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老子的道法自然观

2018-05-14 19:52郑好
知与行 2018年3期
关键词:无为自然老子

郑好

[摘要]我国传统法文化除了深受儒家和法家的影响外,也受道家的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等思想的影响。当正统主流文化陷于僵化、发生危机时,道家思想独有的空灵飘逸,对现实的批判和反思却反而能够化解社会危机,使传统法律文化走出困境。作为道家的创始人老子以道法自然为其法律思想的根本,在此基础上坚持自然主义法律观点,提出了无为而治。老子赋予了道在天道意义上的最高格局和意境,老子的道有着不同的含义,既有具体的,也有抽象的,既可以解释为本体,也可以解释为法则。老子在效法自然方面,以人道依附于天道,以天道推衍人道,以求天人和谐,达到了极致。老子对自然的论述强调清静虚无,自然而然,遵循事物发展的自身规律,不刻意地进行人为干扰。效仿自然时应当处理好人与自然界、人与社会和人与自身的关系。统治者要想维护统治,不被自然规律所淘汰,则应顺应自然,效法自然,使社会法则与自然法则一致,实行无为而治。老子所倡导的无为并非真正的无所作为,实乃有为,以无为生成有为,以有为达到无为,最终达到天下无事的境界,这也是符合老子无中生有,有无相生的思想。老子的道法自然观除了极大的影响着传统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对效法自然的立法原则和秋冬行刑的司法原则产生影响外,还影响着后世的立法技术。无为而治的思想在新王朝建立伊始,人民急需休养生息之际则颇受统治者的青睐。此外,“天网恢恢,疏而不失”,为类推比附提供了缘由,而类推比附进一步保障了法令的疏而不失。“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还影响着人们的报应理论。

[关键词]老子;道;自然;无为;类推

[中图分类号]B22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8)03-0148-08

我国传统法文化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有着传统特色的深刻烙印。道家对宏大幽深的宇宙结构和抽象玄妙的宇宙本体进行了探讨,占据了中国思辨哲学的最高位置。道家对现实的批判和反省并非片面的否定和绝对的消极,而是表达了其对现实的强烈关注,体现了道家对现实社会浓厚的忧患意识和极强的社会责任感。每当社会动荡、天下初平,儒家主流文化陷于僵化、发生危机时,统治者往往就会采用道家的批判意識和政治理想来化解社会矛盾。

在道家思想中,老子的理论是最根本的、最具有源头性质的思想。他的思想中对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最为深远的莫过于“道法自然”观。

一、老子“道法自然”观的形成背景

一般认为,道家学派的创始人是老子,大多数人认为老子即老聃,姓李名耳,楚国人,大约生活在春秋末期也有人认为李耳是战国时期人,据《史记·魏世家、六国表》与《战国策·魏策》记载,李耳的儿子宗是战国后期人,如宗作为魏将,在公元前273年被秦白起击败。孟子批评当时各学派,却没有提到老子,说明老子学说流行于孟子之后。荀子有评论老子,韩非做《解老》《喻老》篇,足见老子学说的传播在战国后半期。参见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243页。,做过周王室管理图书的史官。老子后来成为隐士。相传老子骑青牛途经函谷关时,关令尹喜见到了紫气东来,便知有圣人经过,恳请老子著书留言,于是老子写下了五千言的《道德经》,西出函谷,从此不知所终。(《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道德经》,又叫《老子》《老子五千言》,是道家学派的重要经典,也是了解老子思想的主要著作老子书传世本称为《道德经》,较为通行的版本有河上公和王弼的注本;1973年,在长沙马王堆汉墓中发现的《老子》帛书甲、乙本,为西汉前期抄本,比传世本可信度要高;1993年,在湖北荆门郭店楚墓出土的《老子》竹简本, 是战国中期以前的抄本, 比传世本、帛书本的可信度更高。。“老子是个朴素的自然主义者。他所关心的是如何消解人类社会的纷争,如何使人们生活幸福安宁。他所期望的是:人的行为能取法于‘道的自然性与自发性;政治权力不干涉人民的生活;消除战争的祸害;扬弃奢侈的生活;在上者引导人民返回到真诚朴质的生活形态与心境。”[1]老子的哲学思想、政治思想均是建立在这些基本观点之上,“道”是老子思想的核心,在法律思想的重要表现则是道法自然和无为而治,因为道法自然,所以需要无为而治。

老子所处的春秋战国时代,礼崩乐坏,战争频繁,这是诸子百家思想产生的共同社会背景,而其他各家更热衷于积极地向统治者兜售自家学说,关注点主要在于对现实社会的探索。而老子在巨大的社会变革面前,与其他各家以积极的入世行径,着眼于对人世间的关怀及人类社会规律的探求稍显不同,他将关注点放在自然及其万物的规律上,更高层次地去探讨宇宙与人生的奥秘,在对自然的观察和思索中,企图以效法自然的方式去追求更为合理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现实,以矫时弊。

老子在效法自然中得出无为之道。首先,老子的观点来自南方独特的自然环境和文化特质。老子为楚人,南方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孕育了不同于黄河文明的楚文化,产生了瑰丽灿烂的《楚辞》。相对于北方的人类活动而言,南方的人类活动范围较为有限,对自然的破坏也相对较小。据《楚辞》记载,楚地“山峻高以蔽日兮, 下幽晦以多雨。霰雪纷其无垠兮, 云霏霏而承宇”(《楚辞·九章·涉江》),在神秘而伟岸的自然面前,人类显得那样渺小和卑微。在完美的自然状态下,任何人为的介入和干预既是苍白和无力,更是破坏和侵扰。且楚地多隐居遁世之人《论语》《史记》皆有记载,如《论语·微子》:“楚狂接舆歌而过孔子,曰凤兮凤兮,何德之衰!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已而,已而,今之从政者殆而。”,这类隐者大多持消极避世的态度,他们对当世传统的社会统治的反对态度极大地影响着老子本人。南方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不同于黄河文明的楚文化,以及反现实政治的楚人精神,是老子法律思想中“道法自然”观念形成的重要来源。

老子的个人身份和社会经历也是形成其“道法自然”思想的重要因素。“道家者流,盖出于史官,历记成败存亡祸福古今之道,然后知秉要执本,清虚以自守,卑弱以自持。” (《汉书·艺文志》)老子曾做过周王室管理图书的史官,见证了朝代和家族的更迭变换、兴衰荣辱,对国家、世道、人心均有着深刻的见解。正如学者所言:“老子为周守藏室史,其所得之古学或视仲尼为更古旧。且老子既得纵览载籍,深察史实,则与世传溢美饰善之言,必洞悉诬妄,别有灼见。”[2]老子个人的这些经历,再加上他深刻的忧患意识,从现实的祸福成败中深刻地感受到清静无为、效法自然的重要性。

老子思想还与古代巫术礼仪有着密切的联系,保存并理性化了神秘的巫术礼仪中与认知相关的智慧。道的观念贵无,无的根源可追溯至巫术礼仪。无与巫、舞均有关联,可视为在原始巫舞中出现的神明。“在巫舞中,神明降临,视之不见,听之无声,却功效自呈。它模糊而实在,涵盖一切而又并无地位;似物而非物,似神而非神,可以感受而不可言说;从而,‘玄之又玄,众妙之门,‘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阅众甫。吾何以知众甫之状哉?以此。”[3]

此外,中国文化长于追本溯源的探究特性,对于先祖,对于本根的挖掘,使得追根溯源时往往求诸天道自然,老子则把这一探索发挥到了极致。传统文化追本溯源的探究特质,古代巫术礼仪中产生的神秘主义的特定智慧,楚文化的深刻影响以及老子个人的身份和社会经历,都使得老子的思想中更加重视对自然的效仿,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

二、老子“道法自然”的含义

老子通过对自然的观察,提出了“道法自然”。我们为了更好地理解其内涵,需要明白老子所说的“道”和“自然”的含义。老子既从同时代其他各家思想中吸取养分并予以总结,有着与其他思想共通的特质,又有着与其他各家显著不同的独特个性。

(一)道

在老子所处的时代,道是一个很流行的术语,各家学派都有对道的探讨,他们所关心的道,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治道、人道和天道。治道,治国之道;人道,做人之道;天道,形而上之道。

把“治”与“道”结合起来,组成一个词“治道”最早见于《墨子·兼爱》,“今天下之士君子,忠实欲天下之富,而恶其贫,欲天下之治,而恶其乱,当兼相爱、交相利,此圣王之法,天下之治道也,不可不务为也。”这里的治道,主要是作为探讨治理天下之道来使用。韩非在其论著中,也多有提及治道,也是在如何治理天下的意义上使用的,“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韩非子·八经》);“圣人之所以为治道者三:一曰利,二曰威,三曰名”(《韩非子·诡使》)。

古代所谓的人道,可视为现代意义上的人生理想,是关于人生的最高准则。人道之中最重要的东西是社群和谐与人域和谐,而導致和谐的前提与路径是精神完善和制度规置,或由精神的道德化,或由礼法的外在规置引导人们进行自我完善,达到社会和谐[4]。所以,人道既有做人之道的含义,即传统文化对理想人格的探索与追求,也含有治人之道,即通过对人的治理进一步达到对人类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稳定,在此种意义上与治道颇为接近。人道的观念发生较早,在《左传》中即有“天道远,人道迩”(《左传·昭公十八年》)的记载。儒家经典《论语》对基于人道意义上的道也多有论述,如“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 ;“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论语·学而》)等。墨子以兼爱作为人生理想的最高准则,“兼者,圣王之道也,王公大人之所以安也,万民衣食之所以足也,故君子莫若审兼而务行之。”(《墨子·兼爱下》)

道作为在天道意义上的论述,格局、意境最高的非老子莫属了。老子赋予了道不同的含义,既有具体的,也有抽象的,既可以解释为本体,也可以解释为法则。道是道家学说的核心内容,更是其哲学的最高范畴。道在老子书中的意思可以有以下三种理解:

1.道是万物的本源。在老子以前,人们都以为万物之父是天,天是生成万物的。到老子,乃求天之所由生[5]。“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老子》第二十一章);“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老子》第二十五章);这些都表明了道是宇宙的根本,先于天地而存在,先于万物而存在,道乃万物之宗。

2.道含有规律的意思,不仅是支配万物产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更是一切规律之根本与发源的、究竟的、总一的大规律。从生成论的角度而言,万物由道的运动而产生,“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第四十二章);从辩证法的角度而言,道由阴阳之相反相生而化成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第四十二章);从发展观的角度而言,万物由道生成,最后又复归于其本根——道,“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老子》第十六章)。《韩非子·解老》中对此做了详细的阐述,“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

3.道更是治国理政和为人处事的准则。如,“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老子》第三十七章);“企者不立,跨者不行,自见者不明,自是者不彰,自伐者无功,自矜者不长。其在道也,曰馀食赘形。物或恶之,故有道者不处。”(《老子》第二十四章)

老子所说的道,含义丰富,既是万物的本源,事物的规律,又是治国理政、为人处事的准则,“道”以法自然的方式作用于传统法律,为了更好地理解“道”,离不开对“自然”的解读。

(二)自然

古代往往用“天”来代表自然,而天又有宗教之天、哲学之天、神秘之天、主宰之天、命运之天、义理之天、道德之天、自然之天等的区分。先秦各家为了论证自家学说的合理性,纷纷求诸“天”(或自然)。此观点可参见李光灿、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总论第26、27页;另见姜晓敏:“班固‘法自然观初探”,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第152页。

儒家认为礼治之所以合乎天理人情,就在于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礼者,天地之序也”(《礼记·乐记》) ,“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以四时为柄,以日星为纪、月以为量,鬼神以为徒,五行以为质,礼义以为器,人情以为田,四灵以为畜”(《礼记·礼运》)。墨家也以天为法来论证他们所主张的兼相爱、交相利,如,“以天志为法也,而顺帝之则也”(《墨子·天志下》),“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 (《墨子·法仪》)。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在论述治理国家的根本时,也提及对自然的观察和效仿。“望天地,观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守成理,因自然;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因道全法,君子乐而大奸止。澹然闲静,因天命,持大体。”(《韩非子·大体》)以上是各家法自然的表现,“只不过在不同的思想家那里,‘自然的本质、真谛并不完全相同,如道家重虚无、无为,儒家重道德、伦理,但在效法自然,以人道依附于天道,以求天人和谐这一方面,各家的思想是一致的。”[6]

在老子看来,自然至少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自然世界通说认为,老子所说的“自然”,不是指称“客体”(如自然界)。“《老子》全书谈及‘自然一词的文字,计有五处……《老子》书提出‘自然一词,在各方面加以运用,从来没有把它看着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界,而是运用自然一语,说明莫知其然而然的不加人为任其自然的状态,仅为《老子》全书中心思想‘无为一语的写状而已。” 车载:《论老子》, 转引自陈鼓应注译:《老子今注今译(参照简帛本最新修订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42页。笔者并非完全赞同此观点。老子作为南方文化的代表人物,其飘逸的思想,可谓是楚国的地理环境和自然风光在其脑海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则老子得出自然而然的意境首先是来自对自然界的观察,二则人类社会也是从自然界分化出来的,三则自然界(天地)才是最符合自然而然的规律的,四则效仿自然的最终归宿是天人合一。所以,笔者认为,老子所说的自然一词,即使没有单指自然界,也是同时兼顾包含自然界之义的,并非一概摒弃。;二是自然而然的规律,既包括自然界的规律,也包括人类社会的规律;三是顺应自然,符合本然,顺势而为,保持本真,消解、化除过度人为的痕迹以及人主观上的偏执。老子对自然的论述强调清静虚无,自然而然,遵循事物发展的自身规律,不刻意地进行人为干扰。

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所以在效仿自然时应当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1.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老子》第三十二章)天地对万物一视同仁,普降甘露,润泽均匀,人们无须指示天地即如此,当然,人们也是无法命令天地的。如果在与自然相处时违背自然的法则,人为干预破坏,破坏了天地自身的平衡,那么人们便无法再享受大自然的馈赠,甚至会遭到天地的惩罚。所以,在处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时,应顺应自然界的规律,不要妄图向自然界发号施令,因任自然即可。

2.人与社会的关系。“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是谓玄同。故不可得而亲。不可得而疏。不可得而利。不可得而害。不可得而贵。不可得而贱。故为天下贵。”(《老子》第五十六章)從这明显可以看出老子的学说并非只是单纯的消极避世,他认为收敛锋芒、混同尘世,照样可以体悟玄妙齐同的道的境界。至于怎么在尘世中去效仿自然、追求道的境界,老子给出了三件宝贝。“我有三宝,持而保之。一曰慈, 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慈故能勇,俭故能广,不敢为天下先,故能成器长。”(《老子》第六十七章)老子指出了人在社会中与他人交往应当持守和保有的三项重要原则,慈同和爱,与人为善,才是真正的勇武;俭啬含蓄,不肆为,不奢靡,方能成就厚广;谦和不争,不敢为先,所以能成为万物的楷模。故在与人交往中,和光同尘,像天地对万物那样一视同仁,慈爱温和,含蓄谦和,顺势而为。

3.人与自身的关系。“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得与亡孰病。是故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老子》第四十四章)在老子看来,生命比名利、财货都要宝贵得多,但现实中许多人并不重视生命,为名利和钱财奋不顾身,本末倒置,反而失掉了自己最宝贵、最本真的东西。所以,在处理人与自身的关系时,应不汲汲于富贵名利,适可而止,知足常乐,贵重生命,坚守本真。

从以上处理人与自然界、人与社会和人与自身的关系可以看出老子的思想均含有效法自然的含义,都表达了因任自然、顺势而为、保留本真的意思,都是针对现实人为痕迹过度而发。而与过度的矫揉造作相对应的,应当是保留本真、顺应自然的行为,对此种行为老子给出了另一个词——“无为”,无为可视为自然的另一种表达,而无为进一步抽象化、普遍化即为无。故老子提倡的道应效仿自然,顺应自然则当无为而治,无为的核心即为无。也就是说,道法自然,自然贵无,即道贵无。

(三)老子“道法自然”的内涵

传统观点认为老子“道法自然”观主要内涵有:自然主义法律观点、无为而治、否定法治和礼治等人定法、君人南面之术等,本文主要从自然主义法律观和无为而治两个方面进行论证。

1.自然主义法律观。老子的自然主义法律观认为,自然法则公平无私、广大无边、天长地久,人类社会法则理应效仿自然法则,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人法地”,是说人之厚其德,乃取法于地之无所不载;“地法天”,是说地之成其大,乃取法于天之无所不覆;“天法道”,是说天之能长久,乃取法于道之无所不生;“道法自然”,是说道之生育不息,乃取法于自然之有条不紊,春夏秋冬循环不已,各不相犯[7]。不论是人、天、地,还是道,均要受自然规律的支配和自然法则的约束,也就是说,在人为法之外,还有一种来自于自然的自然法,自然法高于人为法,并且优于人为法。

天地对万物无所偏爱,对万物均一视同仁,任其自然生长,即“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但是现实社会存在太多的不公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老子》第七十七章)人欲的贪婪,太多不符合道的行为,破坏了自然法则下应有的平衡与公正。面对种种破坏自然法则的行为,天道绝非袖手旁观,而是以自然的一般规律矫正、修补乃至恢复应有的秩序。“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老子》第七十九章),天地对万物虽无亲疏之别,但对善恶却能分得很清,符合道的善人,天地会以自己的方式给予奖赏,“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老子》第七十七章);而对于为非作歹,不符合道之人,自然的法网恢宏宽大,稀疏却不会漏失。“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繟然而善谋。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老子》第七十三章)河上公注曰:“天道虽宽博,善谋虑人事,修善行恶,各蒙其报也。天所网罗,恢恢甚大,虽疏远,司察人善恶,无所失也。”可见,自然的法网能察人善恶,公正严明,于赏善罚恶中体现了自然规则的运行。其中,“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老子》第七十九章)的观念中隐约还含有报应的因子,既然天地没有意志,对万物并无亲疏之别,那么就应一视同仁地给予任何对象,不论是善还是恶,而天道却选择了给予善人。也就是说,行善才能得到馈赠和回报,作恶则在冥冥之中自会受到惩罚。“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其事好还”(《老子》第三十章),这正是天道好还的体现。正是由于天道好还,才能善恶有报,天网虽恢宏,却疏而不失。

2.无为而治。自然的法则无为而无所遗漏,既给了统治者震慑,也为统治者提供了可供效仿的经验。统治者要想维护统治,不被自然规律所淘汰,则应顺应自然,效法自然,使社会法则与自然法则相一致。这就要求统治者符合道的规律,效法自然,无为而治。无为,并非无所作为,应当无违道的精神,无违自然的法则,有所为有所不为;无为而无不为。“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 (《老子》第二章)“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第五十七章)

老子的无为是对现实有为政治的不满和批判,正是由于统治者的贪婪和私欲,完全背离了道的内涵,才使得现实社会乌烟瘴气。“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老子》第十八章);“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老子》第三十八章);“法物滋彰,盗贼多有”(《老子》第五十七章)。所以,要想恢復社会良好秩序,统治者更应效仿天道,否则会受到天的惩罚,“金玉满堂,莫之能守;富贵而骄,自遗其咎”(《老子》第九章)。统治者应当“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老子》第十九章),“去甚,去奢,去泰”(《老子》第二十九章),像水一样谦和,“不敢为天下先”(《老子》第六十七章),以达到“天下莫能与之争”(《老子》第六十六章)。

老子所说的无为,并非无所作为,应当是有所作为,只是反对过度的人为,即“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不为”(《老子》第四十八章)。无为只是一种手段和途径,通过无为而达到天下大治。归本于黄老的韩非对无为而治的理解可谓是深谙老子采取无为欲达到的目的,《韩非子·扬权》对此有较为详细的描述:“天有大命,人有大命。夫香美脆味,厚酒肥肉,甘口而疾形;曼理皓齿,说情而捐精。故去甚去泰,身乃无害。权不欲见,素无为也。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虚而待之,彼自以之。四海既藏,道阴见阳。左右既立,开门而当。勿变勿易,与二俱行。行之不已,是谓履理也。夫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各处其宜,故上无为。使鸡司夜,令狸执鼠,皆用其能,上乃无事。”

老子的学说中含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如:“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老子》第二章)矛盾的双方既对立统一,又可以相互转化,有无相生,有可以转化为无,无可以转换为有,讲无为,更需从有为中去理解和把握有无之间的相辅相成。而中国传统文化中影响深远的儒家除了一贯主张积极入世,其实细究起来也是不乏无为之思。儒家讲“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孟子·尽心上》),这是对居庙堂之高和处江湖之远不同状态下行为模式和处事原则的探索,是一种进退得体,失之淡然、得之泰然的处事方式。从儒家的无为中去与老子的思想进行对比分析,可以更好地体会老子所说的“无为”的内涵。

第一,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论语》中记载了这样的一个故事,子路、曾晳、冉有、公西华侍坐,孔子让学生们谈谈自己的理想,当学生们各抒己见以后,孔子却并未对大谈积极入世理想的学生表示赞许,唯独对返归自然的曾晳大加赞赏。曾晳是这样表述自己的理想的:“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论语·先进》)可见,孔子的政治理想和人生旨趣中不只有对积极进取的追求,更含有回归自然,在山水之间寻求真善美,以追求更好的实现在现实中的仁和礼的构想。可见,老子的寄情山水,效法自然,也并非一味地消极无为,只是以退为进,从对自然世界的体味和感悟中更好的舒展人性,体察天地之美,以更好地去探索现实社会的救济之道。第二,在处理人与社会的关系方面。主要是对上位者的规劝。老子说:“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老子》第二章),老子讲的无为是不言之教,是润物无声、自然而然、潜移默化的教化。儒家既讲言传也讲身教,儒家的不言之教更偏重于身教,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以自身的行为做表率效果甚至大于一遍遍的单纯说教。说教仅仅是教化于民,而上位者却不一定按照自己说的那样去做;而身教则对上位者自身的行为也提出了要求。老子所说的不言之教,实际上是对上位者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希望上位者通过不言之教既规范自身的言行,又潜移默化的影响于民,造福于民,以达到“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老子》第二章)。 第三,在处理人与自身的关系方面。老子认为统治者应当“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老子》第十九章),“去甚,去奢,去泰”(《老子》第二十九章),“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老子》第四十四章)。老子反对的是穷奢极欲,奢侈腐化,并不反对满足正常的物质需求,在这一点上儒家也是一样的,正如孔子对颜回的赞赏:“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论语·雍也》)所以老子指出“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老子》第十二章),并非否定人的基本生存需求,而是反对超出正常需求以外的过分追求物质享受。第四,在追求的终极目标方面。老子认为,通过统治者的虚静无为,民众回归到淳朴的自然本性,“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第八十章)其实老子理想状态中的小国寡民的构想和儒家追求的大同社会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二者在追求结果上所偏重的手段各有侧重而已。儒家更多地强调积极有为,而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更多地强调无为而治,但由于二者最终所要达到的理想社会并无根本差别,所以二者所提倡的途径并不能完全分开,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是各有侧重,殊途同归而已。

在与儒家思想中所含有的无为观念进行对比时,更能明白老子的无为思想大含有为之意,老子所倡导的无为并非真正的无所作为,实乃有为,以无为生成有为,以有为达到无为,最终达到天下无事的境界,这也是符合老子无中生有,有无相生的思想。

综上可见,老子的道法自然观传达了这样一种信息:自然法则符合道的要求,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赏善罚恶的功效,人类社会的法则理应效法,方能与道同在;相反,如果统治者不遵循自然的规律,倒行逆施,终将受到天道的惩罚而自食其果。至于统治者应当如何遵循自然的规律用于现实的统治,老子则给出了无为而治的观点。但是由于道的标准过于抽象和概括,老子的思想逐渐发展演变为几个不同的学派。

三、老子“道法自然”的影响

自老子以后,道家学派沿着不同的方向发展老子的学说,对后世影响较大的主要有老庄派和黄老派,这两派对后世的法文化影响尤其大。每当大乱初平,新王朝建立伊始,人民急需休养生息之际,无为而治的思想则颇合统治者的胃口,这也就是汉初黄老之学盛行并造成“文景之治”的主要缘由。再以后,政治清明的各朝,如唐初和清初,都采用一个共同的原则,即“内用黄老,外示儒术”。魏晋儒家玄学上承先秦老庄,后启宋明理学,在虚无缥缈的学风中饱含浓烈的现实关怀,试图通过探究现象之后的本质,为现实制度立法。宋明理学、心学兴起,将道的概念换为“理”,违反天理理所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将礼和天理、心性、良知联系在一起,人们通过内省而安贫知命。

我国传统法律历来就有东方特有的自然主义特征,这种将法律的发展变化与自然现象相联系的特征,可以追溯到神话传说时代的原始巫术信仰,至春秋战国时期,此种思想进一步理論化、系统化。应当说,老庄的天人合一观念,邹衍的阴阳五行学说,黄老的阴阳刑德论,都对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产生过影响。至董仲舒时,将上述思想整合,提出三纲五常、德主刑辅、司法时令等主张。董仲舒在倡导儒学,表彰经术的同时,仍把道家的无为术作为政治之本,并借用道家思想的核心范畴“道”,使之笼罩上一层神圣的光圈,作为支撑三纲五常的框架,即所谓“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三纲之道,可求于天”。他还把老庄的天人合一观念,阴阳家的阴阳五行学说,黄老的阴阳刑德论和儒家的先德后刑思想结合起来,进一步论证并系统化德主刑辅的立法主张、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说以及灾异谴告说。董仲舒所推行的一套理论,实际是对先秦儒家、法家、道家、阴阳家等学说的综合继承,不仅对汉朝的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以后历代王朝的统治乃至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老子的道法自然观,除了以上对立法和司法原则的影响外,还影响着后世的立法技术,立法贵简,科条宽要,正如唐太宗在制定唐律的过程所指出的“国家法令,唯须简约”。刘邦攻取咸阳后,面对苦秦法已久的广中父老,废除了秦的烦琐法令,仅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可谓是较为典型地反映了老子无为而治、立法简要的法律理念[8]。

正是在老子“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观点的影响下,人们认为人间的法网留下空隙也是理所应当的,为类推比附提供了一种很好的说辞。自然的法网虽稀疏却广大无边,没有任何人可以侥幸逃脱,那么,效仿自然而成的人为法也应当是稀疏的。法令有限而犯罪无穷,稀疏的法网难以囊括所有的犯罪。所以,法网恢恢,为保证无所遗漏,需要类推比附;另一方面,因为使用了类推比附,方能保证疏而不失。法网恢恢为类推比附提供了缘由,而类推比附进一步保障了法令的疏而不失。《唐律疏议》里有关于类推的规定:“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本来法律就不可能穷尽所有犯罪现象,再加上儒家的观点认为有的大罪是君子所不忍书写的,那么用类推比附惩治犯罪无疑是很好的一个解决办法。虽然法条没有具体规定,但是为了使犯罪难逃恢宏法网,使用类推比附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具有正义性的[9]。

此外,“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老子》第七十九章),还影响着人们的报应理论报应几乎可以解释一切行为及其后果。中国先有儒家、道家(以及道教)的报应观,后有佛教果报观。报应是福佑(善报)与祸谴(恶报)的统一体,前者是因有阴德,后者是种了阴祸。道家有阴德阴祸之说,早期道教有“承负说”(先人作恶,子孙承负)、“夺寿说”(作恶者本人或其子孙承受);儒家有“天道福善祸淫”、“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等善恶报应观念。道儒两家的子孙受报说,与后来传入的佛教主张的自业自报的报应论不同。参见霍存福:《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5页。。天道好还,善恶有报,行善才能得到馈赠和回报,作恶在冥冥之中自会受到惩罚。普通民众相信善恶有报,自动迁善远恶,远离犯罪,不敢轻易为非作歹。报应理论深入人心,对官员审判实践中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有助于劝诫司法官员审慎断案,重视狱讼;另一方面,有的官员为了赢得福报而故意曲法轻判,以出人罪赢得福报。

朱熹曾批判司法官员为赢得福报故意曲法轻判的现象,“今之法家,惑于罪福报应之说,多喜出人罪以求福报。夫使无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得幸免,是乃所以为恶尔!何福报之有?”在朱熹看来,司法官员不能替无辜之人伸冤,反而放纵有罪之人,这简直是在作恶,怎么可能有福报。

清代名幕汪辉祖受到善恶报应说的影响,为了避免造孽,殃及子孙,在其幕友生涯中始终自警自励,尽心竭力,颇享声誉。汪辉祖并非主张为赢得福报而故意曲法轻判,而是主张应当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援引处罚较轻的法律条文,以此获得上天的福报。“吾愿居是职者,慎毋忘福孽之辨也。惟是造福云者,非曲法求宽之谓也……姑息养奸,则宽一枉而群逞凶;能除暴安良,则除一枉而群枉敛迹。是即福孽之所分也。”

由此可见,报应论对司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一些司法官员认为在审判中宽宥罪犯会积累阴德,造福子孙,为此不惜曲法从宽;而另一些人则兼顾国家法律和哀矜决狱的关系,主张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宽处罚。这种影响的效应也是双重的:一方面,它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罪犯的姑息,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另一方面,它对遏制中国古代司法的酷虐及腐败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10]

四、余论

老子将关注点放在自然及其万物的规律上,在对自然的观察和思索中,企图以效法自然的方式去追求更为合理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现实,以矫时弊。老子所说的道含义丰富,既是万物的本源,事物的规律,也是治国理政、为人处事的准则,老子主张效法自然,以天道衍人道,以求天人和谐。老子在效法自然中得出无为之道,老子所倡导的无为并非真正的无所作为,实乃有为,以无为生成有为,以有为达到无为,最终达到天下无事的境界,也就是老子理想状态中的小国寡民的构想,这和儒家追求的大同社会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二者所偏重的手段各有侧重而已。

老子的道法自然观,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追求人类社会本身的和谐,人类社会的规则应当效法天道的无私与公正,这些理念与价值取向当是传统法律文化值得发扬光大的,于今天仍是有借鉴意义。但是关于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说、灾异谴告等内容已大不合时宜,司法官员为赢得福报故意曲法轻判的做法更是应当摒弃。

[参考文献]

[1]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修订增补本)[M].北京:中华书局,2009初版序:23.

[2]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165.

[3]李泽厚.说巫史传统[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42.

[4]江山.中国法思想讲义[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84.

[5]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89.

[6]姜晓敏.班固法自然观初探[J].政法论坛,2000,(4):152.

[7]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通史[M]. 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157.

[8]马小红,庞朝骥,等.守望和谐的法文明——图说中国法律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1.

[9]郭建.獬豸的投影——中国的法文化[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70.

[10]王谋寅.道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41.

〔责任编辑:徐雪野李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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