迟迟不解决问题,拖延时间,那么债权人、企业股东以及银行的存款人等多方会对银行未来的发展产生怀疑,从而对自己的利益担忧,失去对银行方面的信任,那么,即使银行重整后仍然可以运营,想必也会流失大量顾客,对长远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构建中的问题
构建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过程中,需要多方的参与,可能存在几下几个问题。
4.1重整过程中的权利主导问题
在商业银行破产重整过程中,会牵涉到很多权利方,例如司法机构以及行政机关。这两者在重整过程中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行政机关的介入提高了这个过程的效率,使得整个重整过程顺利进行;司法机构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保证了重整过程每个环节的公平、公正。那么,在重整过程中,哪一方是权利的主导呢?如果对这个问题进行严格规定,那么很容易导致双方起冲突。就拿我国来说,我国暂时没有很多处理商业银行破产重整问题的经验,但从整个过程来分析,我国暂时采用行政机关为主,司法机构为辅的原则,两者共同作用,保证重整过程的合理性。
4.2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
根据破产法,有权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法院等。不同的申请主体去申请商业银行破产重整,会导致不同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整个重整过程。
4.3破产重整申请的标准设定
商业银行必须满足相应的标准,才有资格申请破产重整。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银行满足破产的条件;第二,银行有可能无法进行清偿债务。但并不是满足这两点,就能启动重整程序,还要对银行本身进行考量。首先,考虑对银行进行破产重整的成本问题,包括救助成本以及机会成本,经过成本分析,决定是否启动重整程序;并且,考虑实际情况,虽然申请破产重整是有理由的,但我们需要考虑银行本身的实际情况,如果银行退出市场的可能性太大而且对于市场的影响程度不是很大,也是不能启动重整程序的。
五、总结
商业银行的破产重建制度的构建无论是对于银行的存款人、银行的股东、债权人还是社会各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的案例并不多,只有少数几励,经验明显不足。表面上,商业银行发展的不错,但实际上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防患于未然,构建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构建商业银行破产重建制度,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保障存款人及各企业的利益,促进社会各方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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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