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近期最火爆的话题,无疑是已鏖战数天的俄罗斯世界杯了。大街小巷、线上线下,几乎到处都能感受到“全民参与”的热潮。有的观众觉得看球不过瘾,还会在网络上投注参与胜负竞猜。但是竞猜归竞猜,如果涉及到“地下赌球”,你可就得当心了,因为这可能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就公布了一起发生在上届世界杯期间的赌球案例,案件中4名当事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5月,赵某、李某预谋在世界杯期间发展并接受下线人员投注,利用网络判定世界杯每场比赛输赢的赔率进行赌球,并约定相应比例从中抽头渔利。同年6月10日,李某从一个叫“毛某”(另案处理)的上线人员处取得一个赌博网站的管理账号及密码,并告知赵某。赵某、李某分别发展下线人员,并在原账号下开设子账号,对下线投注进行管理。
同年6月12日至7月4日期间,赵某在雁塔区其家中进行投注操作,并将接受下线投注进行网络赌球的情况告诉其朋友杨某、何某(另案處理)等人。杨某进一步发展十余人下线参与投注,并在每场结束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与赵某结算赌资。
赵某女朋友邹某得知赵某利用网络赌球后,帮助其算账、转账、联络下线人员、接受下线人员投注。经查,杨某经手的下线投注赌资累计248505元,何某投注赌资累计110032元,赵某、李某获得违法所得各3万元左右。2014年7月4日,公安机关将赵某、邹某抓获,7月6日,杨某、李某也相继落网。破案后,赵某接受投注的银行卡被冻结,卡内余额182945.63元。最终,赵某、李某、杨某、邹某均因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针对这一案例,雁塔区检察院检察官称,竞猜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持少量财物进行输赢竞猜的活动,属于正常的文娱活动;而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到5000元或赌资数额累计到5万元,或者参赌人数累计到20人的活动。开设赌场罪则是指,开设供他人赌博场所的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络、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其中包括“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和“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两种情形。“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秦都市报》2018.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