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民陈先生向一家车行订购了一辆轿车,通过微信聊天同意了车行发来的《车辆订购确认书》,并交了5万元定金。之后,陈先生以该车是“二手车”为由拒绝提车,但拿不出该说法的证据,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买卖合同已成立,且陈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车辆为二手车,因此构成违约,一审判决车行有权没收陈先生所交的定金5万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微信聊天上下文理解,应视为陈先生对于《车辆订购确认书》的内容以及双方补签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了确认,陈先生的付款行为实质是在履行该订购书的内容,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經成立。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陈先生怀疑涉案车辆是二手车,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因其拿不出该说法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换言之,陈先生主张涉案车辆并非新车的依据不足,车行拒绝为其换车,并无不当。在陈先生明确表示不会要车的情况下,合同不再履行,车行有权没收其定金5万元。
对于此案的判决,或许有人并不认同,但客观地说,此判决并非胡乱裁定,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认定结果。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手机微信能够明确当事人之间交易目的及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电子合同的范畴,理应受合同法保护。
(《北京青年报》2018.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