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杀案被告写遗书:留下毛发,以证清白

2018-05-14 17:50曹慧茹
新传奇 2018年25期
关键词:笔录夜校案卷

“如果我死了,请留下我的毛发,只要有人给我做DNA鉴定,就能证明我是清白的。”付存绪最近写了封遗书,交代后事。那桩奸杀案和他纠缠了39年,他始终不服气、不认罪,但对于能否活到案件再审的那天,他心里没数,于是写下遗书。

13岁女孩上夜校遇害

2018年5月19日下午,付存绪在凤翔柳林镇一家茶馆里接受了媒体采访。刚落座,他就将挎在右肩的黑色文件包取下来,掏出一沓整齐的申诉材料,话题引回到39年前。

1979年12月20日晚上,陕西宝鸡市凤翔县柳林镇干河村漆黑一片,村民高林送13岁的女儿刘丽去上扫盲夜校。高林患有坐骨神经痛,行走不便,刚出家门100多米,妻子向他喊话,“路上遇到人,就不用送了”。

据高林事后讲述,行至学校大路时,他们碰见一个身高约1.6米,身形驼背的男子。

此时,女儿认为不用送了,就让高林回家去休息。父女分别后,意外很快发生了。

十多分钟后,刘丽躺在学校西侧的一块田埂上,下体裸露,有出血。夫妇俩哭喊着求救,送医后,刘丽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的结论是:死者系被他人勒扼颈部窒息死亡。

接到报案后,凤翔县公安局迅速展开侦查,案发现场勘查笔录显示,“突发现场发现的一行负重足迹,足迹长27厘米”。后与付存绪的脚长对比并不符合。

付存绪回忆,案发当天,他在村北看水泵浇麦地。等到晚饭时,堂兄端面回家说:“水泵房西边不知道谁把上夜校的女娃捏死了。”此时,他才听说一些案发情况。

《破案总结报告》称,侦查机关围绕作案时间锁定了38名犯罪嫌疑人,随后又以不具有作案时间而排除37人。从案卷材料上看,大量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是通过证人走访而形成的孤证。如何区分这些孤证的真伪?侦查机关未作合理说明。

案卷中一份《情况说明》记载,办案人员迟迟无法破案。后来,有人发现付存绪曾向村民打听侦办情况,再加上他与女友有过婚前性行为,这一点被解读为“流氓成性”。付存绪由此进入办案人员的侦查视野。

羁押12年才宣判

付存绪回忆,1980年6月4日下午,他路过干河村小学去供销社买烟时,镇上派出所的两名民警把他喊住,叫他跟着前往一户韩姓村民家中。付存绪没想到,他即将失去自由。

付存緒说,到了韩姓村民家里,派出所几名办案人员迅速用麻绳将他的双臂捆住,背在身后。问一会儿,打一会儿,三天三夜里,办案人员轮流对他采用“车轮战”、“疲劳战”等方式逼问1979年12月20日晚6到7点他都去哪里了,他都照实叙述。

连续几天不分昼夜的审讯之后,付存绪又疼又饿,有些神志不清了。“只好是他们怎么教,我就怎么说了一遍。背熟这些口供,才能免受皮肉之苦。”

1980年6月8日,付存绪又被带到凤翔县收容站,继续接受讯问。而判决书显示,付存绪于当年的7月4日才被刑事拘留,四天后被正式逮捕。

参与讯问的公安侦查人员后来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承认曾殴打过付存绪。1980年6月10日的一份笔录显示,侦查人员承认,不允许付存绪睡觉,连续讯问其到凌晨四点钟,得到笔录,才让他休息。一小时后,又把付存绪叫醒。

此外,案卷中付存绪的多份口供内容也可以看出办案人员疑似对其指供逼供。其中一份笔录中,付存绪开始做无罪自辩,但后来就出现“不说话”、“哭”、“你们怎么说都行,我按手印就是”这样的表述。

1991年12月18日,宝鸡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付存绪于1979年12月20日在马家沟浇地过程中见路上有上夜校的女孩,遂起强奸歹意。后于21日七时许,在二队配电房附近遇到受害人,尾随行至学校附近,将受害人拖入路旁并实施强奸,受害人因窒息死亡。宝鸡市中院认定付存绪犯有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5月26日下午,时任凤翔县检察院刑事科科长的严明堂仔细看了付存绪的申诉代理律师所写的材料。“这个案办得真可笑”。严明堂说,“这个案子县里没有决定权。是上面下来的一个副检察长办的”。

时任凤翔县检察院书记员的王志鹤于1979年调入该院,他说,当时检察院只有5、6个人。“这个案子只有案卷,再没有什么,一个物证都没。上上下下退了几次补充证据。市法院开庭后,还请示省法院,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折中判处死缓。”“这个案子有很多可挖的疑点,我们当时也没有办法。”

申请DNA鉴定陷入“死循环”

在凤翔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关押期间,付存绪的脖子上长了个瘤子。起先只是麦粒般大小,后来肿大得像鸡蛋,压着脖子上的血管。“头昏眼花,我整天躺在床上嗷嗷叫。就想着快审快判,早点治病保命。”付存绪说,看守所里不给他做手术,必须转移到监狱才能治疗。因此,一审宣判后,他没有提出上诉。

入狱后,经过两次手术后,付存绪脖子上的肿瘤已经治好了。他便开始一封封地写申诉信,向司法部门诉说冤屈。

2008年正式刑满释放后,付存绪仍在坚持伸冤,一趟趟申诉,又一次次失望归来。“有时连门都不让进,进门了就问有没有新的证据,一听没新证据,就让息诉。我被冤枉了,还要自证清白吗?”

后来,他想到,只要能做DNA鉴定,再与当年的阴道提取物进行DNA比对,就能真相大白。付存绪又开始四处跑,要求司法机关做鉴定。

2016年,北京律师金宏伟、陕西律师常玮平开始代理此案的申诉工作。金宏伟说,这落入一个“死循环”。按照申诉机关规定,鉴定只有启动再审程序才能做。“不做鉴定,就没新证据,只能被驳回再审申请。不再审,又没法做鉴定,没新证据。”

金宏伟说,他们实地走访,找法医专家求证后,发现该案确实存在很多疑点。“起自混乱的侦查,终结于原审机关错误的认证。有明确的可以排除付存绪作案可能的证据,原审机关未予采信。此外,强奸的核心犯罪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金宏伟举例,原审采信的证人证言,取证时间为案发十年之后,且上述证言均为代签,即被采信的证言自身真实性都无法查明。而本案里,被害人手电、书包、课本等隐蔽性证据,侦查机关均没有找到。

据案卷记载,1980年1月1日,陕西宝鸡公安局送检受害人阴道分泌物纱布,检验是否含有精斑。半年后,送检付存绪唾液。最后确定两者均为非分泌型。金宏伟解释,“非分泌型”检测的本质是一种血型检测,其结论仅仅是种属认定。即便检测均为“非分泌型”,也不具有锁定作案人员的特异性。

39年里,付存绪无数次自辩是被冤枉的,寄出一封又一封申诉书,始终没有等到他想要的“清白”。付存绪不知道自己能活多久。今年5月中旬,他写了一份遗书,要求死后留下自己的毛发。他说,无论案件是否再审,只要做DNA鉴定,这些证据永远都能证明他是清白的。 (文中高林、刘丽为化名)

(《北京青年报》2018.6.8 曹慧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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