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党员干部而言,服从组织决定是理所应当的。通常情况下,组织决定是由领导班子民主决策产生的,合法合规合理,自然应当坚决执行。但也会有些例外情况,领导班子的集体决定提出了一些明显违纪违法的要求。这个时候,“服从组织”和“盲从领导”就必须要严格区分开来,否则就很容易触碰纪法红线。
如何区分“服从组织”和“盲从领导”?党纪国法就是标尺。在党纪国法的框架内,坚决执行组织的决定,哪怕存在探索尝试的改革创新风险,也应不计个人得失,不打折扣地去干,这就是服从组织敢担当的表现。
在现实中,少数人在执行领导下达的明显违纪违法的指令时,心存“都是为了工作”的侥幸,主观地将违纪违法曲解成“工作上的变通”,以为只要领导“罩着”就不会出事,即便出问题也有领导扛着,自己不至于“吃瓜落”,还有个别人甚至以能为领导“背锅”为荣。殊不知,这些或委曲求全、或勇于“背锅”的行为,恰恰是不敢担当的表現。
“服从”不是“盲从”,“背锅”不是担当。杜绝这类情况,一方面要以党纪国法为标尺,严惩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无论其受谁的主使、打着谁的招牌,都不能成为“通行证”和“免罪牌”。要严肃处分这些勇于、甘于“背锅”的人,彻底打破“背锅换器重”的妄想,同时追责到底,深挖幕后之人,不能只剪枝叶、不铲烂根。另一方面,要给敢于担当、坚守底线者撑腰,免除其因“不听招呼”而被“穿小鞋”受气吃亏的后顾之忧。
(《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