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经过公证的遗嘱中将名下房产留给了几位子女,却唯独没有留给三女儿杨晴的份额。杨晴于是将几位兄弟姐妹一起告上法庭,却被法院驳回。日前,这起诉讼引起社会关注。身为父母,能够完全剥夺某一个子女的继承权吗?
审理本案的通州法院法官苑路佳表示,根据民法当中“意思自治”的原则,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有充分自主的权利来处分自己的财产,不管要将遗产留给谁,都是他本人的自由,旁人无权干涉。但是,继承法同时规定,要给无生活来源的合法继承人“留下必要的份额”,因此如果真的出现了子女身有残疾无生活来源却又被完全剥夺继承权的情况,法官有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某些调整。
此外,苑路佳法官称:“在所有遗嘱当中,公证遗嘱是效力最高的一种,其他任何形式的遗嘱如果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发生冲突,都要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准。”
那么,公证遗嘱完全不能被推翻吗?苑路佳法官说,有一种情况算是例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立遗嘱人是在受胁迫受欺骗的情况下所订立的遗嘱,不管是哪一种形式,都是无效的。
还有一种公证遗嘱可能被推翻的情况,就是公证出现了程序性瑕疵。“比如说,按照规定,公证必须是本人办理,不能他人代办,若是出现了家人拿着委托书去办的呢?这就属于程序问题。或者是发现公证员并无相关的从业资格,这也会导致公证瑕疵。如果发现公证遗嘱出现了这些问题,当事人可以自己去找公证处或者相关协会进行处理。”
在中国的一些地区,重男轻女依然还是一个相对普遍的社会问题。老人将财产全部留给儿子,却让女儿承担生养死葬、养老送终义务的情况也有出现。那么对于这种“显失公平”的遗嘱,法庭又该如何处理?
“如果真的是女兒对老人生养死葬了,最后发现遗产全都留给了哥哥和弟弟,在法律上能够做到的,也仅仅就是让这个女儿提供充分的‘生养死葬的费用证明,比如生前的就医、旅游,死后的丧葬费等,法院会在死者的遗产中扣除这部分之后再进行继承。”苑路佳法官说。
(《北京晚报》2018.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