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业的增值税是国际上已经广泛采用的先进的流转税税制,增值税是对行业增加值征税,可以有效地避免原有税制可能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更经济更有效率。2016年5月1日,中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实行,金融业正式停止征收营业税,迈向一个新的课税时期。
关键词:金融业;增值税;营业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6-0-01
一、中国金融业实行营改增的意义
不论是从克服当前金融业课征营业税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出发,还是从实行更适用于当前金融业发展的流转税制改革来看,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都显得十分必要。
1.金融业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和内外税负征收不公的问题,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迫在眉睫。
2.征收增值税符合现代服务业税制改革的要求,能够保证税收环节的一致性,进而有助于减轻金融行业的行业税收压力,提高竞争力和发展力,因此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是我国税制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3.金融业营业税产生于特定的历史阶段,对保障财政税收有重大意义,但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其弊端不断显现,适用性已减弱。
二、中国金融业增值税的特点
1.完税范围相对较窄。对于以免税为基本特征的税制来讲,贷款类的收入被纳入免税范围,而贷款类业务在中国属于应税范围,且相应的增值税是未扣除成本的所有贷款利息收入。贷款类业务在税制改革前以营业税形式课税,对金融业的税收贡献不可忽视,因此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时,该类业务仍需被纳入征收范围。
2.确定销项税额的方法适应中国金融业的特点。在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之前,以贷款类业务为主要利润来源的银行业对金融业的营业税的贡献比例高达61%-81%。
在中国,金融服务的增值税额的处理方法十分巧妙,对于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项税额涵盖了全部的利息和费用收入,未扣除成本费用类等项目,扣除的部分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仅包括部分购进服务、金融同业和企业客户所支付的手续费性质的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动产等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收入扣除了买入价,经纪代理业务的销售收入扣除了政府性基金和事业型收费,因而在销项税额中已经扣除了一部分成本,另外进项税额抵扣了允许抵扣的不动产等部分。具体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看出,在销项税额的确定中,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和经纪代理服务已扣除了部分成本,贷款类服务中的贷款利息支出既没有在销售额的确定中扣除,也不能在进项税额中抵扣,相当于按照贷款利息金融征税,直接收费服务虽在销售额的确定中也未做扣除,但可在进项税额中抵扣與贷款服务不直接相关的手续费性质的费用,但直接收费中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等项目也不能在进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3.进项抵扣的不足部分可结转。为避免金融业承担过重的税负压力,一般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且当期销项税额低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剩余部分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同时,中国金融业增值税率设为6%并配合3%的征收率,低于世界上大多数增值税制国家的税率,体现出国家对金融行业的大力支持。
三、深化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建议
1.对发展较晚的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
我国对金融业中贷款类业务的税收优惠项目只包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农户小额贷款等,未出台对新兴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于欧美国家发达的金融市场,我国部分前沿的金融业务起步较晚,例如,汽车金融服务和保险服务。在中国,汽车信贷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汽车信贷业务是贷款类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为了使起步较晚的新兴金融业务快速发展,不断扩张以完善金融市场,可对这类业务免征增值税,降低这类业务在发展初期的税负,促进我国新兴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
2.对银行业不同领域的金融业务选择性地给予税收优惠
目前,银行业的利润来源以贷款类业务和直接收费类的业务为主,在经济下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和金融业迈向混业经营的阶段,传统银行业利润下降,且在对贷款类业务征收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之后,面临的流转税负压力仍然较高。现在银行业需不断创新,向保险、金融租赁等多领域扩展业务,为鼓励积极创新,优化经营结构、增强竞争力,可对银行业在理财、保险、金融租赁等新业务实行过渡性的较低增值税率。
3.优化贷款类业务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在现行金融增值税税制中,贷款类业务和直接收费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未能扣除,相当于对贷款类业务利息全额征税,使贷款类业务承担了较重的税负。从长远来看,在征税体系渐趋完整、财政税收逐步走向坚挺的过程中,贷款类业务的计税方式也需要逐渐优化,将与贷款业务利息直接相关利息成本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或者在进项税额中抵扣,使贷款类业务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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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少岩(1981-),女,山东龙口人,枣庄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讲师,硕士,主要从事财务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