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先生2007年进入浦东新区某跨国物流公司,担任该公司的空运部门经理。此后一年空运业务急剧萎缩。公司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暂时停止公司的空运业务,欲将冯先生转岗到陆运或海运部门,但是冯先生坚决不同意公司的做法,雙方僵持了两个月后,公司遂书面通知冯先生,决定解除与冯先生的劳动合同,并且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给冯先生。冯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最终,劳动仲裁委经依法审理并作出了不支持冯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请求的裁决。
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所以,针对公司部门撤销后,员工不去新岗位,公司领导可以酌情考虑,如果面对这种员工公司无法继续聘用下去的话就可以解雇。
(《法制晚报》201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