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银艳
城投公司即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是承担政府职能,实现政府投融资活动的平台,作为国家城市化进程的产物,我国城投公司的发展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城投公司而言,融资过程相对艰难,影响了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本文从城投公司的基本含义出发,结合中小城投公司融资中存在的问题探究相应对策。
城投公司一般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不同规模的城投公司基于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纷纷成立,而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融资、投资,对于当地的社会公共服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当前我国城投公司依然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一些中小规模的城投企业融资能力明显不足,这无疑影响了平台的有效运行。
一、中小城投公司融资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小城投公司在融资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违规融资,以购买工程类服务名义举借债务,如政府向某平台公司购买公共建设项目,平台公司据此向银行申请保理、担保等融资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第二,融资结构不合理,一些中小企业更多的是选择债务融资,缺乏股权融资的条件,而在贷款中由于利率过高使得融资成本居高不下,为资金的有效使用造成了阻碍;第三,多个项目之间频繁的资金相互調整占用,造成了资金管理混乱,不符合《贷款通则》(1996年人民银行第2号令)第十九条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第四,旧形式下平台公司融资类型主要为一类债务(政府负有偿还义务)和二类债务(政府担保),在新常态下,根据国发〔2014〕43号文件,要求政府不得再为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及债务偿,还这无疑对平台公司融资带来巨大冲击。
二、促进中小城投公司融资发展的相关对策
(一)进一步规范融资行为和债务管理
近年来,平台公司新增融资资金增速较快,总量较大,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债务管理规定,管控总量,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债务规模在财力可控范围内;强化项目融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付,尽量减少限制资金规模和时间,杜绝挪用和限制浪费融资资金的行为,切实保证融资资金使用的精准化、规范化,力促项目管理工作规范运行,确保在建项目如期完工。
(二)转变融资理念,优化融资结构
中小城投公司应积极转变融资理念,合理制定融资与投资规划,根据政府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确定融资规模,避免盲目融资造成了的成本过高;将政策性银行贷款作为融资的主要手段,并综合利用商业性银行贷款、负债、租赁等多种形式优化投资结构,合理设计长短期贷款规模,提高资金的流动效率;根据地方政府的负债能力确定还款能力,以强化资金链条,控制融资风险。
(三)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随着现代金融体制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融资途径更加广泛,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可供城投公司选择的融资方式更加多样,而这也为降低了一些中小城投公司的融资门槛,扩宽了融资渠道。在融资过程中,中小城投公司应抓住金融创新发展的机遇,在坚持传统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手段、新方式,例如融资租赁、信托基金、发行债券、网络平台融资等。
(四)做强实体经济,完善财务管理
在经营体制制约下,城投公司较大部分收入来源于政府补贴,财政资金注入占收入比重较大,主要业务项目建设很大程度依靠政府,自主经营能力相对薄弱,平台公司面临转型压力,为提高自主运营能力,平台公司一是需要增加自主项目建设,加大自身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加强财务管理是优化企业融资环境的基本,中小城投公司应根据自身发展不足,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财务指标控制,对资产规模、收入、利润等指标做出明确规定,控制债务规模,提高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分析,并结合债务规模以及公司运用能力明确财务风险,并运用财务管理手段,加强风险控制;推动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运用市场规则进行公司治理、资本运作、战略规划等水平和能力,逐步建立产业经营实体。
(五)发挥政府职能,抵御融资风险
在中小城投公司的发展中,政府的调控职能是必不可少的。在融资过程中,建立负债率、偿债率等监测指标,监测并控制政府性债务风险;加强融资工作管理,建立债务偿债准备金,提高融资平台的风险管理能力。
三、结语
总之,目前我国中小城投公司在融资方面存在着渠道单一,结构失衡、现金流不足、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金占用等问题。针对此,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融资规划,坚持市场调节的基础作用,提高平台的运营能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奠定条件。(作者单位为贵阳金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