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18日表示,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设置入罪门槛,除“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假药猛于虎,它对人们健康的危害相信每个人都知道,但未必每个人都能清楚的认识到什么才是假药。在去年的倪海清售卖自制药品治癌事件中,就曾有不少人为其喊冤,殊不知,就算有再多的患者跳出来相信药品疗效,它依然是假药,不能摆脱违法的嫌疑。
假药的认定不是药品本身是否有害、无效,而是是否通过了审核,确认了疗效等。假药被分为自然属性的假药和法律属性的假药,在民众普遍的意识中是自然属性的假药,即有毒有害或不具备药品应有的用途。但在法律意义上的假药,即使药品具备应有的效果,未取得批准文号也同样是假药。一个药品的上市应经过缜密的实验与研究,决不是一个人拿出秘方,并且显示出一定疗效就能被认定为真药,或许它现在有效,但其药理作用并未经过临床试验,是否有短期或长期的副作用依然未知。
综上推述,我国民间存在诸多“偏方治大病”、“祖传秘方”中的“秘方”,毫无疑问属于假药。其一,它的疗效不能确定,没有得到试验理论或者临床试验的支持,或许它本身无毒,但依然可能导致误病,从而造成伤害。其二,它的出现不利于药品监管,混乱药品市场,容易被不法者钻空子。话至此,或许有人觉得,过于严格的药品法规是对中医的一种伤害,不利于中医药学的发展,但笔者认为,两者并不冲突。中医药学也有其严格的传承和监管体系,中医师都经过了专业系统的学习,与无资质的江湖郎中擅自开药,高价出售,夸大宣传并非一码事。同时,江湖郎中的秘方横行,也易伤了中医药学的诚信,假药总是伴着虚假广告而来,当疗效达不到宣传时,对中医学的质疑当相应而生。
由于中医在我国的基础,不少人笃信偏方,这也是“神医秘药”往往在我国大行其风的原因,民众不提高药品认知,秘方假药类依然有生长土壤。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帮助民众改变这一观点,正确认识药品,如此才能实现假药出现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理想局面,才能完成从点到面、从空到地、从法律书本到民众手眼的对假药全方位打击。
从1997年《刑法》第141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害”入刑,到2011年5月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中生产销售即入罪,再到今天的生产假药不设入罪门槛,都应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入罪门槛一降再降,可以看出我国对假药生产采取的零容忍态度。犯罪的零门槛无疑将有助于假药的打击,对假药的零容忍有利于净化医药体系,但再好的法律还要有实施配合,希望监管部门加强监管,让假药退出人们的生活。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