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结构调整的对策研究
——基于天津市5个郊区的抽样调查

2018-05-18 10:07王丽娟宋治文贾宝红信丽媛
山西农业科学 2018年5期
关键词:天津市农户农产品

王丽娟,兰 璞,宋治文,贾宝红,信丽媛

(1.天津市农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天津300192;2.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天津300192)

以结构调整为重点的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主线[1]。为摸清天津市农业结构调整现状及存在问题,本研究选择天津市5个郊区开展了专题调研。

调研共分为2个部分,一是问卷调查,共涉及50个重点村,67个合作社,74个农业大户,7家农业企业,8个家庭农场,305户普通农户;二是典型调查,实地走访了5个富裕村,3个中等收入村,2个低收入村,与区、乡镇、村委会干部面对面进行了座谈交流。

总体来看,天津市农业结构调整的新方式不断涌现,农民收入得到显著提升,但结构调整中仍面临着五大突出问题。

1 天津市农业结构调整的经验与启示

1.1 专业化生产是方向,必须大力发展

宁河区小闫庄村、武清区后幼庄村等富裕村产业结构调整初见成效,其经验可以归结为充分发挥了当地的地域资源优势和气候等自然资源优势,从事专业化生产。从发达国家农业结构调整的经验来看,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应是以优势资源为基础,以比较优势为原则,不断推进区域集中生产和专业化生产。可以说,农业结构调整的过程就是专业化生产的过程。专业化生产可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单位耕地收益,增加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目前,通过“一村一策”、“一村一品”、“一村一业”等政策的实施,天津市专门生产一种或几种农产品的村或乡镇越来越多,区域集中生产日益突出,专业化程度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从全局来看,天津市农业专业化生产还有很大发展空间,下一步农业结构调整要鼓励以村或镇为单位的区域专业化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品种专业化生产,还要注重畜牧、水产行业的工艺专业化发展。

1.2 市场需求是导向,必须始终坚持

市场是产业结构调整的导航灯[2]。只有产品符合市场需求,适应市场的千变万化,才能不断占领市场,引领市场。当前,随着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农产品消费结构逐渐由初级产品为主转变为以精深加工农产品为主,以植物性产品为主转变为以动物性产品为主,消费者需求从以追求数量的增长转变为追求质量的提高。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的改变,要求农业生产更加注重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因此,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生产出市场紧缺产品、优质特色产品、高效益产品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和方向。通过对天津市农业结构调整典型村的调查,结果发现,他们具有共同的成功之道,即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区域比较优势,生产或加工优质、特色、高效农产品,利用多元化的销售方式,成功地在京津市场占领一席之地。从中获得了启示:农业结构调整应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廉”;在市场动态调整过程中,不断调整产品结构,才能适应市场、占领市场。

1.3 农业合作组织是载体,必须大力扶持

以农业合作组织为载体进行产业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特征。从天津市结构调整来看,村办或能人创办的合作组织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非常大,带动农民集体增收的效果明显。具体表现为:一是合作组织在进行整村土地流转时,阻力小,可以有效解决土地碎片化问题;二是合作组织将一个村或几个村分散的农户通过多种形式组织起来,为农户统一提供社会化服务,不仅可以降低农业生产和流通成本,而且可以有效地引导农户生产经营,提高了农户的议价能力;三是以合作组织为主导的农业结构调整模式,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符合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总体上说,合作组织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微观主体,提高了个体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有效地将政府的政策传递给普通农户,对促进天津市农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贡献巨大。然而,天津市农业合作组织数量众多,但发展深度不够,现有合作组织在“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方面比较欠缺,农户的组织化程度还需要提升。深入开展农业结构调整,还需要将天津市现有合作社进行分级式培育,分层式鼓励,使其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1.4 制度创新是保障,必须加强指导

制度创新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保障[3]。农业结构调整单纯依靠市场自发的力量,是很难取得成效的[4-5]。在天津市农业结构调整中,土地流转体制、经营主体、市场流通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在其中发挥着指导性作用,有效推动着结构调整稳步进行。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入进行,政府应坚持市场调节和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原则[6-7]。把天津市农业结构调整置于国内国际市场的大背景之下,接受市场需求对农业生产的调节作用[8],充分发挥农业经营主体的自主调节作用;与此同时,在不同阶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出台优惠政策,为农业结构调整提供政策指导和规范。

2 天津市农业结构调整面临的五大突出问题

2.1 新型营销渠道实施较少

产品的市场销路问题是阻碍农民进行结构调整的主要原因。调研发现,农产品销售市场以天津市为主,农户、农业大户、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销售到天津市的比例分别为90%,85%,78%。农产品销售渠道仍然以地头销售和批发市场等传统渠道为主,农超对接、直供直销、电子商务等新型渠道还需拓宽。无论是单个农户还是组织程度较高的合作社,对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意愿都不高。由于多年的生产经营积累,农业生产经营者形成了比较固定的销售渠道,要打破传统的销售渠道需要经营者有创新的勇气,需要其具备网络销售的基本素质,需要区域内具备物流、网络、冷藏和包装等基本条件。然而,目前天津市农村开展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不完善,如信息网络条件不健全、费用高,所在村缺少配套物流服务体系,以及缺少冷藏包装等设备。另外,经营者的素质不高,有些农户(23.93%)甚至不会使用支付宝、网银等交易工具,农业大户和合作社普遍反映,缺乏专业人才和技术指导是制约其开展电子商务的主要原因。

2.2 土地流转不规范

土地流转有效促进了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有利于开展社会化服务,目前,郊区逐渐形成了依靠土地流转进行结构调整的多样化模式。调查显示,有36.07%的农户进行了土地流转,流转面积合计 68.12 hm2,户均面积 0.62 hm2。农业大户土地流转率更高,87.8%的大户进行了土地流转,平均每户流转面积6.99 hm2。然而,目前天津市土地流转过程不规范,需谨防大规模土地“逆流”现象发生,损害农民权益。具体来看,土地流转存在着如下问题。

一是土地流转的过程不规范,标准化欠缺。土地流转没有统一、规范、健全的手续合同,土地流转大多是双方之间的口头约定,互相协商。当前,农村基本形成了以村集体为中介进行土地流转的模式,但私下流转、口头协议的土地流转方式仍占据一席之地。调查显示,农户私下流转土地占40.0%,口头协议流转占33.6%;农业大户私下流转土地占62.3%,口头协议流转占40.6%。没有签订合同,未经村集体等中介机构,私下流转土地存在着诸多问题,容易产生纠纷,导致双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是合同的内容不规范。调研发现,即使是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的农户,合同的内容也没有统一的文本格式和合同条款。以流转的年限为例,有的流转年限是3~5 a,有的流转年限是10 a及以上;普通农户土地流转平均年限为12.15 a,农业大户土地流转平均年限为6.17 a。流转时间短,流转年限不固定,难以进行长期规划,不便安排种植结构。

三是土地碎片化问题严重,流转土地的地块零散,未形成集中连片式生产。零散地块机械作业困难,分散了经营者的精力,浪费了劳动力,对耕种和管理造成不便。调查发现,每个农户平均拥有地块数量为4个,每个地块面积平均为0.19 hm2;农业大户平均拥有地块数量5个,每个地块面积平均1.46 hm2。

四是流转价格各地区差异较大,缺少权威的价格指导。流转价格各地区出现分化,静海范庄子的土地最便宜,根据地上物产生的价值计算,流转土地为每公顷1 950元;宁河丰台镇和板桥镇的流转土地价格最贵,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地租价格,每公顷22 500元。调查显示,近80%的流转土地价格多年保持不变,仅有20%的土地价格逐年调整,调整方式为每公顷每年上涨1 500元或每年上涨1%。

2.3 贷款融资供需矛盾突出

从需求看,50%的被调查对象最希望获得充足的发展资金,以便可以扩大生产规模。其中,农业大户和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较强,普通农户的投资规模小,基本不需要贷款。目前,农业大户和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均以自筹为主,贷款等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很少。调查发现,仅有3个农业大户和7家合作社有贷款,10家合作社开展了内部金融互助。

从供给看,银行对农业的贷款融资供给不足。一是农民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耕地、宅基地等不动产的抵押面临着法律约束;而粮食、蔬菜、水果等动产不符合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抵押物标准。二是农民寻找担保难,农业经营风险大,项目周期长、利润低,很难寻找关联企业为其担保,银行不愿意提供贷款;三是种植大户、合作社本身对贷款融资需要也不明确,对贷款融资的渠道、流程和方式不了解。生产者的资金需求旺盛,而银行可以提供的贷款融资供给不足,造成贷款融资供需矛盾突出,这是当前制约农业结构调整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2.4 农产品品牌化程度低

天津市农产品商标数量众多,但叫得响、影响力大的品牌很少。以合作社、农业企业为单位申请注册商标的现象较为普遍,也有一批合作社获得了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产品质量认证,调查中有18家合作社产品为无公害认证,7家合作社为绿色食品认证,3家合作社为有机食品认证。但是获得我国著名商标、著名品牌和驰名商标称号的农产品品牌数量并不多。

农产品品牌化程度较低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经营主体的品牌意识淡薄,合作社和农业大户普遍认为农产品品牌建设风险高、投入大,短期之内难以见效益,因而,打造农产品品牌的积极性不高。调研发现,8.11%的农业大户注册了商标,44%的合作社注册了商标。二是缺少必要的品牌建设策略。生产经营主体对商标、品牌的理解存在误区,很多主体将品牌建设等同于注册商标,“重注册,轻使用”,认为只要有注册商标就有了品牌,没有开展必要的宣传和开辟品牌营销渠道,没有真正投入资金打造品牌、打造名企,因而无法产生品牌效应。

2.5 科技服务水平低

科技创新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保障。然而,科技信息“最后一公里”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科技服务还存在着模式单一、覆盖面小、与实际需求不配套、效果差等问题。从参加科技活动的平均比例看,普通农户获得科技服务的水平较低,农业大户亦没有突出优势,但合作社获得科技服务和参加科技培训具有相对优势(表1,2)。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科技信息传播中占据主导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是从事农业技术指导的人员主要来自于科技推广部门(占到45.6%),而来自农业科研机构以及经销商、种子公司的比例很小,分别占农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9.0%和10.8%;二是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获得信息的农户占到被调查农户总数的44.9%,从专家讲座渠道获得信息的农户占到被调查农户的29.2%;三是如果生产中遇到问题,1/2以上的农户会选择向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咨询(57.05%)。大多数生产经营者对现有的技术推广服务表示不满意,如40家合作社表示不满意,占被调查合作社的59.7%。

表1 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的类型及比例 %

表2 科技培训与指导的频率 次/年

3 政策建议

3.1 创新产销衔接方式,开拓市场

抓住京津冀一体化的有利机遇,瞄准京津市场,以优质、高端、特色农产品抢占先机,扩大津产农产品在北京市场的占有率[9];通过高品质的产品、高效率的物流供应链和高水平的售后服务,获得农产品的高效益[10]。以此“四高”为目标,开拓新的销售市场、开辟新的销售渠道。首先,完善天津市农产品物流供应链等基础设施建设[9]。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天津市农村互联网的全覆盖;以镇为单位,加强区域内农产品仓储、包装、运输设备设施的建设,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使用办法和设备运转机制,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其次,培养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新意识。实施“走出去战略”,农业推广部门定期组织一批有发展潜质、有想法的新型经营主体到国内先进省市以及国外农业发达国家去取经学习。通过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带动农业结构调整朝产业化方向发展[11]。第三,以合作社、农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为对象,通过讲座、培训、专业技术指导等手段,教授其营销知识,鼓励其通过电子商务、农产品宅配、社区直营店等新兴方式销售农产品[12]。

3.2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融资制度

加强政府协调,建议全市主要金融部门自上而下开展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设备、农房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加快试点,并制定完善的实施细则;建立金融机构、农户的风险防范制度[13];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提供贴息,减轻其贷款成本负担。此外,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更多适合农村的金融产品[14],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利率。同时,还要加大对其的宣传力度,让新型经营主体、农户等认识、了解、掌握融资程序和办法。

3.3 用好财政资金,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分级,有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灵活多样的投入与补贴[15]。首先,要逐年提高财政对农业新型主体投入强度,改善其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其次,要加大新型经营主体涉农资金整合力度,要严格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以主导产业和项目打造支农资金整合的平台,坚持各类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资方向不变,进一步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盘活资金存量、优化支出结构。最后,引导财政对农业新型主体的补贴投向,特别是在用地、涉农项目、投资项目和项目资金上明确具体扶持政策。

3.4 探索建立农村土地规范流转体系

为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建议天津市探索建立农村土地规范流转体系。一是发挥天津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试点作用,借鉴其经验,重点推进区级、乡(镇)、村级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16],为农户流转土地提供明晰产权、规范合同等基础支撑和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公共服务,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服务。加强宣传力度,引导土地供需双方到各级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办理规范的流转手续。二是鼓励以村为单位的集中连片式土地流转[17]。借鉴武清区推广农业招商模式,发挥村集体的作用,将农户土地集中流转,统一提升改造,完善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农业企业投资入驻,通过农业大项目、特色园区建设,实现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增收。三是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支持农户通过土地入股、土地转包、土地股份合作等各种形式流转土地,提高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水平。

3.5 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

首先,建立天津农业品牌助推平台及其工作机制。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建设集产学研、政媒智等资源共享、多维互动,集专业咨询、媒体宣传等服务为一体的品牌农业助推平台[18]。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动员农业企业以整体形象参加各种品牌推广会,搭建招商平台。利用各种机会推介品牌,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号召企业参加各种区域品牌推广活动,统一进行区域品牌的宣传推广,树立良好的区域品牌形象。其次,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农产品区域品牌[19]。鼓励企业或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建立更加稳定的产销合同关系,以品牌为载体,将分散的千家万户联合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第三,提升品牌科技含量。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20],重点以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为核心,以延长农产品产业链为主线,突出精加工和深加工。通过科企联合等方式帮助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科研、流通之间相互协作技术改造,推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农业部.当前农业结构调整突出面临六道难关[EB/OL].[2016-06-24].http://jiuban.moa.gov.cn/sjzz/jhs/yijian/201606/t20160624_5186521.htm.

[2]冯明亮.我国农业结构调整的经验与启示(下)[N].中国经济时报,2016-07-26.

[3]黎元生.台湾农业结构调整的经验及对我省的启示 [J].台湾农业探索,2001(2):12-15.

[4]刘纯阳.农业结构调整的国际经验 [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19(8):29-30.

[5]刘丽辉.发达国家或地区农业结构调整经验及对广东的启示[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23(1):23-29.

[6]刘继光.山西省运城市产业结构调整考察报告 [J].农场经济管理,2016(4):18-19.

[7]郑德新.国际成功经验视角下的中国农业结构调整 [J].管理观察,2009(10):5-6.

[8]章杏.台湾农业结构调整与农产品市场建设的做法和经验[J].福建农业科技,2000(Z1):143.

[9]王丽娟,信丽媛,贾宝红.天津市地产蔬菜产销对接路径调研与分析[J].山西农业科学,2015,43(10):1368-1371,1376.

[10]李建平,王吉鹏,周振亚.农产品产销对接模式和机制创新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3(11):31-37.

[11]贾文龙.对合肥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模式的思考[J].山西农业科学,2015,43(10):1372-1376.

[12]裴育希,窦艳芬,姜岩.天津市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对策研究[J].天津农业科学,2014,20(9):70-73.

[13]刘永胜,张淑荣.财政政策在天津“三区”建设中的支持作用研究[J].天津农业科学,2015,21(11):77-83.

[14]赵淑杰.天津市都市农业发展对财政金融支持需求的调研分析[J].天津农业科学,2013,19(11):18-21.

[15]王建明,钱戴玲,马旭豪,等.上海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和土地流转的经验与做法 [J].江苏农业科学,2016,44(6):551-552.

[16]陈秀龙,赵宇舟,吴宝华,等.天津市城郊农地流转问题调查报告[J].教育教学论坛,2015(42):59-62.

[17]潘同人.中国小城镇建设中的土地流转研究:基于天津市近郊的经验[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4(1):52-56.

[18]梁伟红,叶露,李玉萍,等.海南省农产品品牌建设现状及策略提升研究[J].山西农业科学,2017,45(10):1725-1730.

[19]任雁.农业产业化视角下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实证分析:以铜川大樱桃为例[J].山西农业科学,2015,43(6):757-759,772.

[20]宋志金.我国农产品品牌塑造策略分析 [J].山西农业科学,2011,39(12):1316-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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