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克思主义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以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必须始终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决定的整个社会的客观现实为依据,在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使我们各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全面协同推进;必须以民主的方式进行制度建设,防止特殊利益对普遍利益的僭越,实现人民意志的制度化。通过制度建设,使我们国家的制度体系实现“经验上的正确性、逻辑上的一致性和价值上的同一性”三个方面的统一。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制度建设;指导意义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18)01-0030-0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马克思主义对切实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这种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指明了制度建设的规范性要求、客观性要求和根本途径。
一、制度建设的规范性要求
在黑格尔国家哲学中,国家制度是主体,人是客体,人变成了国家制度的附属存在。对被黑格尔所颠倒了的这种人与国家制度之间的关系,马克思给予了具有原则性高度的批判,他指出“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1]40。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只有人民才是具体的,也正是人民才构成了现实的国家。国家制度是人民的一个“定在环节”,它是人的创造物,为人服务的。马克思的这一批判在国家制度的规范性方面实现了与黑格尔的决裂。
在黑格尔看来,“只要国家依据概念的本性在本身中区分和规定自己的活动,国家制度就是合乎理性的”[2]。但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制度是人民创造的,国家制度就應该是“人的自由产物”;人民创造国家制度,使人民沦为从属于国家制度的一种存在方式,将国家制度变成统治和奴役人的工具,是人与国家关系上的一种异化形式,是不正当的和非法的;必须确立起人在国家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将国家制度建构成“社会化的人”。也正是基于此,马克思认为,国家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成为“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殊内容”,它就具有多大的真实性。
正是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马克思明确了制度建设的规范性要求。这对于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首先,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创造国家制度,人是主体,国家制度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应该服务于人的需求和发展。只有表现为人民的自我规定的国家制度,才符合其本质规定性,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这就要求我们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时,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个方面的制度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保持高度的一致。因此,坚持人民立场,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必须始终遵循的价值准则。
其次,必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功能上来说,国家制度就是一个中介体系,它们建构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它们确立了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它们规定了一切有价值资源的分配方式。总之,社会活动的一切展开都需在国家制度的中介下进行。可见,国家制度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只有体现人民意志(普遍理性)的制度,才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制度建设应该就是“人民意志”制度化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制度建设时,必须时刻警惕“个体理性”对“普遍理性”的非法挪用、特殊利益对普遍利益的僭越,使国家各个方面的制度都切实体现着人民的意志,保证各阶层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介下都有同等的实现机会。因此,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必须努力实现的价值目标。
最后,必须加强制度认同教育。制度的生命在于人民的认同。正如黑格尔所言:“当一种制度的状况和部分,已不再为人信仰,任何想用夸口的江湖骗术使人重新信赖它们的企图,任何用漂亮词句粉饰尸虫的企图,都不会是仅仅使精明的制造者蒙受耻辱,而是会给一场更恐怖的爆发准备条件,那时改革的需要就会伴随以报复,往往经受蒙蔽的被压迫的人也将受到不测的惩罚。”[3]11 马克思曾指出:“在人民生活的各个不同环节中,政治国家即国家制度的形成是最困难的”,这是因为,不仅要使国家制度体现“普遍理性”,而且还要使广大人民群众超越其特殊利益的限制意识到这一点。[1]42在此,马克思指出了制度认同形成的两个关键性条件:其一,国家制度必须体现着人民意志;其二,人民意识到自己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一致性。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极大提高,但利益分化、价值多元化已然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不仅存在着特殊利益僭越普遍利益的危险,也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个体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根本一致性,使得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众认同成为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因此,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努力实现人民意志的制度化,还需大力加强制度认同教育,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赢得人民群众的自觉支持与拥护。
总而言之,马克思“人民创造国家制度”这一重要思想,要求我们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时,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根本立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赢得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认同两大价值目标,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使我们的制度供给能够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制度建设的客观性要求
人民创造国家制度,但制度又不是可以仅凭人的主观好恶来进行选择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4]这里,马克思不仅揭示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原理,也提出了社会系统性思想,为我们指明了制度建设的客观要求,对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首先,制度建设应和客观实际相吻合。“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5]尽管制度是人为选择的,但只有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决定的整个社会的客观现实相适应的制度,才具有现实性,也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对社会实践产生革命性作用,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反之,不具有现实性的制度,则会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及人的自我实现。这就要求制度建设不能凭主观好恶或抽象的正义观念,而只能基于客观现实。正如黑格尔所说:“一个国家制度不能停留于要求应当有某种东西实现,不能停留于希望某种东西将会实现,不能停留于对可能妨碍这种东西的一些情况进行限制。只有当一种国家制度使实现的东西就是应当实现的东西时,它才名副其实。”[3]138-139 但是“现实性决不是某种社会制度或政治制度在一切環境和一切时代所固有的属性”,而仅仅属于“在其展开过程中表明为必然性”的东西。[8]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客观实际的改变,就会使一度具有现实性的制度不再有效。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建设必须与时俱进。总之,只有切合实际的制度,才具有现实性,我们必须始终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
其次,各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必须协同进行。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是由不同领域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社会的发展进步是社会系统整体功能的体现。生产力发展水平对其他领域有着根本性的决定作用,但其它领域也拥有一定的自主性并都会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各个领域之间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这给制度建设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因社会各个领域有不同的主导原则,如丹尼尔·贝尔指出,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领域的主导原则分别是平等、效率和自我实现,应以各自的规律为指导进行不同领域的制度建设;第二,社会发展是各个领域发展的综合体现,每个领域的发展都需要根据变化的实际实现制度的现代化,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制度建设;第三,社会是由各个领域组成的整体,尽管它们的重要性有所不同,但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必须增强各个领域制度之间的融贯性和自洽性。这三个方面,无论哪一点存在不足,最终都会影响着社会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制约着生产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我们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时,不仅要抓重点,也要抓全面,不仅要讲统一性,也要讲差别性,使社会各个领域的制度建设全面协同推进。
最后,制度建设应发挥对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强调制度建设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度建设只能永远跟在“实际”背后亦步亦趋,这种适应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即不仅要符合当下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还要能够对人类实践产生积极干预,使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这依赖于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在把握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建设引领实践、驾驭实践,使社会的发展更科学、更有效、更具可持续性以及更加公平合理。
马克思认为,制度是人为创造物,但又明确断言,人们决不能自由选择某一制度形式。这一看似矛盾的观点背后隐藏着一个深刻的思想,即只有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决定的整个社会的客观现实相适应的制度,才具有现实性;只有具有现实性的制度,才能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基于此,我们的制度建设必须始终立足于中国实际,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按照“五大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完善制度体系的构建,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及满足人民的需要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制度建设的根本途径
制度建设需要实现规范性要求和客观性要求的统一。那么,这如何可能呢?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形成是实现制度建设价值目标和要求的前提条件。因为,归根结底来讲,国家制度是国家权力具象化的存在形式,制度建设就是国家权力使用的具体过程,只有当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权者,国家制度才可能体现人民意志,实现人民意志制度化的任务,也只能由人民自己才能完成。因此“人民意志的第一项任务就是创立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民就不再受压迫和欺诈,而能够发挥自己的力量。这种形式就是民主的形式。”[7]马克思认为,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民主的形式,才能实现制度建设的规范性要求和客观性要求的统一。
首先,民主是实现人民意志制度化的根本保证。“人民意志”,不是一个先验范畴,不可能通过罗尔斯的还原主义方法建构出来,也不可能仅仅依靠社会精英来规定,它根植于广阔的市民社会之中并由一个社会的公共文化所规定。[8]正如卢梭所言,它就是“各种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而剩余部分的总和”[9],只能以民主的方式去发现和确证“人民意志”。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从问题的发现,备选方案的形成,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进行正式决策,一直到制度的实施,只有人民群众充分地、详尽地参与和理性协商,才可以获得对问题整体的把握、充分了解人民的诉求,从而发现“人民意志”;有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在场”,就可以防止决策者对“人民意志”的非法挪用,实现“人民意志”的制度化,也可以防止制度执行者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可以保证体现“人民意志”的制度得到真正贯彻和落实。总之,只有通过公共参与,在理性协商和共同行动中,才能发现、制度化以及实施“人民意志”。
其次,民主是保证制度在经验上正确的必要条件。前面的讨论已指出,只有切中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决定的整个社会客观现实的制度,才具有现实性。这就要求制度具有经验上的正确性,但是真理不是一件可以被占有或是作为一门统治术可进行技术操控的事物和商品。正如麦卡锡所指出的那样,真理不单纯是一个技术理性的问题,“它是正在进行中的社会实践的伦理活动,预设了‘人的兄弟关系和高贵的存在”。[10]因此,保证制度建设在经验上具有正确性,也需要民主。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时候,马克思就指出:“公社可不像一切旧政府那样自诩绝不会犯错误。它把自己的所言所行一律公布出来,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让公众知道。”[11]以民主的方式进行制度建设,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决策者因被其个人野心或利益所腐化而背叛人民利益,而且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因受人有限理性约束而犯错,使制度建设的规范性要求与客观需要统一起来。
最后,民主有助于增进人民群众对国家制度的认同。个人利益不会自愿服从全体意志,以民主形式进行制度建设,可以消除二者之间的张力,促进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和解。 “当个人要么被政客代表要么被作为一个整体符号所代表的时候,我们仍然是一个抽象概念”[12],横亘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阻隔就永远无法消除。但如果在制度建设全过程中人民群众始终“在场”,能够通过亲身参与和民主协商对制度建设发挥实质影响,那么,就可以吸引人们对公共利益的关注。有了这种关注,人们就会重新理性审视自己的目标和期待,获得更为充分的制度信息及做出这种选择的现实原因,并且把政治决策与讨价还价、订约和市场行为等区别开来,从而建构起积极公民的身份意识,让人们能够看到个人利益与全体意志之间的根本一致性。黑格尔说:“经验原则包含着一个无限重要的规定,那就是为了承认和确信一种内容,人本身必须与这种内容接触,或更确切地说,人应该发现这样的内容与人本身的那种确信是一致的和结合起来的。”[13]民主就是实现经验原则的这一“无限重要的规定”的一种机制,为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和解架起了一座桥梁,从而有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制度的认同。
总而言之,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建设,只能以民主的方式进行,这不仅是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可靠保证,也是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制度认同的必然要求。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归人民所有,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来讲,就是要把人民意志更好地落实于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全领域,使我们的制度更好地体现社会发展规律、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要。因此,当前,我们面临着一个在中国现实国情背景下,怎样不断扩大人民民主,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以提高制度建设的民主化程度的问题。
四、小结
综上所述,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使我们国家的制度体系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经验上具有正确性。不具有经验上的正确性的制度,就不可能带来成功的实践。这就要求在准确把握社会各个领域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的基础上,使我们的制度供给能够有效解决各个领域的实际问题,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满足人民群众不同方面的需要。
第二,逻辑上具有一致性。社会由不同领域和部分构成,它们之间不是互不相干的,而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社会系统。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制度之間是否具有融贯性、自洽性和协同性,制约着不同领域相互协调和相互配合的功能的实现,最终也会影响着社会整体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三,价值上具有同一性。尽管不同领域制度聚焦的问题不同,其主导原则也不同,但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价值无涉的,因此,不同领域制度之间不仅要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还要有相同的价值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在不同领域之间发生分歧时,找到能一致接受的解决方法;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第四,建构方式上具有民主性。在分工深化的当代社会,党的领袖以及各行业专家学者确实在制度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人民群众排除在外,既无法有效防止决策者因被其个人野心或利益所腐化而背叛人民利益,也难以避免因受人有限理性约束而犯错,从而使我们的制度建设难以实现规范性要求与客观性要求的统一。同样,也会因为无法有效克服个人利益与普遍理性之间的张力,从而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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