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微商”销售美容针剂产品的案子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
据悉,田某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微整形产品小广告,其中包括了“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针”、“美白针”、“溶脂针”等10種类型。如果好友有购买意向,则通过微信或是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付钱给田某。随后,田某会将这部分货款再次转给上家,并由上家联系位于广州的仓库发货。据了解,广州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来自境外。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机构认定,涉案的10种产品均属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由于其中部分药品属于注射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酌情从重处罚。近阶段,因“微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法官作出提醒,从事“微商”行业的人员必须时刻守牢合法经营的红线,在销售前要留意产品是否存在合法来源,切忌为了高额的非法收入诱惑铤而走险,否则必将付出高昂的法律代价。同时,消费者也要注意从正规渠道购置相关产品,避免因为贪图便宜去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现代快报》20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